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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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编制组

二一一年一月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

项目统一编号:292

承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赵欣丰、杜啸岩、李敏、宋若晨、梁刚、李忠华、郑韶青、刘彩凤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李晓倩、何俊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

目 录

1 项目背景 (1)

1.1任务来源 (1)

1.2编制过程 (1)

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

2.1贯彻环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2.2以人为本原则的要求 (2)

2.3提高环评质量的要求 (2)

3 标准制订的依据与原则 (2)

3.1制订依据 (2)

3.2制订原则 (3)

4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情况介绍 (3)

4.1美国 (3)

4.2日本 (3)

4.3台湾地区 (4)

4.4印度尼西亚 (4)

4.5斯里兰卡 (4)

4.6巴西 (4)

4.7澳大利亚 (5)

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

5.1适用范围 (5)

5.2总则 (5)

5.3公众的范围 (5)

5.4公众参与计划 (6)

5.5信息公开 (6)

5.6公众意见调查的内容 (6)

5.7公众意见调查方法 (6)

5.8公众意见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反馈 (7)

5.9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篇章的编制要求 (7)

5.10关于本标准附件 (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后,其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要求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公众参与方面的经验较少,迫切需要出台相应的技术导则来促进环评法的实施。另外,中国当时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许多工作需要与世界接轨,在这一背景下,评估中心接受世界银行赠款,开展了题为“中国加入WTO后环评能力建设”的世行合作项目,其中内容之一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相关指南的研究工作。该项目成果为后来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奠定了基础。

作为一个部门行政法规,2006年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侧重于规范环评中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和组织形式等内容,无法过多涉及公众参与的具体细节和操作方法。因此,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以《关于开展200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8〕44号)文向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下达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的任务,项目统一编号为292,本导则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1.2 工作过程

1.2.1 项目启动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在未正式下达编制任务前,就启动了编制工作。2007年11月13日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召开了导则编制讨论会,分析了现阶段公众参与存在的显著问题,并就具体技术细节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会议明确了导则编制的思路和方向。

(2)课题组对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环评中公众参与的现状进行了充分调研,2008年2月完成初稿编织工作后,通过座谈、研讨等形式反复征求了部分环评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前后三次对初稿进行了重大调整,涉及公众参与工作等级、被调查人数、调查内容等公众参与核心内容。至形成征求意见稿,共经历8次修改。

1.2.2 文献调研

(1)调阅了国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现在国内环评中公众参与的内容、采用的方法和报告书中公众参与篇章的结构和内容等进行了分析总结;

(2)收集了世界银行《环评业务指南》、亚洲开发银行的《环境评价业务指南-公众咨询和信息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影响评价议条例》和日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中公众参与的要求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方式方法进行了研究;

(3)通过文献,了解了美国、澳大利亚、瑞典、英国、法国、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巴西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环评中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4)收集了若干国家的公众参与指南或研究报告,如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局的《分享良好实践经验》、国际金融合作组织的《良好实践手册》、澳大利亚的《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的公众参与部分、世界银行的《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咨询:一个战略方法》、美国的《保护区管理中的公众参与》、英国环境交通部的《地方环境决策中的公众

参与良好实践手册》、欧盟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研讨会报告》、中东欧区域环境中心的《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手册》和联合国环境委员会的《环境决策过程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指南》等。

1.2.3 征求意见与专家审议

(1)在导则编制过程中,组织有关省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研究机构召开了若干次座谈会,针对公众参与技术导则的框架结构、公众参与深度的划分标准、公众参与的内容和公众参与代表的选取等具体技术细节征求意见,并与与会代表进行了深入探讨;

(2)由于各方面代表对公众参与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征求意见稿的形成经历了六次较大的修改,每一稿均由环评专家进行了审议。

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1 贯彻环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003年9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第五条指出,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2006年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评中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和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指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性规范,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规定。

2.2 以人为本原则的要求

每个人都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积极有效地开展公众参与,使公众了解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一方面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另一方面有利于增进与公众的相互理解,使有关措施更具可操性,实施更加顺利,从而减少项目开工建设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2.3 提高环评质量的要求

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对当地的自然、社会和风俗文化等方面的情况了解比较充分,可以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宝贵的背景信息,另外,公众关注的领域有时和专家或专业人员不同,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了解公众关注的问题,并对其做出必要的评价,可以使环境影响评价更科学和全面;

目前,尽管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也附有公众参与篇章,但各地和各环评机构在具体操作时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3 标准制订的依据与原则

3.1 制订依据

3.1.1 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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