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窃电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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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造 4.2 执法主体缺位, 查处窃电力度不足。
合法用电光荣、违法窃电可耻的社会氛围, 保障良好的供电用 电秩序, 让电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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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完善打击窃电法律制度, 无疑对全国都有示范效应。辽
目前, 各供电企业都设有反窃电机构, 工作人员具有相应
宁、贵 州 、江 西、新 疆 、宁 夏 、甘 肃 、四 川 、云 南等 省 、市 、自 治 区 等级的用电检查资格和检查证, 对检查程序有严格的规定; 技
相继出台类似地方法规, 有力推动了反窃电法制建设。
《电力 监 管 条 例 》第 四 条 和 第六 条 规 定 , 国 务 院 电 力 监 管
是一部政府部门规章, 作为依法起诉的依据太不充分, 尤其是 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
在追究刑事责任时, 司法机关采用“疑罪从无”法律原则, 而作 法职能;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
窃电行为包括:
侵害, 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 一)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 擅自接线用电;
由于供电企业和用电人供用电法律关系的存在, 故适用
( 二) 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电 力 法 》、《合 同 法 》的 有关 规 定 , 窃 电 者 应 承 担 停 止窃 电 、赔
( 三)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 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 辑

《供电 营 业 规 则 》第 一 百 零 四条 规 定 : 因 违 约 用 电 或 窃 电 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 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
电人 员 或 者 抄 表 收 费 人 员 的; ( 2) 拒 绝 、阻 碍 电 力 监 督 检 查 人 梁
窃电时间: 电力用户按 12 小时计算; 照明用户按 6 小时计算。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 次 盗 窃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并处 或 者 单
3.1 民事责任
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
对此, 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推动立法进程, 提升相关规定 局(电业局)由 政 企 合 一 的 行业 管 理 者 转 化 为 自 负 盈亏 的 企 业
的法律层次, 力争在修订《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时, 经营者, 供电企业不再拥有行政执法权, 追缴电费和收取违约
对窃电量、窃电金额的确定及加收违约使用电费条款, 以法律 使用电费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支持, 查窃电工作困难重重。比如,
时效力不足。
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 负责电力事业的
由于电能存在的特殊性, 在查处窃电时, 能够查明的往往 监督管理。第七条规定: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 自
只是窃电现场的工具、窃电状态和手段等, 窃电数量和窃电金 负盈亏, 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额 一 般 是 按 照《供 电 营 业 规 则 》的 规 定 计 算 。《供 电 营 业 规 则 》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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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与 社 会 Electricity & Society
4 当前查处窃电行为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查处窃电行为在性质上是一项国家行政权和国家制裁 权, 原则上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使。
4.1 查处窃电的法律规定层次较低, 在追究窃电者刑事责任
《电力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经 济 综 合
若干法律问题
1 窃电行为的法律认定
● 河北省衡水供电公司 韩海斌
窃电, 简而言之就是盗窃电能。哪些
行为构成窃电呢?
的 修 复 费 用 或 进 行 赔 偿 。因 违 约 用 电 或 窃 电 导 致 他 人 财 产 、人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禁止窃电行为。 身安全受到侵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
根据目前现状, 建议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
行为、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起到重要作用。遗憾的是该规定的 的方式, 授予供电企业电力行政执法权, 并由电力主管部门或
法律效力层次仍然较低。
电力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2003 年 7 月 18 日,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根据《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 考 虑 到 行 政 管 理 的 实 际 需 要 和
《供电 营 业 规 则 》第 一 百 零 三条 规 定 , 窃 电 量 按 下 列 方 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窃电者)拒绝接受
确定:
处理的, 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
( 一)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 擅自接线用电的, 所窃电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目 定 , 直 接 援 引《供 电营 业 规 则 》的 具 体 规 定 对 窃电 者 主 张 违 约

辑 使用电费, 供电企业如果就这部分权益提出诉讼请求, 往往很
动, 难以一朝一夕就根除。因此, 供电企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 武器, 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用电客户和广大人民群众团结一 心、群策群力, 把查处、打击窃电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积极营造
相关规定, 作为供用电合同条款, 从而对双方形成法律约束 力 , 是《合 同法 》关 于 违 约 责 任 法 律 规定 的 在 反 窃 电 方 面 的 合
5 结束语
理适用。一旦用电人发生窃电, 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民事赔偿
总之, 窃电行为的存在, 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利益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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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保证供电企业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事先约
术方面, 拥有表计检定、线路电能损耗监测等相应的仪器、仪表和
此外, 将窃电量计算及民事责任以双方约定的形式写入 设备。因此, 供电企业完全符合法律授权或被委托组织的条件。
供用电合同, 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供用电双方在协商一致的
若供电企业具有行政执法权, 对打击窃电行为、保护国有
基础 上 , 把《供 电 营 业 规 则 》等部 门 规 章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资产、维护电网正常运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定: 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供用 电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二十 九 条 规 定 : 电 力 管 理 部 门
属于窃电行为。
对盗窃电能的行为, 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应交电费
2 窃电量的法律认定
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增 行政组织编制管理的现状, 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 经过行政
加了在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使用特制的装 机关的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
置窃电等两种窃电行为, 规定可以应用单位产品耗电量法, 参 政处罚的条件是: ( 1)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Electricity & Society 电 与 社 会
0 引言
近年来, 极少数用电客户把盗窃电能 作为降低成本 、谋 取 私 利 的手 段 , 严 重 扰 乱了用电市场秩序, 因此必须依法严厉 查处、打击窃电 行 为 , 维 护供 电 企 业 的 合 法权益, 保持良好的供用电秩序。
查处窃电行为的
合 出 台《河北 省 打 击 盗 窃 电 能 违 法行 为 若 干 规 定 》, 明 确 规 定 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缺位, 使窃电违法成本
窃电是一种盗窃行为,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秘密或其 降低, 惩处和威慑力度较弱, 对查处窃电的负面影响十分明显。
他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电能的行为。该规定对有力打击窃电
窃 电 行 为 法 律 制 度 的 重 要 补 充 。 不 少 省 、市 、自 治 区 出 台 了 一
电力 主 管 、监 管 部 门 由 于 编制 所 限 , 人 员 较 少 、技 术 力 量
些地方性法律规定。
薄弱, 往往导致打击力度不够, 形成了目前尴尬的现状: 供电
2001 年 9 月 10 日 , 河 北 省 高 院 、高 检 、公安 厅 、经 贸 委 联 企业不能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电力管理(监管)部门没有行使
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由于窃电者侵害了供电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即使不存
( 四)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在 供 用 电 法 律 关 系 , 依 照《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仍 应 承 担 侵 权 责
( 五)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任, 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没收财产。
《供电 营 业 规 则 》第 一 百 零 二条 规 定 : 供 电 企 业 对 查 获 的 窃电者, 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 交电费, 并承担补交电费二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对于在查处窃电行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应当给予治安 ●

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 目
( 六)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3.2 行政责任
目前, 供电企业是具有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代表国家行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盗窃电能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
使 计 量 装 置 强 制 检定 权 , 因 此《供 电 营 业 规 则 》第一 百 零 一 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
流值( 对装有限流器的, 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 所指的容量( 千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 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
伏安视同千瓦) 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 窃电日数至少以 180 天计算, 每日
《电力法》第七十一规定: ( 盗窃电能)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
照正常月份用电量法等确定窃电量, 为打击窃电提供了更加 ( 2) 具 有 熟 悉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章 和 业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对
有效的法律武器。
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应当有条件组
作为首都的北京市适时出台反窃电条例, 以地方法规的 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 伏 安 视 同 千 瓦)乘 以 实际 使 用 时 间
《供电 营 业 规 则 》第 一 百 零 二条 规 定 : 拒 绝 承 担 窃 电 责 任
计算确定;
的, 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二) 以 其 他 行 为 窃 电 的 , 所 窃电 量 按 计 费 电 能 表 标 定 电 3.3 刑事责任
《用电 检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一 条 规 定 : 现 场 检 查 确 认 有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窃电行为的, 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 制止其侵 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
害, 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
为定罪量刑情节关键证据不充分, 难以认定“盗窃罪”, 往往导 机构的授权范围内, 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致案件很难进入诉讼程序, 甚至连应该补交的窃电量和违约
据此, 电力体制改革之后, 发展改革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
使用电费都无法取得, 窃电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和监管权力。供电
(法规)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 完善打击窃电行为的法律制度。
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在查处窃电过程中, 如果用电人不予配合,
但是, 由于修订《电力法》及相关法规不是一蹴而就的, 因 供电企业是否有权进入用电场所检查, 是否可以对窃电行为采取
此,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 推动地方性法规出台, 是当前打击 必要的强制措施, 取得的口供等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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