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及编号规则(附件4)
附件4: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及编号规则一、文书的种类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书,包括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登记表、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准予颁发(变更)决定书、不予颁发(变更)决定书、撤销决定书等。
2、由市安监局负责许可的,使用市安监局统一式样的行政许可文书。
各县(市)、区安监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形式审查记录并加盖本机关公章,上报市安监局。
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许可的,行政许可文书依照市安监局的统一式样,用各县(市)、区安监局的全称,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加盖本机关公章。
二、编号规则编号格式统一为:通安经□字第XX XXXXXX 号。
其中:1、□为行政许可文书种类的简称:(1)申请材料登记表按首次、变更申请分别简称“申”、“更”;(2)受理申请通知书简称“受”;(3)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简称“未受”;(4)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简称“补”;(5)准予颁发(变更)决定书分别简称“准(准更)”;(6)不予颁发(变更)决定书分别简称“不准(不更)”;(7)撤销决定书简称“撤”。
2、划线部分前两位为地区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其中,南通市安监局为“F A”,各市(县)、区安监局的代码按以下规定:启东市为“F B”,海门市为“F C”,如东县为“F D”,如皋市为“F E”、海安县为“F F”,通州区“FG”,崇川区“FH”,港闸区为“FI”,开发区为“FJ”,滨海园区“FK”。
后六位为市安监局或者各县(市)、区安监局自行编制的流水编号,从“000001”编起。
三、示例通安经受字第FA 000001 号,表示市安监局受理的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编号为000001。
附:市安监局的行政许可文书式样(共九种)通安经受字第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受理申请通知书: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目录(125条)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号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
10、《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3号
7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GB30000.30-2013;
7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75、《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76、《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7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78、《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 7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8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81、《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646-2011; 82、《气体纯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 83、《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2008; 84、《涂料与辅助材料使用安全通则》AQ 5216-2013; 8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86、《氯气捕消器技术要求》AQ3015-2008; 87、《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8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89、《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90、《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91、《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AQ3027-2008; 9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93、《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 94、《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13-2008; 95、《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 96、《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 97、《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 618-2004; 98、《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2004; 99、《瓶装气体分类》GBT16163-2012; 100、《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GJB 6219-2008;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5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5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加气站安全评价依据
加气站安全评价依据1.1主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版,2016年07月02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年5月1日实施)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645号令)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79号令修订)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10.《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1.《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1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 12号)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1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国家气象局令第24号)17.《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03月01日实施)18.《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二字[2003]第38号)19.《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改)1.2技术标准、规范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修订版)》GB50156-20122.《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NB/T1001-201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5.《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6.《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9.《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1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1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14.《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GB18442.1~GB18442.6-201115.《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16.《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201517.《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19.《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0.《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6441-20222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2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2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25.《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_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9号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化工行业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文件一览表
化工行业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文件一览表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18)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19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法规一.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修正))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7)《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1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1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国务院及所属部委发布的规章、文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原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2)《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3)《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5)《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办〔2017〕140号)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修订)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修订)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2015年修订)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1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订)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订)1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1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发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2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公告〔2015〕第5号)2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第13号)2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号)24)《推广先进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9号公告)25)《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原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2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原安监总科技〔2015〕75号)2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的通知》(原安监总科技〔2015〕63号)2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3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原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3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原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3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原安监总管三〔2011〕95号)3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原安监总管三〔2013〕12号)34)《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原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3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原安监总管三〔2013〕3号)3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原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3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安监总管三〔2017〕1号)3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原安监总管三〔2016〕62号)3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原安监总管三〔2014〕46号)4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原安监总管三〔2014〕94号)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原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4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原安监总管三〔2013〕76号)4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原安监总管三〔2013〕88号)44)《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原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4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安委办〔2017〕7号)4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47)《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48)《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49)《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5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5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52)《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5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5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55)《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56)《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号)57)《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正)5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的通知》(原安监总厅管三〔2012〕43号)5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41号)60)《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原安监总办〔2015〕27号)61)《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62)《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6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6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6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原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75号)6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原安监总管三〔2014〕68号)6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安监总管三〔2017〕1号)4、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发布的文件1)《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原皖安监三〔2011〕183号)3)《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34号)4)《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函》(皖安监三函〔2014〕16号)5)《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皖安监办秘〔2013〕4号)6)《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安全监管局皖安监三〔2012〕88号)7)《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53号)8)《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9)《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0)《安徽省消防条例》(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1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11)《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GB20592-200612)《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13)《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14)《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1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16)《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201217)《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1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1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2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2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2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25)《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2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2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2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2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30)《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3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32)《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l2158-20063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34)《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35)《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3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37)《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38)《安全色》GB2893-200839)《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 2893.5-20204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41)《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42)《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43)《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4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45)《工业企业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4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47)《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201048)《安全阀一般要求》GB/T12241-20054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一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5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5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5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3)《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20085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55)《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5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20115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9)《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60)《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61)《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6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63)《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4)《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程度分类》HG20660-200065)《压力容器》GB150.1~150.4-20116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6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6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6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7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71)《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98-20097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7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7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75)《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76)《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77)《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7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7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8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20108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8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229.4-20128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984)《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 15236-200885)《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86)《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87)《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8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89)《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5817-200990)《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91)《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9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93)《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9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9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96)《气防站设计规定》Q/SH 0700-200897)《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98)《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GB 51321-201899)《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GB/T4064100)《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36306-2018101)《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空气化学污染控制指南》GB/T5226.1-5226.33。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危险化学品用途分类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其用途主要划分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气;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营单位类型、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1.单位类型(1)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企业类型。
(2)特别类型: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
(3)企业主管划分:中央管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其它隶属企业。
(4)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销售部。
(5)营业执照登记划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中央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
3.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批发、零售和化工企业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1.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2.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电厂使用液氨是否需办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相关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电厂使用液氨是否需办证?
危险化学品主相关法规关系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2011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明确液 氨属于重点监管对象之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范围是使用液氨的化工企业)
液氨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 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 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 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结论: 电厂使用液氨不属于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 业。但所使用的液氨属于重点监管对象。
电厂液氨不用办证,但安全监管不能少
1、电厂使用液氨需不属于办理许可证范围,但不可放松不 管,液氨属于重点监管对象。(政府及企业) 2、需要从硬件上防止事故的发生,例如完备的自动检测及 处理装置。 3、制度方面,需要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安全措施,需要有 完备的应急预案,并保障其贯彻落实。
液氨安全监管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3800余种筛选定出60种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相关条文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关于印发江苏化工危险化学品-无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 1 无锡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序号检查要求检查依据一、企业合法生产经营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领取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相关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2 是否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简易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评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安监〔2015〕12号)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超出审查意见书批准范围;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号);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档案是否齐全。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安监〔2015〕12号)。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规定辨识、评估,档案是否齐全,是否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号)。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否有化学品登记证;是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与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加油站安全评价所需的法律法规
加油站安全评价所需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1 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2014年12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国务院591号令)(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6)《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3]第38号)(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8)《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年5月1日实施)(9)《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实施)(10)《首批重点监管的危化品目录》安监总管三【2011】第95号(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40号)2 主要技术标准、规范(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版)》GB 50156-2012(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 6441-1986(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8)《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9)《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1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2009(11)《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1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1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15)《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2009(16)《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2009(1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1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19)《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2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2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2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2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2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2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1990(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安监总局令5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评级标准解读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评级标准解读评级范围:全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油气长输管道、加油站、不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不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指:无储存场所和设施或经营场所储存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或零售店面自带备货库储存总质量不超过2吨的企业)。
一、否决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评级为“差”(一)超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或许可范围经营的指标说明: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5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2.许可范围是指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危险化学品品名。
查阅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载明的有效期,危险化学品购销清单等。
现场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等储存设施。
(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且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的;或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管理手续的指标说明: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第十条: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1〕118号):2012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未经正规设计(没有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化工储存设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模、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17•【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加油站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二、直辖市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所在地”,依据该条款之“(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中的企业住所地址确定。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应当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中的“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等三种形式。
六、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顺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是指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具有许可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国家与相关部门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
第五条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与要求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营和储存场所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业;(四)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台帐;(五)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及相关台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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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四)经营方式;(五)许可范围;(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关;(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