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相关规定汇总
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劳务派遣用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保障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本办法所指用工单位是指校属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或学校机关部门。
第三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坚持“从严控制、总量调控、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坚持“核准在先、使用在后”的原则;坚持“合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人事处作为管理学校劳务派遣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检查各用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代表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我校劳务派遣相关事宜。
第五条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岗位设置及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等事宜。
第三章岗位设置和人员招录第六条用工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事业编制内人员不足,可设置一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劳务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岗位分为管理辅助岗位、专技辅助岗位、科研辅助岗位、特殊工勤岗位四类。
管理辅助岗位:从事管理辅助工作;专技辅助岗位:从事实验技术、档案图情、医技、财务等技术性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从事科研项目(课题)组的辅助性工作;特殊工勤岗位:从事特殊工勤服务,适用于极少数不适合使用服务外包方式用工的工勤岗位。
全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o凡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涉密岗位及具有一定管理权的关键岗位均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后勤、安保、技术支持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一般应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
第七条学校对编外人员的聘用按照“编制总量下按需聘用”的原则,编外人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聘用单位编制空余岗位数。
2024版劳务派遣操作流程及管理规定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劳务派遣操作流程及管理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劳务派遣范围与岗位1.1 派遣岗位及职责1.2 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1.3 派遣员工的岗位职责第二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要求2.1 派遣员工的资格条件2.2 派遣员工的招聘与选拔2.3 派遣员工的培训与考核第三条劳务派遣期限与费用3.1 派遣期限的确定3.2 派遣费用的计算与支付3.3 派遣期间的保险与福利待遇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与义务4.1 派遣企业的招聘与选拔职责4.2 派遣企业的培训与管理职责4.3 派遣企业的合同与法律义务第五条接收企业的责任与义务5.1 接收企业的工作安排与指导职责5.2 接收企业的培训与管理职责5.3 接收企业的合同与法律义务第六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6.1 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6.2 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6.3 派遣员工的职业发展与晋升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7.3 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项处理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8.1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程序8.2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方法8.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与赔偿9.1 违约行为与责任9.2 赔偿金额的计算与支付9.3 违约责任的限制与免除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10.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与期限10.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与赔偿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与时间11.2 合同的变更条件与程序11.3 合同的终止条件与程序第十二条法律法规的适用12.1 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12.2 法律法规的补充与适用12.3 法律法规的更新与通知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3.1 合同附件的名称与内容13.2 补充协议的签订与生效13.3 附件与补充协议的解释顺序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传递与保管14.2 合同的修改与替换1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剩余物资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务派遣范围与岗位1.1 派遣岗位及职责1.2 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中北大学研究生就业派遣须知
中北大学研究生就业派遣须知(请毕业生务必仔细阅读)派遣证是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统一打印发放的。
派遣证书编号是根据毕业证书编号进行编排的,毕业证书发放后才能办理派遣手续。
我校毕业生派遣分为两类,一类是集中派遣,时间由教育厅学生处统一安排,另一类就是小范围的派遣,时间也是由教育厅学生处要求(每月安排一次)的,我校根据交协议的实际情况,一般是15至20个工作日派遣一次。
就业派遣的主要程序及要求如下:1. 11月初下发推荐表、就业协议书。
2. 就业协议每人一式三份,发放时登记协议书编号,每人限一个。
3. 签约程序:(1)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先将个人信息填写准确。
(2)与用人单位协商后,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交用人单位盖章,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也须盖章。
(3)协议书填写完毕并经用人单位盖章后,交研究生就业办盖章确认。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好协议,交学院备案,并由主管人员登记。
(5)协议书经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后随即生效。
4. 派遣前,违约(更改用人单位)的程序:(1)由毕业生提出违约的理由,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违约的证明文件。
(2)毕业生持违约证明和原协议书,到研究生就业办领取新的协议书。
(3)毕业生领取新的协议书后,交学院备案,更改协议书号,并由学院主管人员登记。
5.派遣程序:每年6月初,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交至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6月底或7月初发放毕业证书后,工作人员将就业信息统一录入山西省毕业生管理系统,经学校出具派遣报告说明,上报教育厅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打印并发放派遣证。
6.无工作单位人员的派遣:(1)毕业时没有找到就业单位的同学,可以申请派遣回生源地(当地教育局或人事局),或者派遣至省一级的人才交流中心,不想派遣回原籍的同学可以申请档案留校,但学校最多保留两年。
两年内找到工作的可以申请派遣。
两年后毕业生应和学校主动联系将档案等关系转走,不转走的,学校根据档案信息或派遣数据库信息进行派遣,对毕业生档案的安全、存放等事宜不再负责。
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相关规定汇总
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相关规定汇总附件1: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相关规定汇总一、毕业生生源统计1.各学院要按时按要求做好毕业生生源统计工作,高职毕业生生源统计以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签发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为依据,确保准确无误,不得缺项、漏报、错报。
2.特殊情况的毕业生需要出具如下证明材料:学籍变动(休学、降级、留校察看等)以及调整专业的毕业生,需要出具学校教务部门证明;由外校转入的毕业生,需要出具山东省教育厅批件和原录取学校的招生录取材料原件、复印件。
3.毕业生生源信息与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材料不一致者,以省市招生办公室记录信息为准;如需变更,应出具省市招生办公室证明材料。
4.毕业生生源信息在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毕业生推荐就业毕业生持“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参加学校就业市场和各省、市就业市场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需使用就业推荐表原件,就业协议须经同级省、市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同意后,方可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原则上不得违约。
三、就业方案的上报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就业的,其就业协议书未经学校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网上审核存档,不能进入就业方案库。
其中:毕业生在省内就业且已在网上签约的,其就业信息由网上自动生成,学校负责审核其存档协议书;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到省外就业的,可由其本人录入就业信息,学校负责审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该省接收毕业生要求),也可由学校使用“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功能,审核后直接录入。
2.毕业生多形式就业且不具备签约派遣条件的,按以下方式办理:1)毕业生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含双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2)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毕业生预征入伍的,须提供《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届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4)毕业生与外省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按非派遣省外签约对待,须提供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再填写毕业生灵活方式就业证明);5)申请出国学习的由毕业学校出具证明,出国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出具证明;6)灵活方式就业的,须填写毕业生灵活方式就业证明;7)暂不就业的,写出暂不就业申请;毕业生根据本人实际,登录“信息网”的“毕业生管理专区”,进入“灵活就业申请”栏目,将劳动合同信息、灵活就业信息或暂不就业等信息录入“信息网”,由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按照纸质就业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加盖部门公章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024年派遣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派遣劳务市场秩序,保护派遣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劳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派遣劳务单位、派遣劳务工以及接受派遣劳务的用工单位。
第三条定义1. 派遣劳务单位:依法成立的提供派遣劳务的机构或组织。
2. 派遣劳务工:由派遣劳务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3. 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派遣劳务工进行工作的单位。
第二章派遣劳务单位的条件与义务第四条条件派遣劳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法律规定的资质和经营许可。
2. 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派遣劳务管理部门。
3. 定期对派遣劳务工进行培训,提供相关技能和安全保护知识教育。
第五条义务派遣劳务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劳务工作的内容、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2. 关注派遣劳务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3. 按时向派遣劳务工支付工资,并保证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第三章派遣劳务工的权益与义务第六条权益派遣劳务工享有以下权益:1. 与用工单位享有一样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按照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享受休假、加班费、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
3. 参加职工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第七条义务派遣劳务工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完成工作任务。
2. 主动维护用工单位的利益,不损害用工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派遣劳务单位的规定,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用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八条责任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务工享有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应保护派遣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义务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 确保派遣劳务工的工资、工时、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权益得到保障。
2.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毕业生派遣办法
毕业生派遣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的相关政策,现对毕业生派遣办法做如下说明。
一、协议就业毕业生派遣办法协议就业毕业生按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内容办理派遣。
各种情况派遣办法如下:(一)国有单位直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国有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人事权的,直接派遣到单位,报到证抬头为单位名称;国有单位无人事权但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人事权的,派遣到上级主管部门,报到证抬头为上级主管部门名称,报到证备注栏注明具体工作单位。
(二)国有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的国有单位通过人事代理方式招聘毕业生的,派遣到代理的人才机构,报到证抬头为人事代理机构,报到证备注标注具体工作单位。
(三)非国有单位不接收毕业生档案、户口的毕业生可选择户档回原籍或者办理就业地户档托管。
报到证抬头为原籍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中心,报到证备注为具体工作单位。
(四)省内就业的毕业生到我省市州所属单位工作的,报到证抬头必须开往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备注栏注明具体工作单位,毕业生须到市州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办理转签手续。
二、特殊群体毕业生派遣办法(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回省就业的,毕业时直接派遣到工作单位;跨省就业5月30日前已办完跨省手续的,毕业时直接派遣到工作单位;跨省就业5月30日前未办完跨省手续的,按照生源省统筹方案派遣; 5月30日仍然待就业的,按照生源省统筹方案派遣。
(二)定向、委培生委培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回原委培单位工作,如有特殊情况要求改变就业去向,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于7月中旬由学校报省就业中心审批通过后才能办理改派,打印报到证。
“骨干人才”研究生毕业后,直接派回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区。
“骨干人才”非在职研究生毕业时,在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接收单位的学生,毕业生凭报到证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转签。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人事局•【公布日期】1981.10.04•【文号】[81]教学字048号•【施行日期】1981.10.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8日)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81]教学字048号1981年10月4日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人事局发布)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23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计划1.要切实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发的调配计划。
各级计划、调配部门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
2.在调配派遣过程中,学校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经商得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如调整的人数较多,应同上级计划、调配部门商定另下调整计划。
3.入学时工龄满五年的原是国家职工的学生(指在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工资的),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
如回原单位用非所学或国家急需的专业,仍按调配计划执行。
现役军人学生,毕业后回原部队,专业不对口的,由部队内部调整。
4.已录取为研究生和按规定回原单位,以及因故(退学、休学、开除、疾病等)减少的毕业生人数,地方计划、调配部门要合理酌减有关单位的分配名额,分配人数多的多减,少的少减,边远地区不减。
减少的专业、人数和原因,由学校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二、思想政治工作5.地方调配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宣传、新闻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服从国家分配光荣的社会风尚。
6.学校要在毕业分配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分配教育。
教育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立志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新版2024年劳动协议:派遣性质工作条款详解
新版2024年劳动协议:派遣性质工作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派遣性质工作定义与范围1.1 派遣性质工作的定义1.2 派遣性质工作的范围2.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的责任与义务2.1 派遣单位的义务2.2 被派遣单位的义务2.3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的合作关系3. 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3.1 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3.2 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3.3 派遣员工的工作条件4. 派遣员工的招聘与选拔4.1 派遣员工的招聘渠道4.2 派遣员工的选拔标准4.3 派遣员工的培训与指导5.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5.1 派遣员工的工资结构5.2 派遣员工的奖金制度5.3 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6. 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6.1 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6.2 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制度6.3 派遣员工的加班安排7. 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7.1 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7.2 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7.3 派遣员工的其他福利保障8. 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与评估8.1 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考核8.2 派遣员工的晋升与发展8.3 派遣员工的培训与激励9. 派遣员工的合同解除与终止9.1 派遣员工合同的解除条件9.2 派遣员工合同的终止条件9.3 派遣员工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事项10.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的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途径10.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10.3 争议解决的后果11. 派遣员工的责任与义务11.1 派遣员工的职业道德11.2 派遣员工的工作纪律11.3 派遣员工的法律责任12.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的合作发展与改进12.1 合作发展的目标12.2 合作发展的措施12.3 合作发展的监督与评估13.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的保密协议13.1 保密信息的定义13.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13.3 违反保密协议的后果14.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4.1 合同的适用法律14.2 争议解决的方式14.3 法院管辖权与仲裁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派遣性质工作定义与范围1.1 派遣性质工作的定义派遣性质工作是指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单位的需求,向被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由被派遣单位安排员工在岗位上工作,并由派遣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的一种劳动关系。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普通高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院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学院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招生就业处是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原则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
第七条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八条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实行管理。
第三章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第十条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部署,制定和修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布置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 .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发挥就业创业教研室的作用,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讲座,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和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3 .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就业网的服务功能,加强就业信息传达。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见习规定)
【法规分类号】206004198102【标题】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颁布日期】1981.10.04【实施日期】1981.10.0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普通高等教育【文号】(81)教学字048号【题注】【正文】为了贯彻国务院发〔1981〕23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计划1.要切实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发的调配计划。
各级计划、调配部门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
2.在调配派遣过程中,学校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经商得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如调整的人数较多,应同上级计划、调配部门商定另下调整计划。
3.入学时工龄满五年的原是国家职工的学生(指在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工资的),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
如回原单位用非所学或国家急需的专业,仍按调配计划执行。
现役军人学生,毕业后回原部队,专业不对口的,由部队内部调整。
4.已录取为研究生和按规定回原单位,以及因故(退学、休学、开除、疾病等)减少的毕业生人数,地方计划、调配部门要合理酌减有关单位的分配名额,分配人数多的多减,少的少减,边远地区不减。
减少的专业、人数和原因,由学校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二、思想政治工作5.地方调配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宣传、新闻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服从国家分配光荣的社会风尚。
6.学校要在毕业分配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分配教育。
教育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立志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7.要做好毕业生的鉴定。
鉴定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并允许本人保留不同意见。
8.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
档案要包括政治与业务两个方面。
对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重大问题的学生,在毕业前要做出结论。
大学就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大学就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2.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3.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4. 坚持教育为本,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二章就业指导与服务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为毕业生提供以下服务:1. 开展就业指导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2. 提供就业信息,包括用人单位需求信息、招聘会信息、就业政策等;3. 组织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提供就业咨询、面试技巧培训等服务;4. 协助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包括就业协议签订、户口迁移、档案管理等;5.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后的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包括就业政策、就业形势、职业规划、求职技巧等,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平台,及时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便捷的就业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举办校园招聘会,邀请用人单位来校招聘,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第三章就业协议与就业派遣第八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就业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学籍信息等;2.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等;3. 毕业生就业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4. 用人单位为毕业生提供的待遇、社会保险等;5. 双方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6. 签订日期。
2024年派遣员工的工作条件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派遣员工的工作条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派遣员工的基本条件1.1 派遣员工的年龄要求1.2 派遣员工的学历要求1.3 派遣员工的技能要求第二条派遣员工的工作职责2.1 派遣员工的主要工作内容2.2 派遣员工的加班规定2.3 派遣员工的绩效考核第三条派遣员工的薪资待遇3.1 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3.2 派遣员工的奖金制度3.3 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第四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4.1 派遣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4.2 派遣员工的休息日安排4.3 派遣员工的年假规定第五条派遣员工的培训与发展5.1 派遣员工的岗前培训5.2 派遣员工的在职培训5.3 派遣员工的晋升机会第六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6.1 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6.2 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6.3 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转移第七条派遣员工的劳动争议解决7.1 派遣员工的投诉渠道7.2 派遣员工的争议调解7.3 派遣员工的仲裁诉讼第八条派遣员工的离职规定8.1 派遣员工的提前通知8.2 派遣员工的合同终止8.3 派遣员工的离职手续第九条派遣员工的保密协议9.1 派遣员工的保密内容9.2 派遣员工的保密期限9.3 派遣员工的保密违约责任第十条派遣员工的人事管理10.1 派遣员工的档案管理10.2 派遣员工的考勤管理10.3 派遣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第十一条派遣员工的劳动保护11.1 派遣员工的劳动安全11.2 派遣员工的职业健康11.3 派遣员工的劳动防护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12.1 派遣员工的办公地点12.2 派遣员工的出差安排12.3 派遣员工的通勤方式第十三条派遣员工的企业文化融入13.1 派遣员工的团队建设13.2 派遣员工的员工活动13.3 派遣员工的价值观培养第十四条派遣员工的其他事项14.1 派遣员工的合同续签14.2 派遣员工的岗位调整14.3 派遣员工的紧急联系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派遣员工的基本条件1.1 派遣员工的年龄要求1.1.1 派遣员工年龄应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努力满足国家建设需要,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国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完善的服务,使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专业化。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
其它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的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
第七条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定向培养合同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自筹经费研究生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八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教育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就业政策、形势与就业工作程序全解
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必须由就业单位所 属省、市、县级人事主管部门在“用人单位上级 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盖章,或具有省或市人事主 管部门盖章的接收函方可列入就业计划(在生源 地就业的毕业生可以不交接收函)。这里所指的 “接收函”可以是有人事权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在协议书上直接盖章;也可以是单位所在城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接收函;或通过政府人事 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为中介所开出的接收函。 毕业生需在6月2日前把接收函送交学校就业指导 中心,否则,其就业方案仍自动生成为“回生源 地未就业”。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 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开展 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相关政策及要求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和《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暂行办法》,对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毕业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对于授予结业证书的学生,学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其中,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结业生派遣,其户口、档案按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办法处理;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就业部门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四条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派遣资格,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其中中途退学且未间断学业的研究生,可降一个学历层次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定向生、委培生毕业时按定向、委培合同(协议)就业。
学校不为其办理就业推荐、签约等相关手续,毕业时派遣到原定向、委培单位。
若因特殊原因,定向生、委培生在校期间与原单位解除关系的,由本人自行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或自谋职业。
第六条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并已列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本科毕业生,学校不再为其推荐就业,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报考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学位及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信息告知用人单位。
因隐瞒上述情况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录取前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须办理解约手续,否则将按就业协议派往签约单位。
第七条台港澳侨的毕业生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毕业生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须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凭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到用人单位报到。
具体办法参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凡需跨年度调整毕业时间的应届生(延期毕业和提前毕业),应在上报就业建议方案之前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教育管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暂行规定
{教育管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暂行规定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派遣暂行管理规定(三篇)
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工作,维护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工作与用工单位的良好协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工人以及派遣单位。
第三条派遣工作是指用工单位将自己养成的而受雇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劳动间接继续派遣的方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行为。
第四条派遣工人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的工人同等的劳动权益,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用工单位不得以派遣工作形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对派遣工人的权益采取歧视性待遇。
第六条派遣单位应当与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双方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第七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工人购买社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和其他合理福利待遇,保障派遣工人的权益。
第二章派遣工人的权益第八条派遣工人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的工人同等的待遇,用工单位不得歧视派遣工人,对派遣工人享有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应当给予充分保障。
第九条派遣工人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应当为派遣工人提供合理服务,并维护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派遣工人享有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的权益,超过两年仍在同一用工单位工作的派遣工人,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派遣工人在工作期间享有与用工单位其他工人一样的工作条件、待遇以及劳动保护等权益,不得受到任何不公平对待。
第十二条派遣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劳动时间、休假、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等方面与派遣工人签订明确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派遣单位的义务第十三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工人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第十四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工人提供工作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提高派遣工人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第十五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与派遣工人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了解派遣工作情况,并向用工单位提供派遣工人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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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相关规定汇总
一、毕业生生源统计
1.各学院要按时按要求做好毕业生生源统计工作,高职毕业生生源统计以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签发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为依据,确保准确无误,不得缺项、漏报、错报。
2.特殊情况的毕业生需要出具如下证明材料:学籍变动(休学、降级、留校察看等)以及调整专业的毕业生,需要出具学校教务部门证明;由外校转入的毕业生,需要出具省教育厅批件和原录取学校的招生录取材料原件、复印件。
3.毕业生生源信息与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材料不一致者,以省市招生办公室记录信息为准;如需变更,应出具省市招生办公室证明材料。
4.毕业生生源信息在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毕业生推荐就业
毕业生持“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参加学校就业市场和各省、市就业市场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需使用就业推荐表原件,就业协议须经同级省、市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同意后,方可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原则上不得违约。
三、就业方案的上报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就业的,其就业协议书未经学校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网上审核存档,不能进入就业方案库。
其中:毕业生在省就业且已在网上签约的,其就业信息由网上自动生成,学校负责审核其
存档协议书;
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到省外就业的,可由其本人录入就业信息,学校负责审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该省接收毕业生要求),也可由学校使用“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功能,审核后直接录入。
2.毕业生多形式就业且不具备签约派遣条件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毕业生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含双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毕业生预征入伍的,须提供《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届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4)毕业生与外省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按非派遣省外签约对待,须提供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再填写毕业生灵活方式就业证明);
5)申请出国学习的由毕业学校出具证明,出国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出具证明;
6)灵活方式就业的,须填写毕业生灵活方式就业证明;
7)暂不就业的,写出暂不就业申请;
毕业生根据本人实际,登录“信息网”的“毕业生管理专区”,进入“灵活就业申请”栏目,将劳动合同信息、灵活就业信息或暂不就业等信息录入“信息网”,由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按照纸质就业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加盖部门公章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各学院在上报就业方案时,要按要求认真审核各项就业证明材料,严格按规定录入信息,不得漏项、缺项,更不准虚报、瞒报。
对伪造就业证明材料的学院,一经查实,将在全校围予以通报,并按照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考核奖惩办法执行。
四、就业派遣与档案转递原则
1.在学校锁定就业方案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前上交就业协议书存档成功的毕业生,由学校负责统一办理派遣手续,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用人单位,档案转至就业协议书指定的档案转寄地址。
2.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省生源毕业生,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所在市人事局,其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市人事局(其中、要求至区、县级市人事部门);
3.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外省生源毕业生,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省(市、自治区)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其档案原则上寄送到省级毕业生主管部门,生源省份就业主管部门对学校有特殊要求的学校会按要求寄送(其中、、、、、等省份签发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4.录取专升本确定就读的毕业生不签发《就业报到证》,其档案转至录取院校。
在学校锁定就业方案前确定专升本不去就读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毕业生按照前三项情况办理。
5.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学校暂不派遣,可回家休假治病,一年治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并列入该年度就业方案;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上岗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由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毕业生退回学校。
6.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以毕业生身份联系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事实,如果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学校可将其列入就业方案,《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必须注明“结业生”字样;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学校将其就业方案列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档案、户籍关系,一并转回生源所在地。
以上就业信息均由网上自动生成。
就业方案在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后不再调整。
签发《就业报到证》期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签约工作照常进行。
五、毕业生档案查询
1.毕业生在毕业报到三个月务必查收个人档案。
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到就业协议书上写明的档案转递部门查询个人档案情况;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到就业报到部门查询档案。
2.次年可登陆学校就业进行档案查询
六、《就业报到证》的发放
1.学校就业方案通过审核后,从上级就业主管部门领取学校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
各学院按照应届就业的毕业生数量(不包括录取专升本就读的毕业生)从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领取《就业报到证》,并填写领取记录。
2.各学院要安排专人认真负责《就业报到证》领取、管理与发放,对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要正确引导、严格要求、热情服务。
3.各学院就业办常务副主任有责任认真审核毕业生资格,确定无任何问题后,再将《就业报到证》发放到毕业生手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咨询处理办法,或将《就业报到证》直接送回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再视情况妥善处理。
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扣留、延缓发放《就业报到证》。
4.《就业报到证》发放具体要求:
《就业报到证》分为上下两联,其中上联(蓝色)为《就业报到证》正本,确保发放给毕业生本人,由毕业生本人持《就业报到证》正本到有关部门报到;下联为白
色,为《就业报到证》副本,要求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各学院毕业生档案整理人员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副本入档正确。
●毕业生亲自领取《就业报到证》正本并填写领取记录,不得代领代签,各学院将领取记录存档。
●毕业生在领取《就业报到证》时务必认真核实各项信息,如果发现、性别、报到单位名称等信息有错误,应马上到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申明,以便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在就业方案中确认专升本升学的毕业生,没有《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所报考学校报到。
6.结业生发给《就业报到证》,但须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注明“结业生”字样,并到省就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7.毕业生离校后,要严格按照《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报到手续,超过报到时间未及时办理报到手续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向报到部门解释,学校无法更改报到日期。
8.《就业报到证》一旦丢失,要自档案中找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副本,及时在地级市(或市以上)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挂失(提供报到证编号)。
个人写出补办申请,由学校出具证明信,尽快持报纸原件、《就业报到证》副本、个人申请和学校证明信及时到省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丢失补办年限为毕业后两年。
逾期省就业主管部门不予补办。
七、毕业生报到及注意事项
1.毕业生离校后要在《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到用人单位或就业主管部门报到。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去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不再为其办理报到、改派等相关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或就业主管部门报到造成毕业生就业权益损失的,其责任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2.毕业生报到后因不服从单位安排或因个人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再负责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3.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毕业生应详细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容。
八、毕业离校后的相关就业规定
1.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择业期为二年。
择业期落实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网上签约手续,由用人单位到同级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毕业时就业类型为灵活就业方式的毕业生于毕业当年12月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通过信息网将劳动合同信息予以录入,并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回学校存档。
超过择业期的,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毕业生的就业派遣手续,毕业生的各种关系转入人才市场,通过招聘就业。
2.离校时《就业报到证》已签发到签约就业单位需调整改派(解约回生源地和解约后再签约)的毕业生,须在8月15日以后到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调整改派期截止次年6月底,逾期后按工作调动办理。
3.录取专升本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不再继续学习的,应于12月15日之前将个人不就读申请、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院校(校本部)教务部门出具的没有该生学籍的证明(加盖校本部教务处公章),一并交回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报经学校批准后形成学校正式文件,于12月底前到省级就业主管部门补办派遣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4.毕业离校后需要学校再推荐就业的毕业生,7月6日前到所在学院就业办公室登记,统一上报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以便再推荐就业。
参考文件:
1. 《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发放管理办法》
2. 《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管理办法》
3. 《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