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分类及一类管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通用名称中不得 包含的内容
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
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或者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 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 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IVD 的分类
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 核酸 血型、组织配型 人类基因 遗传性疾病 麻醉、精神、毒性药品 治疗药物作用靶点 肿瘤标志物 变态反应(过敏原) 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 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样本处理用产品:溶血 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血源筛查 第I 类 维生素 无机离子 药物 药物代谢物 自身抗体 微生物鉴别 药敏试验 药品 其他生理/生化/免疫功能 第Ⅱ类 第Ⅲ类 蛋白质 糖类 激素 酶类 酯类
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应使用相同通用名称
与YY/T 0468一致 与国际要求接轨
名称构成
核心词 技术原理/结构组成/预期目的: 相同/似器械的概括表述
+
特征词
(一般不超过三个)
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
已广泛接受或了解的特征词可据相关术语标准缺省,以简化通用名
通用名反映:同/似预期目的、同技术的同品种器械共性特征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涉及对商品名称的审评审批 • 但未限制企业为反映产品个性特征而使用商标或商品名称 • 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 • • •
使用部位:产品在人体的作用部位:(系统/器官/组织/细胞等) 结构特点:产品特定结构、外观形态的描述。
技术特点:产品特殊作用原理/机理/性能的说明或限定 材料组成:产品的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
规范现有名称不符基本原则和夸张绝对等内容,重点解决名称混乱、误导识别等问题 依据规则,分领域制定核心词和特征词术语并形成字典,系统规范层次/角度/词序/技术用语等,解决不标准、不系统等问题 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宜的术语,组合生成通用名称,汇总形成通用名称数据库 根据技术发展适时对术语和数据库进行更新,逐步形成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医疗器械动态命名体系 IVD不适用本规则,按5号令执行
国家总局适时发布针源自文库对不同技术领域的
使用部位:支气管/胆道/血管/前列腺/头部/关节/心脏/血液/细胞/眼科等 结构特点:单件式、多件式、单腔、多腔、可折叠、移动式等
《命名术语指南》
指导各领域产品的通用 名称命名工作
技术特点:电子/数字/三维/自动/半自动/无菌/植入式/一次性使用/可重复使用等 材料组成:金属、钛合金、透明质酸钠、甲壳素、硅橡胶、合成树脂、含药等 型号、规格 图形、符号等标志 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或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5
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Ⅰ
Ⅰ
Ⅱ
-
-
-
-
-
-
轻微损伤
Ⅱ Ⅱ Ⅱ Ⅱ Ⅲ Ⅱ
中度损伤
Ⅱ Ⅱ Ⅱ Ⅱ Ⅲ Ⅱ
严重损伤
Ⅲ Ⅲ Ⅲ Ⅲ Ⅲ Ⅲ
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第二部分):
非 接 触 人 体 器 械
无
源 医 疗 1 2 3 使用形式 护理器械
使用状态
基本不影响 Ⅰ - Ⅰ 基本不影响
轻微影响 Ⅱ Ⅱ Ⅱ 轻微影响
非无菌形式提供的 含消毒剂的卫生材料
Ⅰ类,产品描述中应说明以非无菌形式提供 第Ⅱ类
如以往分类界定文件曾明确属Ⅰ类,使用酒精、碘酊或碘伏为消毒剂, 且仅用于注射、输液前对完整皮肤消毒使用的
除此以外,按药械组合产品及消毒剂规定执行
在内窥镜下完成夹取、切割等手术操作的手术器械 使用过程中与椎间隙直接接触的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 用于脊柱手术的第一类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 组合包类产品 如组合中所有产品均为Ⅰ类 应在产品预期用途中说明该产品不与椎间隙直接接触 且不含任何形式非医械 且组合后不改变各组成器械的预期用途 且在02版分类目录及之后的分类文件界定为Ⅰ类的 第Ⅱ类
列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 IVD分类子目录中的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 经分类界定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 按产品“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的实际情况,与目录中相应内容综合判定类别,包括所属子目录、一级及二级类别 直接使用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 备案内容要求 “预期用途”的基本内容应与目录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通常情况下,不应超出目录中“产品描述”相关内容范围 目录中有“除外”、特别注明情形及限定内容 原分类目录及界定文件中明确为一类 备案产品描述中应予说明 如以无菌形式提供,包括可重复使用的 不属Ⅰ类,应按Ⅱ类 按2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产品备案
如有重要影响,不低于配套主体器械分类
第Ⅲ类
仅具固定、支撑作用的器械 配合外科手术中临时矫形的器械 外科手术后或其他治疗中四肢矫形的器械 不包括
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
以牵拉、撑开、扭转、压握、弯曲等主动施加持续作用力于人体、可动态调整肢体固定位置的矫形器械 在内窥镜下完成夹取、切割组织或者取石等手术操作的无源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第Ⅱ类
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可以有效地节约监管 资源,将有限的行政和技术力量用于高风 险产品的监管上去。
11
第一类采取备案不是门槛降低了,无论注册还 是备案,都要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保 持有效的正常运转,体现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改为备案不代表监管就放松了,关键在于备案 后的监管,备案是为监管做的准备,更体现出重
就高注册
被测物质名称
组分较多/特殊情况
+
用途
+
诊断血清
(方法或原理)
酶联免疫吸附法 胶体金法等
命名原则
可采用与产品相关适应症 名称/其他替代名称
测定试剂盒 质控品等
I类IVD和校准品、质控品
依据预期用途命名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 2014年09月15日 发布
非无菌形式提供的 含消毒剂的卫生材料
Ⅰ类,产品描述中应说明以非无菌形式提供 第Ⅱ类
如以往分类界定文件曾明确属Ⅰ类,使用酒精、碘酊或碘伏为消毒剂, 且仅用于注射、输液前对完整皮肤消毒使用的
除此以外,按药械组合产品及消毒剂规定执行
在内窥镜下完成夹取、切割等手术操作的手术器械 使用过程中与椎间隙直接接触的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 用于脊柱手术的第一类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 组合包类产品 如组合中所有产品均为Ⅰ类 应在产品预期用途中说明该产品不与椎间隙直接接触 且不含任何形式非医械 且组合后不改变各组成器械的预期用途 且在02版分类目录及之后的分类文件界定为Ⅰ类的 第Ⅱ类
Ⅰ类,品名应体现组合特性,按主要临床预期用途命名,组成内容应在目录“产品类别(一或二级)”、所含各产品的“预期 用途”范围内。同时,“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应包含所有组成器械,基本内容均应与目录中相应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新《条例》将第一类医疗器械由原条例
设置的注册改为备案。按产品风险高低实
监管的思路,对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更高了。
12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公告2014-026号: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05.30发布 〔2013〕242号【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 2013.11.26发布 一类备案 依据来源 2014年6月1日后发布的分类文件(公告2014-026号公布后) 〔2015〕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07.24(明确部分) 〔2013〕0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 2013.03.28发布(网上提交界定)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相关要求
借鉴全球医疗器械术语系统(GMDN)的构建思路和相关标准 建立以“规则-术语-数据库”为架构的医疗器械命名系统
+
参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的格式和内容 实现对每一个具体产品的规范命名
明确内容
制定目的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
内容要求
+
结构组成
+
作用
规则统领 术语支持 数据库落地
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第一部分):
接 触 人 体 器 械 使用状态 使用形式 无 源 医 疗 器 械 6 7 8 植入器械 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 (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其他无源器械 使用状态 有 源 医 疗 器 械 1 2 3 4 5 6 使用形式 能量治疗器械 诊断监护器械 液体输送器械 电离辐射器械 植入器械 其他有源器械 - Ⅱ Ⅰ - Ⅱ Ⅱ - Ⅲ Ⅲ - Ⅱ Ⅱ - Ⅲ Ⅱ - Ⅲ Ⅲ Ⅲ Ⅲ Ⅱ Ⅲ Ⅲ Ⅲ Ⅲ Ⅲ Ⅲ 1 2 3 4 液体输送器械 改变血液体液器械 医用敷料 侵入器械 暂时使用 皮肤 /腔道 (口) Ⅱ - Ⅰ Ⅰ 创伤 /组织 Ⅱ - Ⅱ Ⅱ 血循环 /中枢 Ⅲ Ⅲ Ⅱ Ⅲ 皮肤 /腔道 (口) Ⅱ - Ⅰ Ⅱ 短期使用 创伤 /组织 Ⅱ - Ⅱ Ⅱ 血循环 /中枢 Ⅲ Ⅲ Ⅱ Ⅲ 皮肤/腔 道 (口) Ⅱ - - - 长期使用 创伤 /组织 Ⅲ - Ⅲ - 血循环 /中枢 Ⅲ Ⅲ Ⅲ -
禁用词等 有助各方高效识别,是正确使用和科学监管前提
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 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
应使用通用名称
符合法律、法规,科学明确,与产品真实属性一致 预期目的相同或相似、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
+ +
命名应符合本规则
应用专业术语及词汇表述 可用多年应用且形成行业 共识的专业词汇
特殊分类原则
与被监控、影响的器械分类一致 综合考虑其对配套主体器械安全有效性影响
以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
可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有源接触人体器械 具有防组织或器官粘连功能 作为人工皮肤 医用敷料 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 用于慢性创面 可被人体全部或部分吸收 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 预期目的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 不低于第Ⅱ类
Ⅰ类,品名应体现组合特性,按主要临床预期用途命名,组成内容应在目录“产品类别(一或二级)”、所含各产品的“预期 用途”范围内。同时,“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应包含所有组成器械,基本内容均应与目录中相应内容一致。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 2014年09月15日 发布
列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 IVD分类子目录中的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 经分类界定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 按产品“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的实际情况,与目录中相应内容综合判定类别,包括所属子目录、一级及二级类别 直接使用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 1. 2002版分类目录:酒精棉片、碘酒棉棒、输液消毒包→ I类 备案内容要求 “预期用途”的基本内容应与目录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2. [2003]310号:二、酒精棉片、碘酒棉棒、输液消毒包:用于人体注射和输液前的皮肤消毒。→I类 通常情况下,不应超出目录中“产品描述”相关内容范围 3. [2007]313号:四十八、酒精棉片、碘酒棉棒:产品预期用途:用于注射、输液之前的皮肤消毒。→I类6864 目录中有“除外”、特别注明情形及限定内容 备案产品描述中应予说明 原分类目录及界定文件中明确为一类 如以无菌形式提供,包括可重复使用的 不属Ⅰ类,应按Ⅱ类 按2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产品备案
• 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相关要求
核心词
(指向的是产品本身)
名称构成
如:手术刀、注射器、呼吸机、人工晶状体、生化分析仪、监护仪、敷料、支架、缝合线等 特征词
(指向的是产品的主要特征,不同领域产品的主要特征各有差异)
但一般不建议以常见病种为 作用对象,如糖尿病、癌症、 前列腺炎等
放射性核素标记
IVD分类及命名
肿瘤的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监测
Ⅱ类IVD如用于 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 第Ⅲ类
毒/麻/精药物及其代谢物检测
校准品、质控品
可与配合使用的IVD合并注册
/
也可单独注册
配合I类IVD使用 配合Ⅱ 、Ⅲ类IVD使用
第Ⅱ类 单独注册时,与IVD同类别
多项校准品、质控品
重要影响 - Ⅲ Ⅲ 重要影响
器
械
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器械 其他无源器械 使用状态 使用形式
有
源 医 疗 器 械
1
2 3 4
临床检验仪器设备
独立软件 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 其他有源器械
Ⅰ
- - Ⅰ
Ⅱ
Ⅱ Ⅱ Ⅱ
Ⅲ
Ⅲ Ⅲ Ⅲ
同时适用两个或以上分类 由多个器械组成的器械包 监控或影响器械主要功能的器械 作为附件的器械 就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