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排污税支出预算,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消减污染物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年度市定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及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及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l、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税;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围;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所申报项目需要投入的其余资金: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1、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的,直接提出申请。
2、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提供的特定资金,以及实现其核心政策、重大项目或重大行动的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是防止资金滥用、资金浪费和资金不正当获取的重要手段,在全面推进国家各项改革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鉴于此,我国出台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了有力的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1、专项资金使用的依据。
专项资金使用的依据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国务院的决定、中央有关部门的规章、条例和发文。
2、专项资金使用按规定实施管理。
政府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统一的管理制度和使用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3、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目的。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禁止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禁止跨越行政管理范围转移使用专项资金。
4、限制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在使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不得把资金用于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事项或者超过规定时间使用。
5、严格审批、报批和报销制度。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报批和报销制度,对申请使用、使用、结算和结算审核等环节全面审查,确保使用合法、有效。
6、严格有关财务处理制度。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处理制度,严格落实账务核算、结算、账号单据处理以及资金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可追溯性。
三、结论专项资金的使用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
因此,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实施管理,深入贯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坚决防止资金滥用、资金浪费和资金不正当获取等行为,确保专项资金在正确的用途上得到充分的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来自: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x-7-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加强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是污染物减排的主体。
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
第三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二)会同省环保厅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三)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四)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建设要求,落实实施进度;(二)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查;(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具体年限根据国家关于污染减排的任务要求确定。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在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工作。
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七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工业企业污染减排、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第二条专项资金根据各级财政预算分配和安排,用于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设立部门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分配给接收部门或单位使用,不得超出专项资金的规定用途。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计划和预算,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应当明确具体,不得随意变更或挪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应当合理、科学,确保资金用于特定目标和任务的实施,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效益评估的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合理、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和计划的规定使用资金,不得超出预算和计划的范围。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报送使用报告和验收报告。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收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收入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支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实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进行,确保核算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私分或挪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违规使用的处理和惩罚
01
对于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 、追回资金、撤销项目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和上级部门报告。
02
对于故意违规或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03
对于监督不力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部门和人员,应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及职务 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反馈改进
将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帮助发 现不足和问题,促进工作改进。
激励约束
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励,对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或惩罚。
资金调配
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优化资金分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条款的解释权归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生态环境 厅共同所有。
资金拨付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下发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
03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的基本条件和材料
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生态环保政策
01
申请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生态环保政策的基本条件和
要求。
具有实际环境效益
02
申请项目应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包括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
考核的内容和方式
目标考核
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的具体目标,制定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 实施效果和实际贡献。
过程考核
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考核,主要考察规范性、 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综合考核
全面考虑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多 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评价和考核的结果应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 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的规范 、安全、高效使用。
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全省各级每年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资金;(二)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和使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支持的重点项目第五条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条例》、《办法》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或者省、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
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项目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30%的资本金,或项目已经获得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重点生态保护项目。
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规范、高效使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预算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三)效益优先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向企业内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企业设立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由企业分管领导、财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更新。
(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三)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更新。
(四)环保治理项目。
(五)安全环保培训、宣传、咨询等活动。
(六)其他与安全环保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一)提出申请: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编制预算: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由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预算。
(三)资金拨付: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按照批准的用途拨付资金。
(四)项目实施:使用部门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预算,组织实施项目。
(五)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考核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环保部门职责:(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招标和公示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六)负责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二)审批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三)会同市环保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一)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二)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三)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范围和支出结构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是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环保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环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环境保护税等渠道。
2. 环保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环保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管理机构1. 环保资金的管理机构为环保部门,由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
2. 环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四、资金使用范围1. 环保资金主要用于治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项目。
2. 环保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发放奖金、补贴个人消费等。
五、资金使用程序1. 环保项目立项:资金使用前必须进行项目立项申请,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工作时间等。
2. 资金拨付: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符合资金使用标准的,方可拨付资金。
3.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4. 项目验收:项目结束后,需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达到环保要求。
5. 资金结余处理:项目结束后,如有结余资金,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挪作他用。
六、资金监督1. 资金的使用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公布审计结果。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2. 涉及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及时退还资金并受到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出台将有力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
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共同为打造美丽中国作出自己的贡献。
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03]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二,新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三,环境监测、监控和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项目,,五,涉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环境规划等课题研究,,六,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上述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为企业类项目~以政府有关部门为实施主体或公益性的环境综合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项目为政府类项目。
— 1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每年编制当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
对企业类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必要的环保设备和土建投资,的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县,市,区政府类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必要的环保设备和土建投资,的80,。
第七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按照当年公布的《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八条对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计划。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05月29日 15时17分 939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07]13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二○○七年三月十九日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资金和其它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纳入环保规划的、自身为治理主体的、已开工的环境保护项目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重大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项目。
(一)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产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及其监控设施项目;(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监控设施项目;(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为了有效利用专项资金,准确把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保障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及合理运用,根据我国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和管理制度。
一、总则(一)专项资金是指政府颁发的资金、财政拨款、财政转移支付和自筹资金,用于职能实施部门和单位专项资金财政支出的财政资金,其包括重大专项、中小型项目、重点领域项目活动等。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照财政管理制度执行,做到依法管资与求实绩效,把专项资金用于国家战略和公共利益目标实施,实现财政资金管理科学有效。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规范的预算、费用审批程序,做到财政经费清晰明确,防范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发生。
(四)职能实施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实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无关活动;对充当担保人的单位,应当对其担保的专项资金使用行为负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得到充分保障。
二、预算编制(一)职能实施部门和单位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必须做到以重点投入优先,抓住重点着力,确保资源合理调配,把有限资金用于支持有效实施活动,确保预算项目按计划进行;(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确保专项资金预算的客观公正,并落实预算的执行权和责任;(三)职能实施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评估、审计、考核,对没有按节约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补正,以保证预算与实际使用的一致性。
三、费用审批(一)职能实施部门和单位在审批专项资金使用支出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审批程序,对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全过程管理,并进行费用报销、结算、监督等程序。
(二)职能实施部门和单位必须完善费用审批程序,将费用审批时间界定为30天以内,按照先审批后付款原则执行,实行业务办理现场监管,对审批过程中具体费用事项进行逐笔核查、核实;(三)职能实施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对费用审批情况进行审计、考核和检查,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及时发现不规范使用和滥用职权现象,加强财政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川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资金和其它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纳入环保规划的、自身为治理主体的、已开工的环境保护项目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重大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项目。
,一,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产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及其监控设施项目,,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监控设施项目,,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四,污染综合整治及跨流域、跨区域污染整治示范项目,,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源保护示范项目,,六,自然生态恢复、示范建设项目和保护项目,,七,环境监测、监察、科技、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八,省委、省政府规定安排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申报年度的《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进行。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
第二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地方自筹资金为主,省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安排。
第三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列入*省*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项目,重点支持我省*上游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流域水质保护。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项目;(三)流域内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四)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五)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第四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等材料逐级上报到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一)申请项目填写《*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要发送一张填写内容与书面表格相一致的《申请表》电子表格到省指定的电子邮箱;(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财政部门编制本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年度计划,联合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三)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同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污水处理厂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及其批复文件和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须由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
1.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2.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由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一、总则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领域和特定项目的财政资金,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2.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健康、科技、环保、扶贫、文化、体育等领域的项目和活动。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1.申报程序包括编制项目计划书、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关材料等。
2.申报单位需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明确资金用途、用款计划和目标;同时要提供可行性研究、预算表、收支计划等相关材料。
3.审核程序由财政部门负责,根据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财务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制定评审标准和流程,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审核。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1.拨付程序由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审核结果、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进行拨付,并按照批复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拨付。
2.拨付的资金应用于确定的项目和活动,并按照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进行管理和支出。
3.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制度,包括资金保管、使用记录、审计监督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五、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资金使用的进展、效果和问题等。
2.监督部门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专项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客观评价。
3.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奖惩,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六、专项资金的终止和结账1.项目执行单位应在资金使用结束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报告和相关财务资料,进行资金的结账和归还。
2.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应及时退还,或用于其他同类项目,但需经过财政部门批准。
七、附则1.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未尽事宜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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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项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讨论稿)为加强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资金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学院自主立项的项目、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横向合作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专项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下达的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学院配套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严格监管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核算与监督,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
第四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专项资金预算变更,协助财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与使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
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和审核;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按照学院《报账付款管理制度》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及专用编号进行专账核算,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表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执行。
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
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所有调整项目都必须符合项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对无故不完成建设任务或自行中止建设工作的项目,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确认,报主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后,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通知财务处冻结支出账户,并追回项目已支付的劳务费。
第九条学院根据各项目的预算经费严格实现预算内经费报账制,超支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筹。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按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项目进行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和督导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十二条本章所列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仅限于项目建设需要而且列为项目经费的开支项目。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项目基本建设经费1、教学设施设备购置费。
包括:(1)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教学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费。
(2)对现有教学和实训场地的改造升级费用。
(3)教学以及实习实训过程中所发生的的原材料消耗费。
(4)完善教学与培训基础设施的费用等。
2、教学资源开发费。
包括:(1)教材开发与图书资料购置费。
(2)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开发费。
(3)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开发费。
(4)优质核心课程和信息化教学资源开发费等。
3、师资队伍建设费。
包括:(1)教师培训与交流费。
(2)聘请校外兼职教师课时费。
(3)教师下企业锻炼补助费。
(4)教师职业技能提升补助费。
(5)教师参加各种技能竞赛赛、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各种科研活动经费等。
4、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费。
包括:(1)开展校企合作的调研费。
(2)聘请企业专家指导费。
(3)校企合作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考察、管理费。
(4)联系和护送学生顶岗实习的费用。
(5)校企合作研修平台建设费。
(6)现代学徒制试点相关费用等。
5、项目启动、建设、中期检查、终期验收工作中由项目实施部门发生的与本项目建设任务相关的专项调研费、教辅资料购置费、材料印刷费、专家指导费、评审论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1、项目申报与验收材料撰写、编辑费。
包括:项目立项前所发生的撰写和编辑项目申报报告、项目可行性调研报告、项目建设任务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答辩材料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所撰写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材料所发生的课时费用。
2、项目建设管理费是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牵头发生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以及终期验收评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具体包括:申报与验收专家劳务费(包括:指导费、论证费、评审费等)、招待费、材料报送与答辩差旅费、申报与验收材料制作费、财务核算与审计费、项目建设宣传费、成果推广发布费等费用和项目管理人员参加相关项目建设会议、培训学习、对口交流等费用。
3、项目建设绩效奖是指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根据项目立项、实施、一次性验收评审通过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绩效优先的原则评定的奖项。
第十四条专项经费开支标准1、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财务制度、相关部门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专家劳务费:参考国家相关标准。
邀请本地市以外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据实报销。
报销依据:项目申请评审报告、评审项目资料、评审专家签名的文字性、结论性和建设性意见。
3、项目申报与验收材料撰写费。
按照1200元/3000字标准计酬。
要求:符合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可操作性,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评审合格并被采纳。
4、教学资源开发费。
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开发改革方案、人才培养规划调研报告、编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优质核心课程建设标准与开发实施方案、教学模式改革实施方案、体制机制建设相关文件:600元/3000字标准计酬。
要求:符合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具有适用性、先进性、可操作性,经学术委员会或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评审合格并被采纳。
5、优质核心课程与信息化教学资源开发费:按照3000元/门的标准计费。
包括网络空间设计、网络课程设计、课程标准、电子教案、PPT课件、习题库、教学视频(按照每课时增加制作费35元)、师生互动平台建设、评价与测试管理体系建设、教学模式建设等(备注:第4项和第5项不得重复计算)。
要求:符合项目建设基本要求,界面美观、有条理、易操作;内容具有适用性、先进性,并实时更新,经学术委员会或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评审合格并被采纳。
6、教材开发费:参照相关制度标准执行。
要求:符合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具有适用性、先进性、可操作性,经学术委员会或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评审合格并被采纳。
第3项-第6项报销依据:项目或课题建设申报书及任务书、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清单、项目或课题成果性材料原件及相关附件等。
第3项-第6项报销费用总要求:网上下载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非原创资料内容超过50%不足70%者,按200元/件标准计费;超过70%不足90%者,按100元/件标准计费;超过90%者按50元/件标准计费;以上资料经审核发现有明显时间、单位、地域、名字、数据、常识性错误者不计费。
7、材料编辑费:是指对项目申报、建设、验收等材料进行统筹和编辑,按照100元/3000字标准计酬。
要求:符合项目建设基本要求,编辑后的材料基本无内容、数据和文字错误。
报销依据:材料编辑验收单、材料修改意见和相关记录。
8、材料制作费:指由专业图文公司对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评审材料所进行的排版、打印、复印、胶装、印刷等所发生的的费用,据实报销。
报销依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材料制作申请审批单、材料制作清单、材料验收入库单以及相关发票等。
9、师资队伍建设费:(1)聘请校外著名专家、学者举办培训讲座3000元/半天,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按实报销。
报销依据:学院邀请专家举办培训讲座计划和邀请函,讲座内容简介以及相关票据。
(2)教师参加校外培训和下企业锻炼:培训费、交通费、差旅费等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报销依据:培训或下企业锻炼审批通知、培训(或下企业锻炼)日志、培训(或下企业锻炼)报告、培训结业证书(或下企业锻炼书面意见)以及相关发票。
(3)教师校内培养:校内骨干教师上示范课按照双倍计算课时。
报销依据:各系部关于安排校内骨干教师上示范课的计划、实施记录以及效果评价等。
(4)技能培训:与教师所授课程相关的技能每上升一个层次(如:高级工升为技师或技师升为高级技师)补助1000元。
报销依据:由部门统一报送,由人事处审批的技能等级提升补助申请表、新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研究生培养补助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双师型”教师补助费:专任专业教师获得与本授课专业相同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不含教师系列)的,补助1000元。
10、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归口管理。
项目管理费归口项目管理费依法依规可以在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据实列支;不得在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应在学院配套资金中列支。
项目建设绩效奖包括:项目立项奖、建设实施奖、验收通过奖等三个奖项,按照3:4:3的比例分配奖金,分别在项目立项、建设任务完成和验收通过时计发。
报销依据:立项公示、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申请验收报告、验收清单以及验收通过公示等。
11、教学设施设备购置费等项目基本建设费及其他开支,遵照学院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12、与项目相关的各种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发布的院级项目按照类别进行经费总额控制。
第一类:特别重大项目。
仅指五年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以及绩效考核,项目管理经费总额控制在10万元以内。
第二类:重大项目,是指项目的申报与建设实施涉及全院二分之一以上部门(含二分之一)并指明为重大项目,由院党委审批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成果适用《衡阳技师学院教科研成果管理办法》,项目管理经费总额控制在3万元以内。
第三类:一般项目,是指项目的申报与建设涉及学院三个以上二分之一以下部门(不含二分之一)并指明为一般项目,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主管院领导审批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成果适用《衡阳技师学院教科研成果管理办法》,项目管理经费总额为5000元以内。
第四类:科研课题,是指项目的申报与建设涉及学院3个以下部门(不含3个)或指明为科研课题的项目,项目建设成果适用《衡阳技师学院教科研成果管理办法》,项目管理经费总额控制在100元以内。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开支审批流程:部门指定专人填报→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进行总额控制和登记台账→财务处长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涉及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的还应按照学院相关流程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若有与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