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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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人核培发[1995]6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7.03

【实施日期】1995.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人核培发〔199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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