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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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 (4)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 (4)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一、方案背景残疾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和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残疾人托养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旨在提出一种有效且可持续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以满足残疾人的日常需求,改善其生活质量。

二、方案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为残疾人提供全面的托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日常生活照料:如饮食、卫生、洗漱等; - 医疗护理:提供医疗服务和护理支持; - 康复训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以提高其自理能力; - 社交活动:组织各种社交活动,促进残疾人之间的交流和融入社会。

三、方案内容1. 日常生活照料为了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我们将提供以下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饮食: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并根据残疾人的健康状况进行特殊饮食的调整; - 卫生:提供定期的身体清洁和换洗衣物的服务; - 洗漱:协助残疾人进行口腔卫生和洗漱。

2. 医疗护理为了确保残疾人的健康和安全,我们将提供以下医疗护理服务: - 定期健康检查:定期为残疾人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 -用药管理:负责为残疾人提供正确用药指导和监督; - 紧急救护: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必要的急救服务,并及时转诊至医院。

3. 康复训练为了提高残疾人的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我们将提供以下康复训练服务: - 肢体康复训练:为肢体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训练,以增强其肌肉力量和运动功能;- 言语康复训练:为言语障碍的残疾人提供言语康复训练,以提高其语言表达能力;- 职业康复训练: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相应的职业康复训练,以提高其就业能力。

4. 社交活动为了促进残疾人之间的交流和融入社会,我们将组织各种社交活动,如下: -社区聚会:定期组织残疾人之间的聚会活动,增进他们之间的友谊和交流; - 社会参与:协助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如志愿者工作、社会实践等; - 文体活动:组织残疾人参与各种文体活动,如音乐会、体育比赛等。

四、实施与管理为了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我们会采取以下措施:- 招聘专业人员:聘请专业人员来负责方案的实施和管理,包括医生、护士、康复师、社工等; - 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与社区、医院等相关部门建立密切合作机制,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 - 建立评估与改进机制:定期对方案进行评估,收集残疾人的反馈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必要的改进。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托养服务。

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坚持依法、规范、安全、优质的原则,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托养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托养服务的安全性。

第二章托养服务要求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制定托养服务方案,根据残疾人的个体差异,提供专业、个性化的托养服务。

第七条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适应残疾人需求的定制化饮食方案,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八条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医疗、康复、心理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残疾人的身体、心理健康。

第九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体检,确保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得到及时监测和干预。

第十条托养服务机构应确保残疾人得到适当的运动和体育活动,保障其身体的康复和发展。

第三章托养服务机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托养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员工,并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和薪酬激励。

第十四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管和评估。

第四章托养服务安全保障要求第十五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十六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背景调查,确保从业人员的资质和信誉。

2.托养服务质量考核指标法律名词及注释:1.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残疾人权益平等,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法律。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包括社区托养机构、家庭托养服务和敬老院残疾人专区等。

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便利、安全、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和内容开展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合理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和必要的医疗保健条件。

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并保证人员的数量、质量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入住管理、卫生保健、饮食安全、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内容与要求第九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日常护理、生活照料、饮食服务、医疗保健、康复训练、心理支持等服务。

第十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残疾人的年龄、病情、残疾程度等特点,定制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注重残疾人的心理关怀,提供情感支持、社交活动等服务,促进残疾人的社交融合。

第十二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落实药品管理、医疗器械使用和康复设备的维护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安全有效的医疗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的合作,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第四章维权保障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残联等相关机构的合作,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第十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的投诉问题。

第十七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无法自理的残疾人提供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和社交活动的一种服务形式。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的进步,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日益增加。

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既能为残疾人提供专业的照顾和康复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又能减轻家庭的负担,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二、目标与内容1.目标:通过残疾人托养服务,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促进残疾人的康复和自立能力的提升。

2.内容:(1)建立健全托养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托养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各种康复设施,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和康复师,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托养服务。

(2)拓宽服务渠道: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包括分散式托养服务、定点式托养服务和家庭式托养服务等多种形式,方便残疾人就近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方式。

(3)推进家庭托养服务:支持家庭对残疾人进行托养,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家庭托养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加强社会资源整合: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包括医疗、康复、教育等领域,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服务,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良好局面。

(5)健全服务评估和监督机制: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托养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控,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三、实施策略与步骤1.实施策略:(1)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协同发展和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同时吸引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

(2)综合施策,以人为本:从残疾人的需求出发,以解决残疾人生活需求和提高其生活质量为核心,综合运用政策、经费、技术、管理等手段,提供全方位的托养服务。

(3)过程管理,服务导向:强调服务的实效性和目标导向,通过科学管理和培训,提高托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实施步骤:(1)制定托养服务标准和规范: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托养服务标准和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残疾人群体逐渐增加。

为了满足残疾人及其家庭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本方案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全面、专业和人性化的托养服务,促进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服务内容1.托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饮食、起居、卫生、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方面的照料和帮助。

2.托养机构应提供安全、舒适、无障碍的生活环境,包括适宜的床铺、餐厅、浴室、活动室等设施。

3.托养人员应配备合格的专业护理人员、康复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和康复需求得到满足。

三、服务对象和范围1.服务对象:各类残疾人,包括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智力残疾以及多重残疾等。

2.服务范围:覆盖城乡不同地区,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托养服务。

四、机构设置和管理1.托养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2.托养机构应明确服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定期考核,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3.托养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系统,保护残疾人个人隐私和机构信息。

五、资金保障和费用收取1.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资金投入,确保托养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2.托养机构可以从以下途径收取费用:个人支付、社会捐赠、政府补贴等。

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并依法纳税。

六、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1.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托养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2.托养机构应接受社会第三方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改进服务不足之处,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七、宣传和推广1.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社会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认识和关注度。

2.托养机构应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参与社区建设等,扩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八、预期效果和目标1.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托养服务,满足残疾人及其家庭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方案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方案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各种疾病的增加,残疾人的居家托养服务需求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居家托养服务,并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我们制定了以下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方案。

1.服务内容:(1)日常生活照料: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的个人生活照料,例如帮助洗漱、穿衣、进食等。

(2)身体护理:根据残疾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各种护理工作,如翻身、按摩、理疗等。

(3)康复训练:结合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康复训练,包括物理治疗、语言治疗、职业治疗等。

(4)心理辅导: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提供心理支持和沟通,帮助残疾人克服心理障碍,增强自信心和自尊心。

(5)社交活动组织:定期组织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扩大他们的社交圈子,促进交流和融入社会。

2.服务机构:(1)社区托养中心:设立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和康复训练,成立社区志愿者团队,开展各类社交活动。

(2)政府托养中心:政府加大投入建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中心,提供全方位的托养服务,设立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接送服务。

(3)非营利组织:鼓励非营利组织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志愿者培训和专业护理人员的招聘,推动社会参与和人力资源的充分调动。

3.服务团队:(1)专业护理人员:聘请专业的医护人员,包括护士、康复医师、语言治疗师等,负责对残疾人进行定期的身体护理和康复训练。

(2)康复师:拥有丰富的康复经验,能够针对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训练计划,并提供指导和支持。

4.服务标准:(1)安全保障:确保残疾人在托养服务中的安全,严守工作纪律,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安全预案。

(2)个性化服务: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托养服务方案,针对不同的身体状况和康复进程,制定相应的康复计划和训练方案。

(3)定期评估:定期对托养服务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方案,提高服务质量。

(4)投诉处理: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残疾人的投诉进行及时回应和处理。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1. 背景和目标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是指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居家日常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交支持的服务。

该服务旨在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提供身心健康的支持和关怀。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个完善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体系,确保残疾人获得高质量的护理和支持。

2. 目标群体本项服务的主要对象是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特别是那些无法独立完成日常活动、康复和社交需求的人群。

这些人可能患有运动障碍、听力或视力障碍、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等。

3. 服务内容3.1 居家日常生活护理:为残疾人提供起床、就餐、个人卫生、清洁、洗衣、购物等支持和辅助服务,确保他们的居家生活环境清洁、卫生和舒适。

3.2 康复服务:针对残疾人的具体问题,提供康复护理、物理治疗、言语治疗和职业治疗等服务,帮助他们恢复和提高日常生活功能。

3.3 社交支持:组织丰富多样的社交活动,包括社交聚会、康复和娱乐活动、参观旅游等,以帮助残疾人与社会接触和融入,减轻他们的孤独感和心理压力。

4. 服务流程4.1 筛选和评估:通过社区服务中心或残疾人福利机构筛选和评估残疾人的需求和适应能力,确定是否适合居家托养服务。

4.2 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和健康状况,制定个性化的居家托养服务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居家护理、康复和社交支持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

4.3 服务提供:通过专业护理人员、康复师和社工等专业人士提供居家托养服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为残疾人提供身心健康的支持。

4.4 定期评估和调整:定期对残疾人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服务内容和计划的调整,确保服务的持续有效性。

5. 服务机构建立一个专门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居家托养服务。

该机构应包括以下职能部门:5.1 资源调配部门:负责将合适的护理人员、康复师和社工等提供给残疾人,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服务。

5.2 培训部门:提供专业培训和研讨会,提高护理人员、康复师和社工等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11.21•【字号】浙残联教就〔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转发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4〕45号各市、县(市、区)残联:现将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

贯彻落实《规范》要与《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系列政策相衔接。

根据省政府残工委《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分解落实“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浙残工委〔2012〕9号)要求,到2015年,全省基本建成能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的规范性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包括集中托养机构(寄宿制)和日间照料机构(庇护中心,非寄宿制)。

对新建残疾人托养机构,在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内容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每个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符合《规范》要求;对已建成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要对照《规范》要求,逐条逐项开展自查,对不达标的方面,要限期进行整改,对经过整改仍难以达标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要予以淘汰,全面提高我省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

二、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居家托养(安养)服务能力。

《规范》对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平台建设、人员配备、服务内容作了明确的要求。

要抓住政府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契机,充分利用社区养老机构资源,培育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机构和组织,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好做法,以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人员培训。

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水平的提升,充分利用现有的托养机构资源和社会资源,相互交流,边学边干。

模板-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模板-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管理暂行办法“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高托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托养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残联制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机构(以下简称托养机构),是指在各级、各类寄宿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能力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第三条托养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残联负责本级托养机构管理工作,并对本级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给予业务指导。

第四条市残联每年会对在托养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考评,对于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五条托养服务机构一般要求相对独立,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域。

第六条服务场所应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

第七条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

第八条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确保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第十条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里咨询室、劳动(生产)工作间等。

第十一条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施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政府兴办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

第十四条接受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机构,应在显著位置使用“阳光家园计划”专用标识。

第三章服务对象第十五条申请机构托养的残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周口市户籍和第二代残疾人证;(二)16至59周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弱;(四)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第十六条对于机构托养的残疾人,一般连续托养时间不超过3年,满3年后需继续托养的应重新申请。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的服务机构、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过程、管理内容与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机构的规范与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精神残疾人中的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低收入人群、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集中救治、救助、护理、康复和照料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2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7306-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26341-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残疾人托养服务care services for the disabled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3.2残疾人托养机构care services institution for the disabled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专业服务的各类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3.3残疾人寄宿制照料机构boarding care institutions for the disabled采用24小时全天候集中照料模式,为符合托养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与护理、生活自理能力和运动功能训练,辅之以社会适应能力、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组织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等服务,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寄宿制照料机构)。

关于转发《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

关于转发《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

关于转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的通知陕残联办〔2016〕41号各市残联、杨凌示范区残联:现将中国残联编制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机构评估。

各市(区)残联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包括寄宿制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托养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尽快确定并抓紧培育能够承接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和组织,为全面做好购买服务奠定基础。

评估工作要尽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能承担评估任务的高等院校等)进行,确保评估质量。

二、统计服务人次。

各市(区)残联要抓紧统计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服务人次,并将相关内容填入《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服务人次统计表》(见附件),列入统计范围的必须是经过评估后达到《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的机构,同时要按照统计人次10%的比例上报《托养服务对象个人档案》复印件,以正式公文形式于2016年5月20日前邮寄至省残联教育就业部。

三、开展购买服务。

2016年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资金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补助各地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严禁将资金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家庭及个人。

2016年省财政“残疾人托养服务示范机构建设项目”和“农村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资助项目”资金已由省财政下达各市(区)财政(文件名称:《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民生工程残疾人十件实事项目资金的通知》,文号:陕财办社〔2016〕43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2016年省财政资助资金。

2017年起,中、省财政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资金将全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执行。

市级残联对资金安全和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执行负主体责任。

联系人:于国强,电话(传真):(029)63917916,邮寄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院内陕西省残联教育就业部,邮编:710006。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方案 (1)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方案 (1)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方案 (1)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方案1.总则1.1 目的本规范方案旨在建立和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基本要求,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福祉。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方案适用于所有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1.3 定义1.3.1 残疾人托养服务指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或机构化的日常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心理支持等服务,在不脱离家庭的前提下,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1.3.2 机构指经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1.3.3 个人指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

2.服务要求2.1 托养机构要求2.1.1 设施要求(1)托养机构应具备安全、舒适、无障碍的生活环境。

(2)托养机构应设有适宜残疾人行动的楼梯、坡道、电梯等设施。

(3)托养机构应提供足够数量和规格的设施设备,如卫生间、浴室、饭厅等。

2.1.2 人员要求(1)托养机构应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包括康复医生、心理咨询师、康复训练师等。

(2)托养机构应保证有足够数量的人员,确保残疾人的安全和照料。

(3)托养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托养服务的操作规范。

2.2 个人托养要求2.2.1 托养人员资质要求(1)个人托养人员应取得相关证书,并有一定的托养经验。

(2)个人托养人员应了解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2.2.2 托养活动要求(1)个人托养人员应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托养计划。

(2)个人托养人员应提供适宜的日常生活照料,包括饮食、卫生、起居等方面。

(3)个人托养人员应协助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和心理支持。

3.监督与管理3.1 监督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

3.2 监督内容(1)监督托养机构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要求。

(2)监督个人托养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3.3 处罚与奖励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托养机构和个人托养人员,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托养资格等处罚措施;对于优秀的托养机构和个人托养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残疾人托养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满足残疾人的生活和康复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制定一套完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套全面的、以残疾人为中心的托养服务方案。

二、托养服务内容1.日常生活照料:提供饮食、起居、卫生等方面的帮助。

为残疾人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协助他们进行日常起居,包括起床、洗漱等;确保残疾人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

2.医疗照护:提供基本的医疗照护,包括常见疾病的治疗、药物管理、日常健康监测等。

定期为残疾人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处于良好状态。

3.康复训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帮助他们恢复或改善功能。

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包括物理治疗、职业治疗等。

4.情感关怀:通过心理咨询、社交活动等方式,关心残疾人的情感需求,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增强自信心,提高生活满意度。

5.知识教育:为残疾人提供学习机会,满足他们的知识需求。

通过提供各类教育资源,开设培训课程等方式,帮助他们增长知识,提高综合素质。

三、托养服务机构为了保证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建立专业的托养服务机构。

该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或私营企业。

以下是托养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1.人员配置:拥有专业的托养人员,包括注册护士、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

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证书。

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体系,保证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2.设施设备: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包括住宿、饮食、医疗设施等。

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康复设备,确保为残疾人提供全面的照护和康复服务。

3.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服务管理体系,包括定期评估残疾人的需求、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组织服务实施和监督等。

机构要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残疾人和家属的问题和困惑。

4.资金支持:政府应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民间捐助和社会企业参与托养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适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规模和基本设施条件,包括住宿、饮食、卫生等。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残疾人的安全。

第三章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合理的饮食服务,保证残疾人的营养需求。

第七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洗漱、换洗衣物等。

第八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包括日常医疗护理、健康监测等。

第九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康复训练和康复辅助器具使用指导等康复服务。

第四章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质量控制第十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处理残疾人和家属的投诉,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从业人员的要求与权益保障第十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从业人员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根据附件提供的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

注:1、本文所涉及的附件为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具体内容请参照附件内容。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 (3)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 (3)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1. 简介随着社会进步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剧,残疾人群体的社会关注度也不断增加。

为了提供更好的支持和照顾,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应运而生。

本文档旨在介绍一个全面而可行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以满足残疾人士的特殊需求。

2. 背景在中国,约有2800万人口诊断为残疾人,其中大部分需要长期托养服务。

然而,目前我国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尚不完善,服务资源不足,存在着人力、物力、财力不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一个高质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对满足残疾人士的需求至关重要。

3. 服务内容该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日常生活照料残疾人士在日常生活中通常需要一些特殊的照料,例如个人卫生、饮食摄入、康复训练等。

为了满足这些需要,我们将提供专业的护理人员,他们具备相关培训和经验,能够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照顾。

3.2 心理支持残疾人士往往面临心理压力和情感困扰。

为了提供心理支持,我们将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师,为残疾人提供情感支持和心理疏导。

3.3 康复训练残疾人士通常需要进行康复训练,以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

我们将提供专业的康复师,为残疾人士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训练计划,并进行定期跟踪评估。

3.4 社交活动为了促进残疾人士的社交互动和社会融入感,我们将组织各种社交活动,例如康复游戏、文化娱乐等。

这些活动不仅有助于提高残疾人士的心理状态,还能增加他们的社会支持网络。

4. 服务机构该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将建立一个专门的托养机构,为残疾人士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该机构将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以满足残疾人士各方面的需要。

5. 费用与资金来源为了确保该托养服务方案的正常运营,需要确保足够的资金来源。

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例如政府拨款、慈善捐赠、社会保险等。

除此之外,残疾人士和其家庭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以共同支撑服务的持续发展。

6. 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关于印发《垫江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和残疾人托养机构

关于印发《垫江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和残疾人托养机构

垫残联发〔2013〕17号垫江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垫江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和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残联:为加强我县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化管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托养工作健康发展,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垫江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和《垫江县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若重庆市残联制定了新规范,从其新规范。

附件:1、垫江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2、垫江县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细则(试行)垫江县残疾人联合会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垫江县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印发附件1垫江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试行)1总则1.1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化管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托养工作健康发展,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为残疾人提供托养、居家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1.3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出行辅助、庇护性就业以及心理辅导等服务。

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基本要求。

1.5残疾人托养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托养机构建设2.1新建机构2.1.1机构定位。

新建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新建设的专门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或原机构新改造、扩建,并在原有床位基础上新增残疾人托养床位,乡镇托养站不少于40张床位,村(社区)托养站不少于20个床位。

2.1.2 建设条件、标准:手续完备。

经县级残联考察同意,政府部门批准、规划、立项。

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

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

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残疾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和社会交往等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托养服务的质量,制定并执行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资质和专业人员。

托养服务机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机构内的托养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能够提供专业的照料和护理服务。

其次,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机构的建筑设施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保证残疾人在其中生活的安全性。

同时,机构内部应提供舒适的生活设施,如宽敞明亮的活动室、舒适的卧室和洗浴设施,以满足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需求。

第三,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个性化的照料和康复护理服务。

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残疾,机构应制定个性化的照料方案,并提供相应的康复护理服务,如康复训练、体育锻炼、心理疏导等,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自理能力。

此外,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评估机制。

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流程等,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同时,机构应建立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服务的持续优质性。

最后,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与社会的交流和合作。

机构应积极与社区、家庭、医疗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为残疾人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托养服务。

同时,机构应加强对残疾人家庭的支持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照顾残疾家庭成员。

总之,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对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对托养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人性化,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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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前言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以及《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总则,二、术语,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五、服务管理,六、服务质量考核及评价。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一、总则(一)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二)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三)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

(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

(六)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

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二、术语(一)机构托养本规范所指的机构托养,是指在各级、各类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二)居家托养本规范所指的居家托养,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合适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和社区中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长期需要专人照料或护理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三)生活照料和护理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以及健康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

(四)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在服务对象的能力范围内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基本能力训练服务。

(五)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基本的文化体育娱乐等休闲活动服务和一般性心理咨询引导服务,通过特定场景模拟重现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熟悉社会场景,克服或缓解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改善不良意识、行为和消极倾向,逐渐掌握社会交往的基本技能。

为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参与真实社会活动的机会。

(六)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合适其身体和心理条件状况的技能培训课程和训练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自愿参与简单生产劳动的机会,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七)辅助性就业是指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因劳动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的实际状况,通过集中组织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提高劳动技能、改善身体生活状况。

辅助性就业机构包括工疗机构、农疗机构、托养机构中的劳动车间、庇护工场等。

(八)支持性就业是指由专业就业辅导员专职辅助服务对象,使服务对象能够在普通企事业单位(非庇护工场等专门雇佣特殊群体的工作场所)获得稳定、有收入的工作机会。

直至服务对象顺利过渡、融入工作环境,工作能力得到提升,就业辅导员再逐步减少介入。

(九)运动功能训练为已接受过医疗康复服务之后的服务对象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运动康复训练,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十)托养服务机构本规范中提到的“托养服务机构”,指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一)机构要求1托养服务机构一般要求相对独立,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域。

2服务场所应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

3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

4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

5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确保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6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劳动(生产)工作间等。

7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8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9政府兴办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

10接受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机构,应在显著位置使用“阳光家园计划”专用标识。

(二)人员要求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

1管理人员(1)应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或康复类等相关学习或培训经历。

(2)熟悉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熟练掌握残疾人托养的基本知识、主要政策和专业知识。

(3)托养服务机构中的财务等专业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4)主要管理人员平均年龄不宜超过55岁。

(5)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

2专业人员(1)内设医疗部门的机构应配备专业医务人员。

(2)应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能以满足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运动功能训练服务为原则。

(3)有精神残疾服务对象的,应配备精神卫生医师、专业心理治疗师或经过相应专业卫生医疗机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

(4)应配备至少1名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员和1名能够从事心理咨询和疏导的专业人员。

(5)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配备全职的专业人员,日间照料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整合利用资源。

(6)可根据实际需要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7)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

对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3服务人员(1)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配备适宜的护理员。

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最低不低于1︰5。

护理员中男女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2)至少配备1名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安保人员。

(3)应熟练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接受过残疾人特殊生理与心理知识培训。

(4)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并接受过托养服务与专业培训。

(5)提供服务时应统一着装,挂胸牌。

(6)每年至少参加12学时以上的业务培训活动。

(7)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善待残疾人,对待服务对象应文明友善、耐心细致。

(三)服务内容和要求1生活照料和护理(1)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营养、合理配餐,制定每周食谱,能够提供点餐、加餐、助餐服务,尊重服务对象饮食习惯,使其得到合理、规律的膳食服务。

(2)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合理频率的身体清洁服务和衣物换洗服务,保持服务对象身体清洁、无异味,衣物卫生、整洁、得体。

(3)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起床、穿衣、就寝、脱衣、整理床铺、如厕等基本起居服务。

(4)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并在显著位置标示。

(5)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特点进行分级护理,并用记录卡片标注在显著位置。

(6)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按医嘱提供服药服务。

(7)护理智力残疾对象时,应注意观察和指导。

避免因为理解障碍造成意外伤害。

(8)护理精神残疾对象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和监护。

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由专业医技人员或在其指导下适时采取安全保护和监护措施,或转入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9)在护理过程中,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和尊严,特别注意保护女性服务对象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10)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户外活动。

在天气情况允许的条件下,每天保证服务对象到户外活动1小时。

2生活自理能力训练(1)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制定适宜的培养与训练计划,并张贴在显著位置。

(2)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基本生活自理活动训练,使其能够自行洗漱、如厕、穿衣、吃饭等。

(3)在模拟家庭环境和劳动环境中指导服务对象学习简单家务和劳动,使其能够在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煮饭、拣择蔬菜、整理床铺、洗衣服、打扫卫生等活动。

(4)应与服务对象的家属或监护人及时其沟通训练的内容和情况,以便服务对象回家时可以在真实家庭生活场景中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复巩固训练。

(5)可根据服务对象个体情况,设计适宜的训练课程,例如制作面食、烘焙饼干、缝制衣物等,发掘其生活自理能力方面可能存在的其他潜力。

(6)训练考评结果应记录存档,并依此调整或完善训练计划。

3社会适应能力辅导(1)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中对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的描述和分级,为服务对象制定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计划。

(2)以适当方式为服务对象普及简单的礼仪知识、两性知识等基本社会行为准则和常识。

(3)每天与服务对象的交流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关爱服务。

(4)对心理和行为出现异常的服务对象进行关注,有必要时召集专业人员进行座谈分析,为其制定行为矫正方案。

对于心理和行为出现极端异常、严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正常生活甚至人身安全的服务对象,应立即转介至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5)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教育培训、图书阅览、上网和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等服务,使其对社会和舆情具备一定的知晓度。

(6)在机构内开展适宜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比赛、展示或表演,使其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兴趣和能力。

(7)指导服务对象在模拟超市、银行、医院、邮局、公共交通等简单社会场景中进行社会适应性训练,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定期安排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志愿者到机构内进行活动,鼓励服务对象接待访客或外出参加社区或社会公益活动,逐步拓展其在直接参与社会生活方面的能力。

(9)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的恢复和提升情况,适时调整社会适应辅导计划。

4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1)组织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开展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简单基本生产劳动,例如制作绢花、组配零件等。

通过劳动帮助其活动肢体、锻炼大脑、集中注意力、协调手眼。

(2)服务对象参与生产劳动之前,应根据个体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3)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定、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

(4)根据实际情况开设专业的劳动技能培训课程,开发服务对象的职业能力。

(5)有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开设庇护工场或与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建立职业康复车间,使部分服务对象实现辅助性就业,获得一定的劳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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