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杭劳社就[2009]25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1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认定、补贴和管理,促进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增加收入,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性质与范围(一)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性质本办法所指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为由政府出资给予补贴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渡过生活难关为主要目的而推出的一种救助性、保护性、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范围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范围为农村就业援助员、护林防火员、治安巡逻员、辖区保洁保绿员、助老助残员、公用设施维护员、村道养护工等岗位。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范围如有调整,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条件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指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农村4050人员、农村复员转业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优先安排农村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农户劳动力。
三、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认定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根据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开发或新增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须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困难群体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使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困难群体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4.07•【字号】杭劳社计财[2004]85号、杭财社[2004]230号•【施行日期】200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困难群体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社计财[2004]85号、杭财社[2004]230号)各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关于促进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帮扶困难群体长效工作机制,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技术水平,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实现再就业,根据《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杭劳社就[2003]320号、杭财社[2003]l069号、杭国税所[2003]第824号)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培训后的技能鉴定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再就业培训后技能鉴定补助对象和范围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区外)持有《就业援助证》的失业人员,凡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后均可免费享受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和证书工本费。
二、技能鉴定补助的办法和标准杭州市属各鉴定站(所)在为持《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技能鉴定后按标准和程序申报鉴定补贴。
技能鉴定费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杭价费[2003]15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在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其余部分费用由各鉴定站(所)承担。
证书工本费按每人10元标准在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补贴。
三、申请再就业技能鉴定补助费需提供的材料杭州市属各鉴定站(所)为持《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技能鉴定向市申请鉴定费用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杭州4050就业援助社保补贴800
杭州4050就业援助社保补贴800一、背景介绍杭州市近年来积极推进就业援助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多种就业援助政策。
其中,杭州4050就业援助社保补贴是为年满40周岁以上、连续失业满12个月且在杭州市就业困难的人员提供的一项重要就业援助措施。
该补贴金额为每月800元,旨在帮助这部分人员缓解经济压力,促进他们重新就业。
二、补贴对象条件为了确保该社保补贴的有效发放,杭州市规定了一系列条件供申请人进行符合性自查。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杭州4050就业援助社保补贴800:1. 年龄要求申请人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2. 就业状态要求申请人必须连续失业满12个月,且在杭州市就业困难。
3. 家庭收入要求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能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申请流程想要申请杭州4050就业援助社保补贴800的人员,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 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 失业证(连续失业满12个月的证明); - 就业困难证明(杭州市就业困难证明); - 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证明);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等,如有)。
2. 前往社保局办理申请人需前往所在地的社保局或相关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 审核与核准社保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符合条件情况。
一旦审核通过,社保局将核准申请,开始发放补贴。
4. 领取补贴核准通过的申请人可凭借核准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杭州4050就业援助社保补贴800。
四、补贴效果与影响杭州4050就业援助社保补贴800的实施,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社会有着积极的影响:1. 缓解经济压力补贴金额为每月800元,对于失业人员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经济压力,帮助他们度过找工作期间的困难。
2. 促进就业机会通过提供社保补贴,杭州市鼓励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这不仅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也促进了杭州市就业市场的活跃度。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1日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四章就业创业证发放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政策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或退出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以及招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杭人社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13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扶持工作,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 2009 〕 10 号)精神,鼓励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市区创业,规范创业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申领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创业资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在市区创业的一次性资助资金。
由市财政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建立市创业资助资金。
各区视情况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区创业资助资金。
二、资助的范围和条件持证人员以本人名义在杭州主城区范围内创办企业(应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 2009 年 7 月1 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二)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带动就业不少于 5 人(带动就业的标准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个月以上),依法纳税;(三)创业资助项目具有可行性。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劳社法[2010]225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劳社法[2010]225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我局对本局制发的2007年12月清理后公布继续执行的14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111件,予以废止的28件,宣布失效的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 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意见一、就业再就业1关于进一步简化用人单位招用人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计[2001]87号继续有效2关于杭州市区办理失业登记期限的通知杭劳就[2001]174号继续有效3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就[2000]211号杭档发[2000]68号继续有效4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5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3]263号继续有效6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补助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社就[2003]232号继续有效7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实施办法杭劳社就[2003]200号继续有效8关于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130号继续有效9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10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0号继续有效1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继续有效1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97号杭财社[2006]960号继续有效1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43号杭财社[2006]1021号继续有效14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190号继续有效15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5号继续有效16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4号继续有效17关于印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0号继续有效18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1号继续有效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2号继续有效20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3号继续有效21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4号继续有效22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5号继续有效23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67号杭财社[2009]962号继续有效24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75号杭财社[2009]936号继续有效25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80号杭财社[2009]963号继续有效26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29号杭财社[2009]989号继续有效27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91号杭财社[2009]988号继续有效28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81号杭财社[2009]964号继续有效二、劳动工资29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在中专、技校学习期间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的通知杭劳薪[1993]54号继续有效三、基本养老保险30关于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的通知杭劳险[1994]60号继续有效31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女职工按现岗位条件退休的通知杭劳险[1997]207号继续有效32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审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杭劳险[1997]149号继续有效33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劳险[1997]154号继续有效3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杭劳险[1998]135号继续有效35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城迁子女工龄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8]168号继续有效36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9]105号继续有效37杭州市本级企业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杭劳险[1999]136号继续有效38关于下岗职工办理“协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9]297号继续有效39关于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杭劳险[2001]027号继续有效40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1]8号继续有效41关于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杭劳社险[2001]25号继续有效42关于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杭劳社险[2002]46号继续有效43关于“协缴”人员变更协缴期限后有关社会保险费清算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2]170号继续有效44关于部分省(部)属企业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险[2002]178号继续有效45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2]241号继续有效46关于对列入供养对象的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提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杭劳社险[2003]22号继续有效47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3] 150号继续有效48关于部分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3] 172号继续有效49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3] 259号继续有效50关于明确对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杭劳社险[2004]24号继续有效51关于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意见杭劳社险[2004]193号继续有效52关于杭州市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后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4]302号继续有效53杭州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5]19号继续有效54关于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杭劳社险 [2005]22号继续有效55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5]292号继续有效56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劳社险[2006] 214号继续有效四、基本医疗保险57关于杭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自制制剂的通知杭劳医[2001]203号继续有效58市劳动局、商业银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西湖-医疗保险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医[2001]182号继续有效59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53号继续有效60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109号继续有效61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经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157号继续有效62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264号继续有效63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3号继续有效64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25号继续有效65关于在杭的省部属(行业)企业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33号继续有效66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90号继续有效67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本级离休干部有关医疗待遇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92号继续有效68市劳动保障局、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杭劳社医[2003]222号继续有效69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造口袋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257号继续有效70关于户籍在萧山余杭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3号继续有效71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9号继续有效72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0号继续有效73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号继续有效74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9号继续有效75市劳动保障局、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75号继续有效76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81号继续有效77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91号继续有效78关于停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89号继续有效79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267号继续有效80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杭州市市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175号继续有效81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177号继续有效82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试行办法>杭劳社医[2008]5号继续有效五、职业技能培训83关于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杭劳社培[2003]276号继续有效84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杭劳社培[2004]20号继续有效85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杭劳社培[2004]21号继续有效86关于印发《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62号继续有效87关于印发《杭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培[2003]169号继续有效88关于印发《杭州市技师考评操作规程》的通知杭劳社培[2004]96号继续有效89关于开展政府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杭劳社培[2005]222号继续有效90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197号、杭财社[2009]707号继续有效91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205号继续有效92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230号杭财政[2009]861号继续有效93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08年版)杭劳社培[2008]235号杭财社[2008]885号继续有效94杭州市大学生实训机构认定和证书核发暂行规定杭劳社培[2008]179号继续有效六、工伤保险95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险[1998]150号继续有效96关于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杭劳险[1998]166号继续有效97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劳险[2000]177号杭财社[2000]585号继续有效98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杭劳险[2001]95号继续有效99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实施办法》杭劳社工伤[2004]183号继续有效100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5]192号继续有效10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65号继续有效10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继续有效103关于杭州市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8]26号继续有效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104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及生活补贴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6号杭财社〔2004〕443号继续有效105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7号继续有效106关于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及经费安排的意见杭劳社险〔2004〕138号杭编办〔2004〕55号杭财社〔2004〕441号继续有效107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实行代发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9号杭财社〔2004〕442号继续有效八、劳动监察108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监[2007]320号继续有效109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社法[2009]258号继续有效11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法[2009]348号继续有效九、信息管理111关于印发《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单位、个人基本信息管理办法》杭劳社信息[2009]235号继续有效附件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意见一、就业再就业1关于领取蓝本户口来杭人员有关就业问题的通知杭劳计[1999]92号废止2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非正规组织就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计[2000]190号废止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关于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2]143号废止4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特殊行业前置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2]200号废止5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车车主和三轮车车工就业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316号废止6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2号废止7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贸易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共青团杭州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8号废止8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9号废止9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01号废止10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训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33号杭人[2006]340号杭财社[2006]991号废止11关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就[2006]234号废止二、劳动工资1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杭劳社薪[2006]108号废止三、工伤保险13市总工会、劳动局、财税局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杭劳薪[85]77号废止14市劳动局、财税局、总工会关于对《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杭劳薪[86]113号废止15市劳动局、总工会、财税局关于对《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具体问题的答复杭劳薪[86]150号废止四、基本养老保险16关于实施《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杭劳险[1996]120号废止17关于对企业部分曾担任过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贴的通知杭劳险[1997]210号废止18关于确定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退休日期的通知杭劳险[1997]208号废止19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劳险[2000]020号废止20关于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的通知杭劳险[2000]112号废止21关于做好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险[2002]100号废止22关于对企业部分曾担任过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贴的补充通知杭劳社险[2002]141号废止五、基本医疗保险23关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00号废止24关于《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19号废止25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11号废止26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方式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133号废止27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65号废止28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296号废止附件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结果一、基本医疗保险1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21号宣布失效2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补充意见杭劳社医[2002]219号宣布失效3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92号宣布失效4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299号宣布失效二、职业技能培训5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宣布失效6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进城务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213号宣布失效7关于规范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培[2008]73号宣布失效8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培训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拨付办法杭劳社培[2008]216号杭财社[2008]830号宣布失效——结束——。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1.02•【字号】杭劳社就[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杭劳社就[2003]1号)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2002]28号文件精神,现就《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申领对象及条件凡有劳动能力、准备就业和再就业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人员要求申请领取《援助证》的,经核准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办理《援助证》。
《援助证》分A、B两类,《援助证》(A类)封面颜色为红色,《援助证》(B类)封面颜色为绿色。
(一)申领《援助证》(A类)的对象为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的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四类对象条件之一的人员,申领条件: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申领《援助证》(B类)的对象符合《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的其他人员,申领条件: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3、已按全市关闭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城镇集体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并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4、2001年8月1日以后因事业单位改制而下岗或失业登记的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市政府2001年8月颁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5、因建设征地、撤村建居由农村人口转为城市居民并失业登记男45-60周岁、女35-50周岁;6、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1)男50-60周岁、女40-50周岁的人员;(2)男45-49周岁、女35-39周岁失业登记1年以上(夫妻双方失业、下岗,单亲家庭失业登记或下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3)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中人员;(4)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杭劳社就[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5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规范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性质与范围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是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社区就业援助员、社区卫生协理员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是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是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帮扶措施,是帮助就业困难群体渡过生活难关而推出的一种过渡性、临时性、救助性、保护性岗位。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遵循自愿申请上岗的原则。
(一)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小区巡逻、小区车辆管理、小区治安监控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二)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三)社区保洁是指维护小区道路、楼道、厕所、河道等清洁卫生的岗位。
(四)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不在市区的老人;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老人;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等提供探视慰问、代办服务、居室清洁卫生等简单家务劳动和其他服务以及由社区管理的星光老年室、爱心食堂等为老服务岗位。
杭州4050就业援助社保补贴800
【杭州4050就业援助:社保补贴800元】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尤其对于杭州地区的40岁至50岁之间的人群来说,再就业问题尤为突出。
幸运的是,杭州提出了针对这一人群的就业援助政策,其中包括每月发放的社保补贴800元。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对于40岁至50岁人群的意义和影响。
二、政策背景1. 杭州4050就业援助政策的出台意义杭州4050就业援助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解决40岁至50岁人群的再就业问题,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双重目标。
社会保障方面,政策提出每月给予社保补贴800元的支持,鼓励企业招聘这一人群。
这一政策背景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给予了这一芳龄段的人群更多的就业机会,也凸显了政府对就业问题的高度关注和积极态度。
2. 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服务意见就业援助政策给予40—50周岁人员社保补贴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范围、申领条件、申领流程、资金保障等细则,这些细则为落实政策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三、政策的影响1. 对40岁至50岁人群的意义和影响对于这一芳龄段的人群来说,再就业并不容易,尤其是在技能更新、竞争压力和心理障碍等方面存在着较多挑战。
社保补贴800元的政策,不仅在经济上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也激发了他们再就业的信心和动力,同时也加强了他们与用人单位的交流和合作,提升了就业机会。
2. 对企业的意义和影响企业对40岁至50岁之间的求职者普遍存在观望和偏见,认为他们的工作经验可能相对陈旧,对新技术和新工作方式接受度不高。
此时政策的出台,不仅为企业在人才招聘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加强了企业对这一人群的了解和认知,促进了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的良性互动。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职场上的一名观察者,我认为杭州4050就业援助政策的出台,是对社会的一种公平和正义的回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特制定本细则:一、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一)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坚持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原则,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紧密挂钩,切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经费使用范围(一)补贴对象1、持有《杭州市失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2、杭州市区被征地但尚未“农转非”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3、持有《杭州市残疾证》,并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4、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未就业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5、已在杭州市区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项目1、适应性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
杭州4050就业援助社保补贴800
杭州4050就业援助社保补贴800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对于大学毕业生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来说,找到稳定的工作并获得社保保障一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解决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发展,杭州市推出了”4050就业援助社保补贴800”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提供补贴和社保保障。
二、政策细则1. 补贴对象该政策主要面向首次在杭州市就业、住房在杭州市的40岁以下的待遇较低的就业人员。
这些人员可能是大学毕业生、农民工转岗或者来自其他地区寻找就业机会的人员。
2. 补贴金额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获得每月800元的生活补贴。
这笔资金可以缓解他们在杭州就业初期的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3.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为就业人员在杭州市就业的前12个月。
在这期间,他们将每月获得补贴,并享受杭州市的社保保障。
补贴期限的设定旨在稳定就业人员的工作,提高他们的就业积极性。
4. 申请流程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杭州市就业援助中心递交补贴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材料需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就业证明、住房证明等相关文件。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杭州市发放的就业补贴和社保卡。
三、政策效果该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待遇较低的就业人员对就业的积极性和动力。
首先,每月800元的生活补贴可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让他们更加专注于工作,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
其次,社保保障可以为他们提供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福利,增强他们的安全感和稳定感。
这将有助于稳定就业人员的工作,并减少因意外情况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流动。
四、政策亮点1. 针对特殊群体该政策主要面向40岁以下的待遇较低的就业人员,特别是对于大学毕业生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来说,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这有助于减轻他们的就业压力,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
2. 提供综合保障该政策不仅提供了生活补贴,还提供了社保保障。
这使得就业人员在杭州市的工作更有吸引力。
他们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一系列福利待遇,增强他们的安全感。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杭劳社就[2009]21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4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杭州市区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补贴)的对象为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
二、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要求、程序和所需资料(一)申报灵活就业要求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人员,必须先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灵活就业,提供《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困难家庭还需增加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填写《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附件1)。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后,对其提供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与杭州市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信息核对,通过审核的与其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
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尚未以个体劳动者形式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先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申报灵活就业。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城镇就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6]22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1.29【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2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2016年1月29日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规范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本办法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证照(含《网上就业创业认定证明》,下同)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二、范围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就业、承包就业、网上灵活就业[详见《市区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岗位(工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对象(一)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二)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四、补贴条件(一)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属于《目录》范围内的灵活就业,按规定申报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每季报告灵活就业状况的。
2024年杭州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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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
7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贸易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共青团杭州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3]319号
废止
25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3]311号
废止
26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方式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5]133号
废止
27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6]6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杭劳社薪[2006]108号
废止
三、工伤保险
13
市总工会、劳动局、财税局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
杭劳薪[85]77号
废止
14
市劳动局、财税局、总工会关于对《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杭劳薪[86]113号
废止
28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6]296号
废止
杭劳险[1997]210号
废止
杭州就业援助证办理指南
杭州就业援助证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2、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例如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人员、4050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办理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1寸证件照2张;
4、《失业证》或《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5、难家庭证明(困难家庭人员需提供);
6、毕业证书复印件(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7、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
办理流程: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即可。
【补充说明】: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2、困难家庭人员,即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
3、4050人员,即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
5、《援助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有效期满后处于失业状态的,可以重新申请,经认定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其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杭劳社就[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就[2007]55号)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杭劳社就[2006]139号)执行以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于2006年7月14日(含)前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未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低保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人员、“4050”人员、残疾人,以及上岗前身份为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给予补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不再核定失业登记期限,可继续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
二、对于2006年7月14日(含)前已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持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但不符合领取新证条件的人员,可继续参照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给予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政策待遇。
三、2006年7月14日(含)前通过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未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且不属于低保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人员、“4050”人员、残疾人,以及上岗前身份不是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应于《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期满后终止公益性岗位就业。
四、上述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的认定按《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8号)文件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民生政策实施细则
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修订稿)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修订稿)》(江委办〔2010〕9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和管理(一)申领对象和条件凡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江干区就业援助卡》(以下简称《就业援助卡》),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困难家庭人员:纳入街道(镇)救助圈的家庭人员。
2.被征地人员:因土地被征用而农转非的人员。
3.撤村建居人员:因撤村建居而农转非的人员。
(二)申领发放程序1 .申请。
申领《就业援助卡》的,由本人到户籍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室申请登记,填写《江干区就业援助卡申请表》,提供街道(镇)困难家庭救助证明、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证明材料。
2.受理、初审。
社区(村)劳动保障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报送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
3.街道(镇)审核。
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4.区确认。
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三)相关事项1.《就业援助卡》由区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统一格式,免费向登记失业人员发放。
《就业援助卡》工本费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 .持《就业援助卡》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就业援助卡》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就业援助卡》由用人单位保管;从事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就业援助卡》由服务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保管。
3.持《就业援助卡》人员只能按其就业方式(自主创业、被企业招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岗位)享受优惠政策,不得同时多处享受优惠政策。
4.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人员,其持有的《就业援助卡》自行失效。
5.持《就业援助卡》人员户口迁出本区的,其持有的《就业援助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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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
见
【文 件 号】杭劳社就[2003]1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3-01-02
【实施时间】2003-01-02
【时 效 性】有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2002]28号文件精神,现就《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领对象及条件
凡有劳动能力、准备就业和再就业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人员要求申请领取《援助证》的,经核准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办理《援助证》。
《援助证》分A、B两类,《援助证》(A类)封面颜色为红色,《援助证》(B类)封面颜色为绿色。
(一)申领《援助证》(A类)的对象为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的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四类对象条件之一的人员,申领条件: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申领《援助证》(B类)的对象符合《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的其他人员,申领条件: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市关闭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城镇集体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并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2001年8月1日以后因事业单位改制而下岗或失业登记的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市政府2001年8月颁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
5、因建设征地、撤村建居由农村人口转为城市居民并失业登记男45-60周岁、女35-50周岁;
6、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1)男50-60周岁、女40-50周岁的人员;
(2)男45-49周岁、女35-39周岁失业登记1年以上(夫妻双方失业、下岗,单亲家庭失业登记或下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
(3)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中人员;
(4)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申领《援助证》时,失业人员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身份,以失业登记时本人最后一家工作单位性质确定。
申领条件的界定,以个人申领《援助证》时所具备的条件为准。
《援助证》申领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本意见下达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3、已被用人单位招收的人员;
4、本意见下达前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申领程序
1、申请。
要求申领《援助证》的,由本人携带失业证(下岗证,《困难家庭就助证》(低保),关闭破产、建设征地、撤村建居有效证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凭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申请表》(见附件一)。
2、审核。
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公示。
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人员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认定。
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公示和审核,同意后,送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5、发放。
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核准后,由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援助证》(见附件二)发放给申请人。
三、使用待遇
1、《援助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求职就业、享受就业和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有效身份证件,也是企业享受减免税和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凭据。
2、《援助证》等同于《再就业优惠证》。
3、持《援助证》(A类)的,可享受中央税收扶持政策和杭州市就业援助政策。
4、持《援助证》(B类)的,可享受杭州市就业援助政策(中央税收扶持政策除外)。
四、使用期限
《援助证》最长使用期限暂定截止于2005年底,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检。
五、发证管理
1、《援助证》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发。
2、领取《援助证》时,其失业证或下岗证由发证机构收存。
3、持证人员在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应随户口一并办理转移手续;外出市区就业的,凭本证到发证机构调换失业证。
4、个人持《援助证》期间,每年须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年度审检,不参加年检的自动作废。
5、享受就业援助有关政策以及失业保险金申领、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情况均须在《援助证》上详细记载。
6、《援助证》上“享受扶持政策内容”一栏,请填所享受税收扶持、收费优惠、补助(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政策项目的名称及标准。
7、《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请填创办非正规组织就业,创办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被服务型企业吸纳,被其它企业、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从事公益性劳动或劳务派谴等,及其对应的单位与岗位的名称。
8、持证人员被单位招用的,办理录用备案时,由其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加盖“已办录用备案手续”印字,该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不需参加年检。
9、持证人员被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或从事公益性劳动,或劳务派遣的
,《援助证》由其从业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机构保管,不须参加年检。
10、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援助证》仍由个人保管,每年须参加年检。
11、《援助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转借。
若遗失应及时报告发证机构。
对冒领、伪造、转让、租借《援助证》,弄虚作假骗取有关发政策和资金等行为,须没收其证并对其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2、凡持《援助证》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构须收回其《援助证》,三年内不再认定其为就业援助对象,不得享受有关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
(1)有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的;
(2)被劳改或劳教的;
(3)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4)擅自离职或因本人主观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其他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原则的情形。
六、发放要求
1.《援助证》的发放,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对困难群众提供帮扶的新举措,也是就业困难群众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凭证。
各区、街道(乡镇)、社区一定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重要意义,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搞好发放工作。
2.各区应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搞好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放工作的宣传,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3.在申领发证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在受理申请时,要针对申请人的思想实际,做好引导和教育工作,重点讲清、讲透就业援助的意义。
对就业援助缺乏正确认识的申请人,尤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4.在申领发证中,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宣传政策、讲解政策,对不符合条件没有予以认定的申请人要做好劝说工作,做到文明规范服务,尽量避免矛盾扩大激化。
5.对发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要及时上报,认真研究解决。
七、其他
1.自下文之日起,发放《援助证》(A类)和《援助证》(B类)两种新证
2.自2002年7月1日以来已发放的《援助证》继续有效。
其中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经个人申请,可到其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换发《援助证》(A类),收回原证。
3.在《援助证》发放时间上,不作统一硬性规定,强调申请人个人自愿申报,自下文之日起,个人何时申请,何时受理办证;在办证程序上,先受理个人申请,再进行审核公示、认定发证。
4.在符合申领条件期间,由于个人无故拖延、未予申领,作为个人放弃就业援助论处;若在不符合条件时,再来申领的,不得申领。
5.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安置工作按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6.萧山、余杭两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