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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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9 ] 2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共分八章和一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原则性规定,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二部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第三部分,单项指标,包括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交叉工程用地指标、大桥工程用地指标、沿线设施用地指标;第四部分,用地指标的调整。

为使本指标更能符合我国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函告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额站(联系电话:010 一 65 126093 ) ,以便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1. . 0 .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公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第1 . 0 . 2 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 . 0 . 3 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所指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第1 . 0 . 4 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除等外公路以外的各级公路建设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等外公路的用地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指标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另行制定。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公路主体工程本身及其沿线设施工程,其他项目用地未包含在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内。

第1 . 0 . 5 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分为总体指标和单项指标两个层次。总体指标适用于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单项指标适用于初步设计阶段,也可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第1 . 0. 6 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用地面积是指水平投影面积。实际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应按不同的地面自然横坡计算。

第1 . 0 . 7 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建设规模按设计交通量确定,如需预留发展用地,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确定。

第1. 0 . 8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公路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 . 0 . 9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除执行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 . 1 条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环境资源、资金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 . 0 . 2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视农业生产的需要,应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

第2 . 0 . 3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应统筹规划,采取改地、造地、复垦等综合措施节约用地。

第2 . 0 . 4 条在线路方案比选中,应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项目用地的合理性,严格农用地转用。

第2 . 0 . 5 条路线应尽量绕避基本农田。靠近城市或通过基本农田及经济作物区的高填路堤地段,应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尽量考虑设置防护设施等,节约用地。

第2 . 0 . 6 条路基、交叉工程土石方调配,应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尽量移挖作填和集中取弃土,并与改田、造地相结合,以减少施工方和取土坑、弃土堆用地。

第2 . 0 . 7 条宜采用新型桥梁结构,降低桥头引线长度和填土高度。

第2 . 0 . 8 条为保护耕地,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应优先考虑采用吹(填)砂或粉煤灰等填料填筑路堤,减少取土占地。

第2 . 0 . 9 条在环境与技术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降低路堤高度。

第2 . 0 . 10 条对集中取弃土的取土场、坑和弃土场、堆,隧道弃碴,给排水管网及其他地下工程用地,如仍能恢复使用的,可列为临时用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恢复利用;不能恢复使用的,可按本指标第八章的规定另行计算。

第2 . 0 . 11 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用地面积。

第2 . 0 . 12 条公路工程通讯、监控、供电系统的管线,在符合技术、经济和安全的条件下,宜共沟架设,并应尽可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布置。

第三章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

第3 . 0 . 1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为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交叉、防护、沿线设施等用地面积,但不包括辅道、支线的用地面积;辅道、支线的用地面积按其公路等级采用本章相应的项目另计。

第3 . 0 . 2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以公路公里为计量单位,以公路建设项目主线起点至终点的长度(若有隧道工程,应扣除隧道两洞口间的长度)乘以相应的用地指标,即为该建设项目的总体用地面积。

第3 . 0 . 3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地形的划分按以下原则执行;平原区指地形平坦,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3?的地区;微丘区指起伏不大的丘陵,地面自然坡度为3 ?(不含3?)一20? (含20?) ,相对高差在 200m 以内的地区;山岭重丘区指地面自然坡度大于20? ,相对高差为200 一1000m 的地区。本条地形划分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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