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中的非理性因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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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中的非理性因素(1)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的引擎推动作用是任何其他社会组织和力量无法替代的,政府在对经济的参与过程中所表现的行为绝大多数是理性的(即满足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点,我国经济的飞速增长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已是极好的证明。但由于种种原因,政府行为中的非理性因素也比较突出,成为体制改革中一个深层次的、棘手的、又必须消除的问题。本文提出政府非理性行为这一问题,并不是消极的,而正是欲通过分析其表现、原因、研究消除它的对策,为政府行为得以规范、有秩序地实施和政府理性目标的实现提供引玉之砖。一、政府非理性行为的表现本文所说的“非理性”,特指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不科学、不公正、不合理,包括违背法律、违背规律、违背行政道德,总之违背人民真实利益的行为。当前,主要表现为以下4种: 1.政府赢利行为。非赢利性,是政府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政府代表公共权力,因而政府行为必须以非赢利性为依据,而不能有独立的利益取向,否则就扭曲了政府形象。然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却从事着许多工业、贸易、商业、甚至豪华宾馆等服务业,直接扶植自己的小金库。这固然增加了政府部门收入,但却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为政府官员的腐败提供了土壤和条件。一些政府部门为了赢得一己之利,使得哪怕最权威最合法合理最无可挑剔的管理内容、形式、方法、手段都走调变形。如监督检查、合理收费、依法罚款、适度集资,本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管理社会的途径,但现在某些部门却把它们变作求利的手段。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把其为社会服务的基本职能与经济利益结缘,弹出一支支服务变奏曲,在服务的前奏下收取高额费用。 2.行政权力性市场垄断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环卫和交通部门能够强迫机动车和驾驶员购买其所提供的各种物品和劳务,各类政府机构的官办公司可以凭藉行政隶属关系拥有各自的营销领地,甚至党政理论宣传部门也可以通过某些精神产品的指令性发行而大赚其钱,等等。所有这些现象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商品买卖关系的形成带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供给者(都有堂而皇之的身份)依靠行政权力不仅能够控制商品价格,而且可以左右需求行为,权力影响越大,超额利润就越高。这种行政权力性市场垄断行为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政府行为,其本质是权钱交易,是对市场的非理性干预和分割。其经济效应是负面的:它把需求→价格→供给→资源配置这一正常的市场机制扭曲为权力→价格→供给→资源配置,由此造成经济的低效率;造成大量的商品无效供给和严重的实际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经济福利的更大损失和大量资源的非生产性流失;诱发政府工作人员腐败堕落甚至违法犯罪,产生社会政治成本。可见,行政权力性市场垄断行为是一种极其有害的政府非理性行为。 3.决策上的随意或冲动。政策是最大的政府行为,所以制定政策应该是一个客观的、科学的、有序的动态过程。因为政府要对全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它天然地应该从客观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能有短视行为。任何不顾客观实际、闭门造车、夹杂个人偏好和情绪的政策,都可能殃及社会和公众。然而在改革的进程中,却有不少地方政府机构的不少决策表现出冲动和随意甚至有的任意妄为。比如对经济的诸多决策,不是依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制定的,而是凭主观意志、凭狭隘经验、凭一时的热情和自负、凭人云亦云的一窗风来制定事关国计民生的大计。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甚至只是把决策与其政绩挂勾,为了追求和显示政绩,要么

不顾本地实际,别人干什么自己干什么,形成这个“热”那个“热”、形式主义等弊端;要么只讲高速度,只抓投入,只要在向上级申报政绩时有话可说即行;甚至以邻为壑,以短损长,逞一时之能,遗历史之害,以本届之功,留后届之患。尤为严重的是把一些役民之举冠以人民事业而动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悖逆民意,不恤民生。 4.裁判踢球行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不能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卷入经济活动,否则就如运动场上某人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一样,无法以公正人的角色来协调各种矛盾。但是迄今为止,政府还没有完全退出微观经济领域。有些地方还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地方政府亲自插手,把银行税务部门请来强行为企业提供贷款和减免税金,或发动企业搞“扶贫”,把好的企业和差的企业合并搞“拉郎配”,搞平均主义……所有这些情况,依然是裁判踢球行为,不仅有悖于《企业法》和《条例》,而且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道而驰。二、政府非理性行为的原因分析上述政府非理性行为的产生,主要基于3方面的原因: 1.经济原因:政府产生独立的利益取向本文用传统的微观经济学理论来分析政府部门及官员的行为动机和方式,因为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作为人类的社会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分析前提。这一假设是指:人是理性的自利主义者,当一个在社会活动中面临若干个不同的选择机会时,他总是本能地选择能够自己带来更大经济利益的那种机会。由于政府是由人组成的,政府的各类决策是由人制定,各种政策措施是由人去执行的,而人们在需要作出政治决策和经济决策时,对各种可能的选择机会的反映,在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一般说来,总是趋利避害或趋大利而避小利。因此,即使在政治活动过程中,人们的行为也不可避免地带有经济人假设的特征,其行为实际是受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原则支配的。这种关于人的政治行为的分析旨在说明:对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在制度上没有一种之行有效的约束机制,那么当大权在握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身自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矛盾时,受损害的总是公众利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保护自身利益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便是非理性行为。所以,作为权力载体的政府部门如果产生或追逐独立的经济利益,也是非理性的。以权力为筹码求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更是非理性的。在改革已进行了十几年的今天,中国的制度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级政府机构向经济行为动机和方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政府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本地区、本部门利益代言人的作用,而不仅仅是中央意图的执行者,不仅仅是为人民谋利益。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独立的利益取向,使行政权力功利化。

不管是在东方还是西方,这是自从信仰时代以来最大的危险。遵奉国教的呼声今天比以往更迫切,忠诚受到更严厉的考验;怀疑论者,自由派,爱好个人生活和我行我素的人,如果他们不认同与一个组织,他们就会受到恐吓,或嘲笑,受到迫害,受到我们这个时代的意识形态之争中所有好斗的政党的诅咒或鄙视。虽然在传统上不喜欢走极端的社会 - 如英国,丹麦,或瑞典 - 中还不那么尖锐,但这点区别对总的模式来说不算什么。在当今社会,个人的愚昧和邪恶很容易得到宽恕,而不能认同一个公认的政党,一种政治立场,取得一个被承认的政治的,或经济的,思想的身份则是不饶恕的。在群雄争霸的过去,一个人如果受不了一个国度的压迫,他可以逃到这个国家的敌国去 - 一个对立的教会,或是持不同政见的封建领地。不同全文之间的冲突还能留下一个窄窄的缓冲地,永远不会是完全不存在的无人区。在这个缓冲地带,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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