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实地走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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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实地走访的作用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其中实地检查、通信联络和信息化核查均是司法所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而在实地检查又分为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到的“请进来”,以及司法所干警对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及周围环境实地考察的“走出去”。这种“走出去”的方式即是文中的实地走访。实地走访作为一种监督措施,具有耗费时间长、参与人员多、准备事项杂等缺陷,但其在矫正工作中的作用不如忽视。
一、实地走访不仅是一项监督措施
(一)实地走访有助于去伪存真
司法所在开展日常工作时,特别是在核查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现实表现的过程中,如果仅是局限于书面文书核查而没有深入实地调研,那么得到的结果就是形式的;如果单独听取社区服刑人员的汇报而没有进行实地复查,那么得到的结果就是主观的;如果只是一味的将相关人员“请进来”了解情况,没有实际“走出去”亲身考察,那么得到的结果就是片面的。由此可见,通过实地走访,用司法所干警的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亲身所感获取来的相关信息会更加确切、真实、可靠。实地走访去伪存真的作用不容小觑。
(二)实地走访自带威慑功效
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社区服刑人员是因触犯《刑法》而受到刑事处罚的罪犯。但司法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一些服刑人员,特别是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对于自身身份并没有正确认识,服刑的态度也有待端正,对于思想态度不端正,认为只要按照要求去做,到期一解除,自己就解放了。从他们的日常表现和言语中感受到,社区服刑人员并没有将反思自身罪行,努力改造自己摆在重要的位置,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存在闯关思想,这将不利于他们长远的改造和发展。本人认为,司法所干警应加强实地走访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着装整齐,严格程序、严肃态度,切中肯綮的谈话对社区服刑人员及家属起到很好的引导、震撼和威慑作用。这使社区服刑人员明确了自身身份,端正了服刑态度,理解了矫正工作的终极目的和真实要义,对他们今后改正自身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实地走访是一种人文关怀,
司法所干警通过主动上门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沟通谈话,与要求他们来所里报到不同。在社区服刑人员家中,更容易使其放松精神,降低他的戒备心理,引入他感兴趣的话题,以唠家常的方式拉近双方的心理距离,也能极易在谈话中知晓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近期的真实思想状况和心理活动。以主动代替被动,以轻松取代严肃,通过与社区服务人面对面,心连心的交谈,使服刑人员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温暖,给予他们更多的人文关怀。
二、选对时间,实地走访可以事半功倍
实地走访尽管对于矫正工作的开展具有不可比拟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具有耗费时间长投入人力多、涉及范围广、准备工作繁琐等缺点,现实工作中,
司法所不可能每时每刻采用。因此,选对时间将实地走访的积极效果发挥到极致,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居住地核时必访
《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管理,有利于司法所更好地开展日常工作,能够最大限度的掌握、控制、和改造服刑人员,防止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情况的发生。
(二)“三重”时期必访
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简称为“三重”时期。“三重”时期司法所要做好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稳控工作,确保辖区的平安、稳定。“三重”时期的实地走访,除走访服刑人员本人外,还应当走访服刑人员家属和社区工作人员,使他们与司法所干警一起构筑畅通无阻的通信网络。每当服刑人员有任何异常或发生任何突发事件,确保信息能够第一时间传达,司法所也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方戮力同心,增强对服刑人员管理的广度、深度和力度。
(三)解除前一个月必访
《细则》第93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写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意见”。由此可见,对社区服刑人员解除前一个月的实地走访首先是为了更好地指导他们完成个人总结的撰写,使个人总结的形式更加规范,表达更加精准,内容更加全面,其次是通过走访谈话,推
动社区矫正工作与日后安置帮教工作的衔接,使司法所提出的安置帮教意见更具有建设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扎实落实,充分发挥实地走访的职能作用
司法所在日常对服刑人员的实地走访中,要避免出现走访人员数量不足,走访对象过于单一,走访过程不留痕迹,工作准备草率等种种问题。司法所干警应通过精用、善用、巧用实地走访,使其充分发挥在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
(一)居住地核实阶段的实地走访
1、明确走访目的。居住地核实阶段的实地走访,顾名思义是为了弄清查明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的情况。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判断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的居住地是否完全满足规定条件,是否有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司法所还要尽量全方位、多角度地了解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成长环境、家属关系、性格特征、工作氛围等情况,为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用入矫后的各项工作提供社矫参考。
2、锁定走访对象。一般来说,居住地核实阶段的走访是司法所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首次走访。在走访对象的选择上,司法所应以社区服刑人员本人为主线,不断扩大走访涉及面,从本人到家人,从邻里好友到所在居(村)委员会等,使掌握的情况更加全面,获得的信息更加真实。
3、细化走访内容。每次走访应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各方面信息,以便日后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做好谈话记录,教导社区服刑人员要珍惜这来之不易在社区服刑的机会,遵纪守法,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端正态度,积极改造。同时
疏导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对心理压力过大,精神负担过重的服刑人员要及时进行开导谈心,放下思想包袱,鼓励他们一定要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让他们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温暖与关怀。
(二)“三重”时期的实地走访
1、明确走访目的。“三重”时期的走访是为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情况的出现。司法所根据走访了解情况,排查社区服刑人员中存在的不安定因素,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应对解决,从而维护辖区的平安、和谐、稳定,为重点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的到来助力护航。
2、锁定走访对象。“三重”时期走访对象应包括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及其矫正小组成员。其中,对矫正小组成员的走访目的是为了增强成员之间的团结协作意识,构筑安全防护网络,共同做好对服刑人员的监管工作。
3、细化走访内容。充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近期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细致排查服刑人员自身是否存在不稳定苗头,社区服刑人员周围环境中是否潜伏着不安定因素,对于排查出思想有波动,行动有异常的服刑人员,司法所要立即将其列为重点管控对象,并针对性地调整矫正方案,加强监管稳控。
(三)解除前一个月的实地走访
1、明确走访目的。临近解除前一个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及目的在于稳定激动的情绪,临近矫正期满,有些服刑人员难免会出现懈怠的情况,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这时就需要司法所干警加大力度对其教育提醒,充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解除后的各项情况,做好与安置帮教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