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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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概述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创造了一个无疆界的数字世界,以网络和电子商务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以不可争辩的事实席卷全球每一个行业,并重组着全球财富。电子商务是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的商务活动,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电子商务不受时空限制,以及效率高、成本低、范围广的特点,在商务活动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行机制也对国际贸易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一种由计算机、通信网络及程序化、标准化的商务流程和一系列安全、认证法律体系组成的集合;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基础、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与传统的交易手段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点:

1、无疆界的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拓展了国际贸易的空间和场所,缩短了国际贸易的距离和时间,简化了国际贸易的程序和过程,使国际贸易活动全球化、智能化、无纸化和简易化,它的出现,为企业界长期以来所构思的全球性产品、服务协调处理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

2、虚拟的交易平台。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电子商务这一全新的商务模式得到空前的发展,由数字化技术支持的互联网平台构成电子商务主体活动的一个虚拟空间。大量的贸易活动和信息传递在网上进行,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完成购物的全过程,既方便又提高了效率。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调查,2003

年全球网上贸易额达到 1.5万亿美元,占全世界贸易总额的20%—25%。这一数据表明,在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的应用正呈迅猛发展之势,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存在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开展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国际贸易数据交换和开展国际贸易业务活动。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涉及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由于它是在Internet网络上进行的,因此网络成为其最基本的构架。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进口方、出口方、海关、商检、保险、运输方、直接消费者、银行或金融机构都要在因特网中密切结合起来,共同从事在网络环境下的电子商务应用。并且为了顺利完成整个交易过程,需要建立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和通用的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方法和机制,还要确保交易各方都能够安全可靠地进行全部进出口贸易活动。而所有这些也正是电子商务取代传统贸易方式并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

自从我国有了电子商务以来,我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环境与国外还有较大的差距,不仅存在全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如安全性问题、税收问题、法律问题等,还存在一系列特有的问题:我国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应用处于低级水平,发达国家在EDI技术上已实现了与贸易相关部门的EDI 网络互连,我国外经贸与各个部门在国际贸易方面无缝连接尚需时日,我国信息基础设施薄弱,信息资源更新慢,国际物流问题突出等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基础设施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但是我国目前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网络规模相对较小。

2、网络安全问题有待解决。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它要求网络间的数据传递、交换和处理要有很高的安全系数。而因特网并不具备商业交易必须的安全性,加之我国仍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还很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健全。目前对网上交易产生的影响的主要问题有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秘密,电子通讯的安全,特别是未经授权的中途拦截和篡改,交易和其他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等。

3、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事法律和商业习惯提出挑战。传统商事立法和商事习惯都是基于“有纸式”交易制定并存在的,然而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涉及到非基于纸张的通讯和信息存储办法,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讲,传统立法模式与电子商务运作是格格不入的。而电子商务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多数还是立法的空白。这种立法严重滞后的局面,为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带来了高度的风险,构成了阻碍电子商务应用的不可忽视的屏障。虽然我国已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条例,但还是缺乏权威的法律来全面、有效的解决争端,因此,这些风险的存在,也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稳定和快速发展。

三、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信息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国际贸易领域,电子商务已成为各国商务发展的一大趋势。

我国只有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才可能在21世纪贸易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赢得与发达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机会。

1、立足于国际立法趋同的取向。“电脑空间的法律是世界性的”。我国电子商务要立足于我国商家在21世纪的国际贸易中取得一席之地,甚至与发达国家一争贸易份额之短长,毫无疑问必须使自己的立法立足于与国际立法趋同的取向,就像美国《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第4项原则所规定的,政府应承认因特网独一无二的特性,现存法律规章凡属可能妨碍电子商务发展者均应加以修订。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用法律与之相匹配。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中国立法机构正在加强对电子提单、司法管权等法律问题的研究,修订合同法、票据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拍卖法等法律,规范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机构与企业的管理,规范各类电子商务交易。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在这个法律中首次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益,为我国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中国立法机构也正在研究起草电子合同法、个人数据保护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势必对中国商贸领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2、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电子商务在一国的应用与发展有赖于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基础。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更要有效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打破行业分割管理体制,提高资源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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