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本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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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手册》等手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手册》等手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专科医师规范化
培养手册》等手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7.12.24
•【字号】
•【施行日期】2007.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手
册》等手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医疗机构及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地:
为规范和加强对本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根据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全科医学科医师培训细则》及《专科医师登记手册》,我局组织专家编制了《上海市全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细则》、《上海市全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手册(临床医学培训篇)(临床医学培训考核录)》、《上海市全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手册(社区卫生服务培训篇)(社区卫生服务考核录)》等手册,现向培训基地各下发一套各1本。

手册的电子版本将在卫生局网页()和上海继续医学教育网页()上公布,可自行下载。

请有关部门及培训基地,按照上述标准要求,加强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精心组织制订并实施培养计划,保证培养质量。

在使用和操作过程中,如发现有待调整内容,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不断修订完善。

上海市卫生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我局将于今年启动新一轮医学领先学科建设计划。

新一轮的医学领先学科建设计划将分年度在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选拔和建设30个重点学科,在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选拔和建设30个重点专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拔和建设40个重点社区项目。

现将《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具体申报日期及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上海市卫生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2.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招标指南3.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上海市卫生局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和发展上海医学的学科、人才优势,提升上海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2010年将上海建成亚洲一流医疗中心城市”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旨在“九五”医学领先专业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

根据“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突出社区”的原则,从本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中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作为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进行建设。

第三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分层次、分类型择优立项,经3年的重点扶持和建设,造就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

第四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原则;(二)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兼顾布局的原则;(三)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团结协作的原则。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沪卫医政[2011]094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11〕094号)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 2011〕95号)精神,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对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本市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试点工作只针对第一执业地点和申请的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皆为本市医疗机构的情况。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本市国际医学园区建设与发展,鼓励在上海国际医学园区(位于浦东新区)和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位于闵行区)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医师多点执业。

鼓励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试点中要加强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医师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点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关于公布第一批专科医师培训基地

关于公布第一批专科医师培训基地
2、培训管理不到位,培训资料不建全。
-5-
注:带“√”号者为达标;带“*”号者为基本达标,半年后复评。
医院
专科代码
专科名称
评审结果
P15
医学检验科

P16
临床病理科
*
部分设备不全。
存在问题及建议
P17
口腔科

P01
P02
P03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
P04

P06
P11
P13
P14
P15
汕头大学精神中心 p10
p17
口腔科

p18
全科医学科

管理

P18
全科医学科
*
管理
*
p01
内科

p03
妇产科

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
p06
神经内科
*
p09
耳鼻咽喉科
*
p12
康复医学科

p13
麻醉科

存在问题及建议 1、申报数据与实地评审情况不符,如病例病种数等; 2、基础训练不到位、不规范。
1、师资不足,骨干教师缺带教经验; 2、无培养住院医师经历,缺乏培训工作相关资料。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管理
1、职能科室无专职人员,管理人员对培训内容及过程不熟悉;
*
2、培训制度不健全;
3、培训资料欠完整。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P03
妇产科
P04
儿科
管理
P03
妇产科
P04
儿科
管理
P17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专科医师的培养质量和专业素质,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专科常见疾病和部分疑难病症诊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工作,具备一定教学和科研能力,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已在各级医疗机构就业的医师,进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上海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毕教委)全面负责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和协调工作,并对培训进行监督评估。

各医学院校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学院校毕教委)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毕教委),负责落实本单位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市毕教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并委托上海市医师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医学院校协助市毕教委管理协调本校各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并为培训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论证设置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起草制定各科培训细则和考核办法等,并经市毕教委审定后发布。

上海市医师协会成立各培训学科专家组,负责本学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指导。

第七条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当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

市毕教委应从严遴选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所在学科应当为本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市毕教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对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定期抽查督导,并实行动态管理。

相关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另行制定。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大学及其附属医院、局属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沪卫科教〔2004〕29号),我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水平与绩效优先,兼顾单位与学科布局”的原则,对申报医学重点学科(专科)的项目进行了评审。

本次评审共收到三级医院和市防治站所申报重点学科95项,共收到二级医院和区、县防治站所申报重点专科87项,经组织专家书面预审和进行擂台评审,根据专家投票结果,经上海市卫生系统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确定30个学科列入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见附件1),30个专科列入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见附件2)。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经费为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

重点学科每个项目市卫生局资助100万元(地方部门预算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与市卫生局进行1:1的经费匹配;中央、部队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与市卫生局进行1:1:1的经费匹配);重点专科每个项目市卫生局资助40万元,由项目所在单位、区县卫生局以不少于1:1:1的比例与市卫生局资助经费进行相应匹配。

请各有关单位加强对本单位重点学科(专科)的管理和支持力度,确保按既定目标实施,并按我局有关规定定期汇报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1.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名单2.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名单市卫生局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名单┏━━┯━━━━━━━━━━━━━━━━━━━━┯━━━━━━━┯━━━┓┃序号│单位│学科│负责人┃┠──┼────────────────────┼───────┼───┨┃1│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肾脏内科│陈楠┃┠──┼────────────────────┼───────┼───┨┃2│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儿童保健科│沈晓明┃┠──┼────────────────────┼───────┼───┨┃3│上海市血液中心│安全输血学科│刘达庄┃┠──┼────────────────────┼───────┼───┨┃4│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临床病理科│施达仁┃┠──┼────────────────────┼───────┼───┨┃5│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胃肠肿瘤科│朱正纲┃┠──┼────────────────────┼───────┼───┨┃6│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新生儿内科│陈超┃┃│││XXX┃┠──┼────────────────────┼───────┼───┨┃7│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烧伤外科│夏照帆┃┠──┼────────────────────┼───────┼───┨┃8│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传染病科│翁心华┃┃│││巫善明┃┠──┼────────────────────┼───────┼───┨┃9│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头颈肿瘤科│周梁┃┠──┼────────────────────┼───────┼───┨┃10│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检验科│吕元┃┠──┼────────────────────┼───────┼───┨┃11│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神经内科│洪震┃┠──┼────────────────────┼───────┼───┨┃12│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夏术阶┃┠──┼────────────────────┼───────┼───┨┃13│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呼吸内科│白春学┃┠──┼────────────────────┼───────┼───┨┃14│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急救医学科│杨兴易┃┠──┼────────────────────┼───────┼───┨┃15│上海市华东医院│老年医学科│王传馥┃┠──┼────────────────────┼───────┼───┨┃16│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妇产科│丰有吉┃┠──┼────────────────────┼───────┼───┨┃17│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护理学科│施雁┃┠──┼────────────────────┼───────┼───┨┃18│上海市胸科医院│胸外科│陈文虎┃┠──┼────────────────────┼───────┼───┨┃19│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介入影像科│王建华┃┠──┼────────────────────┼───────┼───┨┃20│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胰腺病学科│李兆申┃┠──┼────────────────────┼───────┼───┨┃21│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小儿血液肿瘤科│顾龙君┃┠──┼────────────────────┼───────┼───┨┃22│上海市肺科医院│胸外科│丁嘉安┃┠──┼────────────────────┼───────┼───┨┃23│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介入影像科│李明华┃┠──┼────────────────────┼───────┼───┨┃24│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医院│中医妇科│朱南┃┃│││孙孟炜┃┠──┼────────────────────┼───────┼───┨┃25│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粘膜│周曾同┃┃││病学科│┃┠──┼────────────────────┼───────┼───┨┃26│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中西医结合心血│严世芸┃┃││管学科│蒋梅先┃┠──┼────────────────────┼───────┼───┨┃27│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中医骨伤科│施杞┃┠──┼────────────────────┼───────┼───┨┃28│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分中心│预防精神医学科│朱紫青┃┠──┼────────────────────┼───────┼───┨┃29│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原微生物学科│卢伟┃┠──┼────────────────────┼───────┼───┨┃30│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营养卫生学科│蔡威┃┗━━┷━━━━━━━━━━━━━━━━━━━━┷━━━━━━━┷━━━┛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名单┏━━┯━━━━━━━━━━━━━━┯━━━━━━━━━━━┯━━━┓┃序号│单位│学科│负责人┃┠──┼──────────────┼───────────┼───┨┃1│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耳鼻喉科│陈文文┃┠──┼──────────────┼───────────┼───┨┃2│黄浦区中心医院│石氏伤科│石仰山┃┠──┼──────────────┼───────────┼───┨┃3│上海市东方医院│心力衰竭专科│刘中民┃┠──┼──────────────┼───────────┼───┨┃4│吴淞中心医院│手外科│周礼荣┃┠──┼──────────────┼───────────┼───┨┃5│浦东新区浦南医院│神经外科│刘卫东┃┠──┼──────────────┼───────────┼───┨┃6│解放军四五五医院│胆道外科│蔡珍福┃┠──┼──────────────┼───────────┼───┨┃7│杨浦区中心医院│职业病科│匡兴亚┃┠──┼──────────────┼───────────┼───┨┃8│杨浦区中心医院│妇产科│程忠平┃┠──┼──────────────┼───────────┼───┨┃9│上海市东方医院│口腔种植修复专科│黄远亮┃┠──┼──────────────┼───────────┼───┨┃10│解放军八五医院│肾脏内科│张景红┃┠──┼──────────────┼───────────┼───┨┃11│静安区中心医院│消化内科│王虹┃┠──┼──────────────┼───────────┼───┨┃12│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中西医结合肝病专科│陈建杰┃┠──┼──────────────┼───────────┼───┨┃13│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脉管病专科│奚九一┃┠──┼──────────────┼───────────┼───┨┃14│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烧伤疤痕科│吴志宏┃┠──┼──────────────┼───────────┼───┨┃15│普陀区人民医院│呼吸内科│杭晶卿┃┠──┼──────────────┼───────────┼───┨┃16│普陀区中心医院│中医肿瘤专科│范忠泽┃┠──┼──────────────┼───────────┼───┨┃17│宝山区中心医院│眼科│陆豪┃┠──┼──────────────┼───────────┼───┨┃18│普陀区中心医院│急救科│孙仲伦┃┠──┼──────────────┼───────────┼───┨┃19│解放军八五医院分院│肝脏病专科│陈成伟┃┠──┼──────────────┼───────────┼───┨┃20│长宁区同仁医院│介入诊疗科│茅爱武┃┠──┼──────────────┼───────────┼───┨┃21│杨浦区中心医院│骨科│涂意辉┃┠──┼──────────────┼───────────┼───┨┃22│南汇区周浦医院│脊柱外科│王子平┃┠──┼──────────────┼───────────┼───┨┃23│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何家扬┃┠──┼──────────────┼───────────┼───┨┃24│闸北区中心医院│胰腺炎专科│陆仁达┃┠──┼──────────────┼───────────┼───┨┃25│长宁区中心医院│影像诊疗专科│杨军┃┠──┼──────────────┼───────────┼───┨┃26│普陀区中心医院│心血管内科│金惠根┃┠──┼──────────────┼───────────┼───┨┃27│吴淞中心医院│检验科│赵虎┃┠──┼──────────────┼───────────┼───┨┃28│徐汇区中心医院│心律失常与体内药物分析│任建英┃┃│││余琛┃┠──┼──────────────┼───────────┼───┨┃29│卢湾区中心医院│检验科│项明洁┃┠──┼──────────────┼───────────┼───┨┃30│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类风湿关节炎专科│何东仪┃┗━━┷━━━━━━━━━━━━━━┷━━━━━━━━━━━┷━━━┛。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认定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第一批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认定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第一批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认定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第一批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沪卫科教[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认定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第一批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的通知(沪卫科教〔2007〕6号)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全科医师较大规模规范化培养的需要,我局决定建设一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临床基地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社区基地(以下分别简称“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

根据各医院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申报,我局组织本市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了现场评估。

根据《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沪卫科教〔2003〕8号)和专家评估意见及申报单位的整改情况,经研究决定,认定中山医院等三家医院为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第一批临床基地,黄浦区老西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第一批社区基地。

各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要加强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工作的领导,不断改善全科医学教学条件,提高全科医学教学水平。

市卫生局将定期对各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的建设及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的实际需要,市卫生局将进一步增加建设和认定若干个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请有关单位按照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的基本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第一批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名单二○○七年二月七日附件: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第一批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名单┌────┬────────┬───────────────────────────┐│类别│序号│单位│├────┼────────┼───────────────────────────┤│临床基│1│中山医院││地├────────┼───────────────────────────┤││2│仁济医院││├────────┼───────────────────────────┤││3│新华医院│├────┼────────┼───────────────────────────┤│社区基│1│黄浦区老西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2│卢湾区瑞金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徐汇区华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静安区石门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静安区曹家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长宁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普陀区长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闸北区彭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虹口区曲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虹口区广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杨浦区四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宝山区友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闵行区江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浦东新区潍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金山区石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9.19
•【字号】沪卫科教〔2023〕27号
•【施行日期】2023.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
化培训招录计划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上海市医师协会,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中心:
根据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岗位需求和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培训能力情况,我委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见附件),计划招录总人数为1315名。

请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专科医师招录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承担培训任务医院的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认真做好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工作。

培训基地所在科室录用的培训对象须全部纳入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9月19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09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和优秀学员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09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和优秀学员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09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和优秀学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0.06.10
•【字号】沪卫中医[2010]027号
•【施行日期】2010.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09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和优秀学员名单的通知
(沪卫中医〔2010〕027号)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计划》的部署,我局于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开展了两期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通过对参学人员理论学习、临床轮转、社区实践三个阶段学习情况的考核,现认定吴殷夏等121名同志为上海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学员,酒小波等12名同志为上海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优秀学员,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各区县继续高度重视社区中医药工作,积极开展社区中医药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附件:上海市2009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和优秀学员名单
二○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全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细则

上海市全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细则

上海市全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细则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二〇〇七年七月上海市全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细则全科医学又称家庭医学(General Practice/Family Medicine),正式建立于20世纪60年代,是一个面向社区与家庭,整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以及人文社会学科相关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临床二级专业学科;其范围涵盖了各种年龄、性别、各个器官系统的各类健康问题/疾病。

经过该专业培训出来的全科医生主要工作在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以人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整体健康的维护与促进为方向的长期负责式照顾,并将个体与群体健康照顾融为一体。

一、培养目标通过全科专科医师教育,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良好专业素质、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协调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合格全科医生,并成为社区卫生服务的骨干。

通过培训全科医师应具备:1、掌握全科医学思维方式与诊疗策略,能向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的新型医疗服务模式。

2、具有扎实的临床基本技能,掌握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3、善于进行团队合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沟通能力,制定并开展“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计划。

4、掌握全科/家庭医学的科研方法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水平。

二、培养方法全科医学专科医师培养时间为3年。

培训内容分三个部分,即全科医学相关理论、临床科室轮转、社区实习。

全科医学相关理论学习,时间为2个月;采取集中与分散,讲座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临床科室轮转时间为26个月。

在轮转期间,学员参加“临床培训基地”中的主要临床三级科室和相关科室的医疗工作,进行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同时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相关管理制度依照临床实习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此外,在医院轮转期间,每周安排不少于半天的集中学习,以讲座、教学研讨会与案例讨论等方式,学习全科医学相关问题与相关学科新进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我局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我局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我局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2.02.09•【字号】沪卫法[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我局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2002]1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医学院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的通知》(沪委办〔2001〕15号)要求,我局对2001年10月31日前制定的630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措施进行了清理。

依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卫生行政管理的实际,决定废止下列97件规范性文件。

1、印发《关于本市尸体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卫医管(79)1号];2、关于加强尸体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81)4号];3、关于加强肿瘤新病例报告的通知[沪卫医政(81)19号];4、关于加强医院对恶性肿瘤新发病例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83)6号];5、关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沪卫医政(85)92号];6、关于执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87)64号];7、印发《关于加强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87)69号];8、关于做好增设晚期肿瘤病床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88)58号];9、转发《上海市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医政(89)5号];10、关于加强区、县献血办公室建设的意见[沪卫医政(89)9号];11、关于贯彻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暂行办法的意见[沪卫医政(89)19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民献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89)83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院防止院内感染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卫医政(90)52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医院支援郊县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92)9号];15、关于下发《1991-2000年上海市防盲和初级眼保健工作规划》等文件的通知[沪卫医政(92)50号];16、市卫生局、市高教局关于本市高校外国留学生在沪就医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卫医政(93)59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郊县肿瘤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93)73号];18、关于下发“2000年上海市口腔卫生保健规划目标(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94)35号];19、关于转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标(94)35号];20、关于加强本市血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95)15号];21、关于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6)5号];22、关于填写输血反应卡(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96)44号];23、关于印发《上海市义诊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6)47号];24、关于加强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沪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献血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96)69号];25、关于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97)39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卫生部(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药械(90)19号];27、关于新配置医用氧舱规定的通知[沪卫药械(97)71号];28、关于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医院医疗治安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58号];29、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卫生局关于对判刑的、患有传染性麻风病的罪犯管押、改造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卫医防(1979)26号];30、市卫生局、公安局印发《关于加强公共浴室卫生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防疫(87)19号];31、关于下发《上海市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治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工卫(90)19号];32、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对违反规定单位实施会同处罚的意见[沪卫工卫(90)22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爱滋病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防疫(90)42号];34、关于出国人员体检统一归口问题的通知[沪卫防疫(90)68号];35、关于下发《上海市救灾期间卫生防病预案》的通知[沪卫防疫(91)74号];36、上海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高教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3)63号];37、关于市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全市“三病”防治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4)44号];38、转发卫生部《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象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沪卫防(94)50号];39、关于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防(94)102号];40、关于下发《上海市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审核程序》等三个程序的通知[沪卫防(95)08号];41、关于实行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报告制度的通知[沪卫防(95)71号];42、关于食品从业人员检测“两对半”结果判断标准[沪卫防(95)107号];43、关于对含碘保健品(食品、药品)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6)3号];44、关于下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6)42号];45、关于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6)46号];46、关于下发上海市地方标准《醉制泥螺卫生要求》的通知[沪卫防(96)60号];47、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6)72号];48、关于下发《上海市碘缺乏病防治监测实施方案》[沪卫防(96)82号];49、关于在本市贯彻执行《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6)84号];50、关于贯彻《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等四个国家标准的通知[沪卫防(97)30号];51、关于贯彻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7)80号];52、《上海市青少年儿童验光配镜管理暂行规定》[沪卫防(97)112号];53、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标准《色拉卫生标准》的通知[沪卫防(97)119号];54、关于开展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单位自测人员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7)124号];55、关于下发《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统一使用“上海市熟食送货单”规定》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7号];56、关于转发上海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生鱼片卫生标准》”等三个地方标准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9号];57、关于加强大型超市、超市连锁店非专间方式销售熟食卤味卫生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19号];58、关于下发上海市蚊香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39号];59、关于下发《外埠化妆品登记注册办法》的通知[沪卫卫监(1999)18号];60、关于统一医疗单位冬令膏方门诊收费标准的规定[沪卫中医(89)38号];61、关于本市中医医院建立上下级业务挂钩关系的意见[沪卫中医(91)49号];62、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医疗协作中心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中医(93)17号];63、关于加强中医坐堂行医管理的规定[沪卫中医(90)1号];64、关于加强中医坐堂行医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沪卫中医(90)13号];65、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医专科(专病)医疗协作中心建设的意见[沪卫中医(95)2号];66、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医疗协作中心验收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96)15号];67、关于加强胎盘收集管理的通知[沪卫革医(72)36号];68、本市限制开展人工授精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儿(89)2号];69、对仁济医院等单位申请继续开展人工授精工作的批复[沪卫妇儿(90)3号];70、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加强全市妇幼卫生工作的几点意见[沪卫妇儿(91)9号];71、关于《上海市卫生系统行政复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卫法(91)5号];72、关于下发《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试行)的说明》的通知[沪卫法(92)9号];73、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95)7号];74、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上海市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96)17号];75、关于重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需要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的通知[沪卫法(92)6号];76、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沪卫人(58)28号];77、关于印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成绩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沪卫人(79)305号];78、关于高级卫生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评定程序意见的通知[沪卫人(82)15号];79、关于印发工厂主管医师工作职责和任务(试行)的通知[沪卫人(82)252号];80、关于本市电大第一期医学专修班毕业学员见习期满考核定职的意见[沪卫人(82)366号];81、关于各类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沪卫人(88)244号];82、关于本市农村、里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人(91)192号];83、上海市编委、市卫生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各级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比例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人(90)403号];84、上海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医疗卫生单位对职业中专班毕业生实行聘用合同制的通知[沪卫人(92)102号];85、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若干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卫人(94)121号];86、关于一九九五年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卫人(95)49号];87、关于一九九六年本市卫生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人(96)93号];88、关于印发《关于1999年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卫人(99)95号];89、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卫人(99)194号];90、关于调整本市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95)36号、沪价行(95)191号];91、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卫收(98)12号、沪价行(98)157号];92、关于建立局党委领导与基层单位主要领导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党组(94)字9号];93、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党组(94)字13号];9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干部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党组(95)字32号];95、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系统全面建设“凝聚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党组(95)字46号];96、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到各级党(干)校讲课报酬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党组(96)字27号];97、关于上海市卫生局系统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的决定[沪卫党组(96)字42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新一轮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新一轮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新一轮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沪卫科教[2012]012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新一轮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名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2〕01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县医疗卫生单位学科建设工作,提升区域卫生的软实力,市卫生局开展了新一轮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评选工作。

全市共收到医学重点专科申报87项,根据“水平与绩效优先、兼顾单位和学科布局”的原则进行评审,特别对5+3+1的医院在同等绩效下予以优先支持。

经专家初审与复审,最终确定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医学检验科等42个专科列入新一轮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A类),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消化内科等21个专科新一轮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B类)。

列入A类建设计划的重点专科建设启动经费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由区财政予以资助。

列入B类建设计划的专科作为市重点建设培育项目,建设经费为50-100万元,可由区财政和专科所在医院予以共同资助。

市卫生局将采取后跟踪、后评估、后资助方式对重点专科建设给予有效支撑,并在人才梯队建设、市局级研究课题立项与成果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请重点专科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主动落实建设计划,确保按既定目标重点实施。

市卫生局将定期对重点专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督导与反馈,有效促进本市区域卫生重点专科建设,力争出成果、出人才、出成效。

附件:1.新一轮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名单(A类)2.新一轮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名单(B类)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附件1:附件2:。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沪卫计委科教〔2013〕01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沪卫计委科教〔2013〕015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高等学校、中福会、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为保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有效开展,逐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质量保障体系,本委决定成立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论证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的认定、调整;评议、审定各学科专家组制定的培训细则和考核办法;负责对专科医师培训及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组织对培训医院进行定期抽查督导,参与培训质量评估;指导、督促、协调各学科专家组的工作,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并协助解决;负责向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部门反映各学科专家组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提议,主任、副主任以及主任指定的相关委员参加,分析研究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交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经验,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附件: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7月1日附件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任:李宏为上海市政府医改顾问专家、瑞金医院普外科教授副主任:桂永浩复旦大学副校长章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副院长徐国彤同济大学医学院院长孙颖浩第二军医大学校长陆惠华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中心特聘专家组组长、仁济医院内科教授郑民华瑞金医院副院长外科教授丰有吉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妇产科教授黄国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院长、儿科教授委员:周新第一人民医院呼吸内科(呼吸内科专家组组长)王健民长海医院血液内科(血液内科专家组组长)徐沪济长征医院风湿免疫科(风湿免疫科专家组组长)缪晓辉长征医院感染科(感染科专家组组长)吴宗贵长征医院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内科专家组组长)丁小强中山医院肾脏内科(肾脏内科专家组组长)宁光瑞金医院内分泌科(内分泌科专家组组长)王兴鹏第一人民医院消化内科(消化内科专家组组长)秦新裕中山医院普外科(普外科专家组组长)朱世辉长海医院烧伤外科(烧伤外科专家组组长)黄翼然仁济医院泌尿外科(泌尿外科专家组组长)王春生中山医院胸心外科(胸心外科专家组组长)徐志飞长征医院胸外科(胸外科专家组组长)袁文长征医院骨科(骨科专家组组长)毛颖华山医院神经外科(神经外科专家组组长)李青峰第九人民医院整形外科(整形外科专家组组长)胡超苏肿瘤医院肿瘤放射治疗科(肿瘤放射治疗外科专家组组长)樊嘉中山医院肿瘤外科(肿瘤外科专家组组长)李进肿瘤医院肿瘤内科(肿瘤内科专家组组长)俞卓伟华东医院老年医学科(老年医学科专家组组长)吴文源同济医院精神医学科(精神科专家组组长)段涛第一妇婴保健院妇产科(妇产科专家组组长)于布为瑞金医院麻醉科(麻醉科专家组组长)张永信华山医院感染科专科医师联席会议办公室特聘顾问名单周良辅工程院院士,华山医院神经外科戴尅戎工程院院士,第九人民医院骨科陈赛娟工程院院士,瑞金医院血液内科葛均波中科院院士,中山医院心内科专科医师联席会议办公室特聘专家组名单徐晓璐长海医院内科蔡端华山医院普外科华英瑞金医院儿科王来根长征医院外科秘书:周蓉上海市卫生局科教处副调研员田红上海市医师协会副秘书长卢清复旦大学医管处副处长汤磊交通大学医学院医管处副处长丁国伟同济大学医管处副处长商舰第二军医大学临管处参谋许淼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中心负责人。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本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本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本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专
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沪卫科教[2009]012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本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专家名单
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9〕01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级医疗机构:
为做好本市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保证本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工作的科学、公平、公正,市卫生局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建立本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专家库。

经各单位推荐和医学会审核,我局同意戚文航等238名同志为上海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专家。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本市专科专家名单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附件:。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过程管理,提高临床实践的培训质量,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方案》和《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临床培训基地”)是指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主要负责实施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实践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临床培训基地应当将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整体框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专业基地、轮转科室四级组织管理体系和专家指导委员会中加入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工作职责,推动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应将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并将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和工作量,作为增加专职管理人员配置的依据。

第五条临床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沟通和反馈。

临床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每月应向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培训对象的出勤情况、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成绩,并对培训对象的每月绩效发放提供建议。

在临床培训基地期间,培训对象的培训档案(考勤、各种考核资料等)由临床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统一整理和保管,培训对象在完成临床实践培训后,所有原始资料均交由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部门统一归档。

第六条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轮转应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管理体系,并设置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全面落实轮转科室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任务。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过程管理,提高临床实践的培训质量,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方案》和《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临床培训基地”)是指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主要负责实施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实践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临床培训基地应当将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整体框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专业基地、轮转科室四级组织管理体系和专家指导委员会中加入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工作职责,推动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应将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并将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和工作量,作为增加专职管理人员配置的依据。

第五条临床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沟通和反馈。

临床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每月应向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培训对象的出勤情况、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成绩,并对培训对象的每月绩效发放提供建议。

在临床培训基地期间,培训对象的培训档案(考勤、各种考核资料等)由临床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统一整理和保管,培训对象在完成临床实践培训后,所有原始资料均交由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部门统一归档。

第六条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轮转应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管理体系,并设置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全面落实轮转科室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任务。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大学医学院: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技能水平,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按照卫生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上海市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实际,本市拟在2013年正式启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为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医学院校在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中的作用,保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并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组织构架医学院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校各附属医院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下设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配备3-5名专职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

二、上报有关材料本市现有专科医师培训基地186家,包括2006年卫生部批准的7家三甲医院的61个专科基地和根据《上海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沪卫科教〔2009〕3号)确定的125个专科培训基地。

为了解各培训基地情况,探索专科医师培训与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相衔接的可能性,拟请各大学上报本校各附属医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否为博士授予点及各培训基地现有博士生导师人数;若不在附表内的学科拟申请列入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请注明学科名称、培训基地是否博士点及现有博导人数。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拟采用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委派单位、培训医院、政府共同承担。

希望政府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哪些方面给予经费支持,并请上报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年度预算(含医学院及各附属医院)。

请各大学组织各附属医院认真研究,对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提出政策保障建议。

请各医学院上报一名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络人(姓名、部门及职务、手机、邮箱)。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市级医疗机构:为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2012年第2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2012年12月11日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

首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基地遴选结果的公示

首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基地遴选结果的公示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8部门《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5〕97号),神经外科、呼吸与危重症医学和⼼⾎管病学3个专科率先启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

3个试点专科的培训基地遴选经过严格申报和审核,并于2017年6⽉7⽇经专科试点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公⽰如下/ t r > t r > t d r o w s p a n = " 2 " >神经外科试点专科基地遴选名单地区(基地总数)序号专培基地(医院)名称北京(6)1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2中⽇友好医院3⾸都医科⼤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4⾸都医科⼤学宣武医院5中国⼈民解放军总医院6中国⼈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天津(2)7天津市环湖医院8天津医科⼤学总医院河北(1)9河北医科⼤学第⼆医院⼭西(1)10⼭西省⼈民医院辽宁(2)11中国医科⼤学附属第⼀医院12中国⼈民解放军北⽅战区总医院吉林(2)13吉林⼤学第⼀医院14吉林⼤学中⽇联谊医院⿊龙江(2)15哈尔滨医科⼤学附属第⼀医院16哈尔滨医科⼤学附属第⼆医院上海(7)17上海交通⼤学医学院附属瑞⾦医院18上海交通⼤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19上海交通⼤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20复旦⼤学附属华⼭医院21海军军医⼤学第⼀附属医院(长海医院) 22海军军医⼤学第⼆附属医院(长征医院) 23上海市交通⼤学附属第六⼈民医院江苏(4)24江苏省⼈民医院25南京⼤学医学院附属⿎楼医院26苏州⼤学附属第⼀医院27苏州⼤学附属第⼆医院浙江(2)28浙江⼤学医学院附属第⼀医院29浙江⼤学医学院附属第⼆医院安徽(1)30安徽省⽴医院福建(2)31福建医科⼤学附属第⼀医院32中国⼈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江西(2)33南昌⼤学第⼀附属医院34南昌⼤学第⼆附属医院⼭东(2)35⼭东省⽴医院36⼭东⼤学齐鲁医院河南(1)37郑州⼤学第⼀附属医院湖北(2)38华中科技⼤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39华中科技⼤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湖南(2)40中南⼤学湘雅医院41中南⼤学湘雅⼆医院⼴东(4)42中⼭⼤学附属第⼀医院43暨南⼤学附属第⼀医院44南⽅医科⼤学南⽅医院45南⽅医科⼤学珠江医院⼴西(1)46⼴西医科⼤学第⼀附属医院重庆(2)47重庆医科⼤学附属第⼀医院48陆军军医⼤学第⼀附属医院(西南医院)四川(1)49四川⼤学华西医院四川(1)49四川⼤学华西医院云南(1)50昆明医科⼤学第⼆附属医院陕西(2)51空军军医⼤学第⼀附属医院(西京医院) 52空军军医⼤学第⼆附属医院(唐都医院)宁夏(1)53宁夏医科⼤学总医院新疆(1)54新疆医科⼤学第⼀附属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试点专科基地遴选名单地区(基地总数)序号专培基地(医院)名称北京(10)1 2 3 4 5 6 7 8 9 10天津(1)11河北(1)12⼭西(3)13 14 15内蒙古(1)16辽宁(4)17 18 19 20吉林(2)21 22⿊龙江(2)23 24上海(8)252627282930) 3132)江苏(4)33 34 35 36浙江(4)37 38 39 40安徽(2)41 42福建(4)43 44 45 46江西(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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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本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专家名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科教[2009]0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6.19
【实施日期】2009.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本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9〕01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级医疗机构:
为做好本市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保证本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工作的科学、公平、公正,市卫生局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建立本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专家库。

经各单位推荐和医学会审核,我局同意戚文航等238名同志为上海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专家。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本市专科专家名单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审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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