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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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刑法法律案例(3篇)

生活中的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同村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两家因土地承包、房屋翻建等问题产生矛盾。

2019年6月,双方矛盾升级,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造成李某某重伤二级。

此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邻里纠纷的法律思考。

二、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首先,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手段残忍,严重侵犯了李某某的人身权利。

其次,张某某的行为给李某某的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因此,张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3. 李某某存在一定过错。

虽然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李某某在此次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此外,李某某在邻里纠纷中存在过激行为,也应对其从轻处罚。

4. 刑法适用原则。

在处理此案时,应遵循以下刑法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依法确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从轻处罚原则: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三、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化解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但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矛盾升级。

因此,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预防和化解邻里纠纷的关键。

2. 增强道德修养,弘扬社会正能量。

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关爱,以诚相待,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道德修养是法律意识的基石,只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刑法指导案例

刑法指导案例

刑法指导案例在刑法领域,案例是非常重要的教学工具,通过案例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帮助学生和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刑法指导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具体适用。

案例一,盗窃罪。

小明因为生活所迫,于某超市盗窃一部手机,价值2000元。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在500元以下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而根据小明的情况,他因为生活所迫才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

某人因私人恩怨,用刀将他人手臂砍伤。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案例中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案例三,诈骗罪。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案例中的情况,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刑法在具体适用时,会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如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从而进行量刑和裁判。

同时,刑法也注重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对于因为特殊情况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在实际运用刑法时,需要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一刀切,要做到公正、合理地适用法律。

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刑法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情况,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办案,同时也要注重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做到公正、合理地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以上案例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能够更加注重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典型案例刑法(3篇)

法律典型案例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2岁,汉族,某市人,无业。

被害人王某,男,28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职员。

2019年3月,张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张某与王某在某市一家餐厅吃饭时,因餐桌摆放位置等问题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持餐厅服务员提供的菜刀,朝王某腹部猛刺一刀。

王某被刺后,疼痛难忍,倒在地上。

张某见状,又持刀朝王某背部连刺数刀,导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持刀刺伤王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王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持刀连续刺伤王某,致王某重伤,犯罪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案例启示1.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尊重他人,避免因琐事引发冲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 遇事冷静处理。

在发生争执时,应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失控,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3.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公民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案例大全

刑法案例大全

刑法案例大全
以下是一些刑法案例:
1. 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乙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

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

4小时后,甲死亡。

乙是否因先前行为而对甲负有作为义务?
2. 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为逃避追究,其逃离现场,致房主残废的,就应当根据刑法第328条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并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并罚。

3. 甲轻伤乙,丙开车运送乙去医院途中遇到车祸,致乙重伤。

到医院后,医生处置重大失误,乙死亡。

按照条件说,就会得出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的结论。

4. 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腩轻轻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

5. 钟某被警方抓获,熊某投案自首。

被告人张伟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这是关于非法采矿的一个案例。

希望这些案例对你有所帮助。

有趣的刑法案例

有趣的刑法案例

有趣的刑法案例
1.荷兰“偷鸡贼”案:一名男子被抓后,被告知他只能被限制在离开家的最近距离内。

然而,他又被抓了两次偷鸡,于是被判入狱。

2. 美国“飞碟盗窃案”:一名男子用一架无人机在商店内盗窃了价值2000美元的商品。

他被起诉并被判入狱。

3. 英国“胡萝卜盗窃案”:一名男子被捕后,被发现他偷了一辆车上的胡萝卜。

他被判罚款100英镑。

4. 美国“破窗盗窃案”:一名男子被捕后,被发现他砸了一家商店的窗户并盗窃了一些商品。

然而,他被判入狱不是因为盗窃,而是因为他破坏了窗户。

5. 德国“抢劫面包店案”:一名男子试图抢劫一家面包店,但店主告诉他他们只接受信用卡支付。

男子只好按照店主要求支付了面包的价钱,然后逃跑。

他后来被捕,被判入狱。

6. 日本“盗窃钱包案”:一名男子被抓后,被判罚款15万日元。

然而,他没有足够的钱支付罚款,于是法院规定他必须在路边站着卖小物品来赚取罚款。

7. 瑞典“马路走秀案”:两名男子试图盗窃一家珠宝店,但被店员发现后逃跑。

他们在逃跑过程中,穿过一个举行时装秀的街道,结果被警察逮捕。

他们被判入狱。

8. 美国“蒜蓉面包案”:一名男子被发现在一家面包店里偷了一条蒜蓉面包。

他被判罚款150美元,并被要求在该面包店工作80小时。

著名外国刑法法律案例(3篇)

著名外国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好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南部的贝弗利山被枪杀。

案件引起了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和审理,1995年10月3日,洛杉矶高等法院宣布辛普森无罪释放,这一判决震惊了世界。

二、案件经过1. 案发1994年6月12日凌晨,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南部的贝弗利山被枪杀。

警方在现场发现两把手枪,其中一把手枪上有辛普森的指纹。

2. 调查洛杉矶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将辛普森列为嫌疑人。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辛普森与受害者有矛盾,且案发当晚辛普森曾前往犯罪现场。

3. 审判1995年,辛普森谋杀案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开庭审理。

控方指控辛普森犯有二级谋杀罪,而辛普森则辩称自己是无辜的。

4. 辩护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采取了“无罪推定”的策略,即强调控方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有罪。

他们还试图证明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5. 陪审团辛普森案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中6名白人、3名黑人、2名西班牙裔和1名亚裔。

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证据判断辛普森是否有罪。

6. 判决经过长达一个月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质疑。

三、案例分析1. 无罪推定原则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团队成功地将“无罪推定”原则应用于实践。

这一原则要求控方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而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2. 证据链不完整辛普森案中,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这使得陪审团对控方的指控产生了怀疑。

3. 社会舆论的影响辛普森案引起了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社会舆论对案件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尽量保持公正,但社会舆论的压力无疑对案件产生了影响。

4. 刑法原则的运用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团队巧妙地运用了刑法原则,如证据链不完整、无罪推定等,成功地为辛普森辩护。

刑法期末考试案例试题及答案

刑法期末考试案例试题及答案

刑法期末考试案例试题及答案案例一:故意伤害罪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在愤怒之下,用拳头击打李某面部,导致李某鼻骨骨折。

经鉴定,李某的伤害程度构成轻伤。

问题: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张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张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盗窃罪案情简介:王某在一家超市内,趁店员不注意,将价值2000元的商品藏入自己的背包中,并试图离开超市。

在出口处,超市的防盗系统报警,王某被当场抓获。

问题:1.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王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盗窃罪。

2. 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 王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贪污罪案情简介:赵某是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了单位资金10万元。

问题:1.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赵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2. 赵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3. 赵某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律后果。

案例四:交通肇事罪案情简介: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问题:1.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刘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生活中的刑法法律案例(3篇)

生活中的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内,甲乙两家相邻。

甲家因房屋装修噪音影响乙家休息,乙家多次劝阻甲家,但甲家并未停止噪音施工。

乙家无奈之下,向物业公司投诉。

物业公司多次协调无果,乙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家停止噪音施工,并赔偿因噪音施工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家噪音施工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2. 乙家是否可以要求甲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甲家表示愿意停止噪音施工,但拒绝赔偿损失。

乙家则坚持要求甲家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甲家噪音施工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甲家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隔音措施,噪音施工时间长达一个月,严重影响了乙家的正常休息。

3. 法院认为,甲家噪音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噪声、光污染等形式,对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造成严重干扰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法院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甲家立即停止噪音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

2. 法院判决甲家赔偿乙家因噪音施工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家噪音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甲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家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甲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甲家赔偿乙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3. 本案反映出,邻里纠纷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邻里纠纷的调解和解决,防止矛盾激化。

六、法律启示1.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避免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

2. 邻里之间应相互理解、包容,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权益。

有趣的刑法案例

有趣的刑法案例

有趣的刑法案例2018年,一名男子在英国被捕,他被控在书店内偷窃书籍,涉及金额不到200英镑。

审判庭认为这名男子的犯罪行为是出于对知识的渴望,于是他被判读完100本书,而不是传统的罚款或监禁。

2. 拿狗做实验的科学家被判给狗狗道歉2015年,一名美国科学家因在实验室内对狗狗进行了残忍的实验,被判需要去向受害的狗狗道歉。

这个案例在美国引起了巨大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实验动物权益的讨论。

3. “砸蛋饼案” 做200小时义工2017年,一名女子在台湾购买蛋饼时与摊贩发生争执,最终她砸碎了对方的桌子,被控破坏公共财物罪。

法院判决她需做200小时义工,并支付受害人经济损失,以表达自己的悔意。

4. 因毒驾被判“无期徒刑”,但可与狗狗共度监禁2014年,一名加拿大男子因酒后驾车导致一名行人死亡,被判无期徒刑。

但是,法院判定他可以在监狱内与一只狗狗共度监禁,这只狗狗每周会由志愿者带到监狱与他相处。

5. 女子因飞机上吸烟被判支付20万美元罚款2016年,一名女子在一架飞机上吸烟,结果导致飞机迫降,造成航班延误和其他乘客的不适。

她被判支付20万美元的罚款,并且禁止乘坐这家航空公司的航班。

6. 称赞恐怖分子的男子被判写200遍“我不会再犯”2016年,一名英国男子在社交媒体上称赞一名恐怖分子,结果被警方逮捕。

法院判决他需要写200遍“我不会再犯”,并进行社区服务。

7. 偷车的男子被判“爬楼梯”2015年,一名男子在美国偷了一辆车,并因此被判罚款和社区服务。

然而,法院还判决他每天需要爬100层楼梯,以保持身体健康。

8. 女子因偷窃化妆品被判写5000字反思文章2018年,一名女子在中国广东省一家商场里偷窃了价值2000元的化妆品。

法院判决她需要写一份5000字的反思文章,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为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9. 偷窃狗食的男子被判只吃面包和水2014年,一名英国男子在超市里偷窃了狗食,结果被发现并被判罚款。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1.李某涉嫌盗窃案例
李某因为经济压力大,于是就开始偷东西,他在不同的商店盗窃了数次,其中几次抢劫自行车也被发现了。

警方调取了监控录像并通知了商店管理员,最终被逮捕。

在接受审问时,李某承认自己的罪行。

根据刑法,盗窃罪的判刑标准是根据盗窃物品的价值和数量而定的,李某根据他所盗窃的物品被判刑10年,并且必须归还全部赃物。

2.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例
王某因为和一个朋友发生了争执,于是就持刀将对方捅了几刀,导致对方受伤。

多次警告后,王某最终被警方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比较严重的罪行,因此,王某根据他的罪行,被判刑12年监禁,并且还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3.张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例
张某因为觉得贩卖毒品可以赚到很多钱,于是就开始了这一行。

多次在各地贩卖毒品,最终被警方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因此张某被判刑15年监禁,并需要缴纳一大笔罚款,同时需要接受强制戒毒治疗。

4.赵某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例
赵某经营着一家工厂,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他选择违反环保法规。

他的工厂排放大量污染物质。

当地政府收到有关投诉后,他被罚款100万元,并被迫停业整顿。

根据法律规定,他还面临牢狱刑期。

5.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例
杨某开车超速,并跑红灯,导致车祸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受伤。

杨某被警方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根据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因此,杨某被判刑5年监禁,并且由于导致意外事故,他必须赔偿死者的家属和伤者的医疗费用。

刑法真实案例

刑法真实案例

刑法真实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一些刑法案例,有的令人震惊,有的让人深思。

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真实的刑法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法律的重视和对自己行为的反思。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为家境贫困,为了生活所迫,决定去商店盗窃一些食物。

结果被店主发现并报警,最终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是一个典型的盗窃案例,虽然小明的动机是为了生活,但盗窃行为依然是违法的,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惩。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小红与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小红动手打伤了邻居。

经过司法调查,小红被判处拘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在生活中发生的口角纠纷,也不能以暴力相对,因为伤害他人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交通肇事案。

小李因为酒后驾车,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

经过司法审判,小李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交通安全课,提醒我们酒后驾车是多么危险的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四,贪污案。

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因为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私利,最终被司法机关查处并判处了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贪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案例五,诈骗案。

某人利用虚假信息和手段,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以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它们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刑法课。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是社会的红线,任何人都不能逾越。

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的底线,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情。

同时,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轻易成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只有在每个人自觉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法律的重视,让我们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3篇)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张某某,男,25岁,某市某区人。

2019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先后在市区某商场、某超市、某便利店等场所,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经调查,张某某盗窃的财物包括手机、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等。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被告人张某某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3. 被告人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证人证言,结合被盗财物的种类、数量及市场价格,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关于自首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 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涉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数额的认定以及自首情节的认定等问题。

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数额的认定: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罪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被盗财物的种类、数量及市场价格,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3. 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争议极强的刑法案例(3篇)

法律争议极强的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某小区居民。

2019年6月,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一把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2. 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3. 张某是否适用自首减轻处罚?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部分辩护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理由如下:1. 张某在遭受李某攻击时,出于自卫目的使用水果刀反击,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2. 李某在争执过程中存在过错,张某在防卫过程中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然而,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理由如下:1. 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未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冲突升级,而是直接使用水果刀攻击李某,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2. 张某在攻击李某时,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

二、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1. 防卫过当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2.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张某是否适用自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因此,张某可以适用自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此案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关系一直较为紧张。

2018年3月某日,因双方就房屋修缮问题产生纠纷,张某某怀恨在心。

2. 2018年3月某日,张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往李某某家中。

在李某某家门口,张某某突然持刀刺向李某某,致其重伤。

3.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问题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若构成故意伤害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某故意持刀伤害李某某,造成李某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确定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但未发现其有立功表现,故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

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

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何为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同时限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适用。

下面将列举10个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

1. 案例一:盗窃罪小明趁着夜色将他人家中的贵重物品盗窃,被发现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例二:故意杀人罪张某与李某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之下持刀将李某刺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案例三:贩卖毒品罪小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秘密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贩卖毒品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4. 案例四:强奸罪小红在公共场所将他人强行引诱到偏僻地方实施强奸行为,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5. 案例五:抢劫罪张三持刀抢劫他人财物,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 案例六:贪污罪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私自侵吞,被公司发现后报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7. 案例七:故意伤害罪李四与王五发生纠纷,出于故意将王五打伤,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8. 案例八:走私罪小李利用其工作之便,将大量走私物品偷运出国,被海关查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9. 案例九:诈骗罪小王利用虚假的身份和承诺骗取他人财物,被被害人报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21个案例

刑法21个案例

1、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005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人王纯龙、于抉为“钓黑车”(即无营运证车辆)给交通稽查人员处罚,以包车从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去建湖县上冈镇为由,乘坐被告人孙学军驾驶的苏JTA226号面包车。

在行驶至204国道新兴收费站时,被告人孙学军因害怕查处,未交费就强行闯过收费站,继续高速由南向北行驶。

王纯龙、于抉为迫使孙学军停车接受交通稽查人员检查,便拔行驶中的面包车点火开关钥匙,王纯龙又扳面包车的方向盘;孙学军用手推挡被告人王纯龙、于抉拔钥匙,又与王纯龙争扳方向盘,致使该车行驶方向失控,撞到在其左侧人行道由北向南骑坐助力自行车的倪朝鉴及倪朝章,被害人倪朝鉴当场死亡,被害人倪朝章受轻伤。

2005年12月8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王纯龙、于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学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亭湖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7日开庭审理后认为,为了“钓黑车”,被告人王纯龙拔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被告人于抉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的点火钥匙,两名被告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车辆失控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孙学军身为驾驶员,遇有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制动措施,而是错误地以为通过推挡被告人王纯龙、于抉和被告人王纯龙争扳方向盘等行为可以阻止被告人王纯龙、于抉,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的发生与被告人王纯龙抢扳方向盘的行为有更加直接的联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纯龙、于抉、孙学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抉不服,以量刑过重及其拔钥匙未果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3篇)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4月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

被害人李某,男,32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2022年3月,李某与张某因生意纠纷发生争执,后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2022年3月,张某与李某在经营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中产生纠纷。

双方曾因价格、供货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3月20日,张某再次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降低售价,否则将采取报复措施。

李某认为张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3月21日,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李某的店铺。

在店内,张某与李某再次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情绪激动,持刀朝李某胸部刺去。

李某躲闪不及,被刺中左肺,造成重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但仍然失去了劳动能力。

三、侦查过程案发后,某市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调查走访、监控录像等手段,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某。

3月22日,张某在逃至外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作案工具水果刀,并提取了李某的伤情鉴定意见。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四、起诉与审判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张某辩称,自己当时情绪失控,没有预见到会造成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

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张某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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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刑法基本原则1.2003年,李某为营利,张贴广告招聘男公关,并在经营的南京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将多名男公关介绍给男性顾客,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辩护人认为刑法对同性间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辞典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

因此李某行为不属于组织“卖淫”。

·刑法的管辖原则1.【属人管辖】2001年10月,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三忍行长许超凡、余振东、徐国俊潜逃加拿大,美国。

4.82亿美元洗钱转移到国外,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

4月2日,与正当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

根据余振东与美方达成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之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香影保证,即:余振东在中国杯起诉,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并不得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

04年4月16日,美方讲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人,江门中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2.【属地管辖】2005年11月钟万亿向在泰国的廖正雄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由钟万亿的同伙钟溪州、刘文嵩到泰国支付部分毒资,由王俊鹏在泰国负责检验毒品,她自己则在昆明与钟溪州、王俊鹏电话联系货物发运事宜,将毒品藏匿于家具夹层中,通过国际海运的方式从泰国走私进入台湾贩卖,后再台中港被台湾警方查货,总计缴获毒品海洛因约57.4公斤,市值2亿多元,2006年2月,民警在昆明将钟万亿、王俊鹏、刘文嵩、钟溪州抓获,法院一审以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决该案主犯钟万亿死刑。

钟溪州死缓;王俊鹏、廖正雄有期15年。

钟万亿对一审判决持不同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都不在中国大陆境内,用中国大陆的刑法来判决是不合适的。

虽然案件实施地在泰国,犯罪结果地在台湾地区,一案三地,但是指挥、策划地均在中国大陆,在昆明遥控指挥团伙成员进行贩毒,云南高院二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犯罪构成1.高伟峰是北医大附属医院眼科唯一施行角膜移植的专家。

13日晚在为手术作准备时发现冰箱存放的角膜已坏死,病人如不及时手术可能完全失明,他想到可以从尸体上获取角膜,于是去太平间对看门老人说“进去看看有无有用的角膜”,于是老人说“你进去吧”。

进太平间后看到一具女尸合适,就用随身携带器具取出了眼球。

第二天他用角膜为两位患者恢复了光明,19日亲属为死者整容时发现问题当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

由于我国器官移植立法属空白,本案引起医学、法学界广泛关注,有的认为是刑事犯罪,有的认为是民事侵权。

问:高伟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甲看到一辆自行车没有上锁,趁人不注意酱该车骑回家送给弟弟使用,该车价值300元,甲的行为: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是犯罪B.构成偷窃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C.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单D.构成盗窃罪,可单处罚金美国公民甲与我国女留学生乙在美国某大学系同学,双方于1999年间建立恋爱关系,后乙发现甲性格粗暴遂于2000年3月提出断绝关系,甲恼羞成怒,当即持枪将乙杀害。

甲的行为发生地在美国,又系美国公民,侵犯了我国公民的权益,对其犯罪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分析】可以。

甲行为发生地虽在外国又系外国公民,但侵犯了我国公民的权益,根据刑法第8条……,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该国法律也规定故意杀人为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中国公民甲,系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上的船员。

2001年11月1日该轮船停靠日本港口内,当天晚上,甲酒后与同船员乙发生口角,遂用水果刀将乙刺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行为被日本地方法院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当地监狱执行,甲在日本服刑3年6个月后被遣送回国。

回国后我国司法机关将甲逮捕,起诉。

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8年。

该市法院做法对吗?为什么?【分析】正确。

根据刑法第10条……。

缅甸公民李某曾在国外多次进行贩毒活动,并被缅甸通缉。

2002年9月23日,李某到我国境内旅游被逮捕,李某即以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未在我国境内犯罪为由提出抗议,我国依法可以对李某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遣送回所属国缅甸B.立即驱逐出境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D.通报其所属国进行引渡武昌区陶某38岁,2004年4月由福州万福航公司至新加坡ASP公司所属巴拿马籍轮船担任厨师,多次与大副陈金坤发生矛盾。

5月17日船驶向南非开普敦海域,陈金坤去厨房检查卫生,陶某舀起炸油条沸油泼向陈面部,陈逃跑摔倒后陶又连舀两勺油泼向陈某胸部和双手,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2005年10月陶某返回武汉北但不,武昌区检察院起诉,2006年9月武昌区法院开庭审理,陶某申辩案件发生地在国外公海,不应再国内审判。

陶某的申辩正确吗?为什么?【分析】不正确。

陶某作为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触犯中国刑法,根据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由陶某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法院(武昌区)管辖。

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并予以国家赔偿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并予以释放【分析】C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范围。

新法较轻的有溯及力,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不适用与已决案。

被告人李某、王某均系我国公民,受雇于美国轮船上工作。

轮船泊于巴西港口期间,2人在轮船上酗酒闹事,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公然杀害制止他们的职工公民张某,后又抢劫其他船员的财物,逃至巴西某市藏匿,并策划叛逃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2人财物被盗,王某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某的隐藏处所,巴西警察将王、李二人逮捕。

对此案中国法律是否适用?·刑法溯及力08年5月28日,李某受人邀请,殴打王某后将其挟持至沌口一度假村拘禁,次日晚,李某等人逼迫王某的家人汇款2万元,得手后将其释放。

6月26日,李某落网。

09年4月,硚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李某在非法勒索钱财后主动释放了被绑架人,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且有一定悔罪表现,遂从轻处罚,对李某判刑6年。

主审法官表示,以往绑架罪起点刑在10年以上,《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轻判条款,即情节较轻的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武汉首次运用09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作出大的宣判。

中国高校绑架第一案1991年至1995年间,廖宗世以崇阳县大源乡(现金塘镇)竹制品厂负责人的名义,与当时的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基建处陆续签订了批量承建木制门窗合同。

1995年7月,最后结算时,廖宗世与该校基建处发生经济纠纷,遂准备劫持该处处长苏明秋。

1995年10月27日上午,廖宗世之兄廖宗启(在逃),到崇阳县将廖祖水(已判刑)、叶志侯(在逃),邀到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并准备了麻袋、绳子等作案工具,廖宗世让其妹妹廖伍凤(已判刑)邀约廖志明(在逃)来帮助作案。

当晚8点许,苏明秋被诱骗至廖宗世在校内的木工棚内。

进房后,廖宗启等人将苏的手脚用绳子捆绑,并用毛巾将其嘴巴封堵,装入麻袋,抬到由廖宗启事先准备好的小客车上。

同时,廖宗世将一封告知校方的信件交给廖伍凤,信中写有“苏明秋已被劫走,要求校方付货款”等内容。

当晚,廖宗世、廖宗启等人挟持苏明秋驶往崇阳县大源乡界上村,导致苏明秋窒息死亡。

次日,廖伍凤将信件送到武汉汽车工业大学。

校方当日报案。

崇阳县司法机关派人到大源乡解救人质,廖宗世提出要校方付货款等18万元,并隐瞒苏明秋已死的事实,将苏明秋的尸体掩埋于一处废弃煤井,同廖宗启等人潜逃。

2013年322日15时,咸宁市崇阳县人民法院,廖世宗化名潜逃东北17年后终于落网,站到了法庭被告席上。

适用1979年还是适用1997年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勒索罪?生产队养的鱼经常被人偷被人钓。

有一天有人又在鱼塘里偷鱼、钓鱼,生产队有三四个人就拿着家伙去抓人。

偷鱼的一看人家来抓他,慌不择路就“嘣”地跳到水里去了,在水里头游。

这帮人还喊:“回来!回来!”他还往那边游,结果游不动淹死了。

这些人有没有犯罪?【分析】没有。

他们抓偷钓鱼的人是没有错的,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即没有罪过,所以不认为犯罪。

有人托被告人,说你给我捎一包东西回去,他就给捎了一包东西。

这个包是放在箱子里紧锁着的,严严实实的。

下飞机的时候,被公安拦住检查,发现里面有海洛因。

行为人构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分析】不构成。

考虑被告他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必须有犯罪的故意,缺乏这个故意也就是主观要件不符合,所以不构成。

权客体。

【分析】不构成。

该车的财产权不属于李某,汽车抵于吴某,吴某未经王某同意将车借给李某,无效,王某未侵犯任何客体。

2004年4月8日,新洲区张金元来到欲出售机床的魏某家中,准备向魏介绍买主。

在魏家,他碰到同样也来介绍买主的中间人潘细清,两人发生争执。

张打了潘一拳。

几分钟后,潘细清突然晕倒在地并口吐白沫,在被送往医院治疗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细清系被他人殴打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张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分析】不构成。

张金元的一拳两耳光属一般殴打行为,不会直接导致被害人潘细清死亡。

且被告事先不知被害人有此病,无主观故意,因此被告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

但因张的殴打行为致潘意外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张金元赔偿潘家14500元。

乔某与吴某曾在一间工厂工作数年,可谓“患难”之交。

一日乔某得知吴某在背地里将他在工厂工作时偷窃工厂木材的秘密告知了别人,心里异常气愤,便带了一把水果刀到吴某家中。

正好吴某一人在家,乔某便持刀将吴某堵在其家卧室门内,并称“你这不够义气的家伙,我饶不了你!”吴某见乔在气头上,生怕自己受害便打开卧室的窗户(吴某家在6楼),想沿窗边的下水管道滑下楼去暂避一时,谁知因年久该管道断裂将吴某摔下楼去,当场死亡。

问:乔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刑事责任,为什么?【分析】负责。

有因果关系。

孙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分析】不构成。

无因果关系。

某市幼儿园保育员王某(女,30 岁)于某日下午带领14 名幼儿外出游玩。

途中幼儿李某(女,3 岁)失足坠入路旁水池,王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水池救人。

期间一中学生刘某(男,18岁)路过此地,见此就近找到竹竿一根,探测水深80公分(半人深),但王某和刘某均不肯跳入水池救人,只共同呼唤救人。

农民张某赶来时幼儿王某已被溺死。

问:王某和刘某是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某甲因与女青年某丙通奸而向其妻某乙提出离婚,其妻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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