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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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内部督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适应公司现实发展阶段的管控需要,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和双向沟通;促进团队协作,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执行力和忠诚度;保护能绩平衡,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公司规范、高效、稳健、安全运营;通过关注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实现公司长期整体利益;根据公司考核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二、督查内容内部督查分为工作督查和违规问题查处两部分。

工作督查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周期性经营计划和本周期经营分解保障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制度落实及工作纪律情况、团队协作及工作效率情况等。

违规问题查处内容包括:以职谋私,严重工作失职,被举报、投诉事件等。

三、时间周期1、周督查导;2、月督查考核;3、年终督查。

四、工作职责1、公司成立由全体高层为成员、总经理任总督察的考核督察领导小组,负责对内部督查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日常督查结果应用和涉及重点督查事项、人员适任性督查、重大工作缺陷督查及恶性投诉案件查处等比较复杂的督查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2、公司考核督察领导小组下设督察室,负责考核督察工作的执行,暂由办公室主任兼任督察室主任。

3、督查室的主要职责:3·1 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计划的执行情况;3·2 监督、检查公司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3·3 监督、检查公司工作纪律的日常遵守情况;3·4监督、检查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异常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3·5向总督察提交督查计划,报告交办督查任务的完成情况;3·6建立内部督查档案。

五、工作程序1、上报工作保障计划:各部门(岗位)工作人员按每周(周六下午4点前)、每月(28日前)、每季度(季末月28日前)、半年(半年末月25日前)、年终(12月20日前)的时间周期,将公司平衡下达到本部门(岗位)的经营工作计划详细分解到本周期、并配以本周期保障计划,上报督查室。

督查室及时督促收取、汇总报告各位副总经理、总经理,以备涉及计划协调会议召开时对照查询。

监督稽核管理制度范本

监督稽核管理制度范本

监督稽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基金运作,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大纲指导意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监察稽核报告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并报告督察长。

监察稽核工作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内部管理与基金运作、公司固有资金使用、公司各项制度、操作程序及其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基金效益的准确性、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进行监察稽核。

第三条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在各相关部门自我监察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与各部门保持着超然独立的关系。

第四条监察稽核人员行使职权,应得到公司领导的支持和保护。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五条公司设督察长,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全权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根据督察长的要求和指示,对公司内部管理与基金运作等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七条监察稽核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部门的日常工作。

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由督察长提名,报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监察稽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并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章监察稽核的范围和内容第九条监察稽核部对公司以下方面进行监察稽核:(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公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和管理情况;(三)公司固有资金的使用情况;(四)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五)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六)公司员工的行为合规性;(七)其他应进行监察稽核的事项。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gzgsb@。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公司保密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公司保密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公司保密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目的与原则1. 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公司保密管理,确保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安全。

2. 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有效、及时的原则。

二、保密范围1.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经营策略、客户信息等。

2. 所有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需遵守保密义务。

三、组织机构1. 成立保密监督检查小组,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小组负责制定保密政策,监督保密工作执行情况。

四、保密责任1.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主要责任。

2. 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滥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保密信息。

五、监督检查1. 定期对公司保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保密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六、保密培训1. 新员工入职时必须接受保密培训。

2.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的培训。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2. 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保密信息的分类与处理1. 根据保密信息的重要性,将信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2. 不同等级的保密信息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九、保密协议1. 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2. 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十、保密信息的传递与存储1. 保密信息的传递应采用安全的方式,避免在公共网络或不安全的环境下传输。

2. 保密信息的存储应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十一、保密信息的销毁1. 对不再需要的保密信息,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安全销毁。

2.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确保信息不被恢复。

十二、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密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如有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

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检查、评价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稽核的对象包括公司所有工作部门和工作环节。

第三条监察稽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开展工作;(二)客观、公正、准确;(三)只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具体的改进工作由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执行;(四)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应对监察稽核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监察稽核部门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督察长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章监察稽核部门及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个部门的具体业务和活动进行日常性监察和稽核。

第七条监察稽核人员必须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善于交流和沟通,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本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监察稽核人员办理监察稽核事项时,与被监察稽核单位或监察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察稽核单位或个人,有充分证据认为监察稽核人员与监察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督察长提出回避。

第九条公司加强监察稽核队伍的建设和培养,提高监察稽核人员素质,提升监察稽核工作质量。

第三章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业务、财务、会计及其它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独立地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评价和建议。

对监察稽核事项,应做到事实清楚、材料真实、评价公正、结论准确。

第十一条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一)起草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基本制度,拟定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对公司监察稽核体系的建设提出建议,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内部组织机构的功能设计和调整;(三)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必要的研究分析,向公司决策和管理部门提供建议;(四)管理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工作,编制监察稽核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五)对公司经营和综合管理部门进行例行审计、效益审计和其他审计,对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审计;(六)负责对公司系统监察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和考核;(七)完成公司有关部门委托的监察稽核项目;(八)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监督与稽核管理制度

监督与稽核管理制度

监督与稽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掌控力度,规范员工行为,保障企业利益的实现,订立本监督与稽核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岗位及相关人员。

第二条基本原则2.1 公正、公平、客观原则:监督与稽核活动应当以公正的态度,客观公平地对待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对问题进行准确的评估。

2.2 严格保密原则:监督与稽核人员应遵守企业保密规定,对核实的信息和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2.3 全面性原则:监督与稽核活动应掩盖企业各个环节和方面,确保全面了解和把握企业情况。

2.4 及时性原则:监督与稽核活动应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矫正和改进。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监督机构3.1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督与稽核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审计企业的各项工作。

监督与稽核部门直接向公司高层报告,独立行使职权。

3.2 监督与稽核部门由专职监督与稽核人员构成,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与被监督对象有利益关联。

第四条监督任务4.1 监督与稽核部门依据公司的战略目标,订立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和范围。

4.2 监督与稽核部门对公司的各个部门、岗位和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与稽核,检查工作的合规性、有效性和高效性。

4.3 监督与稽核部门通过监督活动发现的问题,向公司高层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第五条监督程序5.1 监督与稽核部门对各个部门、岗位和项目进行监督时,应依照预先订立的程序进行,包含收集资料、调审核实、评估分析、撰写报告等环节。

5.2 监督与稽核部门在监督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监督对象供应相关文件、资料,有权进入企业各个部门开展实地调查。

5.3 监督与稽核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和整理工作,确保监督与稽核活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稽核管理第六条稽核计划6.1 监督与稽核部门依据监督计划,订立稽核计划,明确稽核对象、内容、方法和时间。

企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1. 简介企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强化企业内部稽核的管理和执行,确保企业运营的合规性、透明性和效率性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本制度旨在建立稽核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规范、信息处理安全的稽核管理体系,以及明确稽核组织的职责与权力,保障企业内部稽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稽核组织与职责2.1 稽核委员会稽核委员会是最高稽核管理机构,由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和负责内部控制的部门主管组成。

稽核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审核企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

•监督和评估内部稽核工作的执行情况与效果。

•决策重大稽核事项。

2.2 内部稽核部门内部稽核部门是负责执行公司内部稽核工作的专业团队,其职责包括:•制定年度稽核计划,并在稽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进行日常稽核工作,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检查。

•撰写稽核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提供稽核咨询和辅导服务。

2.3 业务部门经理业务部门经理是内部稽核工作的配合对象,其职责包括:•配合内部稽核部门进行业务流程的稽核。

•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配合内部稽核工作的开展。

•积极参与稽核报告的整改和改进工作。

3. 稽核程序与方法3.1 稽核计划制定内部稽核部门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年度稽核计划。

稽核计划应当包括稽核对象、稽核周期、稽核范围和稽核方法等内容,并在稽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2 稽核准备稽核人员在进行稽核之前,应当充分准备工作,包括:•了解被稽核对象的相关业务流程和内控措施。

•收集、整理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制定稽核方案和检查清单。

3.3 稽核执行稽核人员应当根据稽核计划和方案进行稽核工作,包括:•对被稽核对象的业务流程进行实地检查。

•调阅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审查。

•采取访谈、询问等方式获取必要信息。

•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记录并整理稽核发现。

3.4 稽核报告稽核人员应当根据稽核发现和评估结果,编写稽核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内部稽查管理制度为加强内部稽查工作,规范内部稽查活动,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内部稽查组织1.内部稽查组织设置公司设立内部稽查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稽查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内部稽查部门直接隶属于公司领导班子。

2.内部稽查组织架构内部稽查部门人员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内部稽查人员等。

内部稽查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内部稽查工作。

三、内部稽查工作范围1.内部稽查的对象范围内部稽查的对象包括公司各个部门、项目组、员工等。

主要关注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和风险,是否有效使用公司资源等。

2.内部稽查的内容范围内部稽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内控、风险管理、合规性等方面。

具体包括: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内部控制的完善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等。

四、内部稽查程序1.内部稽查计划制定内部稽查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情况,制定年度和季度内部稽查计划。

内部稽查计划应征得公司最高管理层的批准。

2.内部稽查实施内部稽查部门按照内部稽查计划,组织内部稽查人员对相关部门和项目组进行内部稽查。

内部稽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保证内部稽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内部稽查报告内部稽查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内部稽查报告,对内部稽查结果进行评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和整改要求。

内部稽查报告应当征得被稽查对象的意见,并报公司最高管理层审批。

4.内部稽查跟踪内部稽查部门应当对内部稽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改进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五、内部稽查责任1.内部稽查部门责任内部稽查部门应当独立开展内部稽查工作,保证内部稽查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依法维护公司的利益。

内部稽查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内部稽查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2.被稽查对象责任被稽查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稽查工作,提供内部稽查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根据内部稽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整改和改进。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四稽[2009]48号)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四稽[2009]48号)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四稽〔2009〕48号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经理部)、稽查队:为进一步加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局安全质量稽查大队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况,对《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保稽查大队管理办法》(中铁四安质〔2007〕247号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五日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局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进局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环保管理方式;强化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环保检查的随机性、针对性、突然性、有效性,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全局工程项目施工中安全、质量、环保工作的动态监督管理,督促项目经理部在施工现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根据中铁四人〔2007〕227号文件制定、依照中铁四安质〔2007〕247号文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以及局有关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在集团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总监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主要内容第四条局安全质量稽查大队下属现有东北、天津、福州、西南四个稽查队,各稽查队管辖范围是:1.东北稽查队: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以东)内局在建工程项目;2.天津稽查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太原以东)、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以西)内局在建工程项目;3.福州稽查队:福建省、江西省、浙江省内局在建工程项目;4.西南稽查队: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内局在建工程项目;各稽查队编制管辖区域内在建项目网点分布图,并标出里程和道路情况。

稽核管理办法

稽核管理办法

稽核管理办法稽核是指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审计和评估,以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营和合规性。

稽核管理办法是企业为了规范稽核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原则。

本文将从稽核目的、稽核程序、稽核报告等方面介绍稽核管理办法。

一、稽核目的稽核的目的是发现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风险、漏洞和违规行为,为企业提供改进机会和决策依据。

稽核主要包括财务稽核、内部控制稽核、合规性稽核等。

财务稽核侧重于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内部控制稽核关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合规性稽核着重于检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稽核程序1. 稽核计划:制定稽核计划是稽核工作的第一步,在计划中确定稽核的对象、范围、时间和人员,明确稽核的重点和目标。

2. 数据收集:稽核人员需要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可以通过查阅文件资料、采访相关人员、观察现场等方式进行数据收集。

3. 数据分析:收集完数据后,稽核人员需要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对比,找出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4. 发现问题:稽核人员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记录下来。

5. 提出建议:稽核人员应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改进建议和控制措施,供企业管理层参考。

6. 稽核报告:稽核人员需要将稽核结果整理成稽核报告,向企业管理层汇报,并将报告归档。

三、稽核报告稽核报告是稽核工作的总结和成果,对问题的发现和改进建议进行全面阐述和分析。

稽核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稽核目标:明确本次稽核的目标和范围。

2. 稽核方法:描述稽核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数据来源和分析工具等。

3. 问题发现:详细列出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包括问题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原因等。

4. 改进建议: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包括对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控制措施等。

5. 管理回应:记录企业管理层对稽核报告的回应和响应,包括是否采纳建议和制定改进计划等。

6. 附件:如有需要,可以在报告中附上相关的数据、资料和证据。

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稽查考核管理办法(5篇)

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稽查考核管理办法(5篇)

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

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

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____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____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____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____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____分)。

第九条由其他员工____,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____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____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2、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于稽查人员失职,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____元罚款,同时每次扣除考核成绩____分。

稽查管理制度

稽查管理制度

稽查管理制度编制:行政部审核:批准:2015年6月25日发布2015年6月25日实施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目录第一条目的 (2)第二条适用范围 (2)第三条稽查人员权责 (2)第四条需配合部门工作安排 (4)第五条稽查结果确认程序 (4)第六条罚单的公示、归档 (5)第七条稽查工作依据 (5)第八条稽查罚款标准 (5)第九条附则 (7)第十条附件 (7)稽查管理制度一、目的1、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公司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使公司所有人员都能够按流程、规定等作业,提高公司的整体执行力;2、对违反流程、规定以及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3、根据流程、制度等规定,依据岗位说明书以及部门职责,让员工能自主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保证责任与工作落实,以提高员工的执行力。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规定范围内的作业,包括受控程序文件、制度、规定、作业指导书、岗位说明书、会议的决议事项、重要的通知、临时性需要跟踪的工作事项。

稽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生产现场、车间、仓库、物料房以及公共区域。

三、稽查人员的权责(一)稽查人员的权利1、稽查人员代表总经理对各部门、各岗位行使监督权、检查权以及处罚权;2、稽查各部门各岗位是否按公司各规条制度、程序文件、管理办法、岗位说明书等规定进行作业;3、稽查会议决议事项,以及临时性需要跟踪和处理的工作事项;4、稽查宗旨:从小事做起,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5、稽查人员有权召集被稽查部门和员工召开座谈会和讨论会;6、稽查人员有权检查所有相关人员对工作流程、制度和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向违规人员提出警告,并列到《稽查问题统计表》,如日后仍未得到改善,稽查人员有权对其开具罚单。

(二)稽查人员的工作分配: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稽查人员主要分为三类:会议决议事项稽查专员、安全员、6S制度稽查专员。

1、会议决议事项稽查专员主要是跟踪检查各类会议决议需要处理事项以及各部门需要改善的重大事项,所有的问题都将汇总在《稽查问题统计表》和《会议决议事项表》中,稽查人员对相关项目进行追踪检查,看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63.中铁建工安〔2012〕180号修订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控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3.中铁建工安〔2012〕180号修订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控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铁建工安…2012‟180号关于修订“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控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为强化集团公司所属各项目部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全过程管理,根本遏制责任死亡及以上施工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控红线管理暂行办法”(中铁建工安…2011‟314号)实施以来,得到了深入贯彻和落实,管控重点得到了有效控制,极大促进了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地方政府及股份公司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理新形势、新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控重点变化等,经集团公司上下共同研讨,现将修订的“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控红线管理暂行办1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控红线管理暂行办法”(中铁建工安…2011‟314号)。

附件: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控红线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2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控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项目部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全过程管理,根本遏制责任死亡及以上施工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地方政府及股份公司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理新形势、新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控重点变化等,特制定本办法。

1.2 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控红线分为“不达标项目部”、“责任追究”、“经济处罚”三个级别。

各级稽查考评中分别对标执行,不重复累计执行。

1.3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指挥部)、项目部及相关管理人员。

1.4 各单位(指挥部)可根据集团公司管控红线细化形成本单位(指挥部)管控红线。

1.5 管控红线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政府、股份公司及集团公司不同时期新法规条例、规章规范、制度办法等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1.6 集团公司、公司(指挥部)稽查考评中实施本办法;其他方式的监督稽查、考核评价可参照实施。

关于修订发布《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发布《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隧安质〔2019〕3号关于修订发布《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子分公司、片区指挥部、A类项目部:为进一步规范质量安全环保稽查工作的系统管理,加强对各系统的管理履责督促,强化子分公司对项目管控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片区指挥部对项目的监管能力,更好地促进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和相关人员的履责水平,特修订了《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稽查管理办法》,并经集团公司2018年第六次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原《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管理办法》(隧安质【2013】7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月7日- 1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环保监管能力,规范质量安全环保稽查队伍建设与管理,满足各类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环保常态化稽查需要,加强质量安全环保风险卡控,查处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查工作的任务是对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各个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职责进行履职稽查。

通过履职稽查和责任追究,强制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职责。

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稽查的工作职权:现场检查、管理核查、整改督导、现场处置。

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稽查的工作定位:根据目的和对象不同,分为全面稽查、专项稽查、整改稽查、帮扶稽查、提升稽查、蹲守稽查。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稽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评价,有理有据,严格追责”的原则。

稽查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 2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项目必须积极支持、全力配合质量安全环保稽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稽查工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加强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取信于社会、取信于市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相关法规,以及《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稽核目的是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门实行的所有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各级员工均需遵守。

第四条监察稽核人员依法履行公务、行使职责、受公司领导层全力支持及受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和阻挠。

第五条监察稽核工作实行督察长负责制,督察长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察稽核机制第六条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独立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況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第七条董事会下设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监督检查,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督察长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況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第九条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理层负责,在督察长的领导下开展内部监察和内部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

第三章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公司稽查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稽查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稽查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稽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稽查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稽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稽查范围与职责第四条稽查范围:1. 公司内部财务收支、资产使用、合同签订、招投标、采购、销售等业务活动的合规性;2.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3. 公司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遵守情况;4. 公司内部其他需要稽查的事项。

第五条稽查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稽查计划,组织实施稽查工作;2. 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落实;3. 对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稽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4. 对稽查工作中涉及的秘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三章稽查程序第六条稽查工作程序:1. 稽查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稽查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2. 稽查部门根据稽查计划,组织开展稽查工作,对稽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3. 稽查部门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形成稽查记录;4. 稽查部门对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稽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5. 公司领导根据稽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条稽查部门在稽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依法行使稽查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 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3. 公正、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偏袒任何一方;4. 不得泄露稽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第四章稽查结果处理第八条稽查结果处理:1.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整改落实;3. 对整改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稽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审计整改管理办法(修订版)

审计整改管理办法(修订版)

审计整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整改工作分工 (4)第三章审计整改管理的内容 (5)第四章审计整改管理的流程 (6)第五章附则 (9)为进一步深化审计成果运用,规范公司系统审计整改工作,提高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形成以整改促管理的良性循环,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控股及各份子公司和项目部。

审计稽查部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评价部门,负责整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审计稽查部职责主要包括:(一)统筹组织审计问题整改工作;(二)监督和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向公司领导报告整改情况;(三)依据制度规定,协同人力资源部对违规责任人问责。

整改责任公司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组织和协调责任部门分析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确定牵头部门和整改责任人 ,在限期内完成并提交审计问题追踪表中被审计单位回复整改情况、整改责任人和相关证明性资料。

整改范围为控股审计稽查部对控股及各份子公司、项目部进行的审计活动和日常监管发现的需要整改的问题。

(一)住手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二)纠正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管理不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包括调整相关账务、收回有关资金、更正不当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行为等;(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当做法所导致的损失;(四) 对已经发生但现在确实无法复原或者更正的行为,要制定预防措施,通过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相关业务流程,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五)落实审计改进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弥补管理漏洞,并举一反三,从根本上规范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益和效率;(六)结合控股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教育、惩罚。

(一)审计报告及审计问题追踪表中明确审计整改要求1.审计整改要求需明确的主要内容(1)整改目的和要求: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确定整改工作需要达到的目标与要求;(2) 整改时间段:列明整改责任公司/部门完成整改工作的规定时间点。

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范文(7篇)

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范文(7篇)

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总管理处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

第二条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包括账务、业务、财务、总务及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翻以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条稽核人员应对所审核的事项负责,必要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账表外,还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查,每年稽查次数视实际需要而定。

第五条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并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稽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依据各项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____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给被检查单位。

第八条稽核事务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

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细查询,并调阅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还需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第二章财务稽核第十二条审核或检查记账凭证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恰当,有无遗漏、错误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记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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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规范化管理,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工作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稽查工作实行公司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公司监察稽查部门是公司监督稽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稽查工作。

第三条监督稽查工作坚持“监督、教育、保护、惩处”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监督稽查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

对违规问题处罚必须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影响相适应。

第五条对违规问题的处理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在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上人人平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监督稽查管理,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监察稽查部门及职责第八条监察稽查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二)根据公司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勤政教育,做好廉政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的宣传工作,增强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三)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督稽查网络,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监督稽查工作;(四)制定公司内部监督稽查工作制度和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监督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五)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受理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公司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检举、控告;(六)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七)负责对所属单位违纪处罚案件的复审和复核;(八)参加对公司干部职工考核考察、评议评先工作的监督;(九)参加公司人事、财务、审计、工程项目招投标、设备材料和办公用品采购等方面的监督;(十)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监察稽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执纪、按章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稽查人员办理的事项与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稽查部门权限第十条监察稽查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督稽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配合监督稽查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稽查部门在调查群众举报或违规违纪问题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与违规违纪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二)责令有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三)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嫌疑人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监察稽查部门根据稽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稽查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二)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其他需要提出监察稽查建议的。

第十三条监察稽查部门提出的监察稽查建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监察稽查建议采纳情况回复监察稽查部门。

第十五条在调查过程中,有证据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被调查人不予承认的,监察稽查部门可以认定被调查人违规违纪事实存在。

第四章监督稽查程序第十六条监察稽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稽查。

稽查总队可调配公司所属单位监察稽查人员开展联合稽查、相互稽查。

第十七条监察稽查程序分为调查取证、处罚、送达、申诉、复核。

第十八条监察稽查人员对违规违纪线索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调查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可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调查。

调查时做好谈话笔录,调查结束写出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监察稽查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违规违纪事实存在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迅速做出处罚,并按程序将处罚结果及时送达被处罚对象。

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调查认定的一般违规违纪事实应定期将处罚结果上报公司监察部备案,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迅速将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被处罚单位、部门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下发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监察稽查部门提出申诉,监察稽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和基层兼职监察稽查人员做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复查,有权维持原处罚决定或重新做出裁定。

公司监察稽查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和复查决定进行复核,有权维持原处罚决定、重新做出裁决或责令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重新做出裁定。

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一条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济处罚以元为单位,为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二)行政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待岗学习、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学习以月为单位,为一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待岗学习期间只发给本人生活费。

对违规违纪人员给予处罚的,应开具《违纪处理通知单》,违纪人员或违纪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在《违纪处理通知单》存根栏内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处罚实行连带责任(一)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受到待岗学习,处以一千元以上经济处罚,记过以上行政处理,多次受到一千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记过以下行政处理的,应逐级追究本单位、本部门领导责任;(二)负有领导责任的,视连带违规违纪问题的轻重和影响的大小,可以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其经济处罚额度按直接责任者所受的经济处罚额度以下执行;(三)本单位、本部门发现自身违规违纪行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并及时查处的,视违规违纪问题的轻重和影响的大小,可不追究连带责任、从轻或减轻追究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察稽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对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使用公司监察稽查部门统一票据。

经济处罚应一次性罚没,不得重复处罚。

经济处罚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纳。

逾期不交的,给予待岗学习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罚:(一)迟到、早退的;(二)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司机遗留的通行票(卡)的;(三)工作不负责任,相互推诿的;(四)未将有关文件、通知、司法文书等及时传达或上报,对工作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无故不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业务培训的;(六)不按规定着装、着装不整洁、标志不齐全、未配戴胸卡、未摆放工号牌的;(七)在工作区域的工作人员袖手插兜、勾肩搭背、嬉笑打闹的;(八)工作场所内物品不整洁,工作环境脏、乱的;(九)在禁止吸烟的工作场所内吸烟的;(十)通勤车不按时发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造成工作延误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十一)有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者(含收费亭、票据票款室、财务室、监控室、档案资料室、贵重物品仓库等)未制止的;(十二)原始记录(含值班日志、考勤记录、监控记录、巡逻日志、电话记录等)不如实填写、乱填写、保管不善,有撕毁、改动、空页的;(十三)将制服送人、借给他人穿着或任意改变制服式样的;(十四)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的;(十五)不使用文明用语,影响公司形象的;(十六)工作期间脱岗、串岗、睡岗者、私自顶岗换班的;(十七)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或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八)服务态度生硬,行为不规范的;(十九)着制式服装人员在岗期间佩戴饰物者,留奇异发型者,男同志留胡须、长发、长鬓角的;(二十)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工作场所的;(二十一)收费人员发出的通行券(卡)或售出的票据、票证错误的;(二十二)出现一车多卡情况,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二十三)未按规定认真核对票、卡、钱以及各类工作报表的;(二十四)监控员对当班收费人员违纪行为未及时提醒纠正的;(二十五)监控人员擅自脱离监控范围的;(二十六)路政巡逻时不开启示警灯、巡逻时携带证件、器材不全的;(二十七)路政人员正常公务时记录不详者,路政巡逻人员途经收费站没有收费站负责人签字的;(二十八)路政人员接到求助后未及时出动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二十九)收费车道信号灯未按规定开启的;(三十)收费亭正常收费未及时上锁的;(三十一)大额现金未按规定及时入保险柜的;(三十二)路政人员正常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速巡逻的;(三十三)路政人员随意减免巡逻次数的;(三十四)失职、渎职,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处罚:(一)路政管辖路段活动护拦有开口未及时封堵的;(二)收费站下道广场中央移动护栏未及时封堵的;(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破坏劳动纪律的;(四)工作设施、器材、物品损坏、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五)考勤、报表、记录等弄虚作假的;(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使应缴款项漏、逃的(除补齐票款外);(七)管理不善使票证霉烂、鼠咬的;(八)保管不善丢失通行卡的(除照价赔偿外);(九)擅自变更车辆信息(大变小、收改免、删除计重信息、删除轴重等)及特情车辆处理,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登记,能说明正当原因的;(十)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监控室并登记,擅自进行手工输入收费,能说明正当原因的;(十一)票款员、票据员核对票、卡、钱发现有差错现象,未及时上报的(情节严重的,按包庇违纪论处);(十二)未按规定向收费人员透露有关收费数据、资料的;(十三)巡逻车、超限车、公务车等非公务私自驶离高速公路的;(十四)不按规定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造成路产损失在三百元以下的(含三百元,除赔偿路产损失外);(十五)“以销代罚”、“以物代罚”、“以罚代卸”、“只收不卸” 款额(物品折价)在三百元以下的(除没收款额外);(十六)路政、工程养护等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在工作区域采取安全措施(设置安全区域或安全标志)的;(十七)疏于职守或违犯规定程序造成经济损失在一千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下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十八)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出现,运维部门未及时在电子显示屏、情报板发布更新路况信息,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者,路政、养护等部门未加大巡逻密度及时上报路况的;路政巡逻时,发现护拦、边坡防护网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有缺陷或损坏,未及时通知养护部门维修或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没采取安全措施,尚未造成事故的;(十九)养护部门不按规定上路巡查或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路产损坏在二十四小时内未及时维修的;(二十)不服从管理、有令不行的;(二十一)工作人员将通讯工具带入禁止使用通讯工具场所的;(二十二)电子情报板、电子显示屏显示与工作无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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