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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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例(3篇)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国内抄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抄袭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一、案例一:王某某诉张某某抄袭案件案情简介:王某某是某小说作者,其创作的小说《花非花》在网络上广受欢迎。

张某某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花非花》的部分内容进行改编,并更名为《梦回花非花》在网络上发布。

王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梦回花非花》的网络链接,并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布,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改编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某出版社诉某作者抄袭案件案情简介:某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现代文学史》一书,作者为李某某。

某作者张某某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中国现代文学史》的部分内容进行摘录,并发表在个人博客上。

李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个人博客上的相关内容,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擅自摘录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表,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机考(3篇)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机考(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23年5月,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立案调查。

经调查,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序上发布了多部网络小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科技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

二、法律法规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序上发布了多部网络小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序上发布了多部网络小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科技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3. 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科技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迅速崛起,成为了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和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奇幻世界》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平台”)上连载。

该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和粉丝量。

然而,不久后,原告发现被告平台上出现了一部名为《梦幻之旅》的网络小说,该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奇幻世界》高度相似,甚至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是否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2. 如果构成抄袭,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抄袭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原告的《奇幻世界》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奇幻世界》作为一部网络小说,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因此,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

2.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平台应立即停止在其平台上传播《梦幻之旅》;(2)被告平台应消除《梦幻之旅》对原告《奇幻世界》的影响;(3)被告平台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网络文学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得抄袭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防范。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律案例分析竞赛(3篇)

法律案例分析竞赛(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甲某系某知名作家,其创作的小说《梦幻之城》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被告乙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梦幻之城》的盗版书籍。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某是《梦幻之城》的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2. 被告乙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梦幻之城》的盗版书籍。

3.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停止侵权。

4.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是否合理?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因著作权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

被告乙某未经原告甲某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梦幻之城》的盗版书籍,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文化产业。

某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通过提供在线阅读、下载等服务,吸引了大量用户。

然而,在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一起版权侵权纠纷,涉及多位作家及其作品。

二、案情介绍2019年,作家甲、乙、丙、丁分别创作了四部小说,并在其个人网站或版权代理机构处进行了版权登记。

随后,甲、乙、丙、丁将作品授权给某知名出版社进行纸质书出版,同时,四部小说也被授权在某网络文学平台进行网络连载。

2020年,甲发现其小说《梦回唐朝》的部分章节在平台上的某匿名用户的作品《梦回唐朝之异世重生》中出现,且该作品已经连载至第二十章。

甲通过版权代理机构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匿名用户并非原创作者,而是通过抄袭其作品《梦回唐朝》的部分内容进行创作。

同时,乙、丙、丁也发现其作品《江湖行》、《青春梦》、《江山如画》的部分内容在平台上的其他用户的作品中出现,涉嫌抄袭。

三、法律分析1. 作品独创性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本案中,甲、乙、丙、丁的作品均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2. 版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匿名用户未经甲、乙、丙、丁许可,在其作品《梦回唐朝之异世重生》中使用了甲的作品《梦回唐朝》的部分内容,构成对甲作品的侵权。

对于乙、丙、丁的作品,其他用户在平台上使用其作品内容,同样构成侵权。

3. 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得知用户涉嫌侵权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案例评析

著作权案例评析

著作权案例评析一、案例背景。

在一个充满烟火气的城市里,有两家火锅店,一家叫“热辣一号”,另一家叫“超辣联盟”。

这两家火锅店一直处于激烈的竞争关系中。

“热辣一号”的老板老王是个很有创意的人,他精心设计了一款独特的菜单,这个菜单不仅菜品介绍生动有趣,还搭配了很多手绘的火锅食材小插图,整个菜单的排版也是独具匠心。

这份菜单一推出,就受到了顾客们的喜爱,很多人甚至因为这个菜单觉得“热辣一号”特别有文化氛围。

没过多久,“超辣联盟”推出了一款新菜单,“热辣一号”的老王看了之后差点气炸了。

为啥呢?因为“超辣联盟”的新菜单从菜品介绍的风格、手绘插图的样子,甚至排版布局都和自己家的菜单非常相似。

老王觉得“超辣联盟”这是赤裸裸地抄袭,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决定要讨个说法。

二、著作权的相关分析。

# (一)作品的原创性。

1. 菜单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我们得看看“热辣一号”的菜单是否能算得上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般来说,作品得是具有原创性的智力成果。

老王的菜单可不是随便拼凑的,那些生动的菜品介绍是他绞尽脑汁想出来的,手绘插图也是专门请画家画的,排版更是反复调整才确定的。

这些都体现了创造性的劳动投入,所以这个菜单是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作品的。

2. 原创性的程度要求。

不过呢,著作权法里对于原创性的要求并不是说要完全独一无二,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有一定的创造性就可以。

“热辣一号”的菜单虽然可能用到了一些常见的火锅菜品元素,但是它整体的表现形式是独特的,这就满足了原创性的要求。

# (二)侵权的判定。

1. 相似性分析。

再看看“超辣联盟”的菜单,和“热辣一号”的菜单相似到什么程度呢?从菜品介绍来看,像“热辣一号”把毛肚描述成“脆嫩爽口的毛肚,像是在舌尖上跳舞的精灵”,“超辣联盟”就写成“毛肚脆嫩,吃起来就像舌尖上跳跃的精灵”,这简直就是换汤不换药嘛。

还有那些手绘插图,虽然不能说完全一样,但是形象、风格都极其相似,就像是照着画的一样。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修改等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探讨著作权侵权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盗版图书售卖事件在网络时代,盗版图书的售卖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以某知名畅销书作品《X小说》为例,该小说作者拥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在不法分子的侵犯下,出现了大量的盗版图书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销售。

这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通过起诉盗版者、侵权平台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加强网络监管以及合作机制,减少盗版图书的传播。

案例二: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以某著名歌手的歌曲为例,该歌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喜爱,但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传播。

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作者的收益,也损害了他的声誉。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为作者提供了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加违法侵权的成本,也是有效应对这类侵权案件的重要措施。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在软件行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以某款知名软件为例,该软件的源代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修改和再开发,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此类情况,著作权法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软件开发者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违规使用者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加强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开发者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逐渐成为人们获取知识和娱乐的重要途径。

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和丰富的文学作品资源,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由于网络文学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版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给原创作者和平台自身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发生在该平台的版权侵权纠纷,探讨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9年,原创作者甲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幻想之翼》的网络小说,并在平台上进行了连载。

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同年11月,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并在文中注明了“原创”字样。

甲发现后,立即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

乙虽删除了侵权文章,但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甲遂将乙及平台告上法庭,要求乙和平台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平台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甲的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和平台应赔偿甲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1)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例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其涉及范围广泛,涉及的行为也多种多样。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对著作权侵权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创作的图片作为宣传海报。

原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分析,在该案例中,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构成了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复制、传播、展示等行为,还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宣传、推广等商业行为。

因此,公司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网络文学作品被他人抄袭。

某作家在网络上连载了一部小说,该小说在网络上受到了广泛的好评。

然而,不久之后,发现有人将其小说内容抄袭并发表在其他网站上,导致原作者的作品受到了侵权。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抄袭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网络文学作品的抄袭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环境。

因此,原作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

某商场在进行促销活动时,未经许可使用了一首知名歌曲作为背景音乐。

音乐版权所有者发现后向商场提出了侵权诉讼。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商场未经许可使用了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商场、餐厅还是其他公共场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都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商场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涉及的领域广泛,形式多样。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增强著作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我们也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侵害。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增强大家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认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法治在线法律案例分析(3篇)

法治在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网络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网络侵权案件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维权途径。

(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连载。

某知名网络小说网站未经作家授权,擅自将该小说上传至其网站,并进行了商业推广。

作家发现后,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小说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网络小说网站是否构成侵权?2. 作家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3. 网络侵权案件的维权途径有哪些?二、案例分析(一)网络小说网站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网络小说网站未经作家授权,擅自将该小说上传至其网站,侵犯了作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网络小说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网络小说网站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作家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数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1.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2. 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3. 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作家主张的赔偿数额包括小说的稿酬、侵权网站的广告收入等。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所得、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三)网络侵权案件的维权途径1. 与侵权方协商解决:首先,著作权人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篇一: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情介绍:19XX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

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

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

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

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

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

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

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

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

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侵犯案例分析与预防对策

著作权侵犯案例分析与预防对策

著作权侵犯案例分析与预防对策引言著作权是保护创作人的知识产权之一,侵犯著作权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著作权侵犯案例,探讨侵权行为的特点和影响,并提出一些预防对策,以帮助专业律师更好地应对著作权侵犯案件。

1. 案例一:盗版图书销售在这个案例中,某网店销售了一本盗版图书,该图书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这种盗版图书销售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正版图书市场的正常运作。

分析:盗版图书销售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侵权主体为销售者。

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销售未经授权的盗版图书。

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作者的创作权益,同时也对正版图书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预防对策:针对盗版图书销售,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对策。

首先,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盗版图书的认识和警惕性。

其次,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盗版图书销售者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网店等销售平台的监管,确保销售的图书都是合法的正版作品。

2. 案例二:网络侵权行为在这个案例中,某个网络用户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未经授权的文章,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这种网络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常见,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行为,侵权主体可以是网络用户、网络平台等。

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他人的作品。

这种侵权行为具有广泛性和隐蔽性,对原作者的创作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预防对策:针对网络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对策。

首先,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通过技术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防范。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侵权者的法律风险。

3. 案例三:音乐侵权案件在这个案例中,某个音乐平台未经授权,将一位歌手的音乐作品上传到平台上进行播放,侵犯了歌手的著作权。

这种音乐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歌手的创作权益,也对音乐产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法律类案例分析三段论(3篇)

法律类案例分析三段论(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当今社会日益增多,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多个领域。

本案中,张三诉李四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涉及的是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旨在探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以及维权途径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事实与争议本案中,原告张三系某网络小说的作者,该小说自发表以来受到读者广泛好评。

被告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一篇与张三小说内容高度相似的文章,并署名为自己的名字。

张三发现后,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三著作权的侵犯;2. 若构成侵权,李四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与判决1. 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与张三小说内容高度相似的文章,侵犯了张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因此,法院认定李四的行为构成对张三著作权的侵犯。

2. 关于李四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二)剽窃他人作品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他方式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结论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李四的行为构成对张三著作权的侵犯,并判决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学生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大学生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的是一起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系某大学中文系学生。

甲某于2018年创作了一篇关于网络文学的论文,并在某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

被告乙某,系某大学法律系学生。

乙某在未经甲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论文上传至某网络论坛,并修改了部分内容。

甲某发现后,向乙某发送了律师函,要求乙某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道歉。

乙某拒绝履行义务,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2.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3.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案例分析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作品的表现形式、作品的使用方式、作品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时间范围。

本案中,甲某的论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将甲某的论文上传至网络论坛,侵犯了甲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应支持甲某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主张。

2.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以下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作品;(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出售作品;(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演出等形式使用作品;(四)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将甲某的论文上传至网络论坛,属于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应认定乙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3.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应判决乙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甲某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甲某的损失、乙某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关于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关于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是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权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进行解析,旨在探讨著作权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电影《无间道》侵权案(一)案情简介2001年,香港电影《无间道》在我国大陆上映,取得了巨大的票房和口碑。

然而,电影《无间道》的编剧之一李某发现,电影中大量使用了其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

李某遂将电影《无间道》的制作方、发行方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李某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剧本《暗算》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被告未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赔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原创作品具有重要意义。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会严格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三、案例二:音乐作品侵权案(一)案情简介某歌手张某创作了一首歌曲《爱情的味道》,并在2010年取得著作权登记。

2015年,张某发现某歌手李某在其演唱会上演唱了《爱情的味道》,且未获得张某的授权。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演唱会上演唱了张某的《爱情的味道》,未获得张某的授权,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运行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分析一些网络侵权的案例,以期加深我们对网络侵权问题的认识。

一、网络侵权案例:盗用他人账号在网络时代,账号是人们进行各类在线活动的重要工具。

然而,有些人利用技术手段盗取他人账号,进行非法活动,给受害人带来损失和困扰。

例如,某案例中,一名用户的社交媒体账号遭到盗用,盗用者通过该账号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了被盗用者的声誉和利益。

针对这类案例,我们应当加强账号安全意识,设置强密码,并及时报案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侵权案例:侵犯著作权在互联网上,作品的传播速度非常快,但也伴随着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比如,某案例中,一位摄影师的作品被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上使用和传播,给作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

这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违背了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倡导全社会尊重原创,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网络侵权案例:网络欺诈随着网络交易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欺诈,对他人进行诈骗行为。

比如,某案例中,一名受害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但实际上并未收到商品,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为了避免成为网络欺诈的受害者,我们应提高警惕,确保在可靠的平台进行交易,并保持良好的网络安全习惯。

四、网络侵权案例:网络谣言网络时代,谣言的传播速度和范围空前增加,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和公共舆论。

例如,某案例中,一条关于某名人的虚假新闻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导致该名人受到误解和攻击。

针对网络谣言,我们应当加强媒体监管,加强网络信息的真实性核查,同时提高大众的辨别能力,不盲目相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

五、网络侵权案例:网络侵犯隐私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手段侵犯他人隐私,给受害者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比如,某案例中,一位用户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导致个人隐私暴露,给受害者带来了心理和身体上的困扰。

杨坤案件法律分析(3篇)

杨坤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杨坤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杨坤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一)被告人杨坤简介被告人杨坤,男,汉族,1980年出生,某市某区人。

2008年至2010年间,杨坤在担任某网络文学网站编辑期间,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创作的小说进行改编,并在该网站上发布,从而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二)案件经过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人在网络上发布的小说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法律分析(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1.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对涉案小说享有著作权,被告人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进行改编并在网络上发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营利目的。

被告人通过发布改编后的小说,吸引了大量读者,从而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3.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作品进行改编并在网络上发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三)本案判决的合理性1.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作出判决。

2.判决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有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等方面的创作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广泛的价值和意义。

但是,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例,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解析。

一、案例介绍1.某互联网公司未经授权,将某知名作家的一篇博客文章进行了版权侵犯,将该文章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了自己的网站上。

2.某歌手未经授权,将某知名音乐制作人创作的一首音乐作品进行了版权侵犯,将音乐作品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自己的歌曲中。

3.某电影制片公司未经授权,将某导演的一部电影剧本进行了版权侵犯,将电影中的故事情节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进行了商业运作。

二、侵权行为分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同时,该公司还恶意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歌手在创作自己的音乐作品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3.电影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电影制片公司在制作电影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三、案例解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互联网公司在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互联网公司应该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版权侵犯行为。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歌手在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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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后者进入下级页面,屏幕右侧列表将该片分成 4段,注明为“08大片《赤壁》抢鲜版”,时长分 别是35分、36分20秒、33分46秒和30分01秒;第一 段播放时,显示上传时间为7月15日,上传者为冰 惑,播放次数为303次。
被告表示,酷6网注册、上传、后台管理操作程 序和网站公示的版权协议说明,网站的视频内容由 注册网友直接上传和分类,版权协议中明示上传者 自行对所传内容的权属负责;如权利人发现上传内 容侵权,在提供相关权属证据后,网站可以将侵权 内容删除。
电影《赤壁》由中影集团、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 及另外十四家投资单位联合出品。上述权利人认可 中影集团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对涉案影 片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相关 著作权,同时认可原告有权代表中影集团行使上述 著作权及维权事宜。中影集团亦出具著作权声明, 将包括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信息 网络传播权等部分权利授权给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 行使,中影集团自身不再自行行使上述权利,进而 原告取得电影《赤壁》权利人的独家授权,享有该 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再许可权, 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即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当 事人。
第三个层次,具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侵权人应当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难以计算,可 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上述两种情形 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需要估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里涉及网 站的传播程度与权利人损失的收视率之间关系的一种 判断,网站的使用传播程度主要通过涉案作品在侵权 网站获得的点击量来确认,该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体现出权利人由此损失正常收视率的部分信息(当然 不能以一次点击少卖一张电影票这种狭隘的标准衡 量),但仅通过网站表面看到的信息可能不尽准确, 网站也可能对此进行修改或其他方式的操控,因此只 能作为一定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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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海淀法院确定被告应停止在其经营 的酷6网传播影片《赤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万元,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五千元,这是符合法 律规定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网络已经成为广大网民获取资源、信息分享的平台, 它的快捷化、无纸化以及其世界范围性的优势,使得 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日渐突出。但是任何事物都具 有其两面性,网络的发展也不例外。一方面它丰富了 我们的生活,为信息沟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同 时,因为网络使用者的匿名制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大量 发生,频率更高影响更大,本案即属于其中之一。为 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网络的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中影诉酷6网侵犯著作权纠纷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关键字】 适格原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 港规则 合理审查 【案情摘要】 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 销策划分公司;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
电影《赤壁》由中影集团、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及 另外十四家投资单位联合出品。2008年7月10日,原 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委托律师通 过电子邮件致函被告,明确原告对于涉案影片的权利, 要求被告严格管理网站,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 部或者片断。当日为该片上部的首映日。 2008年7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进行公证,登录酷6 网,输入“赤壁”进行搜索,显示共有6796个视频, 点击页面上方的“最新更新”栏目,显示在搜索结果 最上方的是“《赤壁》高清版”和“08大片《赤壁》” 两个集合,均注明有4个视频,播放次数为0;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酷6网传播影 片《赤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支付诉 讼合理开支五千元。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著作权人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 权的民事纠纷,故在分析本案时可以从以下三个层 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 划分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第二个层次,酷6网提供电影《赤壁》的视频是否侵 犯原告的著作权。 酷6网所体现的经营方式系提供空间和平台,鼓励网 友上传视频,其不能得知上传内容是否侵权,符合《信 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避风港规则” 的条件,应当免责。但是,免责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 具体到本案,原告于2008年7月10日委托律师通过电子 邮件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部 或者片断,7月10日也是影片的首映日。7月18日,公证 结果证实酷6网中仍有涉案影片的视频,证实预警目的 没有实现,从时间上看,酷6网应当知道上传者提供的 视频片段是侵权的,即其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条例》第22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酷6网未尽到合 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故认定侵权成立。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 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 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
200823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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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次,对于网站管理者来说,由于网络本身所具 有的自由的特性,任何人均可在法律允许的权限内在 网络上发表言论、上传文件等,因而侵权行为也就不 可避免。而网站管理者作为网站的第一看门人,就应 当发挥其监管的作用,对于在本网站范围内的侵权行 为予以及时制止,包括删除侵权文章视频、剥夺权限 等。 3、最后,对于网络的使用者和参与者来说,其应当 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网站的管理章程,保 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为创建一个纯净的网络环境贡 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提交的还有新浪网和优酷网的相关注册上传等 管理内容,证明其他同类型网站均采取相似作法。 被告表示其在收到原告的警告函件后,给网站员工 发出预警,要求通过将“赤壁”设置为关键词的方 式,注意对上传的相关视频予以阻止和删除,只保 留片花和新闻报道。
原告认为被告忽视审查义务,并以分享收益诱惑 网友上传作品,系共同侵权。公证结果证实酷6网 中仍有涉案影片的视频,证实预警目的没有实现。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 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 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 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 以下的赔偿。
1、首先,对于权利人来说,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是 极其必要的,由于著作权是自产品形成之初即自动 生成,因而不存在注册的问题。著作权人需要注意 的是在权利遭到侵犯时,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 履行自己的权利,比方说本案中原告就及时向侵权 方提出了停止侵权的警告,要求被告管理好网站, 这就是比较推崇的做法。此外还要注意证据的保存 和正确维权方式的使用。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22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 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 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 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 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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