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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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成员企业各类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各成员企业设备检、维修作业以及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成员企业生产单位的计划性检修中的设备大、中、小修、日常检修,抢修作业以及作业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_30871—2014__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GB 2894-1996, ISO 3864-1984,MOD)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4200 高温作业分级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GB 6095 安全带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一)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二)计划检修:计划检修是指按一定程序,事先确定时间、内容、作业要求的检修,一般在事前都作过思想、技术、安全、物资、人员等的充分准备。计划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和日常维修四类:
1、大修:一般指生产系统全面停车,检修内容涉及面广,难度大,并伴有技术改造性质的检修。
2、中修:指检修内容比大修少,但需要生产系统全部或大部分停车的检修项目。
3、小修:小修一般指局部检修,当天对生产系统局部停车或者短期
系统停车,就能从事检修作业,且检修内容比较单一或者难度较小的检修项目。
4、日常检修:由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为保持生产安全运行和节能减排而进行的保养性维修。
(三)抢修:即非计划检修,是指因突发生产事故,设备故障,自然灾害,外界影响等原因无法使生产安全进行时采取的检修行为。
(四)特殊作业: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五)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六)易燃易爆场所:GB 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七)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八)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九)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 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十)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 ℃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
(十一)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十二)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十三)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十四)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 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十五)断路作业:在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检修项目分级管理
(一)计划检修中的大修和中修由各成员企业组织,并实施管理,由各职能部门根据管理的权限具体负责。
(二)小修由各成员企业车间(分厂)提出申请,职能部门经协调后组织实施,有小修项目的部门自行负责检修,无检修项目的部门可维持正
常生产或进行预防性维修和检修。
(三)非计划检修一般由各成员企业负责统筹安排。
(四)日常维修由各成员企业车间(分厂)自行安排,但必须符合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等所规范的频次和内容,并作相应的纪录,必要时可要求专业管理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五)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参加检修作业时,其人员除接受派出单位管理外,主要由作业所在成员企业承担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一)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二)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四)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作业前,生产单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