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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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中心管理制度

垂钓中心管理制度

垂钓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垂钓中心的管理,提高垂钓活动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垂钓中心的各项管理活动,并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三条垂钓中心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管理科学、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垂钓中心的管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遵守劳动法、安全法和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垂钓中心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章垂钓中心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垂钓中心应当设立垂钓管理部门,负责对垂钓中心的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垂钓中心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垂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垂钓中心应当设立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垂钓设备和场地的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垂钓中心应当设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垂钓服务的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垂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垂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岗位设置规定,科学确定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垂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保证人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垂钓中心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垂钓中心应当建立员工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垂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和相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垂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垂钓中心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垂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垂钓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垂钓中心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垂钓活动的安全性。

第十九条垂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确保垂钓活动的安全。

垂钓管理制度

垂钓管理制度

垂钓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是为规范公司垂钓活动,保障员工和客户的安全,保护环境和野生动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而制定。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所有垂钓活动。

2. 垂钓管理的标准2.1 垂钓活动的组织和安排2.1.1 公司必须制定详细的垂钓计划,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和安排垂钓活动。

2.1.2 垂钓场地必须具备安全、卫生,且不会对环境和野生动物造成不良影响的条件,必须定期对场地进行检查和维护。

2.1.3 参加垂钓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体能和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技能和知识。

2.2 垂钓器材的使用和保养2.2.1 垂钓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所有器材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2.2 员工必须认真检查、保养垂钓器材,确保其安全可靠,并严格按照要求使用。

2.2.3 员工必须避免在垂钓过程中食用有毒、未经消毒的鱼类,以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2.3 垂钓秩序的维护2.3.1 在垂钓活动过程中,员工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人员的指示。

2.3.2 员工必须注意礼仪,文明垂钓,不得妨碍其他垂钓者,不得滥竿、捕捞,不得损毁垂钓场地和设施。

2.3.3 在垂钓活动结束后,员工必须自行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

2.4 垂钓安全和应急处置2.4.1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垂钓安全管理体系,对垂钓活动中可能浮现的危(wei)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2.4.2 员工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救生衣、安全鞋等,并在垂钓过程中注意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

3. 违规处罚3.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严格处理。

轻者警告、记过;重则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3.2 对于因垂钓管理不当导致损失的,由相应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简要注释如下:垂钓:是指用鱼线、鱼竿、鱼饵等工具在水中捕捞鱼类的一种活动。

卫生:是指环境清洁、卫生整洁的状态。

环境保护:是指通过保护自然环境和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人与自然的和谐。

垂钓园管理制度

垂钓园管理制度

垂钓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垂钓园的管理,确保垂钓园的正常运营,维护垂钓爱好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垂钓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垂钓园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保障垂钓爱好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垂钓园的规划用途。

第四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处理垂钓爱好者的投诉和意见,维护垂钓爱好者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垂钓设施的维护修缮,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卫生条件。

第六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垂钓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规捕捞和滥用垂钓资源。

第七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垂钓爱好者的垂钓技能和环保意识。

第八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加强对垂钓爱好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垂钓园管理机构,负责垂钓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垂钓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垂钓经验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垂钓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垂钓爱好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垂钓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垂钓活动第十三条垂钓爱好者在垂钓园内进行垂钓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垂钓园规定,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十四条垂钓爱好者在进行垂钓活动时,应当遵守垂钓规则,不得使用禁止的钓具和诱饵。

第十五条垂钓爱好者在进行垂钓活动时,应当保护环境,避免垃圾污染和水质污染。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垂钓园的安全管理,确保垂钓爱好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指导垂钓爱好者安全进行垂钓活动。

第十八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潜在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垂钓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园区环境的保护,保持园区生态平衡和水质清洁。

第二十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园区的资源浪费和污染。

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青龙湾水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龙湾水域内组织、经营垂钓的组织机构、企业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青龙湾水域是指港口湾水库设计库容水位线以下的水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一种行为。

垂钓属捕捞作业行为。

垂钓分为经营性垂钓和散钓、游钓。

第五条青龙湾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青龙湾水域实行有偿垂钓,对垂钓行为实行限量管理。

第二章经营性垂钓管理第六条经营性垂钓区由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考虑旅游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渔业资源保护等因素进行划分,并在明确经营性垂钓区相应控制指标后对社会公开。

第七条经营性垂钓区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由青龙湾管委会牵头组织出让工作。

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经营性垂钓项目建设。

(一)项目主体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经营性垂钓项目按照旅游项目管理。

(二)项目立项、设计、环评、安评、验收等工作按管委会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的水上浮动设施应配置水上浮动通道(不低于1米宽)连接岸线,以满足应急救援、应急逃生需要。

(四)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和施工设计,经青龙湾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项目必须经青龙湾管委会组织渔政、安监、环保、规划、海事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钓鱼相关规章制度

钓鱼相关规章制度

一、钓鱼区域划分与规定1. 钓鱼区域分为禁钓区、限钓区和开放区。

禁钓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

限钓区包括重要渔业水域、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水域等。

开放区为允许钓鱼的区域。

2. 钓鱼者应在指定的钓鱼区域内进行钓鱼活动,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钓鱼地点。

3. 钓鱼者应自觉维护水域环境,不得在禁钓区、限钓区钓鱼。

二、钓鱼工具与饵料1. 钓鱼者应使用合法的钓鱼工具,如鱼竿、鱼钩、鱼饵等。

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非法手段。

2. 钓鱼者应使用环保鱼饵,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饵料。

3. 钓鱼者不得使用禁用的鱼竿、鱼钩、鱼饵等工具。

三、钓鱼时间与禁钓期1. 钓鱼时间为每日早6:00至晚18:00,特殊情况除外。

2. 禁钓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此期间禁止在禁钓区和限钓区钓鱼。

四、钓鱼行为规范1. 钓鱼者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乱扔垃圾。

2. 钓鱼者应尊重他人权益,不得在他人钓鱼区域内擅自设置钓位。

3. 钓鱼者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鱼竿架、钓位标识等设施。

4. 钓鱼者应主动帮助他人,共同维护钓鱼环境。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章,在禁钓区、限钓区钓鱼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规章,使用非法钓鱼工具、饵料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违反本规章,损坏公共设施、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 违反本规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章不一致的,以本规章为准。

希望广大钓鱼爱好者共同遵守,共同维护水域生态环境,让钓鱼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进行。

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天然水域垂钓是许多人喜爱的户外活动,但如果垂钓管理不当,可能会对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管理办法非常重要,以确保垂钓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1.鼓励捕放。

建议垂钓垂钓爱好者在捕获鱼类后尽可能地将其释放回水中。

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保护水生生物的种群,还可以提高大家的保护意识。

2.限制捕获量。

管理机构可以规定每个人每天只能捕获一定数量的鱼类,以避免过度捕捞和水生生物种群的下降。

3.禁止使用部分鱼饵。

断禁使用某些特定的鱼饵,如活鱼、鲸鱼、鲨鱼等,以保护该鱼类的种群和生态环境。

4.提高垂钓爱好者的意识。

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布宣传材料和组织活动等方式,提高垂钓者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促进垂钓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5.加强执法力度。

为了确保垂钓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违规垂钓者的处罚力度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总之,有效的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需要保护水生生物的种群和生态环境,同时鼓励垂钓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所有的垂钓者都应该遵守管理规定,并将环保纳入到自己的垂钓实践中。

除了上文提到的一些垂钓管理办法,下面将介绍一些其他的管理策略:6.划定垂钓区域。

对于一些特定的天然水域,管理机构可以划定不同的垂钓区域,以适应不同的垂钓规模和需求。

这不仅可以有效防止过度捕捞,还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7.规范垂钓设备。

许多垂钓设备,在使用时容易对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管理机构可以规范垂钓设备的类型和规格,以确保其对环境的影响最小。

8.禁止化学药物和爆炸物品。

使用化学药物和爆炸物品会对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危害,管理机构可以严格禁止这种行为,并对违规者进行严厉的惩罚。

9.明确执法权限和处罚标准。

为了有效推行管理办法,管理机构应明确执法权限以及处罚标准,加强对违规者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天然水域的生态系统。

10.建立监测体系。

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定期检测水生生物的种群、生态环境的质量和水质等指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钓鱼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钓鱼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钓鱼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钓鱼活动,保护水域资源,保障钓鱼者的安全,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钓鱼活动的人员,包括个人和团体。

第三条钓鱼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尊重他人和环境,确保安全和卫生。

第四条钓鱼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水域内妨碍他人或污染环境。

第五条每位钓鱼者应当自觉维护水域资源,不得捕捞、破坏受保护的鱼类和水生动植物。

第六条遵守本规章制度是每位钓鱼者应尽的义务,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钓鱼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监督钓鱼活动,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钓鱼准备第八条在进行钓鱼活动前,钓鱼者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合适的钓具、钓饵和必要的装备。

第九条钓鱼者应当选择合适的钓点,避免钓鱼时干扰他人,注意安全并遵守当地的钓鱼规定。

第十条钓鱼者在进行钓鱼活动时应当注意环保,不得在水域内乱丢垃圾或污染水质。

第十一条钓鱼者在进行钓鱼活动时应当遵守当地的捕捞规定,不得捕捉受保护的鱼类,避免损害水域生态平衡。

第十二条在进行夜间钓鱼活动时,钓鱼者应当注意安全,携带必要的照明设备,并遵守相关的夜间钓鱼规定。

第三章钓鱼技巧第十三条钓鱼者应当掌握基本的钓鱼技巧,包括选择合适的钓具、钓饵和垂钓方式。

第十四条钓鱼者应当注意观察水域情况,选择合适的钓点和钓鱼时间,提高钓鱼的效率。

第十五条钓鱼者应当掌握正确的垂钓技巧,包括收线、放线和饵料的运用,以提高钓鱼的成功率。

第十六条钓鱼者应当尊重鱼类的生活习性,注意避开他们的繁殖季节和活动范围,以减少对鱼类的损害。

第十七条在进行比赛和集体钓鱼活动时,钓鱼者应当遵守比赛规则,尊重他人,避免对环境的损害。

第四章钓鱼安全第十八条钓鱼者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携带必要的安全装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九条钓鱼者在进行水中钓鱼活动时应当注意防护,避免溺水或受伤。

第二十条钓鱼者应当保持警惕,避免被急流、暗流或水草缠绕,注意水文变化和危险信号。

钓鱼场安全管理制度

钓鱼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钓鱼场内工作人员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钓鱼环境,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责任1. 钓鱼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安全管理制度。

2. 钓鱼场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

3. 游客在钓鱼场内应自觉遵守各项规定,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警示(1)在钓鱼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2)在钓鱼区域设置警示牌,告知游客钓鱼时注意的事项。

2. 安全培训(1)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核,确保其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

3. 钓鱼设备管理(1)定期检查钓鱼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禁止使用过期、破损的钓鱼设备。

4. 水域安全(1)加强对水域的巡查,确保水域安全。

(2)禁止游客在水域内游泳、嬉戏。

5. 道路安全(1)保持道路畅通,定期清理杂物。

(2)在道路交叉口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6. 防火安全(1)禁止在钓鱼场内吸烟、使用明火。

(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7. 应急处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和游客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安全监督检查1. 钓鱼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鼓励游客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钓鱼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钓鱼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水产捕捞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捕捞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捕捞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捕捞行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产捕捞活动,包括海洋、内陆水域和养殖水域的水产捕捞。

第三条水产捕捞活动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严格执行渔业资源保护制度,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实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水产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捕捞。

第二章捕捞准备第五条捕捞前,应当对渔船、渔具进行检查,确保渔船安全、渔具完好。

第六条捕捞前,应当了解渔业资源情况,掌握捕捞水域的渔业资源分布、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七条捕捞前,应当制定捕捞计划,明确捕捞时间、地点、水域、渔具、捕捞强度等。

第八条捕捞前,应当对渔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捕捞作业第九条捕捞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捕捞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捕捞;(二)合理选择捕捞水域和捕捞时间,避免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不得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四)在捕捞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幼鱼、产卵期鱼类等敏感生物,避免过度捕捞;(五)捕捞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捕捞情况,上交捕捞许可证。

第十条捕捞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证渔船和人员安全。

第四章捕捞结束后处理第十一条捕捞作业结束后,应当对捕捞成果进行统计、计量、分拣,确保捕捞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捕捞作业结束后,应当对渔具进行清洗、维修、保养,确保渔具完好,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捕捞作业结束后,应当对渔船进行清洗、消毒,防止病害传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水产捕捞活动应当接受渔业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渔业执法机构有权对捕捞作业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青龙湾水域浮动设施管理办法》

《青龙湾水域浮动设施管理办法》

《湾水域浮动设施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湾水域资源,加强水上浮动设施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浮动设施(以下简称浮动设施)是指在湾水域范围内,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主要包括:旅游类浮动设施、渔业生产类浮动设施、河道疏浚类浮动设施、农民生产生活自用浮动设施、其他简单浮动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湾水域范围内水上浮动设施的下水准入、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湾水域是指港口湾水库设计库容水位线以下的水域。

第五条湾水域浮动设施管理,坚持环保优先,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设置任何与供水、水源保护无关的浮动设施。

第六条湾水域属于公共资源,由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牵头组织环保、海事、渔政、规划、安监、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库区乡镇、街道划定水上浮动区域,做好浮动设施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旅游类浮动设施第七条旅游类浮动区域使用权的取得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旅游类浮动设施须按项目建设方式准入。

(一)浮动设施建设人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浮动设施建设必须聘请有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和施工设计,经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浮动设施建设材料、设备等构件需符合环保要求,并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四)浮动设施必须经管委会组织环保、渔政、海事、安监、质监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投入使用。

(五)浮动设施必须配建相应的垃圾及污水收集装置,杜绝垃圾、污水直排水体。

第九条旅游类浮动设施日常监管(一)浮动设施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由管委会牵头组织环保、渔政、海事、安监、质监等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浮动设施进行检验,以保证浮动设施的功能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禁止违规垂钓实施方案

禁止违规垂钓实施方案

禁止违规垂钓实施方案在当今社会,垂钓作为一种休闲娱乐活动,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喜爱。

然而,随着垂钓活动的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垂钓进行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影响了正常的渔业生产和水域资源的保护。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违规垂钓行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制定禁止违规垂钓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域的监测和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垂钓行为。

同时,需要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水域环境保护中来,发现违规垂钓行为及时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网络。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媒体、宣传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人们文明垂钓,不损害水域生态环境。

同时,加强对违规垂钓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人们了解违规垂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另外,加大执法力度也是禁止违规垂钓的重要举措。

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域的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垂钓行为,对违规者依法予以处罚,并对重大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垂钓违规行为的震慑效应,有效遏制违规垂钓行为的发生。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

对于那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水域环境保护的垂钓爱好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鼓励他们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而对于那些顽固不改、多次违规的垂钓者,应当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甚至采取终身禁止垂钓等措施,坚决维护水域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最后,需要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到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对违规垂钓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网络,共同守护水域生态环境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总之,禁止违规垂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需要相关部门、垂钓爱好者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和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才能有效遏制违规垂钓行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让更多的人们在健康、清洁的水域环境中进行垂钓活动。

垂钓场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垂钓场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垂钓场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垂钓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垂钓场负责人对本场地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对垂钓活动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2. 垂钓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垂钓者应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三、安全措施1. 设施安全(1)垂钓场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水深、危险区域、禁止游泳等。

(2)垂钓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垂钓场地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绳索等救生设备。

2. 水域安全(1)垂钓区域应设置安全防护栏,防止垂钓者意外落水。

(2)垂钓区域水深应明确标示,确保垂钓者了解水域情况。

(3)禁止垂钓者超出安全区域,防止发生意外。

3. 用电安全(1)垂钓场地的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绝缘良好。

(2)禁止垂钓者私自接线,使用非标准电源。

(3)垂钓场地内禁止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4. 防火安全(1)垂钓场地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

(2)禁止在垂钓场地内使用明火,如烧烤、吸烟等。

(3)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并采取灭火措施。

5. 防盗安全(1)垂钓场地应加强巡逻,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2)垂钓者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不得随意放置。

(3)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

四、安全教育1. 垂钓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新进垂钓者应接受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安全规定。

3. 定期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防范能力。

五、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救援。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垂钓场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垂钓管理制度:强化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垂钓管理制度:强化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垂钓管理制度:强化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引言垂钓作为一种受欢迎的户外活动,对于许多人来说,不仅是一种休闲娱乐方式,还是一种放松心情的方式。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加剧,非法捕捞行为也逐渐增多,给渔业资源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民的权益,垂钓管理制度应该不断完善,并加强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非法捕捞行为包括无证垂钓、盗钓、非法使用禁渔区,以及捕捞保护物种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还会导致渔民收入减少、生活质量下降,严重时甚至会导致某些渔业资源面临灭绝的风险。

强化执法力度的必要性为了保护渔业资源,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强化垂钓管理制度的执法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强化执法力度可以有效解决非法捕捞行为的问题,打击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保护合法渔民的权益。

其次,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可以降低非法捕捞行为的发生率,提高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率。

最后,强化执法力度可以传递社会公正和法治的信号,维护社会秩序。

强化执法力度的具体措施1. 增加执法人员和执法力量加大对垂钓执法工作的投入,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力量。

同时,应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素质。

2.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对于执法人员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依法追责,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加强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对垂钓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

同时,增加宣传活动的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捕捞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共同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 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国际合作,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共同合作,共享渔业资源保护的信息和经验。

通过合作,可以加强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保护共同的资源。

5. 惩罚力度加大对于非法捕捞行为,应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成农办〔2022〕121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农办〔2022〕121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为保护水生野生生物资源,切实规范休闲垂钓行为,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和执法监管,积极维护天然水域禁捕管理秩序。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19日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为保护成都市水生野生生物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成都市天然水域内进行休闲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的垂钓行为。

第二条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严禁垂钓方案

严禁垂钓方案
2.法律法规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严禁垂钓的区域、时段和处罚措施。
(2)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制观念。
(3)严格执法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3.监管措施
(1)设立专门监管机构,负责严禁垂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加强水域环境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垂钓行为。
3.提高人民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促进绿色发展。
4.规范垂钓行为,减少非法捕捞现象。
三、具体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
(1)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域环境保护和严禁垂钓的重要性。
(2)组织专题讲座、培训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3)加强与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合作,普及生态保护知识,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2.完善法律法规
(1)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严禁垂钓的区域、时间和处罚措施。
(2)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3)建立健全管措施
(1)设立专门监管机构,负责严禁垂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加强对水域环境的巡查力度,确保监管到位。
(1)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2)加强与公安、渔政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水域生态环境。
(3)对查处的违法案件,及时公开曝光,形成震慑。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2.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方案的实施。
3.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提高监管效率。
4.优化休闲方式
(1)引导群众参与其他休闲娱乐活动,如徒步、骑行、摄影等,减少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垂钓活动的安全,维护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健全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组织、参与者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垂钓项目的安全管理贯穿于整个活动周期,包括前期准备、实施过程、后期整理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应遵循“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避各种安全风险。

第五条所有参与者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依法依规参加垂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应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组织机构包括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管理部门。

第八条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包括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急救援等。

第十条组织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原则、职责、权限、制度、流程和程序。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强化管理,重视技术,全员参与,连续改进。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具体,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职责应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权限应明确各级管理层和员工的安全管理权限,确保合理授权,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制度应设置具体的标准和规定,使管理过程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流程和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确保符合实际操作需求。

第四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八条垂钓项目应对各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九条安全风险评估包括自然环境、设备设施、人为因素等各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定期进行,确保及时获取安全风险信息。

第二十一条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指导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决策。

景区垂钓管理制度

景区垂钓管理制度

景区垂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的垂钓资源,提升游客的体验和满意度,保障景区垂钓秩序的井然有序并加强景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景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的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所有垂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湖、河流等水域内的垂钓活动。

三、垂钓时间和地点1. 垂钓时间:景区内垂钓时间为每日上午8:00至下午6:00。

2. 垂钓地点:垂钓活动仅限于景区内指定的垂钓区域,禁止在未经许可的区域进行垂钓活动。

四、垂钓方式和设备1. 垂钓方式:垂钓活动仅限于用竿、鱼线等传统的垂钓方式,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垂钓方式。

2. 垂钓设备:只允许使用合法的垂钓设备,禁止使用超过规定长度的鱼钩、网具等设备。

五、垂钓许可1. 垂钓许可:凡在景区内进行垂钓活动的游客必须持有景区颁发的垂钓许可证。

2. 垂钓许可的申请:游客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到景区指定的垂钓服务中心申请垂钓许可,并遵守景区的垂钓规定和公共秩序。

六、保护环境1. 垂钓活动结束后,游客要自觉清理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2. 禁止在水域内乱撒渔饵、垂钓漂浮物等,以免污染水质和影响其他游客的垂钓体验。

3. 严禁捕捉濒危物种和禁止捕捞的鱼类,保护生态平衡。

七、垂钓安全1. 游客在垂钓时需自行注意安全,切勿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或做出危险行为。

2. 水域较深处禁止垂钓,避免意外发生。

八、处罚措施任何违反《景区垂钓管理制度》的行为均会受到景区管理部门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暂扣垂钓证件、限制垂钓的权利、甚至开除景区。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景区管理部门有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3. 对于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其他管理规定处理。

本管理制度经景区管理部门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景区垂钓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够有效地保护景区垂钓资源,提升游客的体验和满意度。

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垂钓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垂钓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垂钓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垂钓项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垂钓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责任明确、隐患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垂钓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安全责任。

第五条垂钓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当贯穿于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运营、维护的全过程。

第六条垂钓项目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垂钓项目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安全审批手续,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垂钓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垂钓项目应当依据本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垂钓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档案,保存安全管理相关资料。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垂钓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垂钓项目应当设立安全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包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主管、技术负责人等。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垂钓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领导小组按照项目工作进程,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垂钓项目应当选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九条垂钓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垂钓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垂钓项目应当制定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方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垂钓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垂钓园的管理制度

垂钓园的管理制度

垂钓园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垂钓园的管理,保障垂钓爱好者的权益,提高垂钓园的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垂钓园内的垂钓活动,并对垂钓园的管理、运营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条垂钓园的管理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垂钓爱好者的安全和权益。

第二章垂钓园的设施建设第四条垂钓园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垂钓场地,建设垂钓设施。

第五条垂钓园应保持水体清洁,保障鱼类生存环境,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垂钓活动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垂钓园应设置垃圾处理点,加强垃圾分类管理,保持园区环境整洁。

第七条垂钓园应设置应急救援设施,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器械,保障垂钓爱好者的安全。

第三章垂钓园的经营管理第八条垂钓园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垂钓场地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垂钓园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场地秩序维护、垃圾清理等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垂钓园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预约制度,保障垂钓爱好者的权益,避免场地资源的浪费。

第十一条垂钓园应加强园区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识、安全提醒等设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垂钓园的服务保障第十二条垂钓园应提供良好的服务设施,如休息室、卫生间等,方便垂钓爱好者的休息和生活。

第十三条垂钓园应提供优质的垂钓器材租赁、钓鱼教学等服务,提升垂钓爱好者的垂钓技能和体验。

第十四条垂钓园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公开透明,避免过度收费或者不合理附加费用。

第十五条垂钓园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垂钓园的品牌知名度,吸引更多垂钓爱好者前来体验。

第五章垂钓园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垂钓园应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保障垂钓园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十七条垂钓园应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箱等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垂钓爱好者的投诉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垂钓园应主动进行自查整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问题扩大影响。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垂钓园的管理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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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青龙湾水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垂钓活动,根据《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人民国渔业法》、《省实施<人民国渔业法>办法》、《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龙湾水域组织、经营垂钓的组织机构、企业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青龙湾水域是指港口湾水库设计库容水位线以下的水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一种行为。

垂钓属捕捞作业行为。

垂钓分为经营性垂钓和散钓、游钓。

第五条青龙湾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青龙湾水域实行有偿垂钓,对垂钓行为实行限量管理。

第二章经营性垂钓管理
第六条经营性垂钓区由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考虑旅游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渔业资源保护等因素进行划分,并在明确经营性垂钓
区相应控制指标后对社会公开。

第七条经营性垂钓区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由青龙湾管委会牵头组织出让工作。

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经营性垂钓项目建设。

(一)项目主体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经营性垂钓项目按照旅游项目管理。

(二)项目立项、设计、环评、安评、验收等工作按管委会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的水上浮动设施应配置水上浮动通道(不低于1米宽)连接岸线,以满足应急救援、应急逃生需要。

(四)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和施工设计,经青龙湾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可实施。

(五)项目必须经青龙湾管委会组织渔政、安监、环保、规划、海事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经营。

第九条经营性垂钓企业职责
(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加强管理,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管理好本垂钓区垂钓人员的垂钓行为。

(二)企业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需制定安全应急管理等制度,其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三)企业负责做好本垂钓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向水体排放任污水、污物、废弃物,负责及时清收垂钓区垃圾,并外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行公务。

第三章散钓、游钓管理
第十条散钓、游钓垂钓区划分
散钓、游钓垂钓区由管委会组织渔政、海事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便利、钓友习惯等因素进行划定。

散钓、游钓垂钓区分为常年垂钓区和季节性垂钓区,管委会负责定期对外发布区域划分情况、季节日期情况,并在相应位置设置标识标牌。

划定垂钓区域以外沿岸为禁钓区,禁止任形式的散钓、游钓作业。

第十一条散钓、游钓准入
(一)从事散钓、游钓的垂钓人员,应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向渔政部门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费标准按照每年每人300元(如有调整另行公布),同时取得缴费凭证作为垂钓依据。

(二)拟垂钓的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照片等材料,到渔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须填写申请表格和签订安全免责协议,并按照自愿原则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禁在船舶上离岸垂钓,禁在18时至次日6时垂钓。

第四章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

未满16岁的垂钓人须成年人陪同。

第十四条禁在采砂、养殖等水上设施上垂钓。

第十五条实行每杆不超两钩的式垂钓,垂钓人员不得有以下垂钓行为:
(一)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禁使用探鱼仪、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
(四)禁使用灯光进行诱钓;
(五)未经渔业养殖企业可,禁止垂钓鲢鳙鱼。

第十六条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

垂钓区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禁捕品种:光倒刺鲃(军鱼)、鱼长25cm以下鲤鱼、鱼长12cm以下鲫鱼和鱼长22cm以下扁鱼。

鱼长是指自吻端至鱼尾鳍末端的长度
第十七条垂钓人员通过水路进入垂钓点垂钓必须乘坐有客运资质的船舶进入垂钓区。

第十八条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禁在恶劣天气垂钓,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沿岸树木、不得向青龙湾水体或沿岸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
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举办团体性大型垂钓活动,应提前15天向渔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青龙湾管委会批准后可举行,举办单位必须在批准指定的水域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青龙湾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

(二)渔政部门负责青龙湾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季节性禁钓管理制度,对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环保部门负责垂钓区域水质状况的监测,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四)海事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取缔(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垂钓等行为,负责钓具、饵料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

(六)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

(七)旅游、水务、城管、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查处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八)库区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垂钓区沿岸垃圾清理、标识标牌维护等工作。

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垂钓凭证的垂钓人员在青龙湾水域垂钓的,由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持垂钓凭证的垂钓人员在垂钓区违规垂钓的,由渔政部门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当年在青龙湾水域垂钓资格,并按照《渔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持垂钓凭证的垂钓人员在禁钓区域垂钓的,由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垂钓人员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在青龙湾水域垂钓的,在季节性垂钓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垂钓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法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由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的,由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法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精神,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垂钓人员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垂钓企业必须格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取消下一轮竞标资格,直至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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