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电阻,法兰跨接,防雷接地体,静电连接线,可燃液体流速、静置等标准出处及要求
接地电阻的要求
接地电阻的要求(常用标准的规定)1、建筑物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GB 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2.1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不小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共用接地装置。
第3.3.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3.4.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接地与安全:第14.7.5.3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章:电气;第12.6.4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2.7.2条: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管,应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接地电阻的国家标准
依据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条: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不小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共用接地装置。
第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本规范第.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接地与安全:第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章:电气;第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条: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管,应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条: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凡生产、加工或储存危险品的过程中,有可能积聚静电电荷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导电物体,均应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接地阻值国家标准
接地电阻的国家标准依据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2.1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不小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共用接地装置。
第3.3.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3.4.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接地与安全:第14.7.5.3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章:电气;第12.6.4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2.7.2条: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管,应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12.7.3条: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4号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8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接地阻值国家标准
接地电阻的国家标准依据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 3.2.1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不小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共用接地装置。
第3.3.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3.4.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接地与安全:第14.7.5.3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章:电气;第12.6.4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2.7.2条: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管,应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12.7.3条: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的标准
接地电阻的要求(常用标准的规定)建筑物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GB 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2.1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条: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不小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共用接地装置。
第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本规范第.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接地与安全:第14.7.5.3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章:电气;第12.6.4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条: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管,应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条: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凡生产、加工或储存危险品的过程中,有可能积聚静电电荷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导电物体,均应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法兰跨接方面的一些标准规范
金属管道法兰跨接防静电规定与规范
金属管道法兰跨接防静电探讨在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专家或执法人员经 常要求输送可燃、易爆物质的金属管道法兰要用导线跨接,防止发生静电事故。 那么,金属管道法兰是否需要跨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跨接?
一、工业管道金属法兰跨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 5 月 8 日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文件《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对工业 管道有下列定义: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 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表压,下同)的; (2)、公称直径(注 1)大于 25mm 的; (3)、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 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日常检查中碰见的压力管道大部分属于上述工业管道之列。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八十条对法 兰跨接防静电有如下规定: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 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当值超过《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 (GB/T20801-2006)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时,应当设置跨接导线(在法兰或者螺 纹接头间)和接地引线。从该条可以看出,法兰是否需要跨接导线,需要测量法 兰之间电阻值,当阻值超过规定时,需要跨接。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第 4 部分 制作与安装》(GB/T20801.4-2006) 第 10.12.1 条规定: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各段间应导电良好。每对法兰或螺 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 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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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 0.03Ω时, 应有导线跨接。
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的标准
接地电阻的要求(常用标准的规定)建筑物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GB 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2.1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不小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共用接地装置。
第3.3.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3.4.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接地与安全:第14.7.5.3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章:电气;第12.6.4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2.7.2条: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管,应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静电接地、跨接规范依据
一、《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1990)3.4.4 各种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的地坪上,导电地坪应无绝缘油垢,并与接地线相连。
带轮子的小车,其轮子应采用有导电性能的材质制作。
计量用的台秤、地衡等应用连接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小型容器应采用电池夹子、跨接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3.4.5 皮带输送机的皮带应尽量选用导电性的材质。
当皮带是绝缘性时,皮带的接头不应使用金属材料。
皮带罩必须接地,且固定牢固,不得与皮带有碰刮的现象。
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 4.1.1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5.1.1 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
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
三、《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 ) 14.3.8 甲、乙和丙 A 类液体的汽车罐车或灌桶设施,应设置与罐车或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4.3.9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应设与船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接地措施。
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五、《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15.2.17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
六、《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 3.7.10 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七、《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7.0.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时,管道网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接地阻值国家标准(新)
接地电阻的国家标准依据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 3.2.1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不小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共用接地装置。
第3.3.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3.4.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接地与安全:第14.7.5.3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章:电气;第12.6.4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2.7.2条: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管,应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12.7.3条: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接地电阻的要求
接地电阻的要求(常用标准的规定)接地电阻的要求(常用标准的规定)建筑物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2.1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Ω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依据依据~25均依据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第14章:电气装置;第14.2.2条:钢油罐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宝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进出洞内的金属管道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Ω。
电力和信息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
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Ω。
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进入油品装卸区的输油(油气)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避雷针(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Ω。
Ω。
依据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10章:电气装置;第10.2.2条: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液化受有气罐采用牺牲阳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Ω。
依据依据条交流依据条、第Ω;安全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有线电视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GB50198-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第2章:第2.5节供电、接地与安全防护:第2.5.4条要求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采用综合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依据10Ω;5.0.2依据条:电力变压器(100KVA以下)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接地阻值国家标准
接地电阻的国家标准依据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2.1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 3.3.4条: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不小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共用接地装置.第3.3.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第3.4.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接地与安全:第14.7.5.3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章:电气;第12.6.4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第12.7.2条: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管,应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12.7.3条: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凡生产、加工或储存危险品的过程中,有可能积聚静电电荷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导电物体,均应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第12.7.4条:低压配电线路的接地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引入建筑物的电源线路,中性点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石化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第14章:电气装置;第14.2.2条:钢油罐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第14.2.3条: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宝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第14.2.10条:进出洞内的金属管道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Ω.电力和信息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Ω.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第14.2.13条:进入油品装卸区的输油〔油气〕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第14.2.16条:避雷针〔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第14.3.5条: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一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14.3.6条:铁路油品装卸设施的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14.3.15条:防静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第14.3.16条:石油库内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依据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10章:电气装置;第10.2.2条: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第10.2.3条:液化受有气罐采用牺牲阳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10.3.1条: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10.3.4条:防静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依据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10.2条: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第6.10.3条: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第7.2.31条:当建筑物处于防雷区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计算机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第4章要求:第四节接地的要求:第4.4.2条接地电阻及相互关系要求,计算机系统直流工作地,接地电阻应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要求确定;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安全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防雷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诸地之间的关系及接法应依不同计算机系统的要求而定.依据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第六章电气技术:第四节接地要求:第6.4.2条、第6.4.3条要求,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安全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应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要求确定;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执行.第6.4.3条要求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宜采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有线电视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GB50198-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第2章:第2.5节供电、接地与安全防护:第2.5.4条要求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采用综合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移动通讯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YD5068-98《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第5章:接地电阻的要求,5.0.1条:移动通信基站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5Ω,对于年雷暴日小于20天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可小于10Ω;5.0.2条:架空电力线与电力电缆接口处的保护接地以及电力变压器〔100KVA以下〕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5.0.3条:架空电力线上方的避雷线及增装在高压线上的避雷器的接地电阻值,其首端〔即进站端〕应小于10Ω,中间或末端应小于30Ω.依据YD2011-93《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第4章:接地电阻的要求,4.0.1条:微波中继续站地网的工频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微波枢纽站地网的工频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Ω..其接地电阻可小于10Ω;5.0.2条:无源中继续站地网的工频接地电阻值为20~30Ω.4.0.3条:架空电力线与电力电缆接口处的保护接地以及电力变压器〔100KVA以下〕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4.0.4条:架空电力线上方的避雷线及增装在高压线上的避雷器的接地电阻值,其首端〔即进站端〕应小于10Ω,中间或末端应小于30Ω. 中国安防展览网AFzhan新动态l。
接地电阻,法兰跨接,防雷接地体,静电连接线,可燃液体流速、静置等标准出处及要求
接地电阻,法兰跨接,防雷接地体,静电连接线,可燃液体流速、静置等标准出处及要求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对于可燃液体进储罐管道位置、防雷要求:6.2.24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9.2.2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9.2.5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接地电阻要求;14.2.1钢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14.2.2钢储罐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4.3.16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三、《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接地电阻要求:6.1.2低电阻接地系统的高压配电电气装置,其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公式(4.2.1-)的要求,且不应大于4Ω。
四、《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接地电阻、跨接要求:4.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8.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但在3000Ωm以下的地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2.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感应应符合下列规定:2.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也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接地电阻的要求
接地电阻的要求(常用标准的规定)接地电阻的要求(常用标准的规定)建筑物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GB 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2.1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条: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不小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共用接地装置。
第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本规范第.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 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接地与安全:第14.7.5.3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章:电气;第12.6.4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条: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管,应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条: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金属管道法兰跨接防静电规定与规范
金属管道法兰跨接防静电规定与规范金属管道法兰跨接防静电探讨在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专家或执法人员经常要求输送可燃、易爆物质的金属管道法兰要用导线跨接,防止发生静电事故。
那么,金属管道法兰是否需要跨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跨接?一、工业管道金属法兰跨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5月8日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文件《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对工业管道有下列定义: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2)、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3)、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日常检查中碰见的压力管道大部分属于上述工业管道之列。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八十条对法兰跨接防静电有如下规定: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
当值超过《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时,应当设置跨接导线(在法兰或者螺纹接头间)和接地引线。
从该条可以看出,法兰是否需要跨接导线,需要测量法兰之间电阻值,当阻值超过规定时,需要跨接。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4 部分制作与安装》(GB/T20801.4-2006)第10.12.1条规定: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各段间应导电良好。
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另外,《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第7.13.1条规定: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欧时,应设导线跨接。
由此可以看出,工业管道金属法兰是否跨接,需要测量法兰间电阻值。
接地电阻的要求
接地电阻的要求(常用标准的规定)接地电阻的要求(常用标准的规定)建筑物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GB 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2.1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Ω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接地与安全:第14.7.5.3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章:电气;第12.6.4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2.7.2条: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管,应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12.7.3条: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凡生产、加工或储存危险品的过程中,有可能积聚静电电荷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导电物体,均应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第12.7.4条:低压配电线路的接地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引入建筑物的电源线路,中性点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的标准
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的标准(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接地电阻的要求(常用标准的规定)建筑物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GB 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2.1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条: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不小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共用接地装置。
第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本规范第.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接地与安全:第14.7.5.3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章:电气;第12.6.4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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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电阻,法兰跨接,防雷接地体,静电连接线,可燃液体流速、静置等标准出处及要求
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2008对于可燃液体进储罐管道位置、防雷要求:
6.2.24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9.2.2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9.2.5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接地电阻要求;
14.2.1钢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14.2.2钢储罐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4.3.16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三、《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2011接地电阻要求:
6.1.2低电阻接地系统的高压配电电气装置,其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公式(4.2.1-)的要求,且不应大于4Ω。
四、《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接地电阻、跨接要求:
4.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8.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但在3000Ωm以下的地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2.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感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2.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也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 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5.2.2接闪杆采用热镀锌圆钢或钢管制成时,其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杆长1m以下时,圆钢不应小于12mm,钢管不应小于20mm;
2.杆长lm~2m时,圆钢不应小于16mm,钢管不应小于25mm;
3.独立烟囱顶上的杆,圆钢不应小于20mm,钢管不应小于40mm 。
5.2.3接闪杆上的接闪端宜做成半球状,其最小弯曲半径宜为4. 8mm,最大宜为12.7mm。
五、《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静电接地要求:
7.13.1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
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7.13.2管道系统的接地电阻值、接地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静电接地引线宜采用焊接形式。
7.13.3有静电接地要求的不锈钢和有色金属管道,导线跨接或接地引线不得与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同材质连接板过渡。
7.13.4用作静电接地的材料或元件,安装前不得涂漆。
导电接触面应除锈并紧密连接。
7.13.5静电接地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测试,电阻值超过规定时,应进行检查与调整。
六、《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
2011静电接地要求:
7.13.1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每对法兰或其它接头间的电阻值应小于等于0.03Ω。
7.13.3
有静电接地要求的不锈钢和有色金属管道,其跨接线或接地引线不得与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同材质连接板过渡。
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2015跨接、连接规定:
11.1.1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
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肘,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1.1金属导管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镀锌钢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得熔焊连接
;
2、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熔焊焊接保护联结导体;
3、镀锌钢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连接处的两端宜采用专用接地卡固定保护联结导体;
4、机械连接的金属导管,管与管、管与盒(箱)体的连接配件应选用配套部件,其连接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当连接处的接触电阻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041.1的相关要求时,连接处可不设置保护联结导体,但导管不应作为保护导体的接续导体;
5、金属导管与金属梯架、托盘连接时,镀锌材质的连接端宜用专用接地卡固定保护联结导体,非镀锌材质的连接处应熔焊焊接保护联结导体;
6、以专用接地卡固定的保护联结导体应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
不应小于4mm2,以熔焊焊接的保护联结导体宜为圆钢,直径不应小于6mm,其搭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
八、《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防雷接地装置要求:
6.2接地装置
6.2.1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宜埋设在冻土层以下。
水平接地体应挖沟埋设,钢质垂直接地体宜直接打入地沟内,其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并均匀布置,铜质和石墨材料接地体宜挖坑埋设。
6.2.2垂直接地体坑内、水平接地体沟内宜用低电阻率土壤回填并分层夯实。
6.2.3接地装置宜采用热镀锌钢质材料。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换土法、降阻剂法或其他新技术、新材料降低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6.2.4钢质接地装置宜采用焊接连接,其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扁钢与扁钢(角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2圆钢与圆钢搭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3圆钢与扁钢搭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4扁钢和圆钢与钢管、角钢互相焊接时,除应在接触部位两侧施焊外,还应增加圆钢搭接件;圆钢搭接件在水平、垂直方向的焊接
长度各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5焊接部位应除去锈渣后做防腐处理。
九、《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静电接地线要求:
4.5.1静电接地支线和连接线,应采用具有足够机械强度、耐腐蚀和不易断线的多股金属线或金属体,规格可按表4.5.1
确定:
4.5.2在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上使用的接地导体不应采用单股线及金属链。
(采用截面不小于6mm 2的铜芯软绞线)。
十、《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对于装卸易燃液体流速的要求:
6.2.5易燃液体装卸始末,管道内流速不得超过1m/s ,正常作业流速不宜超过3m/s 。
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
十一、《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液体静置要求:
6.3.7烃类液体的检尺、测温和取样
当设备在灌装、循环或搅拌等工作过程中,禁止进行取样、检
尺或测温等现场操作。
在设备停止工作后,需静置一段时间才允许进行上述操作。
所需静置时间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