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内容
2024新版《农药管理条例》
2024新版《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被用于防治农作物病害、杂草和有害有益生物的化学性或物理性的有效成分、制剂、混合物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药使用,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以防治农作物病害、杂草和有害有益生物的行为。
第四条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科学合理,遵循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农作物的健康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农药种类
第五条农药可分为无机农药和有机农药。
第六条无机农药是指以金属元素或碱金属元素为有效成分的农药。
第七条有机农药是指以碳氢化合物为有效成分的农药,包括液体、悬浮剂、可溶性粉剂和气雾剂等。
三、农药的使用
第八条禁止在全国性重点保护植物林区、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湿地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第十条农药使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政策法规司2017-04-14(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五章农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农业部门颁布的对农药管理相关事宜的法规。
该法规的出台对于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保护环境和农产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之前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调整和补充,以适应当前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
一、农药管理的总体要求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总体要求出发,对农药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修订内容,农药管理要遵循“保护农产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民健康”的基本原则。
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二、农药生产和经营管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对农药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还规定了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和购销记录,确保农药的来源可查可溯,保障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农药使用管理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更加注重对农药使用的科学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修订内容要求,农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农药,加强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障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农药残留监测和风险评估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和风险评估进行了详细规定。
修订内容要求,农药残留监测工作要依法进行,确保农产品农药残留的安全性。
还规定了农药残留风险评估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农药监督管理方面,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提出了一系列监督管理的要求。
修订内容要求,国家和地方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还规定了依法对农药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农药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摘要】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促进农药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流通管理和使用行为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旨在提升农药生产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具体来看,新修订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更加严格,加强了对农药流通环节的监管,并规范了农药使用行为,以减少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
未来,这将带动农药行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推动农业生产的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将进一步观察和评估,随着农药行业的逐渐规范和优化,未来农药行业有望实现良性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关键词】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背景、内容、影响、企业、流通管理、使用行为、规范、意义、实施效果、发展趋势1. 引言1.1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促进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农药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农业生产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农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生产、流通和使用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农药的绿色发展,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生产农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条例加强了对农药的流通管理,规范了农药的销售和使用,严禁非法销售和使用农药,保障农产品质量,避免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了农药使用行为的规范,强调了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倡导绿色施肥、有机农业,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问责。
本次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对农药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将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新条例的实施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也备受关注,预计将在推动我国农药行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近日,中国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版的《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农药行业的管理和监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就针对该条例进行解读,以便于大家更好的了解其内容。
1. 修改涉及的对象新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主要修改了涉及的对象,将药剂类型分为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两种类型,并在药剂分类中增加了植物提取物、微生物菌剂等内容,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非农药注册、登记和审批等内容,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农田的安全。
2. 明确各类农药的使用规定新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也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农药的使用规定,对于化学农药的使用,只有在必要时、适量使用,并其要遵守安全规定,例如不得向地下水、饮用水源、农用地等污染等,对于生物农药的使用,通过对农民使用过程进行规范,更加保障了其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严格控制某些危害大的农药新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也对于某些危害大的农药进行了严格控制,例如对于毒性危害大、超标量使用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农药,特别是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老化农药等,要求严格控制和管理,以维护农业生产环境和农民健康的利益。
4. 增加农药使用安全教育和培训新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还特别增加了对于农民的农药使用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提高农民使用农药的意识和技能,防止使用不当导致意外病害等情况出现,同时更好的培训农民遵守使用规定,以最大程度保障农民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1. 更大程度保障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新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在管理和监管方面要求更加严格和细致,从分类到使用、监管等多个环节都有着更加规范的要求,这使得将农药使用得更加安全和有效性。
2. 对于不合法行为的惩处更加严厉新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对于不合法行为的惩处更加重视,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未备案的农药等违规行为给予更加严厉的罚款和追究责任等处罚,这能更好的维护农田的安全和发展。
总之,新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了对于农药行业的管理和监管,特别针对农民安全与农田安全做好细致的投入和管理,因此该条例的实施对于全国农业发展都将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2021年10月1日,《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这一修订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护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解读。
《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将农药定义为“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杀灭或者抑制害虫、病原体、有害植物和有害微生物,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的化学或者生物制剂。
”这个定义明确了农药的功能和应用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对农药的生产企业进行了标准化要求,规定了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质。
对农药的流通环节进行了监管,要求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且严禁非专业人员经营农药。
还对农药的存储、运输和包装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农药的使用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规定了农药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要求使用农药必须按照标签说明进行,并且禁止使用过期的农药。
修订的条例强化了农药使用的安全性要求,要求使用农药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农药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还对农药使用的时间和使用量进行了限制,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农药的登记和审查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对农药的监管和控制。
规定了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必须经过农药登记,未登记的农药禁止生产、流通和使用。
在农药登记审查中,还要求对农药的毒性、残留物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农药的安全性。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保护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方面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和监管。
这将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药生产企业、流通商和农民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也要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确保农药的正确使用和安全使用。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17年颁布的,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农药管理法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中国国家农药管理局制定了新的《农药管理条例》。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新《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生产农药。
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库存管理制度和追溯体系,保障农药质量安全。
对于农药的使用,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说明书使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和安全间隔期,对于禁止使用的农药种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农药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存储使用环境的要求也有了明确规定。
二、农药残留监测和风险评估新《农药管理条例》增加了对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和评估要求。
规定了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监测,严格控制农产品农药残留量。
规定了对于农产品的进口、出口和市场流通环节应当实行质量监督检验。
三、农药环境管理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农药在生产、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理过程中应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强调了农药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和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和义务。
四、农药市场监管新《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农药市场的监管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价格管理、经营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市场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内容。
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药市场秩序。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更为细致、严格的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农药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
各级农药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执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减少农药残留,保护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1. 引言1.1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农药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从背景介绍、主要内容解读、影响分析、措施建议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在背景介绍部分,将介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解释为什么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并对修订的背景进行分析。
主要内容解读部分将详细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新法规的具体内容。
影响分析部分将分析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行业、农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新法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措施建议部分将提出针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给出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法律责任部分将对违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说明,帮助读者了解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2. 正文2.1 背景介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农药市场的发展,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如滥用农药、超标使用等,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农药管理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
在过去的农药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农药管理法规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修订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成为了当前的必然选择。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农药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通过对农药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近日,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农药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生产资质,并严格实行质量追溯制度。
对于农药的经营者,必须经过批准,并且需要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农药的销售情况能够及时被监管部门掌握。
农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限值,不能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否则将受到处罚。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农药的使用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控的原则,不能超范围、乱用乱投,以免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危害。
农药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农药使用记录,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农药使用情况。
对于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追溯到农药生产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对农药的储存和包装进行了规范。
根据条例规定,农药必须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储存,严禁与食品、饲料和药品等混存,以免引起交叉污染。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标签上必须明示农药的成分、用途、剂量等信息,以便使用者正确使用,减少安全风险。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对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将加大对农药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严厉处罚,包括取消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暂停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等。
加强农药监测和农药残留监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科学素质,减少农药的误用和滥用。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对农药进行了严格监管。
这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安全意义重大,将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加强农药管理还需要政府、企业、农民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药管理改革,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民收入水平。
新《农药管理条例》修订透露最新信息
新《农药管理条例》修订透露最新信息
一、《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是国家对农药的法律调整,是农药使用的重要法规和新
标准的依据。
目前,国家正在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旨在完善农
药管理制度,更加系统地维护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保
护农产品安全和民众健康。
针对当前农药使用过剩、超剂量、毒性和耐性等问题,修订后的《农
药管理条例》将更加有力地强化农药管理,形成监管的整体性框架,落实
国家关于“两清、两控、两避”的方针要求,明确了农药的使用范围、使
用数量、使用方法、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二、《农药管理条例》的新增内容
1、明确农药使用范围,更加有力地颁布农药备案制度,强化农药使
用和管理;
2、建立农药种类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农药的危害性和有效成分分为
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两类;
3、明确农药使用的剂量、使用方法和使用时机,提高农药使用效率;
4、明确农药使用过程中安全措施,提升农药安全使用的水平;
5、完善农药管理机构在农药审批、经营、监督等方面的责任;
6、实施有关企业,农药商贩对农药的使用责任,防止农药滥用;
7、对使用新型农药和转基因农药的企业。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对农药行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修订版进一步完善了对农药管理的监管机制和制度,以加强农药的质量安全管理,保护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生产检验、生产记录和生产报告等方面都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
其中,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质检和销售三个环节的资质,并通过严格审核确认,获得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生产。
企业还要按照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和储存档案,定期向国家农药监管部门提交生产报告。
对于生产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强有力制裁措施。
二、规范经营行为《农药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非法使用、销售农药及其包装和标签,禁止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之间进行互相依赖、设立化解成本等违法行为。
此外,还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标识、管理和使用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三、加强应急处置针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发生时可能带来的农药安全问题,《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应急处置的职责和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企业和部门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可能造成的农产品污染和环境影响加以控制和处理。
四、强化督导监管《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家、省、市三级农药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将督导监管作为基本工作,加大对农药市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日常监管力度。
对于发现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将采取处罚决定、抽检监测等手段进行整治和惩戒。
该修订版的实施可以使中国的农药管理更加严格、规范、科学,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也提醒农业从业者,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该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和销售农药,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应该加强对农药的了解和科学使用,做到安全用药。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2021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安全。
以下是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解读。
一、农药使用原则明确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使用应当遵循“从轻、从严、从实、从简”的原则,即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农药的使用量和频次。
同时,农民在使用农药前应当认真阅读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并遵循安全、环保、合理使用的原则。
条例还对禁用和限用农药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残留超标和人体健康、环境污染等负面影响严重的农药,将予以严格限制或全面禁止使用。
二、农药生产环节加强监管新条例强化了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及标准生产的农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农药生产企业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同时,针对农药生产企业存在的生产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农药生产符合标准和要求。
新条例强化了对农药经销企业的管理,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及标准经营的经销企业,以及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或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农药的行为均将面临处罚。
在农药销售环节,条例明确要求销售单据、报告、凭证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经销企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负责落实农药销售的企业信息采集、监管和存储工作。
四、农药使用环节注重教育和培训新条例重视农民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要求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农药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使用农药的合理性、精准性和安全性。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农药使用前应当进行试验并进行记录的程序,以及农药残留检测的标准和批次,确保农药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综上,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药管理的各个环节,并尤其注重了农产品安全和农民健康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部门、农药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农民和作业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共同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制定了《农药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农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出台,这一修订对于农药的管理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修订,我们来进行一番解读。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立法宗旨上进行了明确,它的宗旨是为了规范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产品安全,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这一修订更加突出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也更加注重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对于农药生产企业,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档案,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农药经营企业,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要求经营企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药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农药经营台账,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和销售农药。
对于农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农药使用单位,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农药残留监测、记录和报告的要求,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这些规定的出台,无疑将极大地规范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高了农药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登记和审评方面进行了强化。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登记农药的主体、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农药登记的条件和审评的标准。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对农药登记和审评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农药进行审评,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产品安全。
这一修订对于规范农药登记和审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地提高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未经登记擅自生产、销售农药等违法行为。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这是对现行《农药管理条例》的全面修订,涉及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一份详细解读。
一、关于农药生产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对于高毒、高效、新型、高风险等特殊农药的生产,还需要获得特殊审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规范农药生产企业的行为,保障农产品安全。
在农药经营方面,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并建立健全农药经营记录和追溯体系,确保农药的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控制。
对于部分易滥用、易产生滞销、易产生环境风险的农药,还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这些规定将有效防范农药市场的乱象,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环节进行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规定农药必须按照标签使用、严格控制用量,并使用具有有效成分检测的设备进行农药施用。
规定了农药使用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禁止在禁止使用的农产品上使用农药,禁止在禁止使用的地区使用农药。
还规定了对违反农药使用规定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推动农药使用行为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四、其他相关规定除了上述主要内容外,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包含了对农药进口和出口、农药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进口农药,规定了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要求;对于出口农药,规定了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相关规定。
还规定了相关农药标准和检测要求,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障农产品和农产品安全。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农药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
一、加强农药的登记管理《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农药登记的主体责任由农药生产企业承担,而登记工作则由农药登记管理机构负责,以确保农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针对登记不合格的农药,将被禁止销售和使用,以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加强农药生产经营的管理《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农药生产标准进行操作,并且要依法建立农药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和追溯性。
对于农药生产企业的经营活动,还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企业的规范运营。
三、加强农药使用的安全管理《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的使用必须按照农药的标签说明或者农药使用技术规范进行。
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严禁违规使用农药,以免对农民和环境造成危害。
《农药管理条例》还对农药使用的时限和使用方法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
四、加强农药残留物的监测和控制《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残留物的监测和控制工作由农药残留监测机构负责。
相关农产品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农药残留物的检测,并且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
对于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物超标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查封、销毁和罚款等措施,以保障食品安全。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从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安全和农药残留物监测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
这对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也为农药管理部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促进了农药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科学发展。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护农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在条文设计上更加严谨合理。
新条例规定了农药的使用、销售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农药使用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修订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对农药的生产、进口和出口等方面的管理,强化了对农药的全过程监管。
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保障农药的质量安全,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新条例对农药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农药的使用标准和限制,要求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必须严格按照标签和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和用量,禁止超量使用和滥用农药。
新条例还规定了特定环境和场所禁止使用农药,如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安全。
新条例对农药销售和管理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且必须遵守农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管要求。
农药销售必须要有销售凭证,且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
新条例还加强了对农药网上销售的监管,规定了网络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农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对于农药的生产、进口和出口等环节,新条例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对农药生产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农药的进口和出口,新条例规定了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和经过检验检疫,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和符合国际标准。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农药管理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包括农药
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在农药登记方面,新条例明确了农药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农药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
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才能取得农药登记证书。
新条例还增加了对
农药登记结果的复核制度,确保农药登记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在农药生产和经营方面,新条例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农药的质量安全;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具
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仓储以及变相销售假劣农药的行为。
在农药使用方面,新条例对农药使用的管理和监测进行了加强。
农业生产者在使用农
药时必须按照农药标签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农药,严禁使用未经
登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农药。
农药使用过程需要建立农药使用记录,以备监管部门的检查
和核查。
新条例还对农药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农药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农药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规范,有助于提高
农药的质量安全和使用管理水平。
但需要注意的是,农药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
要政府部门、农药企业和农业生产者等多方共同努力,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农
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农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农药管理条例修正
农药管理条例(修正)(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内容
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
按照上报国务院的版本,修订重点有如下内容:
修订重点内容如下:
改革农药管理体制:
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
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
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总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第5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第7条第1款)
除农药生产企业、国外出口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允许转让登记资料(登记证禁止转让)
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
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
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登记之日起6年内)
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取消农药临时登记
国内企业:经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农业部;
国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申请;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5年。
完善假农药定义
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
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按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
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
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
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删除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
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改革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取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
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
规范委托生产行为
委托人: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受托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双罚:委托人、受托人均要处罚。
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
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出厂检验制度:附具合格证;
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加强农药标签管理
农药标签应当按农业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相关内容;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
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条件:人员、场所和设施、制度;
有效期:5年;
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采购查验制度:包装+标签+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再需质量检验;
采购台账制度:保存2年以上;
销售台账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购买人,保存2年以上;
推荐说明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询问病虫害情况(必要时实地查看)+科学推荐+正确说明;
经营隔离制度:卫生用农药分柜销售,其他农药的经营场所不得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
农药进出口证明制度:依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
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自愿减量的农药
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农药安全、
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药农
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
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乡镇政府: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
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
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内容: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
期限:保存2年以上。
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
回收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
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
要求: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建立农药召回制度
召回条件: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
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完善已登记农药退出规定
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
组织机关:农业部;
评审单位: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退出措施: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
对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
主体: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
费用承担: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列支。
规范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
对象: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农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要求: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增加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罚款:按货值金额计算;
吊证。
农药登记证吊销后不受理制度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欺诈获证不受理制度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处罚,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对违法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行为: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
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此类人员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