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推荐word版 (3页)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今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告,向全市公布《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这地方性法规草案,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制定《天津市绿化条例》,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部署重点推进的立法项目,对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了市人大、市政府有关方面参加的联合起草组,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
这法规案将对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大绿化格局,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加强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天津市绿化条例》内容重要,涉及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承载着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立法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新要求的具体举措。
征求意见自12月18日至25日,为期七天。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还将设置专线电话、电子信箱和意见箱等,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经过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并体现到条例草案之中。
关于《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征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话号码:83606654、83606653,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请区、县人大常委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收集本区、县范围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于12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天津市园林管理局文件津园科〔2008〕118号—————————————————————————————关于印发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城市绿化发展,保护绿化成果,确保城市绿化得到持续有效的养护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在总结多年城市绿化施工、养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先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市园林局编制完成了《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市园林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前言为适应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提高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加强质量监督,依据《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保护技术规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地、城郊镇绿地以及天津市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
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级养护管理等三个等级。
1 园林绿化一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1.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1.2 园林植物1.2.1 生长健壮。
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14•【字号】津林营〔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落实市领导的指示要求,我们对原《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津林营〔2018〕24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2018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三章技术标准第四章建设程序第五章工程管理与检查验收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林业生态建设步伐,规范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 结合《天津市“十三五”造林绿化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任务(以市林业局批复作业设计为准)的外环线外侧500米范围内绿化带,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绿化带,一般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各300米范围内绿化带,一级河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绿化带,环城镇绿化(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3000米范围内以及建制镇建城区以外1000米范围内绿化带)以及成片林地等造林工程。
农业园区以外的其它园区内造林不能列入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当年(上年秋冬季和当年春季)新造林可申报当年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列入上两个年度的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市级验收成活率不合格,经补植后成活率达到合格标准的,也可申报当年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
第四条外环线外侧2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一般铁路两侧30米范围内栽植经济林树种,不能列入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作为绿化带景观树少量栽植的经济林除外)。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市容园林委: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涉及我系统的四部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新法规执行:一、《天津市绿化条例》:1、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五)因建设工程确需砍伐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查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4、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每处需要砍伐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二)每处需要砍伐树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者单株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三)每处需要砍伐树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迁移地点,并保证树木成活。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为了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高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管理,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水平,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要求,制订本导则。
一、总则1.1本导则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并参照《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市大树移植技术规程》以及《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等进行修订。
1.2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城市园林绿地及相关养护设施的管养工作。
1.3按照《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的专业养护管理工作和非专业管理园林绿化的监管工作。
1.4指导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现科学管理,推广节约型园林技术措施,不断提高园林养护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园林养护管理工作技术标准2.1修剪2.1.1修剪时期2.1.1.1在当年11月份-转年1月20日前,本市乡土树种抗寒性强的树种进行修剪;2.1.1.2在每年2月20日-3月20日前,对抗寒性差、易抽条的树种,花灌木、月季及地被植物花后应及时修剪残花。
2.1.1.3在每年4-11月重点进行除孽修剪、抹芽等,并对重叠枝、交叉枝、垂折枝、徒长枝、干枯枝和病虫枝等及时进行修剪。
2.1.1.4在每年5月上旬和8月底以前,对绿篱、模纹、组球以及造型植物等进行2次整型修剪。
2.1.1.5解决树电矛盾进行修剪时,应在雨季到来前结束,并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操作。
2.1.2修剪要求2.1.2.1乔木(含行道树)修剪①绿地内乔木分枝点应清晰,主分枝应保留3-5个(特殊情况除外),树冠内膛通透、树型完整。
②园林树木修剪时,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留橛,并注意留芽的方位。
直径超过4cm以上的剪锯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
③乔木行道树的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A、每条道路乔木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米。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津园法[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2006]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在绿化造林和保护林木、林地、绿地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年满十八岁的居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种或者按照绿化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园林、城建或者农林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砍伐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郊区、县范围内成熟用材林的砍伐量必须小于生长量;
(二)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砍伐;
(三)古树名木严禁砍伐。
第二十五条 迁移、砍伐林木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归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第二十二条 区和县的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木病虫害的预测和预报工作。区和县的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和有林单位以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有林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防火工作。发生林木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二)郊区、县范围内砍伐林木,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采伐限额。一次砍伐林木,十株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十一株至二百株的,由区、县农林管理部门审批;二百零一株至五百株的,由市农林管理部门审批;超过五百株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在郊区、县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和水利工程设施周围砍伐林木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的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市和郊区、县农林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规划、市政、房管、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强绿化科学研究,培育、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不产生物种侵害的植物新品种,提倡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艺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改变后的绿化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确定。
天津市绿化条例(2018年)
天津市绿化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绿化条例(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天津市园林管理局文件津园科〔2008〕118号—————————————————————————————关于印发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城市绿化发展,保护绿化成果,确保城市绿化得到持续有效的养护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在总结多年城市绿化施工、养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先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市园林局编制完成了《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市园林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前言为适应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提高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加强质量监督,依据《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保护技术规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地、城郊镇绿地以及天津市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
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级养护管理等三个等级。
1 园林绿化一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1.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1.2 园林植物1.2.1 生长健壮。
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2018-2019-《城市绿化条例》解读-实用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城市绿化条例》解读《城市绿化条例》对环境保护有着特别的意义,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应实施临时绿化;砍伐移植树木30株以上须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这是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部分内容,这些特别的规定不仅让市民公众眼前一亮,也对西安的园林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
立法背景条例从开始修正到实施历时2年时间西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旅游城市,201X年我市又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随着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开展,对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1990年我市颁布了《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01X年、201X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虽然经过了三次修正,但内容仍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且国内同类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立法工作日趋完善,促使我市加快相关立法过程。
修订《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我市201X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
为此,从201X年开始,经过两年的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城市在绿化立法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市容园林局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X年7月29日报送市法制办,8月19日,市法制办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9月6日又书面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9月27日,市法制办又就草案部分内容召开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立法听证会,会后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最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的草案。
同时,按照程序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
2020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随着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城市绿地系统建设质量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下文是天津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绿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剖析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驻街、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二)开展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驻街、镇的单位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整活动;(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市容环境的清洁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完好。
完善绿化地方立法为建设美丽天津护航——《天津市绿化条例》解读
完善绿化地方立法为建设美丽天津护航——《天津市绿化条
例》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期刊名称】《天津人大》
【年(卷),期】2014(000)001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建绿色家园圆美丽梦想——《天津市绿化条例》实施效果追踪 [J],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
2.严格依法监督建设绿色家园——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天津市绿化条例》执法检查纪实 [J], 邱莲莲
3.地方立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解读 [J], 张宜云
4.发挥地方立法重要作用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J], 杨高峰
5.地方立法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解读 [J], 张宜云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一个城市的绿化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天津
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经过为期两年的调查、修改、整理,天津历史上首部关于园林绿化的地方
性法规--《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日前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宣告出台,将于201X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
此外,与该《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也正在制定中。
10月中旬,天津还将开展《天津
市城市绿化条例》宣传周活动。
近几年,天津城市绿化建设发展迅猛。
201X年底,天津将建成市区绿化覆
盖率达到35%,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绿化指标要求;用3年时间,到201X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再用3年
时间,到201X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建成生态效益好,人居环
境佳的绿色天津。
随着建设速度的加快,天津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就显得滞后了。
这部即将正式实施的新《条例》,对城市绿地系统
的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建设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开工前应缴纳绿化建设
保证金、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能擅自改变、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城市树木
不得擅自迁移等多方面,做出了崭新的法律规定,这将有效地保障天津绿化建
设事业顺利发展。
采访中,该《条例》的起草人之一----市园林局法规处的王
中山向记者阐述了新《条例》中的4大亮点。
亮点一:工程建设要交“绿化保证金”
《条例》起草前,王中山和处室的同事奔波于全国各地“取经”,希望能
够吸收借鉴外省市在城市绿化方面成功的经验。
在上海调研时,当地《绿化
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
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引起了王中山的极大兴趣。
当地园林
部门的负责人告诉王中山,《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于201X年10月
10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其中
增加了“保证金”一项。
此前,上海由于城市建设发展快,根本没有地方搞绿化,不得不浪费大量资金拆楼绿化,有的地方拆迁绿化费用高达每平方米
10000元。
既有前车之鉴,又是绿化良策,“保证金”一项被列入《天津市城市绿化
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工程进度返还
绿化建设保证金。
王中山解释说,条例要求,绿地面积不能低于建设项目用地
总面积的10%,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同时竣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规划的绿地面积缴纳全额绿化保证金。
如
果不按期完成绿化工程,城市绿化部门将用绿化建设保证金代为绿化。
从下月
15日开始,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证”时,也要经过园林部门的批准。
亮点二:城市绿化纳入天津总体规划
草地、绿树、花坛、园林小品等,都属于城市绿地,没有绿地系统的城市,就不会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不适于人居住的城市。
新《条例》实施后,适
用范围扩大了,城市绿化已不单单是园林部门的“指标”。
新《条例》第八条
规定: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
系列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列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由市人
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区县也要编制本区县的绿地规划。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过去绿化规划审批后又私自改动
的做法,将是违法行为了。
新条例指出,今后天津中环线以内的新建居住区或成片建设区的绿地率,
不能低于35%;中环线以外的不能低于40%;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能低于35%;工厂、仓储附属绿地
的绿地率不能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能低于30%;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能低于45%;为城市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面积不能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因
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的,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后的
绿化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确定。
亮点三:私伐树木必受严惩
近几年,由于人们对城市绿化不够重视,曾发生过多起毁绿事件。
201X年
6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附近260余株白蜡树遭灭顶之灾被拦腰斩断。
责任单位--天津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有关负责人竟称:砍树是为拓宽马路,
这是市重点工程,没办法;201X年7月4日,宁河县幸福小区的129棵白蜡、、等大树被砍伐,经济损失近70万元。
……
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未经批准擅自
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倍缴纳补偿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补栽树木。
条例还特别规定,市重点工程或者跨区、县的工
程建设,需要迁移、砍伐树木的,也必须审批;先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市城市绿化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迁移或砍伐树木。
新条例明确规定,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100株以上,或单株胸径40厘米以上的,须由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11株以上、不足100株,或单株胸径20厘米以上,或占用单位附属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绿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