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分析规范条款(国标)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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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一、总则
1、管理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定义了日照的采集、记录、保管及分析等管理规范,适用于所
有日照记录和分析的单位和个人。
2、技术文件的衔接
本规范仅规定了日照管理的基本内容,技术文件的衔接及分析要根据
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来决定。
3、采集、记录、保管
日照分析管理应分三步:采集、记录、保管。
采集是指将日照数据采
集录入电脑,记录是指按照相应的格式存入分析软件,保管是指将数据存
入储存设备,以备以后查阅、修改、更新等。
4、安全保密
日照分析管理应以安全保密和信息安全交换为原则,确保日照数据的
保密性和完整性。
二、技术要求
1、日照采集系统
日照采集系统要求使用带有可编程功能的可拓展型模拟数据采集系统,采用模拟量输入、数字量输入及其他控制设备,并与上位机相连接,以实
时采集、存储和分析日照数据。
2、日照分析软件
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并可进行实时分析和对比分析,以达到实时日照分析的要求。
三、管理要求
1、日常管理
实施日照分析管理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日照采集系统及相应的日照分析软件。
附录四XX分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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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日照分析规则
1.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为:在拟建建筑高度1。
5倍扇形范围内的建筑,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20米。
(见附图: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拟建建筑位于50米及50米以上城市道路一侧时,对道路另一侧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2.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起点为离室内地面0.9米高度处.
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宽度,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时,按实际宽度计算;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大于2.4米时,按2。
4米计,以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
2米为分析范围。
3.突出建筑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等辅助用房,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作为日照分析时的遮挡物进行日照分析。
4。
建筑间的室外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827399377232f60dccca114.png)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 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 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 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 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 3 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1 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 1 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dfc84d7dd36a32d7275813c.png)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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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标准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日照标准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
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
)第五章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a98a751011ca300a6c390e1.png)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_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_](https://img.taocdn.com/s3/m/bc56f107482fb4daa58d4b35.png)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2009-10-10 10:27《住宅设计规范》5-6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
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在具体设计中,应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
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
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
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
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刻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要求,当采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
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
唐山市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唐山市日照分析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c87774ebe1e650e52ea9991.png)
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书》,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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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 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日照分析sunlight analysis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2.2 日照分析对象sunlight analysis object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和拟建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subject building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4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object building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2.5 日照基准面sunlight datum elevation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2.6 日照基准线sunlight datum line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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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2009-10-10 10:27《住宅设计规范》5-6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
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在具体设计中,应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
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
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
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
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刻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要求,当采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
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
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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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篇一:国家关于楼间距的规定国家关于楼间距的规定楼距有法可依,各地会有不同的规定,同一城市不同区域也会有不同的要求,通常楼距与楼高的比例为一比一,市区会略小,郊区会略大。
如果您所住的楼房为板式住宅楼,那么其建筑间距应根据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以下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如果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在0度到20度之间的,新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7,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6;如果夹角在20度到60度之间的,新建区的间距系数为1.4,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为1.4;如果夹角在60度以上的,新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5,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5楼间距规定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汇总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36164770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a0.png)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总则1.1为落实《〜〜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镇区内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2日照分析依据的主要规范和标准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10)《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日照分析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4分析范围的确定4.1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确定: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见图1)注:孤形有两个中心点:正南向为A、B点(上图),非正南向为M、N点(下图)。
4.2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方向各80米、南向10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分析范围。
(见图2)图24.3在上述范围内,修建性具体规划和建筑方案已经审批、待建、在建的各类建筑,须参加日照分析;限制性具体规划已经审批或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地块,应根据控规或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方案模拟参加日照分析;规划未审批的地块,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分析方式的确定5.1限制性具体规划阶段采纳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行日照模拟分析Q5.2修建性具体规划阶段5.2.1同时申报修建性具体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应采纳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
![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2b1bdc90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97.png)
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日照是指太阳光线照射到地面的时间和强度,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国家对于日照分析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首先,国家标准规范对于日照分析的时间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地理位置,国家规定了不同的日照时间要求,以确保人们在不同场所能够获得适当的日照照度。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基于对人体健康和舒适度的考虑,同时也考虑了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可持续性。
其次,国家标准规范对于日照分析的测量方法和工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日照分析过程中,需要使用一系列的测量工具和设备来获取准确的数据。
国家标准规范规定了这些测量工具的精度和准确度要求,以及测量方法的标准化流程。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日照分析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提供准确的依据。
另外,国家标准规范还对于日照分析的数据处理和结果呈现进行了规定。
在进行日照分析后,需要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以得出合理的结论和建议。
国家规定了数据处理的方法和标准,同时也规定了结果呈现的格式和要求。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日照分析的结果能够清晰地呈现给相关的决策者和设计师,为他们提供科学的依据。
总的来说,国家标准规范对于日照分析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基于对人们生活质量和城市发展的考虑,是国家对于日照分析重要性的充分认可。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范,确保日照分析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就是对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的详细介绍和解析,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今后的工作中,让我们共同遵守国家标准规范,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提供科学的支持,共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国家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确定日照分析范围意见的通知-规法字〔20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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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国家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确定日照分析范围意见的通知正文:---------------------------------------------------------------------------------------------------------------------------------------------------- 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国家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确定日照分析范围意见的通知规法字〔2015〕84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现将执行国标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高层建筑遮挡北侧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标要求进行日照分析。
二、国标中未对日照分析范围提出明确意见,结合天津实际,确定日照分析范围如下:(一)一般地区的日照分析范围1.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
以在经过拟建建筑物水平投影最北一点的水平线上形成的拟建建筑物投影线段最西、最东两点(O1、O2)为圆心,以该建筑物高度(H)的1.61倍(中心城区快速环线内以及滨海新区核心区不大于80.5米、其他区域不大于161米)为半径(R),分别形成的弧线,与该水平线北侧距离为R的平行线相切;并同经过拟建建筑物水平投影与水平线成34.81°的最南侧夹角线和经过拟建建筑物水平投影与水平线成145.19°的最南侧夹角线分别相交,或者与上述弧线最东和最西两点的垂线与上述夹角线分别相交,围合的区域。
(见图1、图2)2.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以在经过被遮挡建筑(场地)最南一点的水平线上形成的投影线段最西、最东两点(O3、O4)为圆心,以161米为半径(R),分别形成的弧线,与该水平线南侧距离为161米的平行线相切;并同经过该建筑(场地)水平投影与水平线成214.81°的最北侧夹角线和经过该建筑(场地)水平投影与水平线城325.19°的最北侧夹角线分别相交,或者上述弧线最东和最西两点的垂线与上述夹角线相交,围合的区域。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7c864bf3c1ec5da51e270ae.png)
西安市日照审核管理规定(试行)一、日照分析对象1、居住类:居住用地内的住宅、老人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院校的学生宿舍。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教学用房),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和休(疗)养建筑。
二、日照分析对象应满足的日照标准1、住宅和集体宿舍等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标准。
(大寒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8:00-16:00)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冬至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9:00-15:00)3、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拟建地块北侧地块为居住、医疗卫生、教育用地时,如该地块为多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2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如该地块为高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5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北侧为道路时,应保证道路红线或绿线北侧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处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具体退让距离参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5、每套住宅以该户型主要朝向为主朝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
(居住空间指除厨房、餐厅、储藏室、卫生间以外的房间)6、日照的有效时间指累计日照时间,以大寒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2个连续时间段;以冬至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3个连续时间段。
7、日照分析应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8.2或8.2以上版本。
三、日照分析参数标准1、地理位置:西安市,经度,108°55′;纬度,34°15′2、阳历日期:与当年的阴历日期对应3、阴历日期: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4、有效日照时间:大寒日:8:00-16:00(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太阳时)5、总图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方法,采样间隔为3米×3米;各建筑采用沿线分析方法对其住宅首层进行分析,采样间隔2米×2米;沿线分析不能通过时,应加入户型进行窗户分析,以满窗通过为准(对于窗宽大于2.4米的窗户按照2.4米计算)。
日照分析规范条款(国标)
![日照分析规范条款(国标)](https://img.taocdn.com/s3/m/d70470b30029bd64783e2ce2.png)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 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 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 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 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 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 、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 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86—2005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 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 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 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
•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 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 照。 • 5.1.2获得日照要求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 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济南日照分析暂行规定
![济南日照分析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57141e06bd97f192379e976.png)
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修订稿)1、总则1。
1 为落实《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3年版);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基础分析参数注:计算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的确定4.1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
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5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见附件1)4。
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见附件2)5、分析方式的确定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5。
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是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6.2 应保证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中第5。
1。
1条的规定。
7、日照分析资料要求7.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7。
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80d88965f5335a8102d220ff.png)
附件: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范一、日照分析方法: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多点沿线等分析法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住宅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四);(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住宅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0米即可。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大于2.0米时,按2.0米宽进行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计算高度均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技术规则(试行)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技术规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771d937fe4733687e21aae3.png)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原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范,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日照分析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有效日照时间段内进行模拟计算其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包含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所编制的日照分析成果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其它技术机构所编制的日照分析复核成果。
建设项目涉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日照分析报告应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内容之一。
因此,申报此类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必须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东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使用要求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须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证书,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的正版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对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拟建建筑及现状建筑,建筑类型具体如下:(一)居住类: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普通住宅、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独立式及连排式农居、单身宿舍、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公寓等。
(二)文教卫生类:指文化教育建筑和医疗卫生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部分,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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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0-93(2002年版)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 、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 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寒日 ≥2 ≥3 Ⅳ气候区 Ⅴ、Ⅵ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气候区 冬至日 ≥1
建筑气候区划分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 日照时间起算点
8~16 底层窗台面
9~15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
•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 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 照。 • 5.1.2获得日照要求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 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 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 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 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 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 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86—2005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 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 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 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注:表4.1.1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同。 7.2.1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 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99-86
第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