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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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刑法基本原则

1.2003年,李某为营利,张贴广告招聘男公关,并在经营的南京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将多名男公关介绍给男性顾客,从事同性卖淫活动。辩护人认为刑法对同性间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辞典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李某行为不属于组织“卖淫”。

·刑法的管辖原则

1.【属人管辖】2001年10月,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三忍行长许超凡、余振东、徐国俊潜逃加拿大,美国。4.82亿美元洗钱转移到国外,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4月2日,与正当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根据余振东与美方达成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之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香影保证,即:余振东在中国杯起诉,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并不得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04年4月16日,美方讲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人,江门中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2.【属地管辖】2005年11月钟万亿向在泰国的廖正雄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由钟万亿的同伙钟溪州、刘文嵩到泰国支付部分毒资,由王俊鹏在泰国负责检验毒品,她自己则在昆明与钟溪州、王俊鹏电话联系货物发运事宜,将毒品藏匿于家具夹层中,通过国际海运的方式从泰国走私进入台湾贩卖,后再台中港被台湾警方查货,总计缴获毒品海洛因约57.4公斤,市值2亿多元,2006年2月,民警在昆明将钟万亿、王俊鹏、刘文嵩、钟溪州抓获,法院一审以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决该案主犯钟万亿死刑。钟溪州死缓;王俊鹏、廖正雄有期15年。钟万亿对一审判决持不同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都不在中国大陆境内,用中国大陆的刑法来判决是不合适的。

虽然案件实施地在泰国,犯罪结果地在台湾地区,一案三地,但是指挥、策划地均在中国大陆,在昆明遥控指挥团伙成员进行贩毒,云南高院二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犯罪构成

1.高伟峰是北医大附属医院眼科唯一施行角膜移植的专家。13日晚在为手术作准备时发现冰箱存放的角膜已坏死,病人如不及时手术可能完全失明,他想到可以从尸体上获取角膜,于是去太平间对看门老人说“进去看看有无有用的角膜”,于是老人说“你进去吧”。进太平间后看到一具女尸合适,就用随身携带器具取出了眼球。第二天他用角膜为两位患者恢复了光明,19日亲属为死者整容时发现问题当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由于我国器官移植立法属空白,本案引起医学、法学界广泛关注,有的认为是刑事犯罪,有的认为是民事侵权。问:高伟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甲看到一辆自行车没有上锁,趁人不注意酱该车骑回家送给弟弟使用,该车价值300元,甲的行为: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是犯罪

B.构成偷窃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C.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单

D.构成盗窃罪,可单处罚金

美国公民甲与我国女留学生乙在美国某大学系同学,双方于1999年间建立恋爱关系,后乙

发现甲性格粗暴遂于2000年3月提出断绝关系,甲恼羞成怒,当即持枪将乙杀害。甲的行为发生地在美国,又系美国公民,侵犯了我国公民的权益,对其犯罪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分析】可以。甲行为发生地虽在外国又系外国公民,但侵犯了我国公民的权益,根据刑法第8条……,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该国法律也规定故意杀人为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中国公民甲,系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上的船员。2001年11月1日该轮船停靠日本港口内,当天晚上,甲酒后与同船员乙发生口角,遂用水果刀将乙刺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被日本地方法院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当地监狱执行,甲在日本服刑3年6个月后被遣送回国。回国后我国司法机关将甲逮捕,起诉。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8年。

该市法院做法对吗?为什么?

【分析】正确。根据刑法第10条……。

缅甸公民李某曾在国外多次进行贩毒活动,并被缅甸通缉。2002年9月23日,李某到我国境内旅游被逮捕,李某即以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未在我国境内犯罪为由提出抗议,我国依法可以对李某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遣送回所属国缅甸

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通报其所属国进行引渡

武昌区陶某38岁,2004年4月由福州万福航公司至新加坡ASP公司所属巴拿马籍轮船担任厨师,多次与大副陈金坤发生矛盾。5月17日船驶向南非开普敦海域,陈金坤去厨房检查卫生,陶某舀起炸油条沸油泼向陈面部,陈逃跑摔倒后陶又连舀两勺油泼向陈某胸部和双手,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005年10月陶某返回武汉北但不,武昌区检察院起诉,2006年9月武昌区法院开庭审理,陶某申辩案件发生地在国外公海,不应再国内审判。陶某的申辩正确吗?为什么?

【分析】不正确。陶某作为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触犯中国刑法,根据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由陶某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法院(武昌区)管辖。

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释放并予以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并予以释放

【分析】C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范围。新法较轻的有溯及力,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不适用与已决案。

被告人李某、王某均系我国公民,受雇于美国轮船上工作。轮船泊于巴西港口期间,2人在轮船上酗酒闹事,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公然杀害制止他们的职工公民张某,后又抢劫其他船员的财物,逃至巴西某市藏匿,并策划叛逃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2人财物被盗,王某被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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