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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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京教研[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京教研〔2014〕11号)各有关市属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加强对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决定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领导小组是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的指导和咨询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市教委学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拟定北京市属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的基本准则等文件;(二)密切结合市属高校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总结和推广学风建设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属高校的学风建设工作。

对市属高校中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行为,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四)其他与市属高校学风建设有关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科研处,负责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线联平市教委主任刘建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副组长:叶茂林市教委副主任黄侃市教委委员成员:宣教处处长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高等教育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处长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9月10日。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学生参与管理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促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与沟通。
03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 主要内容
董事会制度
01
董事会是民办高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学校的重 大战略决策和财务事项。
02
董事会成员由出资人、教育专家、学校管理层等组成,一般不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践为我国高等教 育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推动了教育体制 的改革进程。
02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 基本原则
公益性原则
坚持教育公益性
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机构, 应坚持教育的公益性,以培养 人才、服务社会为宗旨,避免 将教育作为纯粹的商业活动。
保障教育公平
民办高校应当注重保障教育公 平,为所有学生提供平等的教 育机会和资源,避免因学校性
加强利益相关者参与是提高决 策透明度和公正性的关键,需 要建立有效的参与机制。
法人治理结构改革需要与学校 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探索和 创新,以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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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加强对 董事会的监督,确保董事会决 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推进校长负责制,加强校长队伍建设
推进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校长在民办 高校管理中的领导作用。
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提高校长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完善校长考核和 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副校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加强管理干部队伍建 设。
1. 提高决策效率
2. 保障各方权益
通过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高校可 以减少决策过程中的冗余环节,提高决策效 率。
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权责关 系,确保学校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从而 保障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职权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职权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行使职权民办学校的治理机构:一、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职权及议事规则(一)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1、聘任、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民办学校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变更学校决策机构名称、负责人、成员的备案

变更学校决策机构名称、负责人、成员的备案

变更学校决策机构名称、负责人、成员的备案一、变更决策机构名称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进行确定,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二)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二、变更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进行确定,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成员通过)(二)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三)决策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四)决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三、变更决策机构成员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进行确定,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成员通过)(二)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汇总表(三)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备案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附件一北京市东城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

第二章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学校的出资方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7.教师队伍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师比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明确的限制招生指标。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数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学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标造成重大事故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教高厅201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校未经许可在学校未经许可育促进法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办学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审批机关核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准的办学场所内办学未擅自设立分支机办学地点以外的场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办学或对外出租校所办学造成重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舍影响学校安全稳事故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定和教育教学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完备规范法人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经审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设置依据指标观测点建议一般关注情形建议重点关注情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
2.学校办学实际情况与办学许可证信息一致。

_民办高校“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研究_民办高校“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研究查 74121720

_民办高校“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研究_民办高校“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研究查 74121720

民办高校“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研究查明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22)摘要:近年来,民办高校形成了“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

民办高等教育法规对这种领导管理体制的内容作出了较完善的规定。

但现实运行中,“三驾马车”问题重重。

解决民办高校的领导管理体制问题应当采取废除督导专员制度,不对其领导管理体制作硬性规定,科学区分民办高校,强化正确干预等对策。

关键词:民办高校;民办高等教育;领导管理体制;“三驾马车”2006年10月20日,江西赣江学院爆发了震惊中外的群体性事件,紧接着10月23日,江西服装学院发生了群体性事件,每所学院的经济损失超过千万元。

[1]爆发如此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这在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前所未有。

2006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

”2007年2月,江西省率先向10所民办高校派驻了督导专员兼任党委书记。

随后,陕西(2007年5月)、安徽(2007年7月)湖南(2007年12月)等省,也陆续实施这项制度。

至此,民办高校形成了目前所谓的董事会、校长、督导专员(兼党委书记)的“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

目前,学界对民办高校“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尚缺乏研究,本文拟对此加以探索性研究。

一“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的法律文本内容“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的法律文本内容主要体现在董事会、校长、督导专员(兼党委书记)三方的职权规定方面。

(一)董事会的职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07•【字号】京教社[1998]006号•【施行日期】199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社[1998]006号)各区县教委、成人教育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教育处,各民办高校: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领取《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各民办高校应对照本规定,制定出近三年学校发展规划并逐步达到本规定设置标准。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

申请举办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民办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当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校董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校董会按照校董会的章程产生。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校董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密云区教委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14项)

密云区教委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14项)

密云区教委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14项)【职权名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管理(学生宏志奖学金的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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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第二条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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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流程】由学校报名推荐、审核决定、确定名单、全校公示、上报市教委。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职权名称】中小学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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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条:本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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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第三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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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流程】提交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区教委小教科/中教科备案。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京教工[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京教工[2010]26号)各区县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照教育部对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要求,同时结合执行《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工作要求,为积极做好北京市教育系统征兵和毕业生预征兵工作,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10年第10次书记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成立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市征兵办公室和教育部指导下,开展教育系统内的征兵和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名单组长:刘利民市教委主任副组长:王民忠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郭广生市教委副主任郑萼市教委副主任成员:张永凯市教委办公室主任狄涛市委教育工委宣教处处长何劲松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处长周彤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处长王东江市教委体育美育处处长李开发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处长李艳春市教委财务处处长李奕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处长邵和平市教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黄侃市教委高教处处长赵清市教委科研处副处长沈聪伟市教委学生处处长张思堂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主任张辉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学生处,学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变更备案办事指南一、备案条件:1.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或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董事长或理事长一人。

二、申请材料:1.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的决议(原件2份);3.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含成员名单信息) (原件:2份);4.举办者未在决策机构内任职的,属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供举办单位代表委托书、属个人举办的,需提供举办代表委托书。

5.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申请变更学校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须持有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信用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民办学校到即墨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服务大厅正式受理,审验材料合格后,备案存档。

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 成员变更申请备案表XX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变更的决议一、会议时间:X年X月X日二、会议地点:X X X三、参加人员:X X X四、决议内容: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由X X X、X X X变更为X X X、X X X五、全体成员签字:(原决策机构成员和新决策机构成员均签字)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览表新增董(理)事会成员简历(董事会成员每人一份)委托书现委托为我(××单位)的代表,但任××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职务。

举办者:(签字、社会组织举办盖公章)年月日备注:1.个人举办者未在决策机构内任职的提供本委托书2.社会组织举办者需提供本委托书。

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学校职务: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学校职务:身份证号:现委托为我/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我单位的名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代理权限为:1.代为提交申请材料、更正、补正、补充材料。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该高校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用于保障高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下面将从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和职责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一般包括董事会、校长、监事会和决策机构等多个组成部分。

董事会是民办高校最高决策机构,通常由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组成。

董事会是负责高校整体方向和总体决策的核心机构,承担着制定校务发展战略、管理高校财务预算和监督高校经营行为的职责。

校长是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是高校的行政负责人。

校长负责实施董事会的决策、规划学校的发展方向和政策,管理高校的日常运营,组织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

监事会是民办高校的监督机构,由监事长和其他监事组成。

监事会负责监督高校的经营行为,监督校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维护高校的法人利益和社会公信力。

决策机构是民办高校的常设机构,包括教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

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高校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人事安排和科研项目等具体事务,确保高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升。

二、法人治理结构的职责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制定高校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高校的目标和定位,确保高校的长期稳定发展。

2.管理高校的财务预算,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促进高校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3.监督高校的经营行为,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护高校的法人权益和社会公信力。

4.维护高校内部的秩序和稳定,保障高校的正常运行和学术自由。

5.推动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发展,提高高校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6.与政府、社会及其他高校建立合作关系,争取资源和支持,提升高校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以上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和职责的主要内容。

通过合理的治理结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可以保障民办高校的有序发展,提升高校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形象。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高校的和创新。

(参考摹本)

(参考摹本)

______________学校(或培训中心)章程(参考摹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校(或中心、下同)定名为。

第二条本校由(举办者全称)出资举办,是经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哪些主要活动,达到什么目的)。

第四条本校接受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如不属民政局管辖范围的,此外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下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校地址:北京市房山区。

第六条董事长或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本校办学范围(按专业划分);(1) XXXX(2) XXXX(3) XXXX第八条本校办学层次为:(初级、中级、高级)第九条本校办学对象为:(学龄前,中小学生或成人)第十条本校办学形式为:短期面授(脱产、业余)第二章举办者第十一条本校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报请审批成立本校的申请和方案。

(2)组建第一届董事会。

(3)制定学校章程。

(4)举办者参与学校活动的,应当在学校章程中对权限与程序加以规定。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1)在申请办学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2)提供举办本校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3)联合举办应签署联合办学协议(规定各方出资额、方式、在总投入中的比例、以实物或其他方式出资的折算为相应的货币数额等)3、联合举办各方共享举办者的权利、共同履行举办者的义务。

第三章决策机构第十二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决策机构成员由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审核预算、决算;5、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7、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高校工作体制

民办高校工作体制

民办高校工作体制
民办高校工作体制是指民办高校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

由于民办高校的性质不同于公办高校,其工作体制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1. 人事管理体制:民办高校相对于公办高校在人事管理上更加灵活,能够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人事调整和管理。

可以根据学校的需求雇佣合同教师、聘任兼职教师等。

2. 内部组织架构:民办高校的内部组织架构通常灵活多样,可以根据学校的规模和特点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民办高校的组织结构相对简单,决策机构相对灵活,能够更加迅速地适应市场需求。

3. 资金管理体制:民办高校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学生的学费和捐赠等渠道,因此在资金管理方面相对公办高校更加注重财务独立和经营效益。

民办高校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增值。

4. 人才培养体制:民办高校通常更加注重实践教学和就业导向,更加灵活地制定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的要求。

5. 教育改革机制:民办高校由于较少的传统束缚,更能够灵活地进行教育改革。

可以更加积极地引入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推动高等教育的创新和发展。

总之,民办高校工作体制相对灵活多样,能够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革,更加注重市场需求和实践教学。

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作为决策结构的董事会、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机构和监督机构这三大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需要继续完善。

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应该坚持多元化,降低家族化的程度。

董事会要理顺和校长的关系并向校长充分授权,使校长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事务上具有独立的自主权。

监督机构需要解决好向谁自责、监督内容、人员组成和监督职责问题。

同时,学生、教师、校友等利益群体都应该具有参与学校治理的相应途径。

[标签]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治理结构在现代公司中,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监事会四个基本组成部分。

民办高校和现代公司在一些方面存在共同之处,比如很多民办高校也存在所有者与管理者相分离的现象,民办高校和现代公司都面临着如何用尽量少的投入获取较大产出的问题。

因此,经济学中关于法人治理的一些基本理论也适合于民办高校,很多学者将经济领域中的“法人治理”概念引入到了民办高等教育领域。

杨炜长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定义为:“民办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举办者(出资人)、决策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等权益相关人之间建立的有关学校运营与权利配置的一种机制或组织结构,以及通过这种组织结构形成的责权利划分、制衡关系和配套机制等一整套制度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办高校和现代公司存在很多一致的地方,但是民办高校和现代公司在很多方面也存在重大差别,因此,源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法人治理理论并不能原封不动地简单借用到民办高等教育中来。

一些学者存在一些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错误论述,其原因都在于直接搬用了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结论。

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直接提高民办高校内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民办高校内部存在投资者、办学者、教师和学生等各个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所追求的目标往往有所差异,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让每个利益群体都可以找到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渠道,从而在民办高校内部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和平衡,实现决策的民主和科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委已完成市教委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如下:清理文件数359项,保留282项(包含拟修改的5项),废止77项。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附件1:
(带*的文件是指拟修改的文件目录)附件2:。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北京高校组织机构代码

北京高校组织机构代码

38 40068662X 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北京市红十字血液研究所)顾建勋石晓蕊8027998839 400686849 北京电视台孙成刚石慧6842951340 400687403 首都师范大学伊英原白建中6890315841 400689804 北京肿瘤医院章为李卫红8819635942 400690688 北京工商大学王晓华刘菂8135320143 40071028X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代为王皓6936552044 400777097 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何青宁李秋实6216070045 400878576 北京城市学院王建妮王建妮6232268546 400880190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秦炜丘雯6255819447 400880246 北京市海淀医院雷淑姣严颂6258308448 40088048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周忠辉谭晓慧6231653749 40088209X 北京交通大学关忠良楚丽萍5168853150 400883084 北京语言大学金珂王静竹8230312451 400883439 教育部考试中心周建平熊燕清8252003252 400883447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何晓梅李渭红6255456953 400883682 北京外国语大学周列李朝8881666554 400883762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制作中心金梅任玉荣8204113855 400883770 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白一清申晓楠6288766956 717800662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刘新厚张雪平8254361057 717801147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祁德山韩春贵8275526858 717803310 中国航天科工运载技术研究院郭迎选代沁怡6876871459 H52626535 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物资供应站李健刘洋68761701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民[2009]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2.04【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的通知(京教民[2009]10号)各民办高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精神,加强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校应于2010年1月31前按本办法要求到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办理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手续。

经备案后的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有义务接受市教委组织的教育业务培训。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高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民办高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

民办高校设立、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报审批机关备案后依法行使学校决策权。

第三条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校级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学校决策机构由五人以上人员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负责人一人,组成人员人数应为奇数。

民办高校简介演示

民办高校简介演示
民办高校简介演示
汇报人: 2024-01-08
目录
• 民办高校概述 • 民办高校的教育体系 • 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 • 民办高校的管理体制 • 民办高校的未来发展 • 案例分析
01
民办高校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民办高校是指由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投 资创办,以培养各类人才为主要目的 的高等教育机构。
特点
发展趋势
未来,民办高校将继续深化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加强产学研合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
现状与趋势
现状
目前,中国民办高校数量已超过1000所,在校生人数达到数百万,涵盖了本科、专科、高职等多个 层次。
趋势
未来,民办高校将更加注重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加强与产业界的合作,培养更多适 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人才。同时,民办高校也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政策监管挑战。
具有较高的办学自主权,注重教学质 量和特色发展,灵活适应市场需求, 培养应用型人才。
历史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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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民办高校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 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探索高等 教育改革。
发展历程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民办高校已经成为中国高等 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培养了大批应用型 人才。
社会参与
学校注重社会参与,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和合作,积极为社会服务,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 评价。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校园文化节
民办高校定期举办校园文化节, 展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文化底蕴 ,同时为学生提供展示自己才华 的平台。
校训和校风
民办高校注重校训和校风的传承 和弘扬,通过制定明确的校训和 营造良好的校风,引导学生树立 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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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高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民办高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

民办高校设立、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经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行使学校决策权。

第三条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校级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学校决策机构由五人以上人员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负责人一人,组成人员人数应为奇数。

决策机构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经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高校决策机构成员。

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

任期原则上为三至五
年,具体任期由学校章程规定。

第四条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按以下规定产生:
(一)决策机构负责人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产生。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的举办者或其代表可直接进入决策机构。

如举办者较多,则应推选代表参加,但其代表最多不超过组成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三)决策机构至少应有一名教职工代表。

进入学校决策机构的学校教职工代表,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经学校教职工公开推选确定。

(四)校长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任职即为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五)校级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委任或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即为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设立党委的民办高校,除党委书记外,其他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是否进入学校决策机构,以及进入决策机构的人数,由举办者商学校党委确定。

第五条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学校关于变更组成人员的备案申请;
(二)《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
(三)《民办高校决策机构新任组成人员情况表》;
(四)决策机构关于变更组成人员的有效决议;
(五)校长核准批复、党组织负责人同意批复、教职工推选代表记录、党委推选领导班子成员记录等;
(六)决策机构新任组成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第六条民办高校办理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

学校应将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提交给市教委受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备案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市教委将在收到学校提交材料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受理结果。

(二)审查。

市教委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由学校进行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市教委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三)告知。

市教委将在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学校是否予以备案的结果。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校是指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所管辖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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