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馨科技: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1年4月)n20解读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空壳”IPO:宝馨科技上市造富迷雾
“空壳”IPO:宝馨科技上市造富迷雾2010年11月04日00:4721世纪经济报道我要评论(0)字号:T|T“从财务报表和经营规模、核心技术、客户集中度等方面分析,宝馨科技的瑕疵十分明显。
”11月3日,一位投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这是否与台资企业的审查标准有所放宽有关,外界并不知情。
”作为继罗普斯金(002333.SZ)之后的苏州第二家台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宝馨科技于10月15日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预计最快今年底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宝馨科技的上市又将实现一个造富神话,其实际控制人通过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早已实现投资成本归零。
”上述人士说。
宝馨科技拟发行17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6800万股,募投项目是数控钣金结构件生产线扩建等2个项目,总投资2.04亿元,拟募集资金19143万元。
“空壳”IPO根据招股书申报稿,实际控制人萨摩亚广讯自宝馨科技成立以来,其包括现金及进口设备作价的出增资,总共为224万美元,其中,先后6次以进口设备合计作价214万美元作为出增资。
值得注意的是,萨摩亚广讯以进口设备作价的出增资,其作价依据均为进口报关单金额,未进行评估。
宝馨科技前身是宝馨有限,成立于2001年10月,2007年8月整体改制变更。
目前,萨摩亚广讯持有宝馨科技350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68.63%。
而叶云宙、CHANG YU-HUI夫妇合计持有萨摩亚广讯100%的股权,叶云宙为台湾省籍人,系宝馨科技董事长,CHANG YU-HUI则是加拿大籍。
就在公司改制前夕的2007年8月24日,萨摩亚广讯分别将其持有宝馨有限的18%、10%、2%股权,转让给苏州永福、泽桥投资、富兰德林,转让价格分别为9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
但宝馨有限改制是以截至2007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53729778.71元,按1:0.93折成 5000万股,从中计算可知,萨摩亚广讯出让的股权价格,尚不及当时宝馨有限所对应的净资产价格(1500万元就获得30%股份,净资产53729778.71元的30%超过1500万元)玄机在于,苏州永福是宝馨科技高管所拥有,并且其成立于受让股权两个多月前的2007年5月28日,而苏州永福目前除持有宝馨科技股权外并无其他对外投资,显然是专为宝馨科技上市而来。
002514宝馨科技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08.05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二○○八年五月第0页共7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第三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3)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3)第五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4)第六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5)第七章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6)第八章独立董事的责任 (6)第九章附则 (7)第1页共7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3 名,其中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宝馨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12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公告编号:2011-008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并于2011年4月1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红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会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会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会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10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2,111,922.29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4,211,192.23元,公司2010年度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37,900,730.06元, 加上2009年度结余未分配利润40,028,019.45元,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77,928,749.51元。
本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8,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440,000.00元。
本次分配预案实施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38,488,749.51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XXXX年12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草案)二○一○年十二月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2)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4)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4)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6)第六章处罚 (7)第七章附则 (7)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监。
第四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002514宝馨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5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二○二一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4)第三章股份 (4)第一节股份发行 (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第三节股份转让 (7)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8)第一节股东 (8)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4)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7)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第五章董事会 (23)第一节董事 (23)第二节董事会 (27)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第一节总裁 (30)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32)第七章监事会 (34)第一节监事 (34)第二节监事会 (35)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6)第二节内部审计 (39)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40)第一节通知 (40)第二节公告 (41)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2)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3)第十二章附则 (44)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由苏州宝馨科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731789543G。
宝馨科技: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郑少华) 2011-04-12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1年4月10日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勤勉履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努力工作,现将201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向各位股东报告如下:一、会议出席情况201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五次董事会会议,我亲自出席了所有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2010 年度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2010年度,对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了独立审议,以书面形式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2010年4月23日,在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0年度薪酬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2010年12月23在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1、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1年度薪酬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厦门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通过设备补充和流动资金的补充,提升厦门宝馨的自身加工能力,完善公司总部-制造基地经营模式,一方面增强了厦门宝馨的自身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减少了苏州总部的半成品供应,为苏州总部节省了产能,使其有条件承接更多新的外部业务,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公司在厦门建立制造基地后,可以提供更加及时与完善的服务,公司预计对厦门APC的销售仍然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施贵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案例分析
采购合同与订单管理
施贵宝企业与供应商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同时对采购订单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采购活 动的合规性。
采购验收与入库
施贵宝企业建立完善的采购验收与入库制度,对采购的原 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入库的原材料质量合格。
案例二:生产环节内部控制
生产计划与调度
施贵宝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能力 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对生产过程 进行严格的调度管理,确保生产活动 的有序进行。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为了实现经 营目标、保护资产完整、保证会 计信息真实可靠而制定的一系列
政策和程序。
内部控制制度目标
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遵守适
用的法律法规。
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 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五个 要素,这些要素相互关联、相互 支持,共同构成了企业内部控制
监控
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 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03
CATALOGUE
施贵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
组织架构
施贵宝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权限,确 保内部控制制度的顺利实施。
制度建设
施贵宝企业制定了详细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采购管理 、销售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企业的规范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04
CATALOGUE
施贵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采购环节内部控制
采购计划与预算
施贵宝企业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并根据生产需求和库存 情况制定合理的预算,确保采购活动的有序进行。
供应商选择与评估
施贵宝企业建立严格的供应商选择与评估机制,对供应商 的资质、产品质量、价格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采购的原 材料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国际监管问题研究--基于Wirecard事件分析
作者简介:蓝 欣,女,本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经济师。
黎 利,女,硕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孟 浩,男,博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高级经济师。
①分别为菲律宾BDO联合银行、菲律宾群岛银行(BPI)和新加坡华侨银行(OCBC Bank)。
②德国金融报告执行委员会是一家拥有准官方权力的私营机构,可以在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监督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透明性。
③《金融信息准则》是欧盟证券及市场管理局要求在欧盟上市机构发布财务信息必须达到的标准,确定了欧盟会计执行者在上报金融信息过程中应遵守的原则。
非银行支付机构国际监管问题研究——基于Wirecard事件分析蓝 欣 黎 利 孟 浩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深圳 51800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广东深圳 518000) 摘 要:2020年6月,德国金融科技企业Wirecard财务造假事件曝光,造成大量用户交易受限和账户冻结,被称为“战后德国历史上最严重的金融不当行为”。
事件反映出非银行支付机构国际监管在监管主体设置、备付金管控、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在梳理事件经过、分析问题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Wirecard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国际监管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09(2021)4004104一、Wirecard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概况(一)事件主要内容Wirecard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德国支付服务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支持其客户和合作伙伴接收来自所有销售渠道的电子支付,并发行支付工具,主营业务包括:1.移动支付;2.电子商务金融服务;3.发行和处理实体卡、虚拟卡交易;4.智能数据分析服务;5.支付系统压力测试服务。
截至2019年3季度末,该公司支付业务收入占比为95%。
宝馨科技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编制:公司董事会日期:2010年4月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了规范经营运作,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及各监管部门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公司2010 年度内部控制及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在查阅了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了解有关单位和部门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现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下:一、公司概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商务部以商资批[2007]2030 号文批准,由原苏州宝馨科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数控技术为核心,研发、设计、生产数控钣金结构件,主要为世界知名企业提供服务,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医疗、通讯、金融设备及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81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1,700万股,于2010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宝馨科技”,股票代码“002514”,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68,000,000股。
公司名称: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8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叶云宙成立日期: 2001年10月08日住所:苏州高新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新亭路10号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从事精密模具,用于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电力通讯设备等的钣金结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自产产品。
二、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和目标(一)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1、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2、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具有适应性;3、内部控制应保证公司内部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确保各不同机构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4、内部控制应遵循成本与效益的原则,尽量以合理成本达到最佳控制效果。
002514宝馨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5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稿)二○二一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2)第三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4)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4)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 (6)第六章董事会审查 (6)第七章股东大会审议 (8)第八章关联交易执行 (9)第九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10)第十章附则 (12)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关联方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宝馨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1年4月) 2011-04-12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二○一一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人员组成 (2)第三章职责权限 (2)第四章决策程序 (3)第五章议事规则 (3)第六章附则 (4)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002514宝馨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1年5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稿)二○二一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2)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4)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5)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7)第六章处罚 (8)第七章附则 (8)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宝馨科技: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公告编号:2020-060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股东朱永福先生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
普利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XXXX年6月)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0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002514宝馨科技: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5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稿)二○二一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3)第三章内幕信息管理 (5)第四章登记及备案 (5)第五章保密及处罚 (9)第六章附则 (9)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服务型审计理念助推内审工作高质量发展
服务型审计理念助推内审工作高质量发展发布时间:2023-04-12T08:22:15.513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3年第34卷1期作者:胡馨元[导读]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型内部审计可以在传统审计工作范围内将审计业务延伸到组织内部各环节。
胡馨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518055摘要: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型内部审计可以在传统审计工作范围内将审计业务延伸到组织内部各环节。
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经济发展的要求,本文论述了企业内部审计将审计服务理念贯穿始终,从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方案编制、现场驻点审计、审计报告撰写、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等五个方面阐述了服务理念在审计工作全过程中的作用及实现路径。
服务型审计有助于改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关化,围绕业务中心,让审计工作主动服务。
研究一类创新的、灵活有效的审计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服务型内部审计企业内部审计服务型内部审计的是指,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价,提供咨询和检查服务。
协助企业各单位、各部门实现审计目标。
服务一词既包含了服务的审计活动,也包含了活动中的服务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内部审计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过去十年的发展中,内审人员秉承着“在干中学、在学中干”的理念,逐步积累经验,不断进步,不断自我革新。
内部审计准则为服务型内部审计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推动企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内部审计体系,在审计关系维护和长远发展方面还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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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二○一一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3第三章内幕信息管理 (6第四章登记及备案 (6第五章保密及处罚 (8第六章附则 (9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内幕信息的范围: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之事项为“重大”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6、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7、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8、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9、公司证券发行、再融资、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10、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11、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2、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13、公司盈利预测;14、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15、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16、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17、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18、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1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20、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21、收购或者兼并、合并或者分立;2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23、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24、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重大经营计划;25、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26、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27、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28、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29、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30、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31、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3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33、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3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3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36、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管理第九条公司建立保密责任人制度。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登记及备案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下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
第十九条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具体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该要求包括以下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其他要求:(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每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五章保密及处罚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