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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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所列项目的,应按照该目录规定权限进行核准。

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步审核并上报;其余核准类项目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核准权限分别由省级或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四条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按国家规范的通用文本格式编制,不得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包括以下内容:(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四)节能方案分析;(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七)经济影响分析;(八)社会影响分析。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家及省政府的《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和省政府对项目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解读

《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解读

《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解读3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新出台政府规章的贯彻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就《办法》进行了解读说明。

一、《办法》出台背景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了一大批政府投资项目,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但一些问题和矛盾也随之暴露出来,影响了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

同时,2015年我省大力推动“放管服”改革以来,政府投资管理模式和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急需出台政府投资管理新制度。

2019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政府投资条例》,为我省提供了根本遵循,出台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新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办法》框架内容《办法》严格对照《政府投资条例》七章39条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项条款,确保合法合规,更具可操作性、实用性和精准性。

《办法》共分七章、62条。

第一章总则,分为11条,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定义和范围、使用领域和原则、投资类型、法人制和代建制管理、工程咨询服务和在线平台应用等内容。

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分为16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统筹管理、项目生成和要素保障等内容,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权限划分和审批时限等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分为10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容、申报条件、安排原则、资金申请和审查重点,以及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省预算内基建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分为12条,主要对项目招投标、合同、开工、变更、工期、竣工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后评价等实施阶段各环节作了规定。

重点明确项目投资概算控制责任主体,以及超概算调整的原则和程序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分为8条,主要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中,项目单位、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监督职责,并明确了项目信息共享和公开、信息监督等其他事项。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以外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跨市(州)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项目。

(三)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不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

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使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甘政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二)项目投资基本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甘政办发〔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9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主导设立,由省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营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章基金设立及运作模式第六条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一)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二)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四)省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一)具有所属专业乙级以上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二)近3年承担10个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三)具有9名以上所属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四条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二)省投资主管部门向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三)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甘政办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投融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投融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投融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投融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属各有关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投融资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为了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在国家和省上相关管理办法未出台前,请你们做好本企业投融资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投融资项目报告和备案制度《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省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通知》(甘国资〔2005〕123号),对企业投融资项目报告和备案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通知》下发后,多数企业按照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有力地规范了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维护了所有者权益,但是仍有一部分企业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严重影响出资人职责的正常履行。

各企业必须进一步认真贯彻,全面落实,严格执行。

二、建立省属企业投融资项目实施完成进度报送分析制度从2006年一季度开始,各企业应就本企业投融资项目实施完成进度及分析情况分年度、半年度,并于年度、半年度开始当月15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

省政府国资委定期召开年度、半年度投融资项目例会,分析投融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解决。

三、建立和规范省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后评价工作的主体。

各省属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有目的地选取一定数量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要加强投资项目后评价信息和成果的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实现后评价的目的。

省属企业的后评价工作由省政府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具体负责指导、管理。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是出资人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规划预期,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也是出资人引导企业发展方向,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职责。

为规范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属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范围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企业本年度全部投资活动。

按投资类别划分,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三项投资行为;按投资层次划分,应包括企业本级及独资或控股子公司投资;按投资方向划分,应包括主业投资与非主业投资。

二、省属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三、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主要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主要包括:1、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进展;2、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3、上年度投资计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本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主要包括:1、本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2、本年度投资的总额及其构成;主业投资与非主业投资的总额及在本年度投资中的比重;3、本年度投资的项目安排(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4、本年度投资安排分析;5、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措施;6、完成本年度投资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2号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2号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一十六号《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2015年4月21日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作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资类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第七条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

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以外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跨市(州)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项目。

(三)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不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

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使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备案管理机关在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备案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原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运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运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1•【字号】甘政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运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97号)要求,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于2017年2月1日起在省、市州和县市区全面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线平台采用大数据集中模式建设,覆盖了省、市州和县市区三级,与中央平台联网运行,与甘肃政务服务网实现对接,并建立了“统一入口、统一用户、统一申报、统一反馈”的申报流程和“统一预审、统一赋码、统一推送、并联办理”的审批流程。

二、自2017年2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必须通过在线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线平台应用工作,积极引导企业(项目单位)使用在线平台。

平台建设和运营单位要持续完善在线平台功能、优化流程,做好在线平台运行保障工作。

联系人:马治国樊文联系电话:0931—4609192 0931—460924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1日。

甘肃投资项目改革实施方案

甘肃投资项目改革实施方案

甘肃投资项目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甘肃省作为西北地区的重要经济枢纽和发展腹地,一直致力于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然而,当前投资项目审批和执行流程繁琐,效率低下,限制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和投资项目的落地。

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甘肃的投资项目改革,提高投资环境和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优化投资项目审批和执行流程,简化操作程序,提高效率,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具体措施1. 简化项目审批流程a) 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集中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b) 取消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c) 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协同效率。

2. 精简项目备案程序a)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取消审批环节。

b)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在合法合规运营。

3. 提高项目审批效率a) 引入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审批系统,实现在线申请和审批。

b) 设置合理的审批时限,确保项目能够及时获得批复。

4. 加强投资项目信息公示a) 建立统一的投资项目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发布项目信息。

b) 鼓励投资者自愿公示项目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5. 完善投资项目执行机制a) 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b) 建立健全的投资项目纠纷解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 优化投资环境a) 减少企业开办时间,简化注册手续,提高企业投资的便利性。

b) 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

四、实施机制1. 成立甘肃省投资项目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2. 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时间节点。

3. 加强改革宣传,提高投资者对改革措施的认知度和积极参与度。

4. 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五、推进进度和保障措施1. 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投资项目改革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改革任务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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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1〕125号2011年5月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备案管理机关在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备案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原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备案管理机关应定期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备案管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5年本)》外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参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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