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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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务员”
(四)辅助性工作机构 根据组织的基本文件,为实现组织宗旨、完成各
机构职能所必需的、在不同级别上建立的辅助性工作 机构。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五)司法机构
国际组织中设立的专门负责审理法律问 题和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如国 际法院、欧洲法院等。
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中,法官通 常从各国政府推荐的著名国际法学家候选人中 选举产生,全体应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 要法系,但自身又是独立司法的。
(2)国际组织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以独立执行职务所必需者为限。 联合国高级官员可享有外交使节的全部特权与豁
免。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3)常驻代表团的特权与豁免 各国常驻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代表通常享有
外交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如司法豁免、执行公 务时的言行免受法律诉讼、其馆舍、住所及其 档案文件不受侵犯、汇兑自由、免除税捐、行 李免检等。
•
关于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的来源的两种学说:
明示授权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只能 来源于并限于组织基本文件的有关明文规定;
暗含权力说——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不但 来源于基本文件的明示规定,而且还来源于国 际组织为实现其宗旨而必需的权力(权利)。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遭 受损失的赔偿”咨询案:将两种学说相结合。
•
(二)准会员 指一些权利受到限制的非完全会员。 在很多情况下,国际组织设立准会员制度的目的是
为了便于一些非自治领土以及非主权国家的地区政府 也能参与组织的活动。
一般来说,准会员在国际组织的重要机构中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部分会员 有些国际组织允许非成员国成为其下属机构的成员
,其权利义务通常只限于该下属机构之内。 例如:瑞士和联合国的关系
•
四、国际组织的机构与职能
(一)议事与决策机构
指国际组织根据各自的基本文件而设立的最高权力机 关,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可以讨论、审议职能范 围内的任何问题与相关事项以及组织任何其它机构的职 权,并就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这类机构为全体成员国提供了讨论问题的论坛,名 称一般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在某些国际经 济组织中有董事会等说法。
代表性说——国际组织在履行本组织的职能、实 现其宗旨的范围内代表了其成员国的愿望和利益,因 此应在相应程度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各国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很多方面属于两个国际 法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因此无论是国际组织本身还 是各国常驻代表团,在交往过程中都应享有特权与豁 免。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有和承担完全的会员权利和义务。一般是国家,少数 情况下非国家实体或国际组织也能成为完全会员。
鉴于某些特殊情况,组织本身可以免除某些成员 的某些条约义务,但关于组织活动和职能方面的义务 则不能免除。
会籍的取得方式:创立与加入。 会籍的丧失方式:退出;组织开除;成员国本身 不复存在;组织本身不复存在。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此类机构通常是依据地域公平分配的原则来确 定不同地区的成员数额。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三)行政与管理机构 国际组织内为其它机构提供服务并处理组织的日
常管理事务、执行各机构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方案的常 设性行政与管理部门。
此类组织现在多称为“秘书处”,最高行政长官秘 书长是国际组织的最高行政首脑与对外代表,由最高 权力机关选举产生。
于程序性事项和一些不很重要的决议。特定多数主要 适用于一些重要事项。
联合国的推动使之成为当代国际组织中最常见的 表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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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权表决制
在某些涉及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中 ,其表决程序是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 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同份量的投票权,即所 谓加权投票权。
20世纪是国际组织的兴盛发展时期。国际 联盟为第一阶段,联合国体系为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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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战以后,国际组织进入大发展时期。
首先,国际组织数量激增,规模急剧扩大 ,活动范围遍及当代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
其次,区域性组织迅猛发展; 第三,国家间经济组织迅速增加; 第四,联合国地位和作用加强; 第五,第三世界国家(或称发展中国家) 对国际组织的影响越来越大。如不结盟运动集 团、77国集团等。
1.有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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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是国际组织基本文件中有关该问题 的规定;典型者如《联合国宪章》第104、105 条。
第二类是有关的多边条约;如1946年《联 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 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 行的公约》
第三类是总部协定或东道国协定。有的国 家还专门为此制订国内立法。
国际组织法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020年4月12日星期日
一、国际组织概论
(一)国际组织的特征
国际组织:广义和狭义。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的通常特征: 1.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少数情况下会有非国家实 体,但主要是国家。 2.依据国家之间的正式协议(基本文件)而创立; 3.设有一套承担一系列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与国 际会议的最大区别); 4.拥有自主权(自己的法律人格和单独意志、决策 程序)但又并非凌驾于国家之上; 5.拥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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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际组织的类型
1.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超国家组织” 2.普遍性组织和封闭性组织
封闭性组织又可分为地域性组织、职能性 组织、有共同背景的国家组成的组织。
3.一般性组织和专门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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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一) 完全会员 国际组织成员一般都享有此种完全会员资格,享
(三)国际组织的历史演进 古代国际组织的萌芽。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工业革命和法国大革命
之后的欧洲百年协作,国际行政联盟 国际组织产生的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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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会在国际组 织历史上意义重大。第一是与会国突破欧洲局 限;第二是初步确立一国一票的国家平等原则 ;第三会议拟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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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规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
、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组织法可分为内部法与外部法。内部法指调 整组织内部各种关系的规则,外部法指调整国际组织 和成员国、非成员国以及其它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规 则。
实践中的五种形式:
(1)加权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相结合; (2)集团投票制;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模式; (4)欧共体模式; (5)联合国安理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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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权表决制被认为有违反国家主权平等之嫌,有 利于强国操纵组织决议,严重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权 益。但它在许多国际组织中适用,说明有其合理性。
议事与决策机构除提供成员国论坛外,还承担接纳 新成员国、选举最高行政管理官员和其它机构的官员、 审批组织财政预算、修改基本文件等。一般实行一国一 票的多数表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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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与主管机构
通常由组织中部分成员国组成,由议事与决策机 构选举产生,在一定任期内轮换,负责处理组织所承 担的专门性问题。名称一般为理事会、委员会等。组 织中往往有数个此类组织,负责不同领域的活动,其 职能范围与活动方式各有不同。
观察员能够出席有关会议,可以发言,但没有表 决权。他们向本国政府或派出组织汇报会议情况,或 将本国政府、派出组织或个人意见提供给大会作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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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 传统国际法上只有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具有国
际人格。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组织的国际人 格逐渐得到承认。
但国际组织的承认并不能构成其成员国的 集体承认。
国际组织又是国际法上承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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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际求偿和国际责任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 国际求偿能力: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特征之一。 国际责任:一切国际法主体都可能承担
5.继承权 国际组织的继承涉及四个方面:组织职能的继承
;法律行为的继承、有关职员的继承;国际组织财产 的继承。
2.有关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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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际组织本身的特权与豁免 须视其不同性质与职能而异。 联合国享有司法豁免权、会所与房舍不受侵犯权
、档案文件不受侵犯权、持有及自由兑换货币权、免 除税捐等等。
国际经济组织由于常常从事商业活动,所享有的 特权与豁免相对较少,尤其是司法豁免权往往享受不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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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组织的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即国际组织为执行其职能和达成其宗旨所必需的
各项权能。
1.缔约权 国际习惯法早已赋予。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
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予以正式承认。
国际组织一般只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由于该组织存 在的必要性而对外缔约,如总部协定、特权与豁免协 定、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协定等。
组织决议需要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国同 意方可通过。
典型者:国际联盟,欧佩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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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制度充分尊重国家的主权平等,具有进步意 义,但过于强调成员国的个别意志,实际赋予每一成 员国以否决权,导致决议难以形成,为现代多数国际 组织所不取。
(二)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 一国一票;组织决议的通过实行多数原则。 可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简单多数主要适用
少数国际组织内设有行政法庭,是组织 内有关人事纠纷的司法机构,如联合国行政法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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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
指组织的各机构在行使职能和维持正常运作过 程中所遵循的程序性规则,包括一般规则与制度、 决策程序、表决制度等内容。
重点:决策程序
(一)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 组织内所有成员国都平等的享有一个投票权,
(4)国际组织与会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须按与会人员的身份级别而区别对待。一
般从进入东道国国境时算起,到其离境时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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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
职能必要说——为了保障国际组织在法律上和实 践中的独立性,以便其能够履行组织职能、实现组织 宗旨。这一点往往规定于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及其有 关国际公约中,是主要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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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系会员
少数专门性组织设有此项会员,目的在于吸收非 主权国家的地区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也能参加组织活动 。
联系会员通常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组织大会。
(五)观察员
多数国际组织都可以接纳观察员参加其活动。非 成员国、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 织、甚至个人都可以成为国际组织的观察员。
此外,许多国际公约是在国际组织的主持推动下 得以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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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节权 消极使节权:接受特别或常驻使节。 积极使节权:派遣特别或常驻使节。
3.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 国际组织一般是通过接纳成员国或观察员
、订立协定或邀请参加组织的会议等方式,来 承认一个国家、政府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等。
加权表决制比较真实的反映了成员国在人口、经 济实力、贡献大小等方面的差异,其次它将成员国的 权利和它们对组织的贡献和责任结合起来,有利于保 障组织的资金来源和组织决议的形成和实施。
随着发展中国家力量的壮大,它们要求增加投票 份量的呼声日益上升。
6.召集国际会议、登记和保管有关国际条约
7.必要的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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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 如拥有自己的旗帜、印章和徽志、为其
工作人员颁发旅行证件作为在有关国家的通行 证等。
(三)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为执行其职能和达成其宗旨而
必需的一些特权与豁免。自联合国成立后,国 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开始制度化、条约化。
与国家不同,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不是固有的 ,而是依据组织的基本文件及其制定者的意志。国 际组织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参与国际法 律关系,其权利和活动范围通常不能超越基本文件 的规定。它们的国际人格是派生的而不是固有的, 是成员国通过协议而赋予的,或是从协议中引申出 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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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辅助性工作机构 根据组织的基本文件,为实现组织宗旨、完成各
机构职能所必需的、在不同级别上建立的辅助性工作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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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机构
国际组织中设立的专门负责审理法律问 题和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如国 际法院、欧洲法院等。
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中,法官通 常从各国政府推荐的著名国际法学家候选人中 选举产生,全体应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 要法系,但自身又是独立司法的。
(2)国际组织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以独立执行职务所必需者为限。 联合国高级官员可享有外交使节的全部特权与豁
免。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3)常驻代表团的特权与豁免 各国常驻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代表通常享有
外交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如司法豁免、执行公 务时的言行免受法律诉讼、其馆舍、住所及其 档案文件不受侵犯、汇兑自由、免除税捐、行 李免检等。
•
关于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的来源的两种学说:
明示授权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只能 来源于并限于组织基本文件的有关明文规定;
暗含权力说——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不但 来源于基本文件的明示规定,而且还来源于国 际组织为实现其宗旨而必需的权力(权利)。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遭 受损失的赔偿”咨询案:将两种学说相结合。
•
(二)准会员 指一些权利受到限制的非完全会员。 在很多情况下,国际组织设立准会员制度的目的是
为了便于一些非自治领土以及非主权国家的地区政府 也能参与组织的活动。
一般来说,准会员在国际组织的重要机构中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部分会员 有些国际组织允许非成员国成为其下属机构的成员
,其权利义务通常只限于该下属机构之内。 例如:瑞士和联合国的关系
•
四、国际组织的机构与职能
(一)议事与决策机构
指国际组织根据各自的基本文件而设立的最高权力机 关,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可以讨论、审议职能范 围内的任何问题与相关事项以及组织任何其它机构的职 权,并就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这类机构为全体成员国提供了讨论问题的论坛,名 称一般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在某些国际经 济组织中有董事会等说法。
代表性说——国际组织在履行本组织的职能、实 现其宗旨的范围内代表了其成员国的愿望和利益,因 此应在相应程度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各国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很多方面属于两个国际 法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因此无论是国际组织本身还 是各国常驻代表团,在交往过程中都应享有特权与豁 免。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有和承担完全的会员权利和义务。一般是国家,少数 情况下非国家实体或国际组织也能成为完全会员。
鉴于某些特殊情况,组织本身可以免除某些成员 的某些条约义务,但关于组织活动和职能方面的义务 则不能免除。
会籍的取得方式:创立与加入。 会籍的丧失方式:退出;组织开除;成员国本身 不复存在;组织本身不复存在。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此类机构通常是依据地域公平分配的原则来确 定不同地区的成员数额。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三)行政与管理机构 国际组织内为其它机构提供服务并处理组织的日
常管理事务、执行各机构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方案的常 设性行政与管理部门。
此类组织现在多称为“秘书处”,最高行政长官秘 书长是国际组织的最高行政首脑与对外代表,由最高 权力机关选举产生。
于程序性事项和一些不很重要的决议。特定多数主要 适用于一些重要事项。
联合国的推动使之成为当代国际组织中最常见的 表决方式 。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三)加权表决制
在某些涉及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中 ,其表决程序是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 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同份量的投票权,即所 谓加权投票权。
20世纪是国际组织的兴盛发展时期。国际 联盟为第一阶段,联合国体系为第二阶段。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二战以后,国际组织进入大发展时期。
首先,国际组织数量激增,规模急剧扩大 ,活动范围遍及当代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
其次,区域性组织迅猛发展; 第三,国家间经济组织迅速增加; 第四,联合国地位和作用加强; 第五,第三世界国家(或称发展中国家) 对国际组织的影响越来越大。如不结盟运动集 团、77国集团等。
1.有关法律依据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第一类是国际组织基本文件中有关该问题 的规定;典型者如《联合国宪章》第104、105 条。
第二类是有关的多边条约;如1946年《联 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 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 行的公约》
第三类是总部协定或东道国协定。有的国 家还专门为此制订国内立法。
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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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2日星期日
一、国际组织概论
(一)国际组织的特征
国际组织:广义和狭义。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的通常特征: 1.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少数情况下会有非国家实 体,但主要是国家。 2.依据国家之间的正式协议(基本文件)而创立; 3.设有一套承担一系列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与国 际会议的最大区别); 4.拥有自主权(自己的法律人格和单独意志、决策 程序)但又并非凌驾于国家之上; 5.拥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四)国际组织的类型
1.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超国家组织” 2.普遍性组织和封闭性组织
封闭性组织又可分为地域性组织、职能性 组织、有共同背景的国家组成的组织。
3.一般性组织和专门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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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一) 完全会员 国际组织成员一般都享有此种完全会员资格,享
(三)国际组织的历史演进 古代国际组织的萌芽。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工业革命和法国大革命
之后的欧洲百年协作,国际行政联盟 国际组织产生的两个条件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会在国际组 织历史上意义重大。第一是与会国突破欧洲局 限;第二是初步确立一国一票的国家平等原则 ;第三会议拟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二)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规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
、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组织法可分为内部法与外部法。内部法指调 整组织内部各种关系的规则,外部法指调整国际组织 和成员国、非成员国以及其它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规 则。
实践中的五种形式:
(1)加权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相结合; (2)集团投票制;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模式; (4)欧共体模式; (5)联合国安理会模式。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加权表决制被认为有违反国家主权平等之嫌,有 利于强国操纵组织决议,严重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权 益。但它在许多国际组织中适用,说明有其合理性。
议事与决策机构除提供成员国论坛外,还承担接纳 新成员国、选举最高行政管理官员和其它机构的官员、 审批组织财政预算、修改基本文件等。一般实行一国一 票的多数表决制。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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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与主管机构
通常由组织中部分成员国组成,由议事与决策机 构选举产生,在一定任期内轮换,负责处理组织所承 担的专门性问题。名称一般为理事会、委员会等。组 织中往往有数个此类组织,负责不同领域的活动,其 职能范围与活动方式各有不同。
观察员能够出席有关会议,可以发言,但没有表 决权。他们向本国政府或派出组织汇报会议情况,或 将本国政府、派出组织或个人意见提供给大会作参考 。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三、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 传统国际法上只有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具有国
际人格。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组织的国际人 格逐渐得到承认。
但国际组织的承认并不能构成其成员国的 集体承认。
国际组织又是国际法上承认的客体。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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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求偿和国际责任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 国际求偿能力: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特征之一。 国际责任:一切国际法主体都可能承担
5.继承权 国际组织的继承涉及四个方面:组织职能的继承
;法律行为的继承、有关职员的继承;国际组织财产 的继承。
2.有关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与范围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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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组织本身的特权与豁免 须视其不同性质与职能而异。 联合国享有司法豁免权、会所与房舍不受侵犯权
、档案文件不受侵犯权、持有及自由兑换货币权、免 除税捐等等。
国际经济组织由于常常从事商业活动,所享有的 特权与豁免相对较少,尤其是司法豁免权往往享受不 到。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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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组织的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即国际组织为执行其职能和达成其宗旨所必需的
各项权能。
1.缔约权 国际习惯法早已赋予。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
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予以正式承认。
国际组织一般只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由于该组织存 在的必要性而对外缔约,如总部协定、特权与豁免协 定、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协定等。
组织决议需要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国同 意方可通过。
典型者:国际联盟,欧佩克。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此种制度充分尊重国家的主权平等,具有进步意 义,但过于强调成员国的个别意志,实际赋予每一成 员国以否决权,导致决议难以形成,为现代多数国际 组织所不取。
(二)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 一国一票;组织决议的通过实行多数原则。 可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简单多数主要适用
少数国际组织内设有行政法庭,是组织 内有关人事纠纷的司法机构,如联合国行政法 庭。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五、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
指组织的各机构在行使职能和维持正常运作过 程中所遵循的程序性规则,包括一般规则与制度、 决策程序、表决制度等内容。
重点:决策程序
(一)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 组织内所有成员国都平等的享有一个投票权,
(4)国际组织与会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须按与会人员的身份级别而区别对待。一
般从进入东道国国境时算起,到其离境时为止 。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3.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
职能必要说——为了保障国际组织在法律上和实 践中的独立性,以便其能够履行组织职能、实现组织 宗旨。这一点往往规定于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及其有 关国际公约中,是主要的法理依据。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四)联系会员
少数专门性组织设有此项会员,目的在于吸收非 主权国家的地区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也能参加组织活动 。
联系会员通常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组织大会。
(五)观察员
多数国际组织都可以接纳观察员参加其活动。非 成员国、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 织、甚至个人都可以成为国际组织的观察员。
此外,许多国际公约是在国际组织的主持推动下 得以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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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使节权 消极使节权:接受特别或常驻使节。 积极使节权:派遣特别或常驻使节。
3.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 国际组织一般是通过接纳成员国或观察员
、订立协定或邀请参加组织的会议等方式,来 承认一个国家、政府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等。
加权表决制比较真实的反映了成员国在人口、经 济实力、贡献大小等方面的差异,其次它将成员国的 权利和它们对组织的贡献和责任结合起来,有利于保 障组织的资金来源和组织决议的形成和实施。
随着发展中国家力量的壮大,它们要求增加投票 份量的呼声日益上升。
6.召集国际会议、登记和保管有关国际条约
7.必要的特权与豁免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8.其它 如拥有自己的旗帜、印章和徽志、为其
工作人员颁发旅行证件作为在有关国家的通行 证等。
(三)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为执行其职能和达成其宗旨而
必需的一些特权与豁免。自联合国成立后,国 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开始制度化、条约化。
与国家不同,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不是固有的 ,而是依据组织的基本文件及其制定者的意志。国 际组织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参与国际法 律关系,其权利和活动范围通常不能超越基本文件 的规定。它们的国际人格是派生的而不是固有的, 是成员国通过协议而赋予的,或是从协议中引申出 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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