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笔试公基考点之继承法相关知识点及例题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高频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高频考点一、继承的开始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3.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遗产分割遗产1.首先进行析产,即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特别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先分割出来给其未死亡的配偶,剩下的另一半才是遗产。
2.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确定继承的适用顺序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协议无效)的或者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遗嘱(包括遗赠);没有遗嘱的(包括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四、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1.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2.死者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3.集体组织实行“五保”的“五保户”的遗产,如双方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扣回“五保”费用。
【例题】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
2021年事业单位公基考试名师指导课程讲义:《继承法》的那些事儿

《继承法》的那些事儿(讲义)一、继承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练1.(判断)继承权发生的根据只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练2.(单选)继承关系中的被继承人()。
A.可以是公民、法人B.只能是公民C.只能是法人D.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练1.(单选)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A.养子(女)B.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C.兄弟姐妹D.养父母练2.(单选)甲与乙均系再婚,甲与前妻育有一子丁(15岁,随母生活),乙与前夫育有一女戊(14岁,随父生活),甲死亡,未立遗嘱。
下列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A.乙、丙、丁、戊B.乙、丁、戊C.乙、丁D.乙、戊练3.(单选)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
2008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
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
2013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
A.乙和丙B.王某的妻子和乙C.王某的妻子和丙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1.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
2.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练1.(判断)甲因病去世,留有遗产,甲之子乙多年前已经去世,留有一子丙。
2015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题目解析(三)

1、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
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意思是他们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此外,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但是必须要注意,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完全不适用。
2、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就能多拿遗产吗?
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同样道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前一个是“可以”,意味着不是必须的;后一个则是“应当”,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汇总

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汇总一、考点说明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理论分析(一)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其二是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三、例题解析[例题]A与B结婚后领养了一子一女为C、D,后B去世,A与E结婚,育有一子F,A有lO间房,6间为与B结婚所建,4间为与E婚后所建,20年后,C、D结婚后住3间,A、E、F住3间,l间为公共储藏室,l0年后A、E去世,C、D因为子女结婚欲动用3间空房,遭到F反对,认为D与C结婚后已无继承权。
那么,C、D是否有继承权?这10间房屋应当如何继承?()A.C、D结婚,并未改变与A、B、E拟制血亲关系,C、D均有继承权B.F应当继承3间C.C、D可以继承6间D.1间还作为储藏室[答案]ABCD[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同一养父母收养的养子和养女,只要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他们便可结婚,养子女结婚后,他们与养父母的亲属关系并未改变,因为在婚前,他们与养父母已形成了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这一关系只能依据养父母与养子女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解除。
此案中,C、D结婚,并未改变与A、B、E 拟制血亲关系,C、D均有继承权,F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现在需要确定的是遗产的范围,应分阶段来分析,在A、B结婚时建的6间房,应属两人的共同财产,在B死后,A既未分割共同财产,也未和C、D继承B的遗产,至纠纷发时,已超过了我国《继承法》规定的20年诉讼期限,因而这一阶段的问题处理,应属于遗产:6间房中的3间为A所有,其余3间为B的遗产,由A、C、D各继承一间,所以6间房中有4间属于A的遗产,2间属C、D所有的财产,在A与E结婚后,又建的4间房屋,属A、E共同财产,与A原有的4间房屋一起作为AE死后的遗产,即该8间房由C、D、F共同继承,综合上述两个阶段,10间房屋可作如下分割:C、D得6间,F得3间,余下l间仍为公共储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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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实例分析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实例分析,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根据实例来掌握相关知识!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实例分析继承在各大考试里边属于一高频考点,经常会以案例的形式考察,一般考察难度不大,但有时学生会对个别知识点发生混淆,所以在此作者以几个案例来辨析知识点。
案例一:老王与媳妇王婆,共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收养),老王由于突发病而离世,留下个人房产一套,存款20万,曾在离世前跟大王小王说,我走后房子归小王,存款给大王。
两个儿子为了照顾老王情绪,没有提出异议,老王死后,大王提出要平分所有遗产,包括房产,请问遗产该怎么分?解析:老王的遗产(一套房产,20万元)应当由王婆,大王,小王按法定继承平分。
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才能立,且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而本案中老王口头分割自己财产时,只有大王小王在场,二者是继承利害关系人,所以口头遗嘱无效,而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包括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故老王的财产应该由婚生子大王,养子小王,配偶王婆平分。
案例二:老王与媳妇王婆,共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收养),老王由于突发病而离世,留下个人房产一套,存款20万,在遗产未分割之前,小王由于车祸去世,留下妻子翠花和一子小小王。
分割财产时,大王以小王已经去世,不能继承,应该由他和母亲王婆共同分割,请问遗产如何分割?解析:本案中可以分得财产的人包括王婆,大王,翠花,小小王。
此案例涉及到的是“转继承”考点,法律规定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而本案小王虽然在老王之后也离世,但符合法律规定转继承规定,故本属于小王的那一份,由小王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翠花和小小王继承,但注意二者只能继承属于小王的那一份额。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继承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部分,考生们要多花些时间去复习准备才好,本网带来了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希望大家查看后,能对考试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一、高频考点之法定继承(一)高频考点一: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继承顺序人之间无排斥关系,共同均等继承遗产。
比如,李老大外出期间因车祸身亡,留有个人存款30万,李老大尚有妻子吴某、弟弟李老二和儿子李二狗三人。
此时,这三人均属于李老大的法定继承人,妻子吴某和儿子李二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弟弟李老二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30万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吴某和儿子李二狗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后两人各继承15万。
第二顺序的弟弟李老二此时不参与分配。
(二)高频考点二:子女的范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比如,李二狗8岁时丧父,随母改嫁给高富帅,由高富帅抚养,10年后高富帅因病离世,未留遗嘱。
李二狗作为高富帅有抚养关系的继子,有权继承高富帅的遗产。
(三)高频考点三:分钱不忘胎儿《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比如,李二狗因病离世,留下了怀孕的妻子和年迈的老母亲,此时在分割李二狗遗产时除了要给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和母亲分割之外,还应当为妻子腹中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够必要的份额,这笔遗产可由妻子代管。
二、解题思路确定被继承人(谁死了)——找准法定继承人(谁有权利分钱)——确定继承顺序(分清先来后到)——分配遗产(分小钱钱)。
若题中人物较多,姓名接近的,可画出人物关系图,防止混淆和看错。
2022年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

2022年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我国继承制度中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两者具有相似性但又存在明显差别,而公职类考试的常识判断中经常出现这个知识点,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代位继承的含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转继承的含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由此我们可知,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是两者的差别也很明显。
首先,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长辈先死,而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其次,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包含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
最后,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
拓展:公考行测复习词语辨析题技巧角度一:含义侧重含义侧重是指:词语和词语的含义非常相近,但词义侧重的方面不同。
题目选项中出现意思相近或形近的词就需要我们找到词的含义侧重点。
【例】层出不穷屡见不鲜随着公益事业的发展,各种公益组织和项目________,在运行中却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词语差别】“层出不穷”指接连不断地出现,尚未穷尽。
形容事物非常多。
“屡见不鲜”:屡:多次;鲜:新鲜,新奇。
指常常见到,并不新奇。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典(继承)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继承)考点一、遗产概念: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二、继承权定义: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制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一)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补充说: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力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顺序的效力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财产平分。
3.胎儿权利的保护遗产分割时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继承1.遗嘱继承: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2.遗嘱的形式①公正遗嘱;②自书遗嘱;③代书遗嘱;④录音录像遗嘱;⑤打印遗嘱;⑥口头遗嘱。
注:③④⑤⑥这四个,有前提条件,即两个以上见证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利害关系)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口头定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赠被继承人将遗产赠予国家、集体、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四)遗赠抚养协议1.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养老、死亡后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以的协议。
2.遗嘱的效力: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上优于法定继承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写遗嘱无效;②立遗嘱人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③立遗嘱后又实施于遗嘱相反的行为,视为撤回遗嘱。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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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的复习中多归纳总结知识点!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知识点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注意三点内容: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②无论杀害动机为何;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内容: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相关练习题下列不属于继承权丧失原因的是()。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C.遗弃被继承人D.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解析】D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定继承一、继承法-法定继承知识点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及内容如下表所示:二、继承法-法定继承相关练习题以下关于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A.遗嘱继承最能体现继承人意愿B.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C.法定继承人不一定能继承到遗产D.已结婚的女儿不再享有继承权【解析】C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代位继承一、继承法-代位继承知识点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被继承人死亡;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③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法试题盘点.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法试题盘点甲死后留下价值3000元的瓦房2间和存款800元,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
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加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B.乙、丙均应视为放弃接受遗产C.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D.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继承,丙未作表示应视为接受遗赠C。
解析: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乙是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丙为受遗赠人,两个月内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故本题答案为C。
甲丧偶,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丙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丁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戊尽了部分赡养义务。
在继承甲的遗产时,依据《继承法》,谁可以适当多分?A.乙B.丙C.丁D.戊A。
解析: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丙应当多分,丁应当不分或少分,戊属于一般情况,故本题答案为A。
李某育有子女甲和乙,2008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甲。
李某于2014年4月死亡,经查,李某立遗嘱时甲18岁,乙15岁,现甲乙均已工作。
李某的遗产()。
A.由甲全部继承B.由乙全部继承C.由甲乙各继承一半D.甲继承多半乙继承少半A。
职测知识点23—继承

课外补充资料
1继承
一、遗产、继承
1.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是指将自然人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有两种: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其中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遗赠。
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接受继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就视为接受继承;接受遗赠必须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以明示或积极作为的形式作出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订立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佛山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知识点总结

佛山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知识点总结知识点1: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因此根据最新的法律《民法总则》规定,胎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因此在做判断题的时候一定要有前提条件,不能直接说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试题回顾1(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5.12,四川省属):(判断简析-不定项)【资料】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继承时不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1.这种说法是否正确?2.为什么?A.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基本法之一,任何下位法不能与之冲突C.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D.虽然不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是我国民法有其他保证胎儿合法权益的规定E.《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时应适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1.【答案】错误。
解析:因为根据《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所以胎儿在特殊情况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答案】CE。
解析:由于本题是2015年考的,所以当时运用的事民法通则,所以根据当时的法律只能选择CE选项。
《继承法》是特殊法,《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适用继承法规定。
《继承法》规定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所以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说法不正确。
试题回顾2(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7.12,四川省属):(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涉及遗产继承,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正确。
事业单位备考常识:浅述继承权

事业单位备考常识:浅述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方式包括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或遗嘱)、法定继承。
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2. 继承权以人身关系为基础;3. 继承权的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如死亡、遗嘱)。
三、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 继承权平等原则3. 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4.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5.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四、继承权的取得根据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继承。
1. 法定继承(1)概念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①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②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遗产继承方式及分配①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②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③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2. 遗嘱继承(1)概念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称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2)特征①遗嘱是单方、要式、死因法律行为② 遗嘱行为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实施,不能代理③ 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④ 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⑤ 遗嘱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适用条件① 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② 不存在与之效力相冲突的遗赠抚养协议③ 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形式及效力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选调生2023《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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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2023《公共根底知识》继承法知识点在近几年的选调生考试中笔试中,婚姻和继承的考点越来越多,而且考法也越来越灵敏。
婚姻和继承的知识点相对于其他法而言比拟简单,但是近几年出考题的方式越来越灵敏,考点也越来越细化,因此大局部考生在做题的过程中经常会出错,所以今天就给大家讲解关于继承方面的知识。
继承包括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知识点一】法定继承的常考点是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继承法》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考题设置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这一考点,需要大家看清楚有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
法定继承的效力:继承开场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例一】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
2023年甲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
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
2023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答案】C。
解析:这道题涉及一个知识点代为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甲先于王某夫妇死亡,所以由甲的女儿代为继承王某的财产,女儿享有继承权,甲的妻子作为丧偶儿媳并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没有继承权,所以有权继承的是女儿丙和王某的妻子。
【知识点二】遗嘱继承最常考的继承的形式,包括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考点:1.五种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当事人做出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题目解析(一)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题目解析(一)
1、继承方式多,谁的效力高?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2、哪些亲属享有法定优先继承权?哪些合法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但这些人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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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遗嘱继承e

2021阳江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遗嘱继承在公职类考试中,民法常识作为必考内容,其中的继承经常涉及。
对于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赠抚养。
遗赠扶养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接下来中公事业单位老师就其中的遗嘱继承详细的说明,希望大家予以掌握。
一、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书的遗嘱。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见证人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四、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例题分析:以下关于遗嘱继承说法正确的选项是?()B.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答案】B。
解析:A项,代书遗嘱是指根据遗嘱人的口述,由他人代写,并有见证人见证的遗嘱,错误;B项,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C项,订立遗嘱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错误。
D项,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故此题正确选项为B。
对于遗嘱继承这局部知识点,是两个:1、遗嘱的种类;2、细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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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笔试公基考点之继承法相关知识点及例题
一、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遗产分配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是有两个例外。
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
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例题:
下列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
A.一般情况下,应当男多女少
B.特殊情况下,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C.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D.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正确答案:BCD
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概念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由指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2)遗嘱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并且每种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无效。
(4)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
(5)遗嘱不可代理,只能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