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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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次,对于网站管理者来说,由于网络本身所具 有的自由的特性,任何人均可在法律允许的权限内在 网络上发表言论、上传文件等,因而侵权行为也就不 可避免。而网站管理者作为网站的第一看门人,就应 当发挥其监管的作用,对于在本网站范围内的侵权行 为予以及时制止,包括删除侵权文章视频、剥夺权限 等。 3、最后,对于网络的使用者和参与者来说,其应当 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网站的管理章程,保 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为创建一个纯净的网络环境贡 献自己的力量。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22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 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 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 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 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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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诉酷6网侵犯著作权纠纷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关键字】 适格原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 港规则 合理审查 【案情摘要】 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 销策划分公司;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
电影《赤壁》由中影集团、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及 另外十四家投资单位联合出品。2008年7月10日,原 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委托律师通 过电子邮件致函被告,明确原告对于涉案影片的权利, 要求被告严格管理网站,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 部或者片断。当日为该片上部的首映日。 2008年7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进行公证,登录酷6 网,输入“赤壁”进行搜索,显示共有6796个视频, 点击页面上方的“最新更新”栏目,显示在搜索结果 最上方的是“《赤壁》高清版”和“08大片《赤壁》” 两个集合,均注明有4个视频,播放次数为0;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酷6网传播影 片《赤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支付诉 讼合理开支五千元。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著作权人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 权的民事纠纷,故在分析本案时可以从以下三个层 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 划分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点击后者进入下级页面,屏幕右侧列表将该片分成 4段,注明为“08大片《赤壁》抢鲜版”,时长分 别是35分、36分20秒、33分46秒和30分01秒;第一 段播放时,显示上传时间为7月15日,上传者为冰 惑,播放次数为303次。
被告表示,酷6网注册、上传、后台管理操作程 序和网站公示的版权协议说明,网站的视频内容由 注册网友直接上传和分类,版权协议中明示上传者 自行对所传内容的权属负责;如权利人发现上传内 容侵权,在提供相关权属证据后,网站可以将侵权 内容删除。
同时提交的还有新浪网和优酷网的相关注册上传等 管理内容,证明其他同类型网站均采取相似作法。 被告表示其在收到原告的警告函件后,给网站员工 发出预警,要求通过将“赤壁”设置为关键词的方 式,注意对上传的相关视频予以阻止和删除,只保 留片花和新闻报道。
原告认为被告忽视审查义务,并以分享收益诱惑 网友上传作品,系共同侵权。公证结果证实酷6网 中仍有涉案影片的视频,证实预警目的没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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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海淀法院确定被告应停止在其经营 的酷6网传播影片《赤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万元,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五千元,这是符合法 律规定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网络已经成为广大网民获取资源、信息分享的平台, 它的快捷化、无纸化以及其世界范围性的优势,使得 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日渐突出。但是任何事物都具 有其两面性,网络的发展也不例外。一方面它丰富了 我们的生活,为信息沟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同 时,因为网络使用者的匿名制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大量 发生,频率更高影响更大,本案即属于其中之一。为 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网络的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对于权利人来说,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是 极其必要的,由于著作权是自产品形成之初即自动 生成,因而不存在注册的问题。著作权人需要注意 的是在权利遭到侵犯时,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 履行自己的权利,比方说本案中原告就及时向侵权 方提出了停止侵权的警告,要求被告管理好网站, 这就是比较推崇的做法。此外还要注意证据的保存 和正确维权方式的使用。
第三个层次,具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侵权人应当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难以计算,可 以按照侵权人wk.baidu.com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上述两种情形 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需要估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里涉及网 站的传播程度与权利人损失的收视率之间关系的一种 判断,网站的使用传播程度主要通过涉案作品在侵权 网站获得的点击量来确认,该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体现出权利人由此损失正常收视率的部分信息(当然 不能以一次点击少卖一张电影票这种狭隘的标准衡 量),但仅通过网站表面看到的信息可能不尽准确, 网站也可能对此进行修改或其他方式的操控,因此只 能作为一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个层次,酷6网提供电影《赤壁》的视频是否侵 犯原告的著作权。 酷6网所体现的经营方式系提供空间和平台,鼓励网 友上传视频,其不能得知上传内容是否侵权,符合《信 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避风港规则” 的条件,应当免责。但是,免责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 具体到本案,原告于2008年7月10日委托律师通过电子 邮件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部 或者片断,7月10日也是影片的首映日。7月18日,公证 结果证实酷6网中仍有涉案影片的视频,证实预警目的 没有实现,从时间上看,酷6网应当知道上传者提供的 视频片段是侵权的,即其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条例》第22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酷6网未尽到合 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故认定侵权成立。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 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 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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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颖 慧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 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 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 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 以下的赔偿。
电影《赤壁》由中影集团、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 及另外十四家投资单位联合出品。上述权利人认可 中影集团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对涉案影 片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相关 著作权,同时认可原告有权代表中影集团行使上述 著作权及维权事宜。中影集团亦出具著作权声明, 将包括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信息 网络传播权等部分权利授权给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 行使,中影集团自身不再自行行使上述权利,进而 原告取得电影《赤壁》权利人的独家授权,享有该 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再许可权, 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即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当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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