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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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
均处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容环发[2005]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4.19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沪容环发〔2005〕56号)
各有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与社会、企业、市场的关系,积极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系,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沪府[2004]28号)和《关于本市市容环卫行业事权、经费下放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办[2005]10号),为平衡不同处置方式成本差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缴费对象)
凡是由市安排处置生活垃圾的有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水域保洁单位,均为缴纳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的对象。

第三条(征收标准)。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沪容环[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容环〔2007〕100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市各区(县)从2004年开始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这有利于本市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现将《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联系人:武心静电话:62473288*1629)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七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市各区(县)从2004年开始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这有利于本市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机构(部门)职责,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一)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的要求,实施并强化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源头申报管理工作,规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强化对生活垃圾清运服务企业的行业监管。

1、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所属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生活垃圾管理机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1)受理单位生活垃圾申报,核定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2)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确定区域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单位,并实施对其业务监管,协调处理清运作业单位与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在作业过程中的争议;(3)确定本区生活垃圾物流安排,协调生活垃圾处置出路。

上海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上海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上海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推
动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上海市政府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生活垃
圾分类处理收费政策,对居民和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首先,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上海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对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市民可以免费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而对于湿垃圾和干垃圾,将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其次,对于居民家庭,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按照每户每月固定收费的方式
进行计费。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每户每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标准为,住宅小区每户每月垃圾处理费用为50元。

而对于非住宅小区的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县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另外,对于单位和企业,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则根据单位和企
业的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性质进行测算。

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向相关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同时,单位和企业还应当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总的来说,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是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
用工作,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城市生活环境质量。

希望广大市民和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政府的政策,认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的义务,共同建设美丽的生活环境。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1986年修正)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1986年修正)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198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28•【字号】•【施行日期】198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1984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1986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位于上海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上海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均应缴纳排污费。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在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执行。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时,应按其超过排放标准的情况,分别测算,逐项累计。

第四条本市的排污收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统一管理。

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和擅自决定减免的,市环境保护局有权纠正。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填报《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监测报表》,如实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区、县环境监测站复查核实后,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确定收费金额,填发《排污收费通知单》。

第六条污染源的监测应由排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承担,环境保护部门抽查核实。

排污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无能力监测的,可向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由区、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或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监测,按规定收费。

排污单位与区、县环境监测站对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可提交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技术仲裁。

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

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

沪价费(2004)048号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03-1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沪价费(2004)048号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环卫体制改革,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终端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全市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收费指导标准。

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全市最高收费指导标准内,制定、调整本区域内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物价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具体核定各单位当年产生生活垃圾的基数,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五、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收费的办法。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收取,每桶容量为240升,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

1、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4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80元。

上海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24•【字号】•【施行日期】200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环卫体制改革,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终端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全市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收费指导标准。

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全市最高收费指导标准内,制定、调整本区域内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物价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具体核定各单位当年产生生活垃圾的基数,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五、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收费的办法。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收取,每桶容量为240升,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沪财预[2003]89号、沪价费[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3]89号沪价费[2003]77号)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1、《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实施后,直排水体单位的排水费征收标准暂时维持不变,待进一步研究后合理调整。

3、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环保部门的经费安排按照《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规定执行。

4、排污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略)《市环保局负责征收排污费企业的名单》(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本市排污收费工作,加强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程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卫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

生活垃圾计划管理逐步向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延伸,无法延伸的管理区域仍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承担。

上海市处理实施方案

上海市处理实施方案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白,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涯以外的食物加工、饮食办事、单元供餐等运动中发生的厨余垃圾和放弃食用油脂。

为切(qiè)实有用地履行《办法》,结(jié)合本市厨余垃圾和放弃食用油脂处置及治理的现实,特编制本履行计划。

一、工作(zuî)目的树立和完美笼罩全市的餐厨垃圾治理收集;实现厨余和放弃食用油脂的规范收运;提(tí)高厨余垃圾资本化应用程度,确保各区厨余垃圾实现妥当处(c hǔ)置;扶植高尺度的放弃食用油脂处置举措办法,实现集约化处置,杜绝放弃食用油脂进入食物链的可能。

二、工作任(rèn)务1、完美治理收集在已经树立的厨余垃圾治理收集的基本上,将放弃食用油脂纳入治理范围,完美市、区、街道(镇)餐厨垃圾治理收集。

上海市市容情形卫生治理局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处置治理,包含组织放弃食用油脂处置单元招投标和监管,和谐相干当局本能机能部分协同履行《办法》等。

具体治理工作由上海市放弃物治理处承担。

各区(县)市容环卫治理部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置的日常治理,包含餐厨垃圾申报治理、组织餐厨垃圾收运、组织厨余垃圾处置,对餐厨垃圾发生单元、收运单元以及厨余垃圾处置单元履行监视治理,组织开展法律运动、社会宣扬等。

街道(镇)环卫治理所对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发生单元及收运单元履行日常监管,承担具体的餐厨垃圾申报受理工作。

树立市、区、街道三级治理收集信息对称(chèn)机制,充足施展治理收集的效率。

2、规范收运收集《办法》划定,经区、县市容环卫治理部分招标断定的生涯垃圾收运单元,承担统一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工作。

各区(县)应依据《办法》的请求,明白区域餐厨垃圾收运义务主体,对已经存在的厨余垃圾收运体系要慢慢进行规范,并将放弃食用油脂纳入收运办事范围。

对环保部分已经认定的放弃食用油脂收运步队,应采用合适的方法,慢慢纳入区域餐厨垃圾收运义务主体的治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

ʌ市政府文件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7月6日)沪府规 2019 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市政府同意市绿化市容局㊁市发展改革委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㊁市财政局㊁市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㊀(目的依据)为有效改善城乡环境,加快 两型社会 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7 26号)等,以及垃圾减量化㊁资源化㊁无害化的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㊀(征收对象)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㊁企事业单位㊁社会团体㊁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㊀(征收原则)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㊁环境保护理念;(二)有利于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达标;(三)有利于体现 谁产生㊁谁付费 , 多产生㊁多付费 , 少产生㊁少付费;(四)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正㊁公平㊁公开.第五条㊀(收费性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六条㊀(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㊁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㊁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㊁财政㊁税务㊁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七条㊀(征收单位)3 (2019年第16期)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第八条㊀(计量方法和标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实行基数管理.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㊁湿垃圾㊁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㊁市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单位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完好.第九条㊀(基数核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不同类别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量基数,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㊁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第十条㊀(收费减免)对养老院㊁残疾人企业㊁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其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减免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分类考核达标的,可下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分类考核不达标的,可上浮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下调和上浮收费标准,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中明确并自下一个计费周期生效.第十一条㊀(征收规范)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收费时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第十二条㊀(收费用途)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㊁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等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㊁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三条㊀(收费监管)各区政府和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㊁税务㊁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㊁应收少收,占用㊁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㊁扩大范围㊁强制服务收费以及违规收取保证金㊁抵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㊁法规依法查处.第十四条㊀(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9日(2019年第16期)4。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31【实施日期】201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1日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预算)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容器和设施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上海对垃圾管理规定(3篇)

上海对垃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污染者付费、政府监管、公众参与。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义务,共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良好秩序。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方式。

第二章分类与投放第八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废矿物油等;(三)湿垃圾(厨余垃圾),指易腐的生物质废弃物,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等;(四)干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中;(二)投放生活垃圾应当袋装,不得混投、乱丢;(三)投放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中,不得投放到非指定的地点或者容器中;(四)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配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进行分类指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2005]32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2005]32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2005〕3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2005年2月21日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将《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五年三月十五日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进程,提高我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环卫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4〕32号)、上海市物价局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等精神,结合宝山实际情况,对我区实施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上海市政府提出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原则,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和计划管理水平,力争走出一条符合我区实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的新路,强化宝山城市综合管理能力。

二、实施原则(一)贯彻“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原则,运用经济杠杆调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积极性,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进而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要求确定收费标准,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为将来实行居民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打好基础。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虹口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虹口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虹口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5.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虹口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通知
本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上海市鲁迅中学、上海欣康门诊部2个部门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我委已在正式稿修订过程中纳入参考。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18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沪容环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容环发[2003]95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局有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适应市场化、产业化运行发展的需要,准确、及时传递数据管理信息,全面反映本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现状,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上海市生产垃圾运输车辆过磅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七日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对上海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规范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全面性,根据环发环[2002]44号文件精神,决定采用计算机电子地衡系统计量上海生活垃圾。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上海市各区、县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即包括生活垃圾码头、中转站、物流中心、填埋场、焚烧厂、综合处理厂等。

第三条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是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所在区域生活垃圾计量工作的管理机关。

凡是从事生活垃圾处理作业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受市市容环卫局委托,承担生活垃圾计量行政事务性工作。

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运行管理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

(二)对运行管理方工作情况及服务态度、生活垃圾电子地衡系统设备的完好实施监督。

对运行管理方的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提出年终考核报告。

(三)接受来自作业服务单位对运行管理方的投诉和工作建议,并负责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沪府发[2004]3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9.14【实施日期】2004.09.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4]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市容环卫局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单位建筑垃圾和渣土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对象)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下列原则:。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沪绿容 (2013) 64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 64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有关单位:为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水平,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现将新修订的《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原《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沪容环〔2008〕8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2013年3月11日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确保生活垃圾计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及时掌握生活垃圾在处理过程中的计量数据,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的安装、使用、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实施分类计量、分级管理原则,逐步实现生活垃圾计量自动称重实时传输。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协调,并指导、监督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开展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工作。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具体负责进入江桥焚烧厂和老港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及为其转运生活垃圾的中转码头(以下简称市管场所)的计量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门)负责区(县)所属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以及资源化利用场所(以下简称区管场所)的计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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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有效改善城乡环境,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等,以及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
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理念;
(二)有利于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达标;
(三)有利于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
(四)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征收单位)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

第八条(计量方法和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实行基数管理。

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市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单位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完好。

第九条(基数核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不同类别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量基数,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第十条(收费减免)
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其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减免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分类考核达标的,可下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分类考核不达标的,可上浮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下调和上浮收费标准,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中明确并自下一个计费周期生效。

第十一条(征收规范)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

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收费时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十二条(收费用途)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等相关费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收费监管)
各区政府和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扩大范围、强制服务收费以及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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