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剖析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国票据市场及商业汇票业务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遵循"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共同发展"的市场原则,旨在自觉建立和维护国内商业汇票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国票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制定,作为中银协各会员单位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到期托收业务以及在票据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重要术语与定义第四条基于国内货币市场发展现状,本规范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
根据制作形式与介质不同,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二种形态。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承兑业务特指会员单位作为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会员单位的票据行为。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各种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付款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是,由于票据数量多、种类繁多、使用范围广等特点,从管理、审核、归档等方面都需要付出较大的努力和成本。
因此,针对票据的有效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票据管理是一个组织和协调复杂票据流程的过程,它涉及票据孳生、使用、处理、记账、归档等方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恰当的票据管理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管理成本,保证财务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提高财政工作的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 票据的申请与领用(1)企业应当制订统一的票据申请和领用制度,票据的领用应当有相应的申请单据,并由准确的主管人员签字批准。
(2)票据的领用应当按需领取、逐本确认,并在票据册之前填写领用登记簿。
2. 票据的核对与装订(1)票据开具后,应当由负责人进行核对,确保其准确无误,同时对开票单号进行记录。
(2)票据应当装订好,并在封面填写编号、起止号码及发票总张数等信息。
3. 票据的使用与归档(1)票据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序使用,严禁跳号、错号。
(2)票据使用后应当及时归档,明确归档方式和位置,并保持归档记录的完整性。
(3)归档数据的备份要求同时进行多备份,确保资料的安全性。
4. 票据审核与销毁(1)在票据归档完成后,应当严格按照流程和要求进行审核,确保归档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票据销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销毁前应当经过公司负责人审核并备好记录。
三、票据管理的优点(1)票据管理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票据管理可以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避免财务纠纷的出现,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3)票据管理可以节约企业时间和成本,提高财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总结通过实施票据管理办法,能够提高企业财务工作效率,确保财务安全,避免财务纠纷的出现。
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执行,防止出现财务纠纷和其他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1997-9-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于票据管理是较为重要的,并且国家也对票据管理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条例,加强票据管理,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并且能够保障票据当事人的权益。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付结算管理办法⽀付结算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含义 管理办法是⼀种管理规定,通常⽤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为、特殊活动的⼀种规章制度。
它具有法律的效⼒,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件,⼈⼈必须遵守。
⼆、⽀付结算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种管理规定,就某⼀⽅⾯的⼯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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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结算管理办法1 第⼀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意见》(⽂号待定)等⽂件精神,规范药品和医⽤耗材(以下简称“药械”)货款线上结算⼯作,制定本办法。
第⼆条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收付药械货款的公⽴医疗卫⽣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适⽤于本办法。
第三条平台在线⽀付结算⼯作,应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效、透明的原则。
第⼆章监管账户⽤途及管理 第四条省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在银⾏开设药械货款集中⽀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专项⽤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医药机构委托使⽤医保基⾦预付药械货款业务。
除因划转账户利息外,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不得办理与药械采购业务⽆关的收付业务。
监管账户可设⽴明细账户进⾏分账管理。
第五条省医疗保障局指导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管账户实⾏统⼀管理、独⽴核算。
第三章结算账户登记与变更 第六条结算账户是指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于在线结算药械货款的银⾏账户,主要信息包括: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等。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财务管理是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效益提升的关键环节。
根据国家财务管理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本制度旨在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原始凭证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确保凭证内容完整、准确。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会计人员应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数字与实物、资金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管理。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应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并据此入账。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降低筹资成本,并按月计提利息支出。
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应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并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管理。
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现金管理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合理核实现金库存限额。
银行存款管理应加强保密工作,严禁在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
应收账款管理应每季末进行账龄和清收情况分析,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
其他应收款管理应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序,确保借款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费用项目支付。
短期投资管理应符合公司授权范围,按规定记账、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五章长期资产管理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认证。
固定资产管理应纳入核算,有账有卡,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购置和调入按实际成本入账,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2)
最新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简介最新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的,旨在规范票据的发行、使用和管理,保障票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背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票据作为流通资金的重要形式,日益成为金融业务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但是,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问题,如票据伪造、假债券等。
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国家制定了最新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旨在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监管,提高票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实施办法最新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票据的发行条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票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2.有充足的还款能力或信用;3.具有发行票据的合法资质。
票据的使用流程1.发行人应当在票据上注明票据的种类、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期限等信息,并在票据背面注明背书规则;2.持票人可以将票据作为支付工具使用,但必须在支付期限内兑现;3.入第一持票人、承兑人和背书人应当对票据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核查,确保票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管理1.票据发行人应当设置专门的票据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系统,落实票据的管理责任;2.票据的持有人应当保管票据,并在需要贴现、承兑或转让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3.各级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体系,截停伪造票据的流通,防范风险。
应用最新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发布使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更加规范和科学,有效地提高了票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同时,它也引导金融机构和经济活动主体注重票据管理,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伪造等不良行为。
结论最新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经过国家认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规范了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证了票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各级金融机构和经济活动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加强票据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的同时降低风险。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了支付结算,下面是最新支付结算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实施管理办法
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票据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具,它是一种特殊的凭证,用于记录金融交易和支付行为。
为了规范票据的管理和使用,保护金融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票据实施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的内容、重要性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的内容票据实施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票据的定义、发行和兑付规定、背书和转让规定、追索权转让规定、质押和贴现规定等。
票据的定义是基本且重要的部分,它明确了票据的种类和特征,以便于对不同类型的票据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发行和兑付规定包括了票据的发行条件、兑付期限和方式等内容,确保票据的发行和兑付有序和公正。
背书和转让规定涉及持票人之间的权益转移,规定了背书的方式和规则,以及转让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追索权转让规定是指持票人向出票人追索票据款项时,可以将追索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规定,以保障票据持有人的权益。
质押和贴现规定则是针对票据的融资和借贷行为进行规范,确保票据的流通和使用不受到良性融资的干扰。
二、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票据实施管理办法能保护持票人的权益,促进票据市场的信用和信任体系建设。
合理的票据实施管理办法可以规范票据市场行为,减少欺诈和非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对票据市场的信任。
其次,票据实施管理办法对于金融风险的管理和防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票据的发行和兑付规则,以及转让和背书的方式,可以降低票据市场的风险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再次,制定票据实施管理办法能提升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
规范的票据市场能够加速资金流通,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的影响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各方面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来说,票据实施管理办法能够提高业务风险收益比,增加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并加强其金融监管。
对于投资者来说,合理的票据实施管理办法能够提供更多投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机会。
支付结算 办法
银发[1997]393号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第十一条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第十四条票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支付结算办法》解读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支付结算办法》全文Word版
《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第一部分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龙江银行柜员题库一第一部分《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1、票据债务人有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2、票据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则票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因为其签章无效,由此造成其它签章也无效。
()(×)正确: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4、持票人因超过票价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不得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请求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正确: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5、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6、汇票应该记载付款日期以便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指定日期内提示付款。
()(×)正确: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付款日期属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7、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才能向银行申请办法票据贴。
()(√)8、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9、甲企业因与乙、丙企业均有债务,便申请开立了一份银行汇票,并将款项分为两部分作成背书转让给企业,该票据行为有效。
()(×)正确: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0、转让的票据,其后手只要审核背书连续,而不用对其直接前手的背书真实性负责。
()(×)正确: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支付结算办法》与《票据法》冲突的比较分析
《支付结算办法》与《票据法》冲突的比较分析一、挂失止付的限制1.挂失止付票据种类的限制《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从该条规定的字面含义分析,只要能确定付款人的票据就可办理挂失止付。
而票据是要式证券,付款人作为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如欠缺则是一张废纸,因而凡票据均可确定付款人,可确定付款人则可办理挂失止付。
可见,《票据法》对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并无实质性的限制。
而《支付结算办法》则对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作了较多的限制,缩小了可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范围,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银行汇票与转账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
转账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本票之所以不能办理挂失止付,可能是因为不能确定代理付款行,止付申请无法送达代理付款行,挂失止付无从操作的缘故。
笔者认为,这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代理付款人“法定化”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应予以修改。
而对于未承兑的商业汇票,笔者认为,未承兑的商业汇票,承兑人仍然有承兑与付款的可能,为防止票款被冒领,有办理挂失止付的必要,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也是可行的。
2.申请手续的限制《票据法》并未对挂失止付的具体手续做出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对挂失止付的操作程序进行了细化,方便了操作,但“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的规定则过于机械和苛刻,实践中会引发以下问题:(1)在票据丢失的情况下,失票人一般情况下不会知道票据何时丧失、在什么地点丧失,此时有无严格登记的必要。
[精选]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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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柜员题库一第部分《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判断题(正确的打V,错误的打X)1、票据债务人有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V)2、票据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则票据无效。
()(V)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因为其签章无效,由此造成其它签章也无效。
()(X)正确: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4、持票人因超过票价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不得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请求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X)正确: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5、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V)6汇票应该记载付款日期以便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指定日期内提示付款。
()(X)正确: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付款日期属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7、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才能向银行申请办法票据贴。
()(V)8、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V)9、甲企业因与乙、丙企业均有债务,便申请开立了一份银行汇票,并将款项分为两部分作成背书转让给企业,该票据行为有效。
()(X正确: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0、转让的票据,其后手只要审核背书连续,而不用对其直接前手的背书真实性负责。
()(X)正确: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11、背书人以背书转让后,仍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V)12、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X)正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V)1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不得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X)正确: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15、票据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保证行为无效。
()(X)正确: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16、票据的背书和保证都不得附有条件。
()(V)17、持票人提示付款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超过该期限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X)正确: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承担付款责任。
18、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同时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
()(V)19、《票据法》中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以月末日为到期日。
()(V)20、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法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V)21、支票的出票人可以为个人。
()(V)22、《票据法》所称的“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V)23、票据挂失时,该票据已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则不再受理该项挂失止付。
()(V)2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银行与企业可以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V)25、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法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V)26、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可以通过银行办法支付结算。
()(V)27、银行可根据支付结算的需要,自行制定不同格式的结算凭证,但不可自行制定票据格式。
()(X)正确:单位、个人和银行办法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8、对于结算凭证和票据上可以更改的事项,只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签名盖章证明。
()(V)29、外国驻华使馆根据需要,可使用外国文字记载结算凭证和票据的大写金额。
()(V)30、某人在票据上使用了私刻的假章进行背书,他的行为属于变造。
()(X)正确:《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因此此题行为属于伪造。
31、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
()(X)正确: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得有《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
()(X)正确:出票人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33、只要是合法的票据都可以背书转让。
()(X)正确: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34、某单位将其收到的三省一市汇票向在山东的一家单位背书转让,其行为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X)正确:三省一市汇票属区域性银行汇票,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
35、背书日期是背书的必须记载事项,如未记可后补。
()(X)正确: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6、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背书转让,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时,银行可不予受理。
()(V)37、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可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X)正确: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38、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V)39、持票人应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他们行使追索权。
()(X)正确: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0、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可以是银行。
()(X)正确: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41、商业承兑江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
| ()(V)42、定额本票的面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X)正确: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43、单位不可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但可以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X)正确:单位不可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也不可以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4、现金支票只可用于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只可用于转账。
()(X )正确:现金支票只可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45、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
()(V)46、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信用卡。
()(X)正确: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47、信用卡单位卡的资金可从其单位存款账户中转入,也可交存现金。
()(X)正确: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48、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后,持卡人如要求退货,可将款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持卡人。
()(X)正确: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法压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收单银行收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法进账。
49、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V)50、银行给企业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应加盖银行的业务公章。
()(V)51、《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结算凭证必须记载户名和账号的,户名和账号必须一致。
(V)5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V)53、汇兑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X)正确: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54、汇款人在汇兑凭证上填写的委托日期必须是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V)55、汇兑凭证必须记载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未记载其账号,银行可予受理。
()(X)正确: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56、只有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方可办法现金汇兑业务。
()(V)57、汇款回单可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X)正确: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58、办法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可以是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X)正确:办法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法托收承付结算。
59、符合条件的收付款双方使用托收承付方式,必须在购销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V)60、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天数计算时,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假日,天数计算相应顺延,但承付期满日应计算在内。
()(V)61、单位和个人办法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V)62、票据的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V)63、对于出票日期大写不规范的票据,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V)64、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V)65、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可以是同城,可以用于异地结算。
()(X)分析: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66、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V)67、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汇票的付款人。
(V)68、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V)69、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V)70、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V)71、支票的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0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V)72、Y1, 409.50,应写为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V)73、Y107, 000.53应写为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V)74、收取公用事业费,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付双方必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银行同意,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
()(V)75、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