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交通厅关于西宁至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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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19•【字号】青发改办〔2023〕247号•【施行日期】202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青发改办〔2023〕247号机关各处室、省能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和“过紧日子”的部署要求,经委2023年第8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差管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严格执行出差事前审批程序。

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规矩意识,切实履行出差事前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1),未经审批,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出差。

二、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应优先选择乘坐火车,对提前收到通知需参加的培训、会议等出行时间较宽裕的公务活动,应提早安排工作及行程,原则上只能选择火车出行;因紧急任务确需乘坐飞机出差的,须事前报请委分管副主任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出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详见附件2、3),擅自提高出行交通工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选择乘坐飞机出行的公务活动须严格执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工作的通知》(青财采字〔2015〕527号,附件4)规定,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参考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公务行APP”公布的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变动情况,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青建房[2008]501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房〔2008〕501号)西宁市、各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直各部门:《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建立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州(地、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州(地、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8.02•【字号】青发改物价[2004]581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物价[2004]581号)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交通厅: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交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路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费额每月每吨170元。

公路养路费的具体征收、免征、减征等相关事宜,按《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7]第40号)和《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0号)执行。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

按营运(营业)收入的1.6%计收。

三、船舶等设施检验费。

按原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价费字[1998]183号)执行。

我省属设在非水网地区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其K值选取范围为0.3—0.45。

四、船舶港务费。

船每进港或出港一次,每净吨(拖轮马力)0.35元计收。

船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计费。

五、船舶登记费,每证20元。

六、船员考试发证费(一)考试费1、理论考试费(全部科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每人100元;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每人80元;2、实际操作考试费(全部科目),各类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3、补考(无论几门),理论考试费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青发改项目〔2021〕712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审计,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和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拓宽重大项目融资渠道,切实解决重大项目融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设立了融资贷款直通车,并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第三章优惠条件第四章申报流程第五章保障机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和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重大项目信贷投入,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贷款“直通车”,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以下统称“相关金融机构”)设立的,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专项贷款制度设计。

“直通车”优先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纳入省级管理的重大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青政办〔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1日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做好跨周期调节,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稳定市场主体(一)加大外贸企业纾困力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我省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根据部门职能,建立重点外贸企业联点帮扶工作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强化“一企一策”服务,切实解决外贸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物流运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复工企业尽快达产满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企业发展预期。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创新绿色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贸易发展方向,引导生产型外贸企业推进产品向全生命周期绿色环保转型,促进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绿色发展。

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双循环企业,支持贸易双循环企业加强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对企业的配套服务,推动内外贸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有机认证、食品认证、资质认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青政办〔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9日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坚持以铁路运能提升、公路货运治理为主攻方向,进一步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促进节能减排降碳,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目标,以发展多式联运为抓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跨方式、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协作,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我省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筑牢坚实保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出交通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重点区域运输结构显著优化,铁路承担的大宗远距离货物运输量持续提升,多式联运的比较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公铁航联运货物运量实现稳步增长,全省铁路货运量较2020年增长10%左右,在各类运输方式中占比进一步提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青政[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06]6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十五”以来,我省在西宁地区先后建立了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

经过几年的发展,三个工业园区建设已初见成效,园区经济在加快产业集聚、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工业园区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逐渐显现。

但是,由于我省工业园区起步相对较晚,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仍然存在经济规模小、发展速度慢、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开发区的快速发展。

为了更好地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形成省市各部门共同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合力,尽快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以西宁为中心东部中心区的中坚力量,现就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十一五”时期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开发区的各项工作,以加快工业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突出抓好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大力改善投资环境,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水平,尽快建成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特色工业园区,为全省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基本原则:坚持以吸收国内外投资为主,以发展优势资源精深加工业为主,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依托青海资源优势的产业,致力于延长优势资源加工的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开发区向综合性产业基地转变;坚持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更加注重技术引进和开发创新,更加注重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土地集约利用、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更加注重创新发展模式;坚持科学发展,着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建立和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开发区的配套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园区竞争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6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举措。

一、拓宽发展渠道扩大灵活就业空间1.促进个体经营发展增加灵活就业。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劳动者兴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提供“一网通办”服务。

落实商务部办公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要求,拓宽经营场所和时间范围,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兴办早市、夜市,做活假日经济,促进市场消费,创造灵活就业机会。

(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带动灵活就业。

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大学生)、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及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人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3.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灵活就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青政办[2014]9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青政办[2014]9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青政办[2014]9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人员组成通知如下:一、青海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晓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组长:巨伟省政府副秘书长黄文俊省金融办主任力本嘉省公安厅副厅长成员: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信访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有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青海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晓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组长:巨伟省政府副秘书长黄文俊省金融办主任成员:省法院、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审计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财政部驻青专员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农信联社有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晓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组长:巨伟省政府副秘书长黄文俊省金融办主任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青政办〔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21〕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6日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加快补齐我省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一)加强规划引导。

各市州每5年进行一次城市停车普查,普查以城市集中建设区为重点,内容应包括停车设施调查、停车特征调查、规划实施评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

制定停车泊位备案登记制度,对新增或调整停车泊位定期更新,实现资源动态管理。

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不同城市和区域功能要求,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

(各市州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加强指导支持)(二)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

各市州原则上要参照《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确定建筑物新(改、扩)建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鼓励新(改、扩)建项目超配建停车场,对项目超配停车位并向社会开放的,在规划审批时可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青发改价格〔2023〕705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705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7日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原则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940号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940号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940号)各州、地、市计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青海省定价目录》已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批准,现予公布,请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青海省定价目录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附件:青海省定价目录┌─┬─────┬───────────────┬──────┬───────────────┬──────────────┐│序│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号││││││├─┼─────┼───────────────┼──────┼───────────────┼──────────────┤│││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国家计委会同│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有关部门│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1 │重要的储备│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物资│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价格││││││├───────────────┼──────┼───────────────┼──────────────┤│││省内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 │省计委会同│承担省内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州、地、市级储备粮、油(料) ││││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有关部门│级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等。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西宁南绕城高速多巴南山路互通式立交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西宁南绕城高速多巴南山路互通式立交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西宁南绕城高速多巴南山路互通式立交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青交建管〔2018〕35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西宁南绕城高速多巴南山路互通式立交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青交建管〔2018〕359号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2018年7月10日,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厅相关处室、西宁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站、设计及咨询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对西宁南绕城高速多巴南山路互通式立交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了审查,批复如下:一、总体评价由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的西宁南绕城高速多巴南山路互通式立交工程施工图设计,符合《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宁南绕城高速多巴南山路互通式立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宁发改投资〔2017〕31号),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基本达到了施工图设计的深度,按照青海省公路科研勘测设计院的技术审查意见和审查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可以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

二、建设规模本互通位于多巴物流园(南区)东侧,与在建南山路(次干道)衔接,距离西城大街互通约3.5公里,多鲁互通约3.2公里,本互通立交主要承担南绕城高速与多巴物流园区、双寨铁路货场、甘河工业园及新华联国际旅游城的交通转换任务。

互通式立交采用B型单喇叭,匝道上跨主线,主线交叉中心桩号为K47+480。

本次对交叉处的既有南绕城高速主线拓宽改造1095米;新建A匝道600.811米,B匝道238.115米,C匝道538.243米,D匝道397.739米,E匝道521.285米,匝道合计2296.193米。

三、技术标准本项目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中高速公路(互通)标准,南绕城高速公路维持原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新建匝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任务委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任务委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任务委内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青发改办〔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任务委内分工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处室、委属单位: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深入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一年。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青海发展站在新起点上的时候,省委书记王国生在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上对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了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牵引性、指导性的讲话,省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省长王建军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新一届政府未来五年工作分两步进行了部署,谋划出到2022年青海“发展质量更优,生态环境更美,文明程度更高,人民生活更好,社会治理更实”的战略方向和奋斗目标,同时,对2018年重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为确保本届政府未来五年总体部署落到实处,确保2018年工作目标全面完成,现根据省人民政府《青海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任务分工方案》(青政〔2018〕10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委的相关事项进行如下分工,请认真贯彻落实。

未来五年工作的总体部署一、实施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战略(一)扎扎实实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施质量强省战略,持续构建“八大绿色产业技术体系”,加快培育“四个百亿元”农牧业产业和“四个千亿元”工业产业,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普及提升,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青发改基础〔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联社、省通信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外事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兰新铁路甘青公司、青海机场公司:《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13日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的通知》(发改基础〔2019〕13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大力提升运输能力和物流发展质量效率,发挥优势、主动融入、服务大局,促进交通、物流、商贸、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交通便捷、物流高效、贸易便利的物流枢纽节点,将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紧密结合起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的通知-青政办[2002]6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的通知-青政办[2002]6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的通知青政办[2002]6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方便我省对外交往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对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名称作了英文翻译,现印发给你们。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一、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CeneralOfficeofQinghaiProvincialPeople’sGovernment二、青海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DevelopmentplanningCommiaa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EconomicandTradeCommiss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教育厅DepartmentofEduc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科技厅DepartmentofScienceandTechnolog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青海省宗教事务局)EthnicAffairsCommissionofQinghaiProvince(AdministrationforReligiousAffairsofQinghaiProvin ce)青海省公安厅DepartmentofPublicSecurit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国家安全厅DepartmentofStateSecurit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民政厅DepartmntofCivilAffair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司法厅DepartmentofJusti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财政厅DepartmentofFinan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人事厅DepartmentofPersonnel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DepartmentofLabourandSocialSecurit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国土资源厅DepartmentofLandandResource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建设厅DepartmentofConstruc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交通厅DepartmentofCommunication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水利厅DepartmentofWaterResource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农业厅DepartmentofAgricultur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畜牧厅DepartmentofAnimalHusbandr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DepartmentofforeignTradeandEconomicCooperationofQinghaiprovince 青海省文化厅DepartmentofCultur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卫生厅DepartmentofHealth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FamilyPlanningCommiss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审计厅DepartmentofAudit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监察厅DepartmentofSupervisionofQinghaiProvince三、青海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AdministrationofLocalTax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ProtectionAdmio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广播电视局AdministrationofRadioandTelevis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统计局BureauofStatishc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AdministrationforlndustryandCommer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新闻出版局AdministrationofPressandPublic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林业局Forestry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AdministrationofQualityandTechnologySupervisionofQinghaiProvince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四、委、厅管理机构青海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ForeignAffairsandOverseasChineseAffairsOfficeofQinghaiProvincialPeople’sGovernment 青海省粮食局AdministrationofGrai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监狱管理局Prison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BureauofGeologicalandMineralExplorationandExploit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测绘局BureauofSurveyingandMappingofQinghaiProvince五、直属事业机构青海省体育局AdministrationofSport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旅游局Tourism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六、常设办事机构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Peopie’sAirDefenseOffi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扶贫开发办公室PovertyAlleviationandDevelopmentOfficeofQinghaiProvince注:1、本英文译名统一使用英式拼写,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选用美式拼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青政办[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6]18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04]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初步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进行的专门性审批,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技术工艺调整、重大方案变更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范围和权限第三条凡青海省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其投资概算的审批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交通厅和水利厅等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省内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审批权限,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根据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不同,实行分级审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98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12.28【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98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青海省定价目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2月28日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相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青海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或按照当地政府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对特定住宅小区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青发改经体〔2022〕499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任务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8日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推动我省加快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一)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

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不断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合一”工作机制,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

(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二)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内差旅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内差旅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内差旅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内差旅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增强差旅补助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省内出差“市(县)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市(县)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在省内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市(县)境内发生交通费用。

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将《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二、明确到西宁市所属三县公务出行属出差范畴。

在西宁市的省直机关(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在西宁设立的市、县级机构除外),常驻地为西宁市城区,到西宁市所属三县(大通、湟中、湟源)的公务行为按出差对待,差旅费执行《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到西宁市城区及其所属乡镇不视作出差。

三、完善省内出差交通费核报方式。

省内出差出行方式可由出差人员自行选择。

由单位派车(租车)的,车辆运行所需经费由单位承担,且不再核报市(县)内交通费;选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区域间交通费凭据报销,市(县)内交通费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位未派车且无法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报销凭证的,区域间交通费按每趟出差往返各4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市(县)内交通费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按包干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上述规定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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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交通厅关于西宁至倒淌河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青计收费[2003]66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3.06.26
【实施日期】2003.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交通厅
关于西宁至倒淌河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计收费[2003]660号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丹拉国道主干线西宁至倒淌河一级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报告》(青高管收费[2003]8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丹拉国道主干线西宁至倒淌河一级公路贷款修建和收费还贷的复函》(青政办函[2001]137号)的规定,鉴于西宁至倒淌河(以下简称西湟倒)一级公路即将于2003年6月28日全线通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西湟倒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路线及站点:西湟倒一级公路起于西宁市,止于倒淌河,全长96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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