企业家经济犯罪风险防范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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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腐败与贪污行为与反腐败立案查处与经济损失赔偿案例分析

公司内部腐败与贪污行为与反腐败立案查处与经济损失赔偿案例分析

公司内部腐败与贪污行为与反腐败立案查处与经济损失赔偿案例分析标题:公司内部腐败与贪污行为与反腐败立案查处与经济损失赔偿案例分析摘要:本文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基础,详细分析了发生在一家公司内部的腐败与贪污行为,并阐述了相关部门如何立案查处以及追回经济损失的过程。

最后,律师对该案例进行了点评。

案例:2010年6月1日,某公司高级经理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多次收受供应商贿赂,以谋取私利。

案件调查显示,李某的受贿行为始于2008年。

2008年,公司决定进行新一轮设备采购计划,招标公告发布后,引起了多家供应商的关注。

其中一家供应商陈某,打算通过贿赂李某在招标过程中获得不公平竞争的优势。

于是,在2008年8月,陈某通过第三方关系送给李某一笔现金贿赂,金额为50万元。

为了掩盖贿赂事实,李某和陈某共同勾结,将贿赂款项分成多部分,并以现金、支票和转账的形式存入不同的银行账户。

他们还利用公司内部的便利,制造了虚假的采购合同和发票,使得贿赂款项看似是合法交易。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取证,公安机关确认了李某及陈某的腐败行为,并于2011年1月将两人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调查。

案件经审理后,李某被认定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陈某被认定犯有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公司意识到经济损失的严重性,于是聘请了律师团队,准备追回经济损失。

在律师的帮助下,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回因腐败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了李某及陈某的受贿行为,包括银行流水、公司内部邮件和收付款记录等。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和陈某分别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公司内部腐败与贪污行为案例。

高级经理李某以职务之便,利用公司的采购程序从供应商那里获取贿赂,对该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对于公司而言,立案查处腐败行为以及追回经济损失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

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

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22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 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

还有著名影星刘晓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方宏剑都因公司事务而深陷囹圄。

看到这么长长的一串落马企业家的名单,他们或者因为这种罪名或者因为那种罪名入狱,内心不免震撼!他们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威风凛凛的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最为宝贵的生命。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

企业内部腐败案例剖析与法律合规建议

企业内部腐败案例剖析与法律合规建议

企业内部腐败案例剖析与法律合规建议企业内部腐败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还会导致经济损失和不公平竞争。

本文将通过剖析一些腐败案例,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合规建议,以帮助企业预防和应对腐败问题。

一、腐败案例剖析1. A公司财务部长贪污案这个案例发生在A公司,财务部长在处理公司资金时滥用职权,大量贪污公款。

该案件暴露了企业内部审计和监管机制的薄弱性,导致腐败行为长期得不到发现。

2. B公司采购经理受贿案B公司的采购经理接受供应商的贿赂,将价格高昂、质量次等的产品进入公司采购清单。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还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给其他供应商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法律合规建议1. 建立透明、公正的内部审计机制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管体系。

通过定期审计和报告,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漏洞和腐败行为。

此外,应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以监督和审查公司内部的审计程序和结果。

2.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通过培训,员工能够更好地了解法律法规、反腐败条例以及公司内部的合规要求,从而提高识别和抵御腐败行为的能力。

3. 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建立起完善的风险评估、监控和控制机制。

定期评估企业的风险状况,识别潜在的腐败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

4. 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顾问支持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确保员工了解法律法规、合规要求和公司内部的制度规定。

此外,建议企业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在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合规事项上提供支持和建议。

5. 建立举报机制和保护措施企业应建立举报机制,让员工可以匿名举报腐败行为。

同时,为举报者提供合适的保护措施,防止他们受到报复和打击。

总结:企业内部腐败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法律合规建设和内部管理来预防和应对。

只有建立透明、公正的内部审计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强化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顾问支持,以及建立举报机制和保护措施,才能有效地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实现可持续发展。

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

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

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一位民营企业主和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生意伙伴发生经济纠纷,或者是得罪了某些有权势的人——纠纷的对方或者被得罪的人,便串通甚至买通公权机关(主要是具有查案职能的公安、检察或者纪检机关)——公权机关的人出谋划策、挖地三尺寻找线索和口实——以民营企业主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其抓捕——公权机关要么给民营企业主扣上经济犯罪的帽子,要么通过这种侦查找到民营企业主其他一些行为瑕疵,给其扣上其他的罪名——最终,轻则逼得民营企业主违心向竞争对手示弱、奉送财产,重则让民营企业主长期坐牢,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近年来对一些民营企业家所涉冤案(或者干脆可以说被陷害)的多个案例的观察,我认为,在当前的中国法律制度环境和司法严重不公的局面下,民营企业家一旦得罪某个要人或者有深厚官场背景的竞争对手,很容易被扣上现行刑法所规定的10个罪名之一,它们分别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和行贿罪,这10个罪名,说白了,就是公权机关一些无良者整民营企业家的最佳罪名。

1、偷税罪:危险指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公权机关如果想用刑事手段整一个民营企业家,80%以上的可能性,第一选择是查这个人是否偷税,因为在这“万税”的年头,连小孩都知道,一个人做生意,如果完全照章纳税,那要是还能挣到钱,不是神仙也是商仙。

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健康、规范的运营环境。

然而,职务犯罪却像一颗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毒瘤”,不仅损害企业的利益,破坏企业的形象,还可能给员工个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预防职务犯罪,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重要的话题。

一、什么是企业职务犯罪企业职务犯罪,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员工利用其在公司内的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泄露商业机密等。

例如,某公司的采购经理在采购原材料时,收受供应商的巨额贿赂,从而选择了质量低劣但价格高昂的原材料,这不仅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影响了产品质量和公司声誉。

再比如,某公司的财务人员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企业职务犯罪的危害企业职务犯罪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而且往往是极其严重的。

首先,它直接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无论是贪污公款、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都会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失,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其次,破坏了企业的内部管理秩序。

职务犯罪会引发员工之间的信任危机,破坏团队合作氛围,降低工作效率,使得企业的管理成本大幅增加。

再者,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一旦企业内部发生职务犯罪的丑闻,不仅会在行业内造成不良影响,还可能失去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造成致命打击。

最后,对于涉事员工个人来说,一旦被追究法律责任,将面临刑事处罚,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和前途。

三、企业职务犯罪的成因要有效地预防企业职务犯罪,就必须深入了解其产生的原因。

1、个人贪欲和道德缺失一些员工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对金钱和物质的追求过于强烈,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不惜违法犯罪。

2、企业内部管理漏洞如果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缺失、财务审计不严格等问题,就容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公司内部贪腐案例分析

公司内部贪腐案例分析

公司内部贪腐案例分析在进行公司内部贪腐案例分析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以确保准确全面地分析案例并得出结论。

本文将从案例背景、案例分析、问题原因和解决方案等几个方面展开讨论,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份详尽且有启发性的分析报告。

一、案例背景该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大的企业,在其行业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近年来,该公司陆续曝出多起贪腐案例,其中包括高层管理人员、中层干部以及部分员工。

这些案例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也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二、案例分析1. 贪腐手段多样化在公司内部贪腐案例中,贪腐手段多样化,例如:行贿、虚报利润、挪用资金、虚假报销以及内外勾结等。

这些手段在案例中被广泛运用,使得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2. 腐败层级广泛贪腐案例中涉及的人员层级广泛,除了高层管理人员外,还有中层干部和一些员工。

这表明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同时也意味着公司的企业文化存在一定问题,容易滋生腐败。

3. 内控机制薄弱公司贪腐案例的发生部分原因是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薄弱。

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公司治理以及员工道德教育等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公司管理者更容易产生贪腐动机。

三、问题原因1. 人性弱点贪腐案例的发生与人性弱点密切相关,包括贪婪、权力欲望、道德缺失、自私自利等问题。

这些人性弱点在公司内部得以滋生和扩大,最终导致贪腐案例的发生。

2. 体制缺陷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管理机制存在缺陷,对于不端行为的监管不力。

制度的缺陷给贪腐案件提供了温床,给贪污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解决方案1. 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将公司治理做到科学、规范和有效。

加强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建立防止贪腐的制度框架,提高监管的效果。

2.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塑造良好的企业道德风尚。

加强员工道德教育,引导员工远离贪欲、权力欲望等不良因素,培养正确的职业道德。

3. 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公司内部各级人员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审计。

[纪检监察]从某企业分公司原经理受贿案看违反廉洁纪律审查方法

[纪检监察]从某企业分公司原经理受贿案看违反廉洁纪律审查方法

[纪检监察]从某企业分公司原经理受贿案看违反廉洁纪律审查方法随着国际化经营战略的推进,某国有企业在国外成立分公司,业务辐射大洋洲、东南亚、南美洲市场,地位十分重要。

该分公司经理岗位的作用也显而易见,其人选既要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又要精通外语,同时还要有较强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岗位人选竞争十分激烈。

经过竞争和遴选,某分公司原经理成为第一候选人。

该企业正式任命某分公司原经理为国外分公司经理,公示7日后将赴国外上任。

公示期间,企业主要领导接到了反映该经理有严重问题的举报信。

一、东窗事发。

举报信反映该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贪污腐败;利用接收、管理、转运国外进口矿石之机,私卖矿石等问题。

对此,企业主要领导非常重视,也非常慎重,一方面不能单凭一封举报信就免去其分公司经理职务;另一方面,该经理即将出国上任,如果反映的问题属实,他就可能成为断线的“风筝”,将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企业要求企业纪委“立即调查此案,7日内根据初核结果,回答能否任用该经理”。

企业纪委立即召开会议,组成了审查组。

审查组兵分两路,一组在外地正面接触该经理,收集外围证据;一组在企业所在市开展调查工作。

当天,审查组人员直接奔赴外地,马上针对举报信反映的问题开展工作,采取一明一暗,双管齐下的方式展开。

明查某分公司的矿石和精矿粉超损问题,其目的是确保尽快查实该经理的实质性问题。

这样做无论对被核实单位还是对该经理本人都可以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又能避免打草惊蛇,以免该经理过早地销毁证据,或订立攻守同盟,增加审查难度。

其实,查证精矿粉超损问题如同大海捞针,涉及某分公司大量的财务账、合同等材料,堆积成山。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原因却很复杂:首先,超损指标是经验值,并不是科学准确的数字;其次,目前超损额度在指标考核范围内;再次,从接货到运输需要经过港务局、铁路、中介等多家单位,不可控因素很多。

审查组人员不辞辛劳,对每笔合同都进行了详细比对检查,准确核实了某分公司几年来进口矿石超损情况的各类数据。

企业犯罪:贪污受贿与刑事追诉案例

企业犯罪:贪污受贿与刑事追诉案例

企业犯罪:贪污受贿与刑事追诉案例案例一:贪污受贿案时间:2008年细节: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胡某长期涉嫌贪污受贿,在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通过虚报公司成本、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等手段,非法牟取巨额利益。

具体来说,胡某通过虚构公司往来账目,造成公司资金流出的情况,同时,他还与供应商串谋,虚报公司采购成本,对公司利润进行伪造,将差额暗中分配给自己。

经过调查发现胡某的违法行为后,公司内部举报了他的贪污受贿行为,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对胡某展开全面调查,通过审计调查和查访供应商等方式,确认了胡某的违法事实。

公安机关对胡某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了进一步审讯。

法律追诉方面,财务总监胡某的行为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国家资金、债券、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金融票证的人员,数额较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和相关证人的证言,胡某涉嫌贪污数额高达1000万元,并受贿金额约为50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胡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将面临刑事追究。

律师点评:此案件涉及的贪污受贿行为属于典型的企业犯罪。

胡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权力,大肆贪污受贿。

他虚构公司往来账目、私自挪用资金等手段,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更违背了职业道德。

对此类行为,司法机关应该依法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量追回胡某贪污受贿所得的款项,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案例二:企业行贿案时间:2007年细节:某大型国有企业为了在某招投标项目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涉嫌行贿。

公司高层决定行贿,通过公司内部人员与招标方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暗示愿意提供资金回报。

此外,公司高层还通过中介机构向招标方相关负责人行贿,为公司在招投标项目中获得优势地位。

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

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
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
主讲人:
大家好: 据领导工作安排,今天利用这个机会
和大家一起交流和探讨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 犯罪及预防问题。随着国家改革开放逐步深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蓬勃发展的情况下,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细胞,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也展现出了勃勃生机。但是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过程中, 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发展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企业 中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预防企业职务犯罪,也成为了公司 一项新的工作任务。下面,我就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同大 家一起交流、探讨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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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仓库保管员监守自盗1.598吨棉纱运出厂 严某是某色织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颜某则负责用电动三轮车为
该公司运送货物。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间,二人经合谋,利用 严某为公司保管棉纱的职务之便,由严某用蛇皮口袋将棉纱装好 放在仓库门前,颜某则利用运送货物的机会将棉纱一并运送出厂, 再进行销赃。两人共合谋作案几十起,盗窃各类规格棉纱1.598吨, 价值人民币17578.00元。2008年1月24日两人故伎重演时被公司 保卫人员当场抓获。 2008年2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仓库保管员勾结 外部人员侵占公司财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 严某、颜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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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人丁某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丁某,原系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临时工。 2001年3月,被告人丁某在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做临时工, 因工作表现较好,被公司定为上站业务员,该公司分配其从事发送托 运货物业务,负责代班交票,与车站交接货物。2001年9月21 日,丁某从单位领出货物后,持公司事先做好的货票与同事王某、林 某某一同去北京站办理托运。在北京站丁某与林某某先将所托运的货 物搬入行李车间,然后丁某一个人去办理托运手续。在北京站行李车 间,丁某对工作人员谎称有4件货单位让其取回不再托运了,擅自扣 留了发往山东省东营的笔记本电脑1台和发往吉林的台式电脑1台及 部分电脑配件,总计价值人民币21520元,并将这4件货存在行 李车间。9月23日丁某持上述4件货物的货票将货物从北京站取出, 随后将其中20个软驱藏匿在北京市香山附近其女友的住处,其余物 品寄往广州市李某某处。当日,丁某找来三个纸箱,充填上泡沫和砖 头,再次到北京站用原货票发往吉林,并乘北京站工作人员不备将站 内一箱待发运货物的标签扯下,贴上发往东营的标签,回单位将货物 交接证交给本单位,证明货物已发出。公安机关接到货物丢失的报案 后,将丁某查获,起获台式电脑1台及部分电脑配件,已由公安机关 发还失主,并起获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济犯罪卷宗事例

经济犯罪卷宗事例

经济犯罪卷宗事例在我多年的教育工作生涯中,接触过不少令人咋舌的案例,其中经济犯罪的卷宗总是让我深感震撼和唏嘘。

曾经,我翻阅到这样一个经济犯罪的卷宗,它就像一部惊心动魄的现实版“商战大片”。

故事的主角是一位名叫老张的企业家。

老张原本经营着一家颇具规模的制造企业,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起初,老张的企业凭借着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口碑,在市场上站稳了脚跟。

订单如雪花般飞来,工人们日夜加班,工厂里一片繁忙景象。

老张也因此成为了当地小有名气的企业家,备受尊重。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老张开始动起了歪脑筋。

为了降低成本,他竟然在原材料上做手脚,使用了一批质量严重不达标的廉价材料。

这一举措虽然在短期内为他节省了大量的成本,利润看起来也更加丰厚了,但问题很快就暴露了出来。

客户们纷纷投诉产品质量低劣,原本稳定的订单开始急剧减少。

老张的企业声誉一落千丈,陷入了困境。

可老张并没有就此收手,反而想出了更“高明”的办法——财务造假。

他指使财务人员篡改账目,虚报业绩,以此来欺骗投资者和银行,获取更多的贷款和投资。

为了掩盖真相,老张还贿赂了一些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让他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一系列的操作看似天衣无缝,但终究纸包不住火。

有一位细心的投资者发现了财务报表中的猫腻,开始暗中调查。

经过一番抽丝剥茧,老张的经济犯罪行为终于浮出水面。

相关部门迅速介入,查封了老张的企业,冻结了他的资产。

老张也因此锒铛入狱,曾经风光无限的企业家如今沦为阶下囚。

这个案例让我深刻地认识到,经济犯罪不仅会给个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还会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

就像老张,他为了一时的利益,放弃了诚信和道德,最终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在另一个卷宗里,有一个名叫小李的年轻人。

他原本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聪明能干,深受领导赏识。

但由于他沉迷于赌博,欠下了巨额债务。

为了还债,小李打起了公司公款的主意。

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伪造了一系列的财务凭证,悄悄地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上。

企业合规之《企业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

企业合规之《企业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

企业合规之《企业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在当下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合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反腐败以及反贿赂。

反腐败是一个公共责任,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到反腐败的行动中来,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杜绝贿赂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企业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对企业的重要性,并给出一些实践建议。

首先,企业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贿赂行为不仅仅违反了道德伦理,更是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一旦企业涉及到贿赂行为,不仅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罚款,还可能导致合作伙伴和客户的流失。

因此,建立有效的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企业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

这包括制定和实施反腐败和反贿赂的政策,明确禁止贿赂行为,并设定明确的惩罚措施。

此外,企业还需要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确保所有涉及财务交易的过程都是透明和合法的。

必要时,企业还可以聘请独立的合规监察机构来监督合规的执行情况。

除了建立制度,企业还应该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该向员工传达反腐败及反贿赂的政策和准则,并提供相关培训,使员工了解什么是贿赂行为,以及如何预防和应对贿赂行为。

此外,还应该建立一个举报机制,使员工可以匿名向公司举报贿赂行为,同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内部控制和员工教育,企业还应该加强对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审查。

企业应该制定供应商道德准则,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供应商遵守反腐败和反贿赂的要求。

此外,企业还应该对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他们的商业行为合法合规。

总之,企业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是保持企业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以及加强对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审查,企业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贿赂行为的发生。

只有在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下,才能建立一个诚信、透明的商业环境,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译文:In today's business environment, companies face increasingly challenging compliance issues, one of which is anti-corruption and anti-bribery. Anti-corruption is a public responsibility, and companies shoul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anti-corruption actions an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event bribery. This article will explore the importance of corporate anti-corruption and anti-bribery measures and provide some practical recommendations.Firstly, the importance of corporate anti-corruption and anti-bribery measures is self-evident. Bribery not only violates moral ethics but also distorts the market competition order and damages the company's reputation and image. Once a company is involved in bribery, it not only faces legal risks and fines but also risks losing its partners and customers. Therefore, establishing effective anti-corruption and anti-bribery measures is crucial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mpanies.The core of corporate anti-corruption and anti-bribery measures is to establish a sound compliance system. This includes 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against corruption and bribery, clearly prohibiting bribery and setting clear punishment measures. In addition, companies need to establish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to ensure that all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re transparent and legal. If necessary, companies can also hire independent compliance monitoring agencies to oversee compliance implementation.In addition to establishing systems, companies should also strengthen employe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mpanies should communicate policies and guidelines against corruption and bribery to employees and provide relevant training to help employees understand what constitutes bribery and how to prevent and respond to bribery. Furthermore, a reporting mechanism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that employees can anonymously report bribery and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histleblowers.In addition to internal control and employee education, companies should also strengthen the review of suppliers and partners. Companies should establish supplier ethical guidelines and regularly assess suppliers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anti-corruption and anti-bribery requirements. Additionally, due diligence should be conducted on partners to ensure their business practices are legal and compliant.In conclusion, corporate anti-corruption and anti-bribery measures are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maintaining compliance. By establishing sound compliance systems, strengthening employe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nd enhancing the review of suppliers and partners, companies can effectivelyprevent and respond to bribery. Only through the joint efforts of all employees can we establish an honest and transparent 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achieve the goal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1517字】。

(200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司犯罪案例分析:贪污受贿

公司犯罪案例分析:贪污受贿

公司犯罪案例分析:贪污受贿一、案件概述该案件涉及一起贪污受贿案,主要涉及被告人王某(化名),曾担任某国有企业上海分公司的财务总监。

据检方指控,王某在其任职期间,多次以虚假开支方式套取企业公款,并收受贿款为他人谋取私利。

该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政治影响,法庭上集中展现了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大影响和后果。

二、案件事实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王某利用担任财务总监之便,通过虚假盖章和编造冒名合同来挪用公司资金。

他将大量的企业财务资金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将盗取的资金分散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

经调查发现,王某的个人财产增长迅速,且其收入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同时,检方还发现王某长期收受他人的行贿款项。

他在企业采购、工程承包等方面滥用职权,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条件,并收受巨额贿赂。

其中,他频繁与承揽公司签订串供协议,以逃避法律追究。

这些行贿款项,被告人王某以虚假借款、合法交易等方式隐匿,确保了非法所得的合理性。

三、案件侦查及审理过程1.侦查阶段随着王某贪污受贿行为的初步暴露,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近一年的侦查,公安机关成功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财务账目、相关合同、银行交易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

2.审理阶段2010年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随后,该案在上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呈现了详细的贪污受贿证据链条,控辩双方对相关证人进行了严格的询问。

被告人王某对检方的指控予以部分认可,但试图证明所得为合法收入,并请求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则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辩护,试图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法律的适用性。

四、法庭判决考虑到王某在犯罪行为上的主动性、恶意性和社会危害性,以及他涉及的巨额财务数额,上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并对其追缴非法所得和遗失的国有财产。

五、律师点评该案件显示了严重的社会犯罪行为,王某在担任企业财务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利益,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89种经济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89种经济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89种经济犯罪案件2012-04-19 15:20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刑法》第1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1条)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12、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14、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2条)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2条)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0、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23、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24、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1款)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2款)27、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4条,《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1款)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5条第1款)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5条第2款)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第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4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42、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43、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4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45、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4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47、逃汇案(《刑法》第19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48、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49、洗钱案(《刑法》第191条,《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50、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51、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52、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53、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54、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55、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56、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57、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58、逃税案(《刑法》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59、抗税案(《刑法》第202条)60、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61、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63、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70、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71、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72、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75、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76、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78、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79、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80、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82、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刑法修正案》第8条,《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86、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87、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88、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89、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职务犯罪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

因此,加强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次讲座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企业职务犯罪预防的相关知识。

一、企业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类型企业职务犯罪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常见的企业职务犯罪类型包括:1、贪污罪: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受贿罪: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职务侵占罪: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企业职务犯罪的危害企业职务犯罪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损失:职务犯罪会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失,包括资金、物资、设备等,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

2、声誉损害:一旦企业发生职务犯罪,其声誉将受到严重损害,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合作伙伴可能会减少或终止合作,从而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内部管理混乱:职务犯罪会破坏企业内部的管理秩序,导致员工之间的信任缺失,工作积极性下降,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

4、法律风险:企业职务犯罪触犯了法律法规,企业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处罚,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三、企业职务犯罪的成因企业职务犯罪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如何预防受贿犯罪

如何预防受贿犯罪

如何预防受贿犯罪1. 导言受贿犯罪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它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并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预防受贿犯罪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预防受贿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帮助个人和组织减少风险,并创建一个清廉、公正的社会环境。

2. 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是预防受贿犯罪的基础。

以下是几项建议:•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并制定适当的审批制度和规范流程。

•公开财务信息,包括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表。

制定财务审计规定,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准确和透明。

•建立举报和投诉机制,允许员工和外部人士匿名举报贪污行为,并确保举报者的安全。

3. 培养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个人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对于预防受贿犯罪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加强教育和培训,向员工普及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操守,增强他们对道德规范的认识和遵守。

•建立奖惩机制,鼓励正直行为和廉洁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强化管理层的榜样作用,要求管理层始终遵守道德规范,并对员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4. 加强风险识别和管理风险识别和管理是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步骤。

以下是几个关键点:•制定和实施反腐败政策和措施,以降低利益冲突和贪污行为的可能性。

•定期对组织内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以降低受贿犯罪的风险。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审核体系,对关键岗位进行定期审核,并制定反腐败检查制度。

5. 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是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力量。

以下是几个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受贿犯罪的认识和理解,并倡导廉洁和道德行为。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吹哨人制度,保护举报人权益,鼓励更多人积极揭露贪污行为。

•增加反腐败的法律保障,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力度,并加强司法公正与透明度。

6. 结论预防受贿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培养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加强风险识别和管理,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我们可以共同创建一个清廉、公正的社会环境,遏制受贿犯罪,并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国企人均贪近千万

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国企人均贪近千万
国企人均贪近千万 民企资产或涉案金额过亿者约50人
2010年收集的企业家案件共155件,除5件为企业家遇害案件以外,其余150件均为企业家犯罪案件。150件企业家犯罪案件中,除了两名通缉在逃以外,其余都被抓获或在押。
该150例案件,都是2010年度媒体聚焦的焦点,基本上反映了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件的概况。
10浙江郜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郜银河夫妻。
从十大落马民营企业家中可以看出,“涉黑”犯罪比较突出,其次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诈骗罪,再就是暴力、违背妇女意志等犯罪。
2老板遭通缉5老板遇害
2010年,有两老板遭通缉,他们是山西金业煤焦集团董事长张新明,2005年曾排名山西首富,因伪造护照非法出境等被被公安部门通缉。另一个是北大资源集团原总裁叶某,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被海淀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遭通缉。
上述执行死刑的7宗案件9名被告人均为民营企业老板,而且均为涉案数十人的首犯。其中6宗“涉黑”案件均涉多项罪名,1宗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近10亿元。
上列案件虽非2010年所发,但都在2010年宣告尘埃落定。
至少80例案件有了结果
2010年,至少有72例企业家案件有了结果,这其中包括38例国企企业家和42例民营企业家案例。
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国企人均贪近千万
又有至少155位商人的创富故事在2010年戛然而止。他们因为与法律的龃龉而深陷囹圄的悲剧,不仅注定为当代中国商业史留下令人扼腕的灰色段落,还将警醒更多的人避免在谋取财富、权力和声望的道路上误入歧途——
这正是本刊每年定期推出《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意义所在
6.广州市外轮供应有限公司、广州市外轮物资公司、广州碧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肖先敏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决肖先敏有期徒刑15年;

企业反腐败调查流程与合规风险防范要点

企业反腐败调查流程与合规风险防范要点

企业反腐败调查流程与合规风险防范要点2023年修订后的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今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加了非国有企业人员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将过去较为突出的非国有企业高管、员工的舞弊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在此法律框架下,企业对高管、员工开展反腐败控制有了更好的制度规范。

2024年2月,腾讯集团反舞弊调查部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称2023年全年,腾讯在加大打击内部腐败行为的力度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通过调查发现并处理了70余起触犯“腾讯高压线”的案件,涉及120余名员工被解聘,以及近20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本文结合笔者在企业反腐败工作中的实践探索以及涉及企业腐败案件的辩护经验,讨论开展企业反腐败调查的流程,以及在反腐败调查中应当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确保企业反腐败调查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一、企业反腐败线索的发现企业内部常见的贪腐、舞弊行为包括:1.虚假报销;2.商业贿赂(员工及其利益相关人索要、收受来自他人的贿赂、借款等其他利益);3.泄露企业秘密以非法获利(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代码、经营信息,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等);4.不正当竞争(从事与企业存在商业竞争的行为,如员工自营或参与经营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5.利益冲突(存在与企业有利益冲突的行为,如员工本人或其存在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投资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企业、与企业开展关联交易)。

从公开披露的案例来看,销售环节与采购环节是企业内部贪腐、舞弊行为的重灾区。

企业发现内部贪腐、舞弊线索的渠道主要有:企业内部或外部人员举报;审计发现问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线索等。

企业可向员工、合作第三方公开接受贪腐、舞弊行为举报渠道、联系方式,扩大反腐败的线索来源。

企业董事会受贿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董事会受贿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董事会受贿事件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复杂化,企业董事会受贿事件成为了一种不容忽视的风险。

一旦发生企业董事会受贿事件,将给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声誉带来严重损害,甚至可能导致企业陷入法律诉讼与经济困境。

二、预防措施为有效防范和应对企业董事会受贿事件,企业应提前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1.加强董事会治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董事会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成员的职责与权限,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准则,加强对董事会成员的背景调查和监管。

2.建立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监督等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和流程,并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力度。

3.加强风险识别与评估:企业应定期对董事会受贿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分析腐败风险的来源与演变趋势,并及时调整风险防范措施。

4.加强员工培训: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廉洁教育和反贪腐意识培养,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推动廉洁文化的建设与推广。

三、应急预案建议1.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成应急处理小组:企业应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成立由公司高层、法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制定与执行应急预案。

2.及时停止事件扩散:应急处理小组应当立即停止与受贿事件相关的一切合作、交易和支付。

同时,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3.媒体危机公关:应急处理小组应及时制定公关策略,回应舆论关注,消除影响,并向外界透明和沟通。

同时,保持与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的联系和合作,全力应对风险。

4.自查与整改措施:应急处理小组应当全面自查企业董事会受贿事件的原因和影响,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完善的防范机制,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社会责任与公众信任重建:企业应当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和公众监督,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廉洁教育,重建公众信任,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

四、总结企业董事会受贿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是企业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维护声誉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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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经济犯罪风险防范之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典型案例:被告人李白被捕前是北京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及库房主管。

因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经诉字(2006)第51好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间,被告人李白利用担任北京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及库房主管、负责开具入库单的职务便利,多次向该公司供货商李放索要钱款。

李放为取得入库单以结算货款,于同年5月25日按照李白的要求在其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1万元,李白将这笔款取出后逃匿,后被查获(涉案赃款已被扣押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白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

并有人证李放、李丹等人证言,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明细查询,存款业务回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白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全部涉案赃款已追缴发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罪名解读: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概念及其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

由于这些人员身份不一,不同于传统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完全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容易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不力或者是对公司、企业的职工打击过滥的现象。

所以,本条针对当前公司、企业职员贿赂犯罪日益严重的形势,设立了本罪,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对这种类型的犯罪惩治更加协调和合理。

(二)客观要件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

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

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

至于索贿的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当面索取,也可能通过第三者转告索要;既可以是公开索要,又可以暗示请托人给予;等等。

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

在索取贿赂中,犯罪人为主动的,送取贿赂的人则是被动的。

但在收受贿赂中,送取贿赂的人却是主动的,而犯罪人则是被动的。

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

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

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

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2、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

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

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

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

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3、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

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

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

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

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本罪。

4、构成本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同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

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受贿行为:(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

(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当然,收受费用是因经济活动而产生,亦可延伸到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

已收受的费用归个人听得,如果交给单位,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关于构成本罪的主体,本条第3款又作一项特别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犯本条之罪的依照本法第385、386条(受贿罪)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本条对受贿罪呐主体作了重大修改。

即今后构成受贿罪的人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1条中界定为:“所渭‘国家工作人员’,是指:(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人员;(2)在国家各类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3)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工作人员;(4)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5)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6)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中界定为:“《决定》第12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两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关键的是要从我国目前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考虑到目前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还不平衡、政企职能尚未能完全分开、政企双重身份的人员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又考虑到目前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的实际。

依本法第93条之规定,本条将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里所谓从事公务,主要是指从事管理职能。

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这两类人员犯受贿罪的应当依照本法第385、386条(受贿罪)处罚。

1、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且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所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指的是具有国家行政干部资格或者享受国家行政工资待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董事会成员除其中的职工代表需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外,其他董事会成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均应由公司投资者即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委派,然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经理、副经理、经济师、工程师、财会人员等。

上述管理人员大多数具有国家行政干部的资格,实际享受国家行政干部的待遇,同时也受国家干部管理体制的制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如果其实施本条规定之罪的,应当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处罚。

下列人员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1)虽然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原为普通工人、农民,被国有公司董事会聘任为经理的人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班组长等;(2)原有国家行政干部身份,但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不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如在企业招聘中落聘的原公司经理等;(3)国有企业、公司中的普通职工,如其中的业务员、推销员、售货员等,他们虽然都经手一定的公共财物,但属于从事服务性劳动或者经销活动的普通职工,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受贿的,应适用本条处罚。

2、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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