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10〕152号--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扬府发[2006]177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6〕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人民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财政和主管部门补助的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三)政府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国债资金;(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其它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五)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性项目;(二)环境保护、市政、水利、农业、交通、能源、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三)公检法司及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科技开发、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扬府办发〔2010〕162号--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府办发〔2010〕162号--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行业协会发展。
(四)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和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和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
统筹协调市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项目。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及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按照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和转报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配合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
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引导和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牵头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
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协调和组织推进新兴产业发展。
负责安排重大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
负责综合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
管理并监督实施市级服务业发展扶持引导资金。
研究提出全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基础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社会保障等领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组织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
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七)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扬州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10]47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法治城市创建进程,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政府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结合《扬州市2009年-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目标任务,制定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实践,深入贯彻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科学决策规则,完善制度建设内容,推进组织机制创新,在创建中规范,在创新中发展,进一步提升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准。
二、总体目标围绕省政府提出的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以贯彻落实《扬州市2009年-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为主线,将2010年作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推进实施年,突出政府行政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全力打造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延续深化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法律素质、法治惠民”三大工程建设,着力优化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执法监督和决策程序四项职能,加速推进服务型、阳光型、法治型政府建设。
三、具体措施(一)全面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落实《扬州市2009年-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明确了我市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扬府办发〔2010〕150号--扬州市水利局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扬府办发〔2010〕150号关于印发《扬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扬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设立扬州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加强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增加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水利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备案工作,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依据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滩涂治理和开发专业(项)规划。
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水资源、防洪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
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程。
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负责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扬府发[201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扬府发〔2011〕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情况,市政府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核确认,下列185个市级部门和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扬州市科学技术局(扬州市地震局、扬州市知识产权局)扬州市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教育局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扬州市保密局扬州市公安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扬州市公安局新城西区分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扬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扬州市国家安全局扬州市司法局扬州市民政局扬州市统计局扬州市审计局扬州市物价局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扬州市交通局扬州市财政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扬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扬州市农业资源开发局、扬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扬州市林业局)扬州市水利局扬州市规划局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扬州市环境保护局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扬州市民防局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扬州市文物局、扬州市版权局)扬州市卫生局扬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扬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州市粮食局扬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扬州市旅游局扬州市园林局扬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扬州市商务局扬州市体育局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扬州市气象局扬州市档案局扬州市盐务管理局扬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江苏省扬州市烟草专卖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所国家统计局扬州调查队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大桥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广陵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汶河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城南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东关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扬分局梅岭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扬分局念泗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扬分局江阳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迎新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施桥工商所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四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五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广陵大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维扬大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开发区大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邗江大队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汶河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东关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文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曲江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汤汪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五里庙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湾头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运东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念四桥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四季园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西湖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梅岭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竹西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江阳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蜀冈风景区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平山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甘泉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文汇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施桥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扬子津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八里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朴席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新城西区分局新盛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新城西区分局汽车总站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新城西区分局公交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真武油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邵伯油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河西油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金洪油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白沙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浦东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迎江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滨江水上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运河水上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邗上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汊河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瓜洲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蒋王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杨庙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槐泗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方巷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公道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头桥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李典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沙头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杭集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泰安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杨寿派出所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扬州市渔政管理站扬州市植保植检站扬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扬州市地方海事局扬州市运输管理处扬州市航道管理处扬州市纤维检验所扬州市节能监察中心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四、行政委托组织扬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扬州市纤维检验所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扬州市公路管理处扬州市运输管理处扬州市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扬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扬州市公路建设处扬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扬州市水政监察支队扬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扬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扬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扬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扬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简介(3)
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简介(3)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简介(3)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简介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同行的帮助下,我尽职尽责完成了本职工作,在广播电视事业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成绩虽小,感慨颇多。
下面我就对自己这几年来的工作做一番简单的总结。
本人于201*年4月经过考试选拔加入永泰县广播电视局这个队伍,为了能以更专业的状态投身于这个岗位,单位领导派我们跟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工程队学习,在工程队学习了近半年,本人学到了有线电视线路的传输系统各部分的设计、入户安装、线路维护、接受器如何调试接收卫星信号等等。
于同年11月份,局领导分配本人到永泰县霞拔乡广电站担任机务员一职,本人到岗后,除了把以前所学到的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的同时,还积极配合同志参加了机房各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其中又学到了不少知识,在职期间,负责机房设备例行检测,日常维护,确保信号正常输出。
本人还积极参加自然村的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
201*年2月,因工作需要,局领导调本人到永泰县大洋镇广电站工作,大洋镇是一个大乡镇,有线电视覆盖面积更广,线路更为复杂,特别是夏天,因为是雷区,一打雷放大器分支器经常被击坏,为了能让用户看上清晰的电视,本人经常加班排除和突击抢修。
本人还参加了卫星调试接收工作,挨家挨户为那些有线电视无法建设的偏远村落安装卫星接收器,获得同志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201*年1月本人调入县广电机房工作,本人遵守技术值班制度,积极配合工程部做好故障排除和突击抢修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会议扩音、录音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作为广电工作者,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更加努力为有线电视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永泰县广播电视局王秀霞201*年7月11日扩展阅读:新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个人简历1982年9月-1985年7月江苏省姜堰中学毕业1985年9月-1989年7月南京化工学院毕业1989年8月-1991年9月扬州市郊区城东乡政府工业公司科员1991年10月-1998年8月扬州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科员1998年8月-201*年8月扬州市化工厂副厂长201*年9月-201*年11月扬州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201*年11月至今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站长二、继续教育及学识水平1、继续教育1999年5月,参加扬州市建设培训中心举办的城市燃气管理培训班学习。
扬府办发〔2010〕120号--扬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扬府办发〔2010〕120号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支柱产业、优势企业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4.11
•【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施行日期】2018.04.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8年3月26日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爱军
2018年4月11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第88号令)明确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7件、修改47件、废止31件。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现决定废止下列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
2、《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
3、《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
4、《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
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
6、《扬州市风景旅游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8号);
7、《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10]212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10〕2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要求,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和基层单位,充分发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功能,经研究决定,选择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13项,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55项,现予以公布,并从2010年12月10日起进入中心办理。
望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和规范实施工作。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行政许可事项13项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55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3项)(一)扬州市规划局(2项)1、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许可(二)扬州市司法局(1项)1、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三)扬州市交通运输局(1项)1、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四)扬州市公安局(3项)1、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2、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政许可3、民用枪持枪证核发(五)扬州市水利局(6项)1、市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3、防洪规划同意书批准4、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6、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查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55项)(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1项)1、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二)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项)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三)扬州市规划局(2项)1、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2、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初审(四)扬州市民防局(5项)1、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审查2、新建和加固改造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及备案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5、二、三级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预案批准(五)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项)1、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核准2、企业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条件核准3、扬州市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核(六)扬州市司法局(12项)1、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初审2、申领律师执业证初审3、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4、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审核5、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的初审6、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的审核7、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初审8、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9、公证员任职、变更执业机构和免职的审查10、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更换、补发证书受理、初审、发放1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和注销核准12、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变更执业的审查(七)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3项)1、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2、受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3、设置计量检定机构(八)扬州市交通运输局(4项)1、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3、施工图审批4、设计变更审批(九)扬州市商务局(9项)1、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解散、终止的审批2、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审批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审批4、境外投资初审5、办理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初审6、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初审7、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年审的初审8、外商投资商业零售店铺定点行政许可初审9、直销行为服务网点设立行政许可(十)扬州市水利局(15项)1、航道整治审核2、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3、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4、河道、湖泊、湖荡、滩涂等开发利用规划审查5、饮用水源地设置核准(审查)6、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自行组织招标核准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和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审批8、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9、限额以上,或者限额以下跨市、县水利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0、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核11、水利工程竣工验收12、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免缴审批13、大中型水库、流域性、区域性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14、设区的市辖区防御洪水方案和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审查1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结束——。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2010年度扬州经济社会发展蓝皮书》编委会的通知-扬府设[2010]3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2010年度扬州经济社会发展蓝皮书》编委会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2010年度扬州经济社会发展蓝皮书》编委会的通知(扬府设〔201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2010年度扬州经济社会发展蓝皮书》编写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2010年度扬州经济社会发展蓝皮书》编委会,成员名单如下:主任:张爱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主任:袁秋年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孙永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玉海副市长赵南军市政协副主席何金发市政府秘书长委员:沙志芳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单启宁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农工办主任林正玉市委党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张耀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王骏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季允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晓向市政协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李济泰市人大研究室主任朱宗亚市纪委副书记臧民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张长金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陆苏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王根宝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扬州日报社社长董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社科联党组书记、主席夏洪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讲师团团长尤如贵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李忠盛市发改委主任刘在銮市经信委主任余如进市教育局局长申忠民市科技局局长顾敏市民政局局长阚肖虹市司法局局长朱宏翔市法制办主任范天恩市财政局局长徐洪喜市国土局局长汤卫华市规划局局长杨学华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局长蒋爱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李春国市水利局局长朱柏兴市农委主任朱路跃市商务局局长潘惠市卫生局局长王建台市体育局局长王鸣芳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刘晓明市统计局局长潘建民市物价局局长金秋芬市环保局局长汤天波市旅游局局长殷天成市国税局局长唐晓鹰市地税局局长何月林扬州工商局局长仲彬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分行行长徐丽玲市广电总台台长张立坤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编委会下设编辑部,办公地点设在市社科联,成员名单如下:执行主编:董雷执行副主编:张雷张峰编辑:杜平肖建平孔悫管春花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结束——。
扬府办发〔2010〕146号--扬州市司法局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扬府办发〔2010〕146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扬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设立扬州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和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能。
(二)加强负责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四)加强负责管理全市公职律师工作职责。
(五)加强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二)协调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承担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在我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五)指导、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管理服务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承担市帮教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模式改革初步研究-以江苏省为例
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模式改革初步研究以江苏省为例近年来,中央层面多次提到要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有效供给能力,通过创造新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扩大消费需求。
另外,测绘地理信息公益业务在“十二五”期间开始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正在形成以“新型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等五大业务为支撑的新的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服务格局。
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加快测绘地理信息转型升级的客观需要,必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不断深化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模式研究,通过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掌握发展规律、提出改革策略。
本文主要结合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江苏局)、南京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南京局)、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扬州局)、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镇江局)在公共服务模式改革方面的实践情况,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要求,浅谈新时期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模式改革的若干思考。
一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和提供模式分析(一)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其以合作为基础,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和公民的权利。
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是指通过集体性的制度安排,对公共服务的供给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与融资方式、管制方式等作出决策、安排并进行监管[1]。
基于供给主体及其运行机理的不同,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可划分为三种类型:政府供给、市场供给[2]、志愿供给。
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已经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已经得到运用。
1.政府自行组织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政府供给模式是以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表现为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生产不可分离,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全权负责,承担资金供应者、生产安排者、服务提供者等多种角色。
这种模式具有权威性、计划性、普遍性的特点。
目前,江苏省省级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应急测绘等公益业务主要采用政府供给模式。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扬府办发[2006]138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扬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金融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强对金融业的统筹和服务,成立扬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为市政府管理、服务、协调金融工作的直属机构。
市金融办为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挂靠市政府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货币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督促金融机构执行和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决定和工作部署,协调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加强金融信息交流,研究拟定本市金融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三)协调、支持和配合驻扬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中央、省金融机构及其驻我市机构的联系;引进驻苏地方金融机构在扬州设立分支机构;协调解决金融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四)协助配合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提示,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配合制定金融突发事件预案;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扬府办发〔2010〕156号--扬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扬府办发〔2010〕156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扬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扬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市级机关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负责市级机关节能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能(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负责制定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市人大、市政协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行政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参与市级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市委办、市政府办行政经费的保障、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经费与专项维修经费、部分离退休人员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管理权限履行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负责对市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的处理及购置、转让、报损的审核;建立并管理市级机关国有资产档案,定期组织清理、盘点和检查。
(四)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及购置经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用车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公务用车的调配、油料供应、维修及市委市政府车队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归口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项目初审、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配置、调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干部住房补贴经费的审核发放工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扬府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31日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省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
为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行为、明确文件流转程序、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以及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二)体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三)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推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不得创设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4]108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2【实施日期】2014.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日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充分利用社会房源,拓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筹集渠道,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财政部《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意见》(扬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有房住”基本民生需求,拓宽思路,创新机制,进一步拓宽公租房筹集渠道,通过采取公租房社会化收储方式,加快公租房有效供给,帮助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一)邗江、广陵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面向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新建或筹集任务制定收储计划。
2014年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收储40-80套,今后要逐步加大收储量,并实现从以建为主向建储并举的转变。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面向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收储配租工作,2014年要收储50-100套,收储数量要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的选择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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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规范指引目录1.办理依据2.申请条件3.申请材料4.申请材料要求5.操作步骤5.1登陆“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5.2登陆“事业单件年检”5.3进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用户登陆”窗口5.4进入“申请设立登记”5.5 进入“注册”界面5.6进行注册5.7添加证明材料5.8拍照上传图片5.9图片压缩6.填写说明7.附录7.1申请材料示范文本7.2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示范文本7.3开办资金确认及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7.4住所使用权证明(设立登记模板)正文一、办理依据: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七、八、九、十四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等相关规定。
受理和决定机构。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对象。
事业单位,即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二、申请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3)有稳定的场所;(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请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4)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编办发的文只需提供发文编号);(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副职主持工作的,必须有文或证明(主管部门盖章);(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7)住所证明;(8)开办资金确认及经费来源证明;(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业务范围中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需提交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材料。
扬府办发〔2010〕153号--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扬府办发〔2010〕153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扬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扬州市建设局更名为扬州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扬州市建筑工程局”和“扬州市古城保护办公室”牌子,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将管理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二)加强古城保护与利用、改造与复兴工作。
(三)加快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监督管理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
(二)编制全市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城乡建设项目的实施。
平衡调度、监督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收取、管理市区城市建设规费和市管城乡建设行业非税收入。
(三)承担指导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责任。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热力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市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道路挖掘许可、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涵闸管理和防汛排涝工作,负责人居环境奖评选的组织推荐工作。
(四)承担推进建设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的责任。
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扬州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扬府发〔2014〕152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扬州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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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开扬州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扬府发〔2014〕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扬发〔2014〕3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扬州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印发,并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开的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依法行使审批职能,没有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行使,各部门也一律不得以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义变相行使没有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
未经法定程序设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不得实施新的行政审批事项。
如确需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要按照《扬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附件:扬州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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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10〕15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市委机构序列,既是市委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工作机构,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开展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和理论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管理等综合约束机制。
(四)加强全市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动态管理,实行用编计划管理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五)参与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责联审”,具体负责机构编
制责任审核工作。
(六)负责受理12310投诉电话事项,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查处有关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案件。
(七)管理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专用中文域名和网上名称,负责全市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审核工作。
(八)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促进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开展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和理论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措施。
(三)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市级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机关(简称行政机关,下同)的机构编制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市级行政机关各部门和市辖各县(市、区)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五)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职能配置及其调整事项;协调市委部门之间、市政府部门之间、市委部门与市政府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县(市、区)之间职责分工。
(六)审核市级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市级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调整事宜。
(七)审核全市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层级调整方案;审批市辖各县(市、区)党政部门副科级以上建制的机构设置。
(八)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及有关配套政策、规定;按审批权限负责对市直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和领导职数等事项进行调整;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用编计划管理;负责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监督、分析;负责财政年度预算的人员编制审核工作;负责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人员编制审核工作。
(十)参与“三责联审”,负责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开展机构编制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
(十一)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负责12310投诉电话的日常管理,根据机构
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案件。
(十二)牵头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综合管理工作,实行临时聘用人员计划管理、实名制管理。
(十三)负责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受省编办委托,协助管理设在我市的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5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综合处
协助办领导对编办政务、业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报告、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编办文秘、档案、组织、人事、会务、接待、机要、保密、保卫、信访、培训、宣传、信息、办公自动化、统计、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与省、县(市、区)编办的联络工作;承担编办纪检、监察、工青妇、老干部工作;组织协调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行政机构编制处
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总体方案草案和全市行政
机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市级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市级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调整事宜;指导、协调市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负责市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市级行政机关各部门之间、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审核全市各级行政编制分配方案;审核全市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层级调整方案;配合做好财政年度预算的行政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统发工资行政人员编制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以及乡镇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批各县(市、区)副科级以上党政机构设置。
(三)事业机构编制处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草案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对市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等调整事项提出建议,审核各县(市、区)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参与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界定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财政年度预算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统发工资事业人员编制审核工作;指导市本级、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设在我市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挂“研究室”牌子)
牵头实施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用编计划管理;审核由财政供养的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负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牵头做好财政年度预算的人员编制审核和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人员编制审核工作;负责12310举报电话的日常管理,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的举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机构编制工作违纪案件;参与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具体负责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机构编制考核评估、责任追究和专项督查活动;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报表工作;牵头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综合管理工作,审核下达临时聘用人员使用计划,实行临时聘用人员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临时聘用人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协助草拟本办重要文稿;开展机构编制管理的综合性调研和理论研究,承担省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和上级交办的研究课题;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编办综合调研工作;牵头起草、审核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咨询、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等相关工作。
(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挂“扬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
章,拟订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协调市辖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专用中文域名和网上名称,负责全市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审核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5名。
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核定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正副处长9名,其中正处长5名,副处长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职责编制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预备役师,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