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侵害国家作用的犯罪Ⅱ:渎职罪[31页]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 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 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为。 刑法第416条第1款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 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对接受通风报信、提 供便利者是犯罪分子有明确认识,对通风报信、提 供便利的行为违背其查禁犯罪活动职责有明确认识。
(三)犯罪阻却事由 误将犯罪分子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实施者看待,为其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阻却故意,不构成本罪。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 出入境证件。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对申请办理护照、签证或者其 他出入境证件者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有明确认 识。
(三)处罚 刑法第415条
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 的行为。 刑法第415条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泄露国家秘密。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至于是否有追求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所不问。
(三)处罚 刑法第398条第1款
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 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 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 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 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
(四)认定
有的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领导决定实施,或者经 过单位领导同意、授意后实施的。在单位领导与滥 用职权罪的行为人有明确的共同犯罪意思的场合, 直接认定为共犯,并无疑问。但是,实践中有的情 况比较复杂,需要分别讨论。
(五)处罚
刑法第397条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 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 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七章
侵害国家作用的犯 罪Ⅱ:渎职罪
第一节 概 述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侵害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性、 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保护法益
本章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机关活动的正当性。
二、客观要件
本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徇私利、徇私情 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观要件
本章罪在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第二节 滥用职权犯罪
一、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 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 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399条第3款、第4款、《刑法修正案 (四)》第8条
四、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 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罪犯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罪犯。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 接故意,对被私放者的身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罪犯)有明确认识。
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 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 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 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416条第1款
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 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 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四)处罚 刑法第417条
第三节 玩忽职守犯罪
一、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认定 (四)处罚
刑法第400条第1款
五、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 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 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 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滥用管理公司、 证券职权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享有管理公司、企业职 权的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403条
(一)保护法益 本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法益, 即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和社会对国家行政、司法权力 行使公正性的信赖感;另一方面是个人法益,即公 民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 1 职权 2 滥用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 以是间接故意。
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百度文库可证罪,是指林 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 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 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 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 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刑法第407条
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办理偷越国 (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 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 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