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风监督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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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风监督员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行风监督员工作,保证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行风监督评议,推动全所行风建设持续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监督员的标准
1、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关心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
2、作风正派,处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3、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及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语言表达能力,熟悉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的业务工作;
4、能经常深入基层,体察社情民意,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6、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并能按照要求参加活动。
二、工作职责
(一)监督员工作职责:
1、对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的行风建设进行监督;
2、广泛收集群众对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3、督促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对监督评议中的问题进行整改;
4、帮助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宣传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目标和任务;
(二)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工作职责:
1、对监督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及时提供有关政策、业
务等方面学习资料,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2、指定专门科室负责监督员的活动与管理,制定活动
计划,指定专人与监督员联系,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3、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为他们参与监督活动和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证;
4、推动监督员在全所行风建设工作中发挥纠风信息员作用。
三、工作纪律
1、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不得向监督员赠送财物及有价证券、购物卡等,不得安排监督员到营业性场所进行娱乐活动,不得以考察调研等名义邀请监督员公款旅游;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督员的监督评议工作;不得对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刁难或报复等。
2、监督员在开展监督评议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干预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正常工作;接受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的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接受有可能影响监督评议工作的宴请等;向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监督评议材料;违规向聘请单位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其他损害监督评议工作的行为。
3、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单位)和行业在纠风工作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督员,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要及时予以解聘,并报县纠风办备案,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告知监督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四、权利与义务
在开展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期间,监督员有以下权力:
(一)了解权。监督员有权调查了解被评议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被评议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举报、投诉。
(二)评价权。监督员根据市民政局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小组的安排,自主地对被评议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三)建议权。监督员对在政风行风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被评议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四)监督权。监督员有权督促检查被评议单位政风行风问题的整改情况。
监督员有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监督员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按照政风行风工作的具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应邀参加市民政系统召开的有关会议,听取有关政风行风建设的政策规定、工作计划介绍和情况通报,并按时完成评议任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道、正派,对被评议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保证评议质量。
(三)严肃纪律,注意保护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被评议单位泄露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要注重廉洁自律,维护监督员的自身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