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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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中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2.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3.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4.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篇1正文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

这种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后来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中国,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经过多次变革和调整,逐渐形成了现行的中国人民陪审制度。

二、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目前,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形同虚设。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范围有限。

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

2.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不规范。

这导致了一部分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时,可能存在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

3.陪审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陪审制度的支持力度不够,影响了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和意义:1.提高司法公正性。

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可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陪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3.促进司法民主化。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实现了司法权力的民主化。

四、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现行陪审制度的不足,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强化法律对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陪审制度的实施。

2.完善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

建立健全陪审员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3.加大陪审制度的保障力度。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强对陪审制度的支持,确保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陪审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司法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有益机制,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我国的审判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强民意沟通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避免地,这一制度也存在如“陪审的形式化”、陪审员与法官职能异化等问题。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职能异化;司法监督;司法公正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变革历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因为它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清末立法时,我国引进了陪审制度,后经过不同时期的发展演变,由清末的陪审制,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别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再到新中国解放时期的参审与旁听相结合的陪审制度,直到定型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仅仅从“陪审制”到“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名称的转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语义内涵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相比较最初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更加凸显了“人民”二字所蕴含的政治理念,这是新中国成立时提出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1、政治民主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它的实施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同时也反过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在这一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普通大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表明国家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它是实现文本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向现实中的人民主权转变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政治民主层面最突出的价值在于,比之于旧社会处于压迫剥削地位的人民来说,如今的人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实现了“人民的事情人民管”,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这极大地巩固了民主政治的基础。

2、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包含了“公平”和“正义”的双重内涵,这双重内涵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人民陪审员制度评价

人民陪审员制度评价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社会背景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参与案件审判,能够从多个角度了解案情,更全面地了解事实,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规定,更公正地作出判断,避免法官在审判中的偏见和主观臆断,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的参与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直观地感受到司法公正和权威,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从而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也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让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增强了司法民主性,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有时难以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

此外,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选拔标准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健全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首先,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标准,注重选拔具有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人员。

其次,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

再次,要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时间和精力,确保审判的顺利进行。

最后,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增强司法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 陪审员制度

中国 陪审员制度

中国 陪审员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又被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该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而公证员、仲裁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则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这个制度在长期的民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

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特点

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特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特点篇一: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命运的掌控权——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大陆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指的是在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但是不得担任审判长),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不仅具有裁决决定权,还参与合议庭具有量刑决定权,在合议庭审判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换而言之也就是人民陪审对案件当事人员有着一定的命运掌控权。

设立人民陪审员其目的是为了监督维护司法的公正,但实际审判中这样的制度却渐渐成为了一种形式,并没有体现出其本身的价值,反倒让大多数法官觉得合议庭审判只是浪费司法资源,毫无用处。

这样的现象和观点,不得不让我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了怀疑,是否应该废除这一制度,让审判权完全的归属于司法界,或是应该完善这一制度,让它发挥实际的价值。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谈谈自己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与价值、制度推行的阻碍与原因、存废和完善等浅薄的见识和观点。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价值阻碍存废完善正文:一、人民陪审员的意义与价值人民陪审员的意义与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陪审制度有利于体现司法民主、公正。

人民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与公正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已发展成为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在法律原则下更加广泛地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权利,还可以更有效地减少司法裁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人民陪审制度同时有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对职业法官的优势互补和监督制约作用,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陪审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

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较多,而由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行使审判权做出的裁判,涉案当事人及亲友容易从心理上认同。

从河南“人民陪审团”案一窥我国陪审制度

从河南“人民陪审团”案一窥我国陪审制度

从河南“人民陪审团”案一窥我国陪审制度,XX省高院实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我国引起广泛的关注。

这是一次关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

由此我们开始关注现在我国的陪审制度的利与弊。

首先,我们先从陪审制度的历史说起。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不过其在19世纪以来就渐渐衰弱。

最初在英国,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其中大陪审团负责刑事案件,而小陪审团负责民事案件。

虽然英国的陪审制度在1948年退出历史的舞台,但它却在大洋彼岸的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的主要特点:1.陪审团与法官有着明确的分工。

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的事实,进而集体评议罪名(审理和认定);而法官的职责则是在此基础上,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决定。

在我看来,就是陪审团负责定罪,而法官负责量刑。

2.陪审员以集体的形式加入法庭,单个的陪审员不能发挥作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得到了移植。

陪审员是以单独身份加入审理案件的,还有陪审员与法官基本上有着相同的权力,可以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我国陪审制度主要沿袭了以德国为主导的大陆法系,并集合自身特色进行了一定的改进。

我国的陪审制度又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国的现今的陪审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建立革命根据地时期,这种制度是对当时国民的统治进行否定。

当时在革命根据地普遍使用这种方式,但是其缺点在于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的界限十分模糊。

我想这点也是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遗留问题。

建国后,人民陪审制度在宪法里得到了确认,然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制度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

资料显示,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之后得到了恢复,但却未写入宪法。

而在如今的中国,这种制度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

现下,在我国实际的实践活动中,人民审判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陪审制度有以下几项意义。

首先,保障了民主性,其次,体现了公正性,其次,弥补法官在经验上的不足,最后,有利于普法教育。

然而,我国陪审制度有着不少消极方面。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邀请社会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出现,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正审判。

人民陪审员作为社会群众的代表,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社会舆论和普通民众的意见。

他们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地参与案件审理。

他们的参与,有助于减少法官的主观意识和偏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的不确定性,提高了公正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监督。

传统上,法官是案件审判的核心,他们负责对事实进行认定、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但是,法官的个人经验和判断可能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减少法官的主观判断,并且减少可能存在的人为错误和不公。

公众可以通过监督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来监督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弥补法律专业人才的不足。

在现代社会,因为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专业法官的培养和选拔需要时间和资源,而且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正和高效审判的需求。

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律素养相对较低的普通社会公民,能够提供一种平衡和补充。

他们的参与,既能够减少专业法官的工作负担,又能够带来新鲜的思考和观点,从而增加了审判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国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

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审理中,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他们通过参与案件审理,亲身感受到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增加了对法治的认同和信仰。

而这种法治的思维和文化,将在社会中逐渐形成和传承,促进社会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而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正审判、增强司法透明度和监督、弥补法律专业人才的不足,以及加强国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支持。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家治理的不断深入,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的落地和运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陪审员选拔和培训不够科学。

现行的陪审员选拔机制相对简单,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即可参加选拔,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陪审员素质和能力不足的情况。

同时,陪审员的培训也存在不够科学、不够深入的问题,导致其在实践中难以胜任工作。

2. 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受限。

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如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外案件等,却无法进行陪审,这就限制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范围和深度。

3. 陪审员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

在实践中,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够明确,导致一些陪审员在参与司法实践时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不安。

其次,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 建立科学的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

可以通过加强对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评估,建立更为严格的选拔机制;同时,加强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在实践中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2. 扩大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范围。

可以逐步扩大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在更多的案件中得到应用,同时也需要注重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外案件等特定案件的处理,建立相应的专门机制。

3. 明确陪审员权利和义务。

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明确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在实践中更加自信、明确。

总之,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来。

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治建设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文章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为切入点,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对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制度引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它曾经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实践发展的需要。

这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国内的学者也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我国人民陪员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吸收公众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法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决定了他们必须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接触不同的当事人,容易形成一种职业思维习惯,看待某些事实与普通大众的思维不同。

和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的,他们大都数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且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

他们主要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评价。

他们的观点更能反映普通民众的观点。

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性思维和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的互补。

法官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用更客观的标准来分析案情,使案件处理更加合法合理。

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专家型的陪审员可以发挥专业的优势对案件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从而有效地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可以对法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法官的责任心,端正法官的工作态度,提高办案的质量,保障司法公正。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摘要:陪审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由于国情的不同,陪审制度演变成后来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即参审制。

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移植于前苏联,因而有参审制的血统。

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的基础上,讨论其发展历史和瓶颈,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价值理论出发讨论其重要作用和改革方向。

关键词:陪审制度;参审制;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现状(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在我国当代,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陪审员和法官行使相同的权利,共同审理案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

中国古代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没有陪审制的。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清末沈家本、伍廷芳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我国现在的陪审模式最早来源于苏联。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实行了陪审制度。

1951年颁布的《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1954年、1979年宪法均有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

1982年宪法取消了陪审制度,随后1983年和1989年修订的组织法也对陪审制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三大诉讼法也都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二)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瓶颈可以说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基本上是移植原苏联的模式并沿袭大陆法系参审制的体制的舶来品,是人民当家作主全方位体现在法律领域的一个表现。

它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从促进司法民主,防止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方面考虑的,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不过文革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口号代替法律的年代完全丧失了其本来面貌,成为发动群众阶级斗争的一种工具。

[1]文革后,国情发生较大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一直处于低谷状态。

1982年3月8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基本原则”中已没有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的内容。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目前正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

一些学者提出的陪审团制度移植又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难以实现。

我国陪审制度是存是废,作者通过对制度本身的发展历史、价值以及陪审制度的移植论进行详尽的闡述、深刻的分析,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提出看法。

陪审制度本是指国家吸纳职业法官外的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在我国,陪审制度的称谓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基本模式脱胎于前苏联。

而前苏联的诉讼构造又移植于法德,所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结构类同于法德,可以归于大陆法系的陪审之列(这种陪审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度)。

对于陪审制度有人赞誉它是民主审判的模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是司法效率的大敌。

如此的毁誉参半显示了人们对陪审制度价值观念的巨大差别,作为一项沿袭了一千多年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浪潮中,是否有存在及发展的必要?是否真的能够给我国的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建设带来不可替代的功用?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陪审”一词之于我国,起初并非是司法领域的专有名词。

在封建时代行政司法合一的现象中,常有一些皇亲国戚或朝廷权贵参与地方官员的审案,他们的陪审意见往往左右案件的最后判决,但这显然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司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在我国最初出现在清末的立法改革运动之中。

1906年沈家本先生在其主持编成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陪审制度,意在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

但由于当实的种种状况,该法没有得到实行。

从那以后尽管陪审制度不时被人们提起,但最终还是“寝而不行”。

1930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或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4-1966)是确立和发展阶段。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赋予普通人扮演重要角色的机会,帮助裁判员和法官更好地了解社会的普遍态度和审判相关案件。

这个制度是取得历史性改革,也展示了中国法律制度不断改进的状态。

以下将详细探讨该制度以及最新的案例。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年来内地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他们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其存在更加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应当由5名人民陪审员和1名专业法官组成。

最新案例1. 甘肃临夏民刑案件中,一名杀人案的被告人因拒绝认罪,其家属及其律师也在方方面面地反思。

陪审员此时表现出非常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通过陪审员得知了该地区公众对此案件的观点和情绪,最终审判结果得以很好地反映了公众心中的期望。

2. 广东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动过枪支。

但是,陪审员发现案子的最终结果应当更加客观,应当注意到被告人的情感倾向和社会背景。

因此,当天最终判决结果为故意伤害罪并发生意外伤害。

3. 浙江某村的一宗贪污案件中,陪审员非常重要。

在此案中,陪审员通过听取证言之后表现出沉着冷静,准确地评估了被告人的所有证言,最终得出了正确的判决结果。

结论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是它依靠社会的贡献来解决法律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尽管这个制度需要升级和改进,但是它紧贴社会的需要,激发出了司法纠纷解决的积极性,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参与意识。

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有益于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以及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初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陪审员的选拔与培训,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现在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异议权
鼓励人民陪审员提出异议,并设立相应的异议处 理机制,保障其异议权。
监督权
赋予人民陪审员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权,设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和处理机制。
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完善建议
内部监督
加强法院内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设立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 。
社会监督
引入社会力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如媒体、公众和专家等 。
域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总结词
运行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详细描述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在运行 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陪 审团制度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适用于刑事案件 和部分民事案件;而参审制度注重实体公正和实现公 正的判决结果,适用于各类案件。此外,陪审团制度 中陪审员由随机抽取产生,而参审制度中参审员由选 举产生或推荐。
05
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选任完善建议
选任条件
增加对人民陪审员学历、职业 背景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基本
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选任程序
完善选任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避免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任期制度
设立人民陪审员任期制度,规定最 长任期,避免长期任职影响陪审效 果。
人民陪审员培训完善建议
特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参与性、非职业性、随机性等特征,能够体现司法 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功能
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

试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理论新探试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张雁涵(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1)摘要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区别于英美法系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

本文从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为切入点,通过对该制度的内容、缺陷进行说明和分析,提出了完善这种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217-02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历史演变及其意义(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须请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演变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陪审制度在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得到确认。

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从有关方面或团体邀请的临时性代表。

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做法规定为宪法原则,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实行人员陪审员制度,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965年,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

按照这些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设在基层,任期一般为2年。

高级人民法院在需要人民陪审员的时候,一般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

“文革”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

1975年《宪法》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宪法原则。

1978年,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

1979年新颁布的法院组织法以及后来陆续颁布、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中国自2004年开始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十余年来已经完成了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的历程。

如今,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角色。

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因存在一些问题而备受关注,例如因工作压力产生的承担难度、背离社会期望的裁判方案、被一些熟人介绍,缺乏客观中立性等问题。

下文将从改革背景、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改革背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在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逐渐推行的。

2004年以来,我国相继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巨大,不仅能够更好地贯彻法律,有效地解决争端,还能使得司法判决具有民主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信度。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案例分析1、陪审员薪资问题对于人民陪审员而言,每次担任陪审员需要长时间请假,但是并不会得到相应的太高的薪资。

2016年,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法院出台了颇具开创性的小额诉讼人民陪审员试点制度,设立人民陪审员报酬补贴,为每户家庭每年补贴1000元。

2、陪审员质量问题陪审员的质量非常重要,但是有些陪审员并不具备审判所需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难点所在。

为了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浙江省杭州市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陪审员选拔的工作力度,完善陪审员聘任程序,丰富陪审员的培训内容等。

3、陪审员中立性问题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缺乏中立性、不足的审判经验、重视传统观念而忽略法律规定等问题。

例如,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陪审员曾因性别歧视被要求出庭作出解释。

法院指出,陪审员应当抱持中立态度,不应被社会风气、传统观念等干扰心情。

结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协作,才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

在各级法院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完善陪审员的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使其在司法审判中具体有力,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职权的一项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历经几十年的适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人民陪审制度其实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在司法改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格格不入。

一.我国近现代陪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陪审制度曾有过辉煌的历史,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

”①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其中就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此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②清政府在清朝末年被迫修律时,沈家本、伍延方等人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制度。

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体现了陪审制度的理念。

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执法,与刑事无屈抑,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还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

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

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将这项制度予以改造,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崭新的人民陪审制度。

土地革命时期,省、市、县、区裁判部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和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

军事裁①周静:《析我国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及其构建》,中国法院网()。

②夏庆山:2005年12月30日《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中国法院网()。

判所的陪审员由士兵选举产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2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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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摘要】我国过去对陪审制度重视不够,导致人民陪审员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为此,本文阐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分析陪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索具体完善的对策。

目的在于呼吁社会各界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个宪法的依据,使司法改革与司法民主化能在宪法的轨道内健康有序地进行。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措施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根据案件性质,采取从普通公民中选择并吸收一部分人,暂时赋予他们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审判工作人员的指导、引领下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由于陪审制并不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司法制度,其核心价值的要求与当前中国司法实际不可避免地发生着矛盾和冲突,因此还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和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本应在宪法中加以规范。

而我国1982年修订宪法时却将陪审制度删减了,这就意味着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失去了宪法依据,只能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体现,虽然2004年出台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律,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陪审制度的缺陷,但从位阶的角度看,缺乏根本大法支撑的陪审制度地位仍然不高,人民法
院在实际操作时很容易将其作为一项“锦上添花”的工程来“装扮”,而根本不会在意人民群众正义观能否实现这个核心的问题。

1.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不能体现平民性
《决定》第八条规定: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该条规定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限制较为严格,把一些德高望重的农村长者排除在外。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该是公民普遍应当享有的权利,就如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样,而不应该重重限制层层挑选。

此外,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对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了解不足。

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名额偏少,社会代表性不强的现状。

1.3对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健全
现行法律(包括《决定》)尚未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作出规定。

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奖罚不明。

在管理制度上,各地法院对于陪审员的管理职责、考核评价、使用、奖励、补贴等制度做法不同;缺乏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具体规则。

人民陪审员的称谓对一些人来说仅仅成了一种荣誉。

对于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仅凭感情判案,出现错案,《决定》对人民陪审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管理不完善,人民陪
审员参与审判就不能保证案件质量,缺乏奖励与惩罚就不能促使人民陪审员加强学习,注意形象。

2.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措施
2.1以宪法明确人民陪审制度的地位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曾在1954年和1978年两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使其获得相当高的法律地位,虽然那一时期的政治色彩较浓,但是普通群众的正义观念却是切切实实地融入到了审判活动之中,而且为人民法院所高度重视。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新时期,我们应当结合时代赋予人民陪审制度的新特征,再次将其列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提高其法律地位,使相关立法避免无据可依的尴尬局面。

2.2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
解决人民陪审员来源单一的问题不是法院一己之力可以做好的,应该协调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完成。

一是协调媒体,加大宣传,努力营造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良好氛围。

《决定》虽然已经实施5年多了,但仍有很多人对人民陪审员了解甚少。

为了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应该把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都公诸于众,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更要在平时大张旗鼓的宣传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事迹,让广大群众了解、认可人民陪审员,从而使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够踊跃报名、积极参与。

二是请示汇报,加强领导,努力争取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宽松环境。

一定要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积极向上级法院和人大部门及时请示汇报,将
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德高望重的农民因年龄较大,学历达不到大专,是否可以选任;有没有最大年龄限制等问题)及时汇报给上级机关,以便在第一时间获得领导的指导和支持,免得今后工作因出现违规问题而产生被动局面。

2.3制定更加科学的人民陪审员问责制度
目前法律对陪审员的处分规定较为笼统,操作时难以把握。

笔者认为至少要从四个层面对陪审员的问责进行更加深入和具体规定:一是要明确问责机构,特别是要对农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担任人民陪审员而无从寻求单位处分的情况进行规定;二是要对公务员等有具体职务而利用人民陪审员的身份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处分进行规定;三是要明确防止人民陪审员腐化的监督教育机构和人员;四是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尚不构成犯罪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不仅仅只是一免了事,还应当有更加详细的处分措施。

参考资料:
[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3]杨宇光;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d];湖南大学;2007年
[4]王新明;提高主体素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j];法律适
用;2003年z1期
[5]雷蕾;论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作者单位:鞍山广播电视大学;辽宁鞍山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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