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根据省委鲁发(1999)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其中,职工住房补贴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本工资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调整工资后的7月份职工工资总额计提。有关职工基本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考虑到目前省级财政状况,根据省领导的意见,新提高的10个百分点暂缓发放,今后适当时候再予补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不变。

三、改变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原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手续,然后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住房公积金继续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金额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四、由于调整计提工资基数而增加的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和提高职工住房补贴的比例,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