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的不同

试论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异同

摘要:通过学习经济法,谈谈对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的认识,阐述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异同。

关键词:劳动合同商事合同

前言:

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皆属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自愿选择、协商一致,不得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建立合同关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进行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相同点。

不同点在于法律属性不同,立法依据不同,法律本位不同,立法宗旨不同,法律原则不同,合同效力制度不同,合同履行和变更制度不同,合同解除制度不同,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不同,违约责任不同等。

我国1999年3月l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部民商合一、且以商事合同法律规范为主的合同基本法。目前,举国上下正在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则是一部专门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草案)。通过这两个法律文件的比较,从理论上厘清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关系,对于完善我国合同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合同(contract)亦称“契约”,双方(或数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在西方,合同是指依法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合同的成立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同意,通常由其中的一人提出一种要约(报价),由另一人来承诺(接受)。如果一方当事人未信守其许诺,另一方就有权对其从法律上加以追究。合同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人们在商品经济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旨在保障交换安全和信誉的习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这些习惯的法律效力,就形成了实质意义的合同法。可见,合同法是商业文明的产物,商事合同是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商事合同是商事主体依据商事法律规范订立的明确相互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的契约。这种合同是由基本上具有相等的认识程度和讨价还价能力的当事人相互缔结的。它具有平等、自愿、意思表示一致等特征。我国《合同法》

集中反映了商业合同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它也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

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的相同点:

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皆属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如下共同特征:(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选择、协商一致,不得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建立合同关系;(3)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4)依法进行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5)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从制度层面考察,劳动合同制度与商事合同制度的区别也是十分显著的。

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的不同点:

第一,法律属性不同

商事合同制度属于私法(Private law)。尽管学界对私法的定义仁智互见,但它作为“公法”的对称,维护私人利益,主张意思自治的特征明显。劳动合同制度则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第二,立法依据不同

商事合同法的上位法是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当商事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时,适用商事和民事法律。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是《劳动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优先于《劳动法》。

第三,法律本位不同

尽管存在“私法公法化”的倾向,但商事合同法中有限制的个人本位的特征仍然存在。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强调的是社会本位,将合法性放在“意思自治”之上。

第四,立法宗旨不同

商事合同法的宗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五,法律原则不同

商事合同法强调形式公平,将鼓励交易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劳动合同法则基于社会现实,将追求实质公平,向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贯穿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的思想主线和基本原则。

第六,合同效力制度不同

法律行为的生效,须以法律行为的内容可能、确定、适法妥当为必要。商事合同的订立,只要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规定,皆为有效。当事人可自由决定契约内容。对于商事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而言,学者认为,合同欠缺的要件属于有关社会公益的,使之当然无效;仅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则使之可撤销;如仅属于程序上欠缺,则使之效力未定。但是,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则有如下特点:其一,将集体合同的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的效力基础之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其二,放宽了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比如,将合同主体不合格,以及“用人单位的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也作为可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其四,对于可撤销的劳动合同,规定可适用撤销请求权时效中止的制度。

第七,合同履行和变更制度不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于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的广阔空间。这在商事合同制度中是难以想象的。商事合同解除基本上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即便我国《合同法》新设的抗辩权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撤销权制度和代位权制度等,虽然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但是其法律干预相对于“意思自治”而言还是很有限的。

第八,合同解除制度不同

商事合同法认可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对于法定解除只规定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范围较窄而劳动合同法则是详尽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直接解除的情形”,以及裁员的实体和形式要件等,合同法定解除的范围比较广泛。

第九,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不同

商事合同法没有终止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只有对合同解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对劳动者经济补偿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包括经济补偿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

第十,违约责任不同

商事合同法实行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也带有损失补偿性质。但是劳动合同法往往规定,用人单位违约应给予劳动者加倍支付赔偿金。

结论与建议:

商事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这些制度性差别的成因,在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文化的发展。十九世纪是一个契约的世纪,强调契约的自由,追求契约形式的平等。二十世纪是一个公司的世纪。随着公司的扩张、生产力的发展和世界民主力量的成长,法律制度从强调形式公平逐步向强调实质公平发展。商法强调特别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济法强调特别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强调特别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十世纪的合同法制体现国家适当干预的契约自由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制度与商事合同制度的不同,正是适应了向劳动者倾斜,保护弱者的世界法文化发展的历史潮流。在制度层面上适当体现这些差别,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举措。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制度的更新和发展,不能脱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人们思想状况。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既要强调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也不能忽视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基本属性和基本法律特征,不切实际地过于向劳动者倾斜却会拔苗助长。否则,“阳春一曲和皆难”,法不责众,反而影响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维系。

参考文献:

[1] 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2] 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

[3] 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4]谭必元.关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思考 [J] .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38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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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模板(标准版)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 乙方: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 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 天。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第四条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不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应依法支付加玫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 律师(完整版)

劳动合同律师 劳动合同律师 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劳动者(乙方):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 - 1 -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到本企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月试用期。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1.乙方在甲方公司所在地工作,在 2.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自己胜任工作的情况或者甲方生产经营情况的变 化,调整自己的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计时(件)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的月 基本工资为元,再加奖金将可获得元。

2.加班工资的计算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3.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资。如乙方对工资金 额有异议,应当在工资发放后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乙方确认甲方所支付的工资金额并无异议。 4.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乙方胜任工作的情况调整其薪酬。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法定标准工时制执行。 2.因工作需要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按相关法律和甲方的加班制度规定 办理。 3.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五、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 保险费用。甲方负责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当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所需个人资料文件给甲方以办理手续。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者提供虚假文件,造成甲方不能或者不能及时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2.社会保险费用的个人缴纳金额,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须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

一、调整范围扩大 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适用本法,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建立劳动关系有明确强制性规定 1、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登记造册备查; 2、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无论什么时候签订了劳动合同; 3、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②已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具备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或只愿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原来规定双方需同意续签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请求是不同的)。 6、签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①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②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试用期限有明确规定 ①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②不得签订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③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④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⑤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期工资的80%,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义务 1、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是其法定义务(但无罚则); 2、规章制度制定要求: ①内容合法 ②程序合法 A、经过(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非讨论通过); B、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劳动者讨论,并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1、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五、拖欠工资引起的争议可不经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唯一的义务,有条件解除); 2、在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采用何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3、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绝对解除):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4、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任意解除): ①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不足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几点不足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2年经过一次修正。该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过几年的实施,该法确实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非常强大的作用,甚至有超过《劳动法》的地位之嫌。然而再优良的一部法律,都会有自身的不足之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些不足之处会变得越来越明显,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接下来,笔者将会对目前的《劳动合同法》的几点不足之处,一一作出阐述。 一、企业用工管理方面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自主管理权的体现,按理说,只要该制度中的内容合理、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道德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模式去制定合乎其意愿的规章制度,以利于其更好的经营。然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程序。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成为了该规章制度能否被用作裁判依据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正因为此,很多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一定程度的处于了不利地位。事实上,企业的规章制度要走“民主”程序是有一定的难度的,首先使众多站在不同立场的员工与企业管理者站在平等的地位上去达成共同的观点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次企业的员工通常会有不稳定性的特点,而规章制度也不可能一直不停的修改;再次企业作为用工管理者,自负盈亏,理应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进行自主用工管理,而“民主”程序致使企业无法充分行使其用工管理权,对其经营管理造成了诸多不便。同时,由于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民主”程序的缺失,企业在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被裁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产生进一步的赔偿,而这一切对企业来说是十分不公的。 笔者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可以适当放开,不一定非得要经过“民主”程序才能被认可,只要其内容合法、合理、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对员工进行

个体户雇工劳动合同--标准范本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雇工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20年月日开始,至20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天。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 第三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不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不超过小时,甲方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小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应依法支付加玫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七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元。 第八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九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律师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特色

律师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特色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 labor law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律师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特色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今日,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特邀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 务所李健律师,就《劳动合同法》中出现的新内容进行解读。解读一:劳动者掌握终止合同主动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在合同期内还是期满,凡用 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李律师分析说,以往当有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会先判断该劳动者是否适合留下来,如果用人单位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再需要该劳动者,就可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将施行的新规要求,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论合同是否到期,都得给予劳动者补偿,除非是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后主动提出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才可免于提供补偿。

解读二: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之前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 为主要标志”,李律师说,但《劳动合同法》有新的规定,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解读三:无固定期限合同自然成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情形外,若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违反单 位规定、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版)

YOUR LOGO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 版) 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版)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2017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

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废旧。,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立新。,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不长,尽管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研讨充满了热情,但迄今为止,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论著并不多见。因此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的部分不足之处,并试图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劳动者的收益,促进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劳动者与企业双臝的目的。 (二)内容安排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其次,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最后,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客观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着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之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同样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存在诸多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多变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合

个体户劳动合同(通用版)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天。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每月______日以_________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为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_________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十条甲方应给予乙方______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_____%。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范本1(执业律师参照适用版)

北京市华舟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书 (执业律师参照适用版) 二〇一二年三月制订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甲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姓名) 性别:男/女 身份证/护照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至年月日止。 鉴于甲方为订立本合同,提供元的专项培训经费对乙方已经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为专职执业律师,并根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乙方办理执业登记。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如诉讼、非诉讼等业务或其他分类方式)。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本所注册地)。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六)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工作定额)。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第六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天上班时间为,下班时间为。中午至为用餐时间,不视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或未安排年休假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条中用于计算加班工资报酬的工资基数,按照本合同第9条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确定。 第八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可通过岗位责任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甲方有权通过绩效考核定期评定乙方的工作表现。(绩效考核办法由甲方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向乙方公示或告知。) 四、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分析

浅析《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动关系中 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保护 用人单位的利益。理解并用好《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得到双赢。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1 月1 日实施以来,受到广大用工单位 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它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该法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不断显现,由此引发了一些突出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认识模糊 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不适时宜,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尤其是当前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些企业担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

“永久员工”,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二)、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起,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1 / 8 (三)、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 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得知,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等行为,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一些中小企业片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下派工”、“促销员”等用功形式;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一些外资加工企业。例如08年12月可口可乐公司与一群大学生就“派遣工”打起口水仗。打来那个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干着最危险、最酷、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工资。 (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比较突出 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少数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按或不完全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发生在某些私营企业中,这些用人单位用人只是口头约定劳动时间和报酬,没有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一些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 系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密切的关系。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宣传《劳动合同法》的言论,其中难免会有不正确的说法误导大众。比如,有人说出台了一个新的《劳动法》,这个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而有人说出台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法》,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劳动法》是于1995年出台的,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它不会被《劳动合同法》所取代,而且这部法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做任何修改,所以不存在新的《劳动法》一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确切地说,《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子法。二者的关系如表1-1所示:表1-1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其他相关法律 我们已有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相关法律。为什么还要“出台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呢?这是因为国家在出台《劳动法》之后,并没有及时出台《劳动合同法》。为了调整各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各地政府部门都纷纷采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方式,来制定本地区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文件。比如上海有《上海

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都是行使《劳动合同法》职能的临时性规定,并不能算做《劳动合同法》。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这些地方性的规定都将统统被废止,因为它们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了。正因为之前有这些地方性规定的存在,有人将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视为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一定道理。 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细则实施起来会和以前有所不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存在新旧之说,因为它是首次制定的。而《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部整体法律。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另外,《就业促进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了;《劳动争议处理法》也在近两年之内就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社会保险法》已经起草两三年了,不过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国家劳动部又启动了《工资法》的立法程序。可见,最近几年,劳动领域里的立法会越来越多,而且这些法

个体工商户与雇工劳动合同范本

个体工商户与雇工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其中 试用期天。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第四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不元,其中试用期 间工资为元。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应依法支付加玫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 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元。

第十条甲方应给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第十二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范本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甲方: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姓名) 性别:男 身份证: 律师执业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有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至年月日止。 鉴于甲方为订立本合同,提供元的专项培训经费对乙方已经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为专职执业律师,并根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乙方办理执业登记。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如诉讼、非诉讼等业务或其他分类方式) 。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本所注册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六)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工作定额)。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 第六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天上班时间为,下班时间为。中午至为用餐时间,不视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或未安排年休假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条中用于计算加班工资报酬的工资基数,按照本合同第9条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确定。 第八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可通过岗位责任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甲方有权通过绩效考核定期评定乙方的工作表现。(绩效考核办法由甲方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向乙方公示或告知。)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模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一)种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税前元/月,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元/月。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法律分析与规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法律分析与规避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这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有管理方式、用工成本与模式将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如何在劳动合同法未实施之前,做好过渡时期的人力资源管理,在用好用足现有劳动法规与规避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妥善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问题,将成人力资源管理者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为帮助企业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动争议风险,作为公司法律律师,我将从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劳动争议风险规避建议。使企业在提高与改善员工关系管理水平的同时,降低企业在新法实施前后的劳动争议风险。我将会从招聘,培训,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模块出发来分析相关法律。 一、招聘管理面临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1,企业招聘,企业有告知义务。 新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主动告知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同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可以预见的。 企业在招聘时,应如实告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以及要求了解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2,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 新法进一步强化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包括原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的,将直接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企业一定要在劳动合同期限管理环节上注意。防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出现: 第一,员工的入职因员工入职条件更宽松,用工权要集中在人力资源部,限制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需要对现有劳动合同条款进行更改、清理劳动合同同时,清理企业劳动用工状况,避免事实劳动关系。 3,企业草拟劳动合同文本的限制 新法要求在劳动合同中记载法定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诸多事项,并且将会规定内容记载不完整且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在劳动合同法上要做仔细的修改,完善。 4,细化无效劳动合同制度 新法在对无效劳动合同作了更加具体、更加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规定。如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都属于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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