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高处、受限空间作业要求及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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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登高、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作业
1.该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作业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作业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作业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作业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对人同时动火,可使用一份《作业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作作业的所有动火人用分别在《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4.《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使用。
5.《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执一份存查。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作业安全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安全许可证》在一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安全许可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安全许可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以及动火作业
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车间(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
高处作业
1.作业部门审批:
①一级高处作业:2m≤作业高度<5m;②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
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2.安全部门审批:
①二级高处作业:5m作业高度15m;②三级高处作业:15m作业
高度30m;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炉、罐、釜等化工容器、设备上方进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①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m;②在塔、炉、罐、釜等设备内
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③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在降雪、降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35kv带电体低于2.0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本证由作业部门到施工地点所在部门办理,一式两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由管理部门留存。
受限空间作业
1.进入受限空间是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罐、槽、釜、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窖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密闭场所。
2.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指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及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进入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1)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电源有效切断可采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出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要求,有毒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许可规定。
(4)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打开所有入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机械通风。(5)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本证作业内容变更、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本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作业单位,一份由管理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