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明代监察制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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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明代监察制度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的明代监察制度尤为引人注目,不仅颇具特色,而且较为完备,使得封建国家的监察职能空前强化。

一、机构完善

经过历朝的发展与完善,明代逐步形成了网络状的监察体系,监察机构多样,互相独立,层层监督,严密布网。从中央到地方,主要监察机构有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提刑按察使司。

(一)都察院

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构,职责是:肃正纲纪、辨明冤枉、考察百官等,对官吏的权力和效能进行全面监察。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除监察十三省官吏外,还协管两京(北京、南京)及两直隶衙门。监察御史既监督本监察区的卫所,又监察中央直属机关,都察院也在御史监察之列。监察御史平时归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御史出巡回京,直接向皇帝汇报,不经都御史转呈。

(二)六科给事中为了加强对朝廷六部的监察,在六部之外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若干。六科职责是辅助皇帝御批公文,代天子察百事,弹劾违法的官员,监察和审核属于六部的所有日常事务。

(三)提刑按察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属于地方监察机构,主管司法,兼弹劾之事。据记载,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按察司,俱称风宪衙门,以肃政饬治为职。按察使的职责是监察地方官员,体察当地民情。综上所述,明代的监察体系中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可以监督所有大小官吏。六科给事中主要负责对六部官吏的监察,同时又与都察院互相监督。在地方设立的按察司负责对所在地区的所有官吏实施监督。按察司有相对的独立性,且有较大的权力。

二、监督形式多样

明代统治者对监察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还设置了多种监察形式,以保证监察信息快速、准确收集,保障监察机构职能有效发挥。

(一)巡察

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出巡或临时派遣巡按巡视地方,称为巡察制度。“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察一直是统治阶级强化统治的监察手段。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即是文学戏剧作品中提及的“八府巡按”,专门负责监察,权力极大。巡按御史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不常驻一地。巡察官员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

扰,独立行使职权。

(二)宦官监军

在明代,宦官由于与皇帝的亲近关系,常被委以监督百官的职责。尤其是明朝后期,皇帝经常派宦官出巡地方,刺探民情,监督政务,在命将出征、镇守时,又派宦官监军,代表皇帝节制将帅,随时向皇帝密奏。

(三)民众监督

明太祖鼓励民众对官吏进行监督。他把民众监督作为获取监察信息的重要渠道。规定:凡官吏违旨扰民,民众可以联名进京告官,甚至可以将害民之官绑缚赴京。各地官府对进京告官的民众不得阻拦。常熟县陈寿六等三人曾把贪残害民的官吏顾英绑缚至京。明太祖对陈寿六等人进行了奖励,还免除了他们三年的杂役。

三、效果显著

明朝监察制度采取“以卑临高”“以小制大”“内外相维”的制约机制,效果显著。监督者尽职尽责,使得百官不敢胡作非为,致力于地方政务,恪尽职守,政治清明。东莞县令卢秉安在任十九年,“清操不易”。离任时,他不接受百姓赠送的财物,只接受赠诗。他自己写诗抒志说:“不贪自古为人宝,今日官贫诗满囊。十有九年居县邑,幸无一失挂心肠。”这真实反映了朱元璋整饬吏治后的官场气象。地方事务治理得井井有条,经济得以发展,人民生活有所改善,国家稳定,社会安定,促成了“永乐之治”和“仁宣之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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