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分析规范条款(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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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寒日 ≥2 ≥3 Ⅳ气候区 Ⅴ、Ⅵ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气候区 冬至日 ≥1
建筑气候区划分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 日照时间起算点
8~16 底层窗台面
9~15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86—2005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 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 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对于特定情 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 、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 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 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 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 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 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 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
•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 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 照。 • 5.1.2获得日照要求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 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注:表4.1.1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同。 7.2.1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 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99-86
第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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