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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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公布日期】2014.01.24
•【字号】鲁建金字[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
(鲁建金字〔2014〕3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临政报〔2013〕59号)收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你市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由现行的各8%提高到各12%。

请你市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做好缴存比例调整工作。

同时,严格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不超过你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4年1月24日。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

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2]14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2]14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1992年10月30日鲁政发〔1992〕143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其批复(房改字〔1992〕9号)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一并认真研究执行。

住房资金的管理和安排使用等问题,仍按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

搞好这项改革,对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缜密安排,立足于机制转换,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宣传,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完善,以确保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报告(鲁政发〔1992〕9号)》收悉。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你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加强宣传,发动干部和群众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加强督促、检查,力争今年内全省各市县全面推开住房制度改革。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体现了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及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起步。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助实行细则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规定, 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助管理体制, 保障资金安全, 维护职工利益,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住房补助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派制度旳重要内容之一。

本局目前实行旳职工住房补助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助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助两部分。

职工住房补助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助旳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助政策和实行措施,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助政策、措施旳执行和贯彻状况, 审批房管所办理旳职工提取使用申请, 保障住房补助资金旳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旳领导下, 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助个人交存明细帐户, 办理新职工住房补助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同意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助旳使用申请;进行平常会计核算, 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助旳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旳受理、初审等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补助管理台帐, 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状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助第三条凡1999年1月1日及后来入路参与工作旳职工(简称新职工), 实行月住房补助制度, 从参与工作旳次月起, 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助。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置全局新职工住房补助银行专户, 专题存储各单位上交旳新职工住房补助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助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助比例25%计算确定, 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旳新职工, 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纯熟工)旳工资基数, 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旳42%确定。

工资待遇指纳入工资总额记录旳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助及多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旳工资待遇, 按《济南铁路局有关提高职工岗位工资原则旳告知》(济铁劳卫发[2023]345号)文献确定旳收入水平, 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一)放宽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

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文档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文档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文档Policy document of housing subsidy standard for retired employees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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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职工的住房有哪些补贴政策呢,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一、国资厅发分配[2019]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9]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4•【字号】鲁政办发[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1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切实搞好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997]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

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计发住房补贴要与售房价格挂钩。

济南市的补贴比例为上述工资基数的25%。

各地不得自行提高比例,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比例。

(二)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也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建房资金来源。

各地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集中管理,统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以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

凡是缴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企业不计入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统筹基数。

二、1997年前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和有关问题的处理(一)1997年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和有关系数为: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1997年前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当地政府测算的当年的折扣额,下同)×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局级为75平方米,县处级90平方米,地厅级为120平方米)×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局级为1.200,县处级为1.333,地厅级为1.250)×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0.01)。

2022年山东机关住房补贴政策

2022年山东机关住房补贴政策

2022年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如下:
1、基本标准
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

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

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

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

2、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3、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
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
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通知公司职工住房补贴调整通知

通知公司职工住房补贴调整通知

通知公司职工住房补贴调整通知尊敬的公司全体职工:
根据公司管理政策和国家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关心和支持公司员工的生活,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现对公司职工的住房补贴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自即日起,公司将对全体在职员工的住房补贴标准进行提高。

新的住房补贴标准将按照员工所在城市的房价水平和生活成本做出相应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实际需求。

二、调整标准
一线城市员工:住房补贴标准将提高至月均人民币2000元。

二线城市员工:住房补贴标准将提高至月均人民币1500元。

三线城市及以下员工:住房补贴标准将提高至月均人民币1000元。

三、发放方式
公司将会在每月月底统一发放住房补贴,发放方式不变,直接打入员工个人指定银行账户,请各位员工注意查收。

四、执行时间
以上住房补贴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执行时间以公司内部通知为准。

希望各位员工继续努力工作,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员工的生活,为员工营造更加舒适和谐的工作环境。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文件依据

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文件依据

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文件依据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

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

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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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补贴政策
山东房屋补贴政策大家了解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山东房屋补贴政策,欢迎大家阅读哦!
山东房屋补贴政策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

第三条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月工资基数的35%计算,并按月随工资发放。

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执行职级工资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职工,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

第四条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算发放,新参加工作
的职工和调入的职工,从次月起计算发放。

住房补贴发放至职工本人离退休为止。

第五条下列职工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一)辞职的;(二)被辞退的;(三)被开除的;(四)调离本市的;(五)出国、出境定居的;(六)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一)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
拨付;(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三)自收自支事业
单位自行解决,一次达到补贴标准有困难的,可根据自身情况分步实施。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

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规定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规定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规定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政策职工住房补贴标准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

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

住房补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住房补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住房补贴资金是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是国家为了推行住房货币化改革而实行的一项配套措施。

目前,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主要有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困难补贴(比较少见)一次性住房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下面分别对其账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一、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规定: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等科目。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会计制度对于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与住房困难补助,允许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所处的地区必须符合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并且要按当地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来发放,发放对象也必须是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而不是每个职工人人有份,只有符合以上条件,企业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补贴。

在个人所得税上,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文件规定,住房提租补贴与住房困难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07号)规定,按照(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

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2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对财政支出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确保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省政府确定,在全省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多年来,各级政府为保证职工工资及时发放做了大量的工作。

但由于若干因素的影响,我省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可以增强各级政府的责任,保证资金来源,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挪用人员经费,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有利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分配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分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扩大了一些部门、单位的理财自主权,充分调动了部门的积极性。

但由于诸多原因,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分配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一些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乱发奖金、津贴和补贴的现象屡禁不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分配秩序的混乱。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将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直接发放,单位不准再列支人员经费,有利于杜绝单位滥发津贴、补贴和资金,维护正常的分配秩序。

(三)有利于加强人员管理,节减财政支出。

编制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人员管理与经费管理脱节,是造成行政事业人员增长过快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局
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1]1227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统计局:
为统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实施,同时考虑近年来中央及我市陆续出台了若干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收入的政策,对工资统计口径进行了一些调整。

经研究,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1.2000年4月后发放提租补贴;
2.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3.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4.过节费;
5.伙食补助。

二、企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1.2000年4月后发放提租补贴;
2.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3.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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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驻济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根据省委鲁发(1999)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

其中,职工住房补贴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本工资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调整工资后的7月份职工工资总额计提。

有关职工基本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

考虑到目前省级财政状况,根据省领导的意见,新提高的10个百分点暂缓发放,今后适当时候再予补发。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不变。

三、改变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

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原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手续,然后发给职工个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继续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金额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四、由于调整计提工资基数而增加的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和提高职工住房补贴的比例,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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