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2021版)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最新修订版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最新修订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是要把煤矿工人的安全放在首位。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最新修订版,欢迎大家阅读!【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024年煤管所安全监管主要内容(三篇)
2024年煤管所安全监管主要内容煤管所是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对辖区内煤矿负有日常监管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排查和处理,负责辖区内生产矿井、停产整顿矿井和关闭矿井的日常监管。
督促煤矿把各项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主要内容如下:一、软件管理方面1、落实煤矿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完善三大规程。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法人和矿长的安全责任,各煤矿必须配备有资质的技术管理人员。
3、煤矿必须认真执行四项制度(矿级领导轮班下井带班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4、煤矿矿长、副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培训、复训,是否持证上岗,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是否到位。
5、煤矿三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进行交换。
二、煤矿顶板管理1、采空区密闭墙是否采取编号管理。
2、采空区密闭墙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存在封闭不严漏风现象;对目前已形成的采空区是否进行了有效隔离。
3、煤矿是否存在打开密闭进入采空区偷采行为。
4、煤矿采掘工作面、大巷、顺槽支护是否到位。
5、煤矿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采空区、火灾等重大隐患的防治措施。
三、监测监控系统管理1、煤矿井下顶板位移及瓦斯、一氧化碳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安装到位,监控探头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2、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及安全监察仪器仪表是否合格有效,是否按规定要求检测。
3、煤矿井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测监控。
4、各项监测监控记录是否健全、真实。
四、负责对辖区内煤矿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排查,重点监管。
1、负责检查煤矿是否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报告是否真实。
2、重点检查一通三防、有害气体监测、采空区位移监控、顶板支护、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三图填绘、工人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的具体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的具体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煤矿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其目的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监察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煤矿安全监察的首要任务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制度。
监察部门要通过检查、考核等方式,确保煤矿企业给予安全生产重要性的保证,明确责任,以及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煤矿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检查煤矿安全监察要对煤矿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煤矿生产设备主要包括矿井井口设备、井下设备等,监察部门要对这些设备的安全性能、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要及时进行整改或淘汰。
此外,煤矿安全设施也是煤矿安全监察的重点内容,例如通风设施、防尘设施、排水设施等。
监察部门要确保煤矿安全设施的完善和正常运行,避免安全设施缺失或失效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煤矿安全监察还要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进行监督。
煤矿作业人员是煤矿生产的直接参与者,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直接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
监察部门要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教材、培训设施等进行审核,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并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等进行检查,以及发现问题进行纠正和指导。
四、煤矿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治煤矿安全监察要对煤矿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主要是对煤矿现场的工作环境、工作秩序、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检查,包括煤矿巷道、矿井支护、火灾疏散通道、危险源管理等。
监察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检查标准和方法,通过巡视、抽查等方式,对煤矿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
五、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煤矿安全监察还要对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监督。
煤矿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的非正常事件。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一、背景我国的煤矿资源储量丰富,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矿井设计和设备更新不适时,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等因素,煤矿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财产和生命损失。
为了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削减煤矿事故的发生,国家订立了一系列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以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矿工安全。
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任务1、规范煤矿生产企业的行为,调查、处理违法行为;2、严格监管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设备和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矿工的安全;3、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扬和教育工作,提高矿工安全生产意识;4、对各级煤矿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发觉问题适时处理,确保生产过程中显现的问题适时得到解决。
三、监察工作的组织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监察、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下属市级煤矿安监局、县级煤矿管理所等机构负责执行监察工作。
四、监察工作的内容1、安全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严控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包括煤矿的采掘、运输和加工等各个环节,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设备的更新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等方面,而且需要对煤矿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监察。
2、在对煤矿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察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煤矿生产企业是否真正意识到了安全生产的紧要性,是否建立了完备的安全管理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安全设备,是否建立了科学的防灾、防事故措施等。
3、需要加强煤矿管理的细节,包括对矿工的培训和安全学问宣扬、对煤矿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本领、以及对矿工生活环境的关注等方面。
这些内容的加强能够有效地防备和削减煤矿事故的发生。
4、监察工作还包括煤矿事故调查和事故责任追究。
假如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监察部门需要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找出实在事故原因、责任人等方面,并对违规行为、管理不善、安全设备缺乏、责任不明等方面实行强制制裁。
五、监察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分工1、市级煤矿安监局:负责市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检查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标准煤矿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煤矿安全监察标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煤矿生产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出发,介绍煤矿安全监察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1. 采矿区域的规划与设施建设煤矿的采掘过程涉及到矿井内的各个区域,包括井口、巷道、矿井工作面等。
对于煤矿的规划与设施建设,需要充分考虑采矿工艺和煤层地质条件,确保采矿区域的合理布置和设施的安全性。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合理布置通风系统,保证矿山空气流通畅通,排除有害气体。
(2)合理设置矿井巷道,保证矿井的通行安全,防止塌方和堆积灾害。
(3)合理规划矿井工作面,确保矿井工作面矿石开采的安全稳定。
2. 矿井通风与防火矿井通风与防火是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
良好的矿井通风系统可以有效控制煤矿内的有害气体和火灾隐患,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采用有效的通风设备,确保矿井内的空气流通畅通。
(2)定期检查通风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其正常工作。
(3)设立防火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以应对火灾突发情况。
3. 煤矿瓦斯防治煤矿瓦斯是矿井中的一种有害气体,极易引发爆炸事故。
煤矿安全监察标准对于瓦斯的防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进行瓦斯检测,及时排除矿井中的瓦斯积聚。
(2)增强通风设备的功能,有效控制瓦斯的产生和扩散。
(3)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实时监测瓦斯含量,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 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管理采煤工作面是煤矿生产的核心区域,其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矿山的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标准对于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3)加强采煤工作面的通风和防尘措施,减少煤尘对工人的危害。
(4)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训练工人应对突发情况。
煤矿安全检查的内容
煤矿安全检查的内容煤矿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置、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安全检查要深人到基层、现场。
做到人找事故,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
确保矿井正常安全生产(建设)。
一:检查基层的机构建立,必须有完整团结的团队精神基层管理机构,特别是科室的健全非常重要。
二:检查基层领导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省公司、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文件的贯彻、学习、落实和对职工安全生产的认识。
三:检查各种制度的建立,企业的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根本,没有完善的各种制度,企业的安全很难保证,特别是领导带班(值班)制度、要害场所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检查各种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各基层是否能够做的制度条条落实,有制度不执行不落实为零,五:检查项目部基层全体人员的“四个百分比”的完成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
及各种制度的建立。
以及管理人员的文化素质和重要岗位的“手指口述”。
六: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七:现场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查隐患和“三违”。
特别是重大隐患要责成专人督查落实,安全监察部下“隐患处置单”现场检查负责人和基层法人双方签字一式三份(检查单位、区域公司、基层单位),隐患整改完成,基层要向区域公司回复“隐患回执单”区域公司向检查部门回复,经检查单位验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方可继续施工。
总结归纳如下:查干部是否真正做到了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职工群众是否人人关心安全生产,在生产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查制度是主要检查单位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是否真正贯彻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是否都有安全内容,“五同时”是否得到落实;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工人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如何;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计划是否报规定提取使用和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与安全技术措施上程的“三同时”是否得到落实。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21年12月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晋政办发[2021]100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4号)、省委常委会2021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21〕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第六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四)以掘代采的;(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第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21〕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第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四)通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并在当地市级日报上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因特殊原因煤监机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煤矿停产整顿的书面通知时,应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第五章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第十九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第二十条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二十一条煤监分局(局)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停产整顿煤矿联合验收邀请后,应当根据“三项监察”计划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分局(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核按标准执行,验收办法由安监部门制定,审核办法由各煤监分局(局)制定.第二十三条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煤监分局(局)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煤矿出具上述手续证明后,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各煤监分局(局)按规定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门发还矿长资格证.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由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直接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煤矿,经验收审核合格并批准恢复生产的,应在批准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日报上进行公告.第六章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一)证照过期仍然非法开采的;(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六)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其中部分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除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按《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没收、罚款、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煤矿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提请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五年之内不得再对原持证人颁发安全资格证.第二十九条煤矿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无整改验收审核签字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拒不提供证照原件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第三十一条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决定关闭的煤矿,山西煤监局应当依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省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吊销矿长资格证.煤监分局(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应当自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之日起3日内报告山西煤监局,由山西煤监局在《山西日报》上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煤监分局(局)应根据国办发〔2021〕79号和晋政发〔2021〕3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监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各煤监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山西煤监局备案.第三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审核审批表式样,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和审核标准由山西煤监局制定.第三十六条2021年第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季后第一个月第一个周末.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规范安全监察工作,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支持和协助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实施安全监察。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的建议。
第五条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纠正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安全监察应当依靠职工和工会组织。
职工对隐患或者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安全监察机构设安全监察员。
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多发地区的,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旨在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整治、事故调查处理等。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进行细致的阐述,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领域的核心内容。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察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煤矿安全监察的基础,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监察机构在进行煤矿安全监察时,首先会查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
监察人员会仔细审查这些制度的落实情况,核查煤矿管理层是否真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此来评估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一种煤矿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监察机构会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核查煤矿是否经过许可程序并持有有效的许可证。
监察人员会查看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伪造、涂改等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节:煤矿管理人员资质监察煤矿的管理人员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监察机构会对煤矿的管理人员资质进行监察,核查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是否参加了安全培训,是否熟悉安全生产法规。
监察人员会详细了解煤矿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核查其是否有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察第一节: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煤矿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监察机构会检查煤矿是否确保了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包括是否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是否组织了安全演习、是否制作了安全宣传资料等。
监察人员会查看煤矿是否针对不同人群制订了不同的宣传教育计划,并对煤矿的宣传教育效果进行评估。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煤矿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目的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过对煤矿是否依法依规经营进行监察,确保煤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的行为。
监察内容包括煤矿的注册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监测与预警制度、违章违规行为查处制度等方面的合规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察: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是煤矿安全监察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组织结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监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
三、生产作业的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的生产作业进行监察,主要包括煤矿井下的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系统、矿山火灾防治系统等方面的监察。
监察内容包括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作业人员的操作规范、作业工艺的合理性等方面。
四、安全设施的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包括防灾避险设施、应急救援设备、安全生产用具等方面。
监察内容包括设施设备的完好性、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方面。
五、安全措施的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的安全措施进行监察,包括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
监察内容包括安全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有效性等方面。
六、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监察内容包括事故原因的调查、责任人的追究、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等方面。
总之,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主要涵盖了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监察、安全生产管理的监察、生产作业的监察、安全设施的监察、安全措施的监察以及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监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矿安〔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21年7月15日、8月14日,陕西省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柴达尔煤矿相继发生井下溃水溃砂,截至目前,2起事故共造成25人死亡或被困,教训十分深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对象浅表开采可能导通地面产生裂缝以及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上覆强含水层导通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的煤矿。
二、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2021年9月底。
三、重点检查内容在对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2021年汛期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45号)所列内容进行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煤矿是否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
(二)煤矿是否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情况及其地表汇水情况。
(三)煤矿是否查清井口附近、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水体或者积水情况。
(四)煤矿是否查清井田范围内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情况,是否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五)煤矿工作面回采前是否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经典版(6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经典版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在生产中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监督现检查,构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特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1、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矿设立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监察检查工作。
2、矿成立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成员: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二、安全监督检查的周期、内容(标准)与方式:矿每月对各单位进行四次安全大检查,并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区(队)和班组每日进行自查相结合。
(二)监督检查内容(标准):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安全检查要深入地面井下现场各作业地点检查生产过程中的作业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1、查思想。
主要是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各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2、查管理、查制度。
主要检查各单位领导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摆到议事日程;各单位主要领导人是否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是否都有安全的内容;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工人群众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矿安全技措经费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此外,还要检查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入矿的“四级培训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换岗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的执行情况。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单位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
重点检查矿井的“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以及矿井水灾、火灾、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煤尘等灾害的预防措施是否齐全有效。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每年必考)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事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此作出了以下8个方面的规定。
(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二)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1)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 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 职工岗前教育培训。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三)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五)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 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六)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确保矿工安全与行业健康发展煤矿是重要的能源产业,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煤矿作业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为了保障煤矿的安全和行业的健康发展,煤矿安全监察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监察的意义、主要内容和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煤矿安全监察的意义煤矿安全监察是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煤矿事故的发生常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矿区的生产秩序,也对社会治安和经济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煤矿安全监察的目的是通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预防矿难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只有确保煤矿安全,才能保证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二、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确保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制定包括煤矿生产许可证、矿井开采方案、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2.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并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矿井的设计、施工和运营符合安全要求。
对煤矿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和设备进行标准化管理,提高矿井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
加强对矿井自动化装备和安全监测系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智能化水平。
3. 煤矿安全培训与教育加强对矿工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规定、操作流程、救生器材使用等方面,使矿工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并具备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4. 煤矿事故应急预案与演练建立健全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矿井的应急责任和任务。
定期组织演练活动,提高矿工和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行为。
其内容主要包括煤矿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安全问题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下面将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入手,具体介绍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一、煤矿生产过程的监察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会进行全程监察,对生产环节的安全措施、生产方式、操作规程等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监察的重点包括煤矿井下和地面的安全设施、作业面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煤矿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性能的检查。
煤矿井下的监察重点主要包括通风系统和检查瓦斯抽放、瓦斯爆炸防治措施、防尘措施等的有效性。
在井下作业面的监察中,要检查工作面通风情况、煤矸石控制、工作面瓦斯检测和监测、液压支架的运行情况等。
同时,还要检查和指导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穿戴和作业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煤矿地面方面,要监察供电系统和高压设备的安全性能,包括高压进线柜、变电所、变压器等的安全运行情况,以及消防设施的完善程度和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情况。
此外,也要对煤矿出入口的安全系统、矿井的蓄电池防爆装置等进行检查和监察。
二、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的监察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在煤矿安全监察中要检查和监察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的完善情况,包括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班组工作制度、责任制度等。
2. 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完善程度,包括煤矿的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以及对新设备的购置和使用情况。
3. 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对矿工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的检查和评估。
4. 矿井管理系统和作业规程的有效执行情况,包括矿工的作业记录、班组领导的工作记录等。
5.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包括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人的处理和追责情况。
三、安全生产监测和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监测和信息管理是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对煤矿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总则(一)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煤矿,是指从事煤炭采掘、开采和洗选等煤炭采掘工作的企业。
(三)煤矿安全监察,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煤矿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测,并及时查处安全违规行为的活动。
二、监察内容(一)煤矿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及实施情况;(二)煤矿安全设施、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和安全工艺的建设、安装、调试、使用及维护保养情况;(三)煤矿相关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检验、安全检查及安全技术检测等安全监察活动的开展情况;(四)重大安全风险点的防控措施和煤矿突发性危险源的预防控制措施;(五)特种设备、地质勘查钻探等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六)煤矿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事项。
三、实施细则(一)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规定实施,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的有效性和依法性。
(二)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遵循安全自查、安全自报、安全监察的原则实施。
(三)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煤矿安全监察应定期开展,强化煤矿隐患的监测和排查,搞好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煤矿安全监察应做好安全隐患的跟踪管理,并及时将跟踪情况报告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审核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
四、责任主体(一)企业应当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员,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安全监察有具体执行责任。
(二)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察制度,明确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和权限,同时规范安全监察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安全监察规定。
(三)安全监察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察的职责,定期组织对煤矿安全进行监察,查处安全违规行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四)安全监察人员也要及时报告安全监察的情况,定期向企业上级报告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以便及时发现煤矿安全问题。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官方版(7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官方版一、监督检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指令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矿山救护、安全培训、劳动保护及安技措工程的完成情况。
三、监督安全规划、规程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
四、按“三不生产”的原则,严格现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提出停产整改和整顿意见。
五、监督检查煤矿设备、设施、仪器和材料等安全质量,没有经安全认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入井。
六、监督检查并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七、监督检查矿井职工的安全行为,对“三违”职工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八、支持和帮助群监员、青年岗员做好群众性安全工作和开展安全活动。
九、监督检查区队安全管理,配合公司职能部门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十、负责协调每周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督促落实整改工作。
十一、对不认真检查的人员和隐患不认真整改的单位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和处罚。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官方版(二)一、为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安全监察局对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机关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日常入井,对生产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区队处理并跟踪复查。
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公司井下所有生产环节和与生产有关的地面机房等,检查时按采、掘、机、运、通分专业进行检查。
五、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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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2021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87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2021版)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
入生产。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1)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2)发现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使用明火明电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经复查合格,方可恢复作业。
(3)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对立即停止作业、停止使用或者关闭矿井的责令,应对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7.专用设备
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
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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