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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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教案

《法理学》(一)教案

《法理学》(一)教案《法理学》(一)授课讲义上篇法学知识教学目标: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定义和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中西方法学教育的发展概况及比较。

教学课时安排和教学方法:课时安排:4课时;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重点:法学的定义和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性质。

教学难点: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章法学的含义一、法学的语源与称谓二、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观念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一、法学研究对象的层次1、法律或法律制度层次2、法律现象层次3、法律观念、思想或学说层次。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法学是一门既主要体现社会科学属性、也体现某些自然科学属性的综合科学。

三、法学的实用性与理论性第三章法学教育一、西方法学教育发展概况二、中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三、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四、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定位中篇法律范畴第四章法与法律教学目标: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使学生深入地理解法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分,掌握法的基本特征,能够运用实例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了解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教学课时安排和教学方法:课时安排:3课时教学方法:讲授和组织学生讨论。

教学重点:法与法律的关系、法的基本特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学难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节法与法律释义一、中国古代“法”字的原始意义二、中国古代“律”之语源三、西方语言中“法”与“法律”的二元化西方学者常把“法”和“法律”二元化,“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即制定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四、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区别将“法”视为类(属)概念,即用“法”这一概念来指称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的集合;而将“法律”视为种概念,即用“法律”来特指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为法。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概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

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

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

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

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

二、法理学概念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

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法理学》教案导论法理学概述一、正确理解法理学学科名称演变的线索1、在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2、在西方:法哲学---法理学。

二介绍法学和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1、※ 重点强调的法学定义法学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 重点讲授法学的研究对象(一)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

(二)动态--立法--实施--实现--实效。

(三)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

(四)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

(五)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历史。

3、※ 正确理解法理学研究对象(一)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

(二)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

(三)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平等、法的作用、法与秩序、法与自由。

(四)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

三※ 重点讲授法学和法理学的产生1、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恩格斯语:(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二)出现了职业法学者阶层。

2、法理学产生的前提:(一)法学自身成为独立的学科,(二)以社会革命为基础。

四、具体介绍资产阶级的法理学学科的历史发展:1、自然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1)形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自然法存在于自然和人类理性之中,先于国家存在,人定法(实在法)是国家制订,并依据自然法的。

(2)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

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

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二)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自然意志或人类理性的表现,国家产生以前,人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国家出现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

否则实在法就没有法律效力,人们可以不遵守,甚至有权推翻它。

(三)自然法学派的评价:自然法学派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起过历史进步作用。

法理学导论 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法理学导论 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思考与讨论
• 从历史上看,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冲突与矛盾从未停 从历史上看, 不过由于国家对待民间法态度的不同和政治、 止,不过由于国家对待民间法态度的不同和政治、经济 等条件的差异,其冲突的程度或明显或轻微。而在今天, 等条件的差异,其冲突的程度或明显或轻微。而在今天, 制定法和民间法的冲突更具有必然性。首先, 制定法和民间法的冲突更具有必然性。首先,在法律全 球化的浪潮下,制定法的“世界法”色彩越来越浓厚, 球化的浪潮下,制定法的“世界法”色彩越来越浓厚, 国家也更强调法的普适性。制定法具有普遍性、统一性、 国家也更强调法的普适性。制定法具有普遍性、统一性、 强制性的固有特征。而民间法是“地方性知识”,具有 强制性的固有特征。而民间法是“地方性知识” 地方性、多样性等特征。 地方性、多样性等特征。二者的矛盾与冲突是不可避免 因此,如何适当处理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 的。因此,如何适当处理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解决 这两种规范性知识的互补、 这两种规范性知识的互补、并用和对接就成为了法治建 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 思考:制定法和民间法关系及在中国法律秩序建构中民 思考: 间法的作用。 间法的作用。
(二)司法和执法主体的因素
• 1、法官 法律现实主义对事实认识的不确实 性和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提出质疑, 性和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提出质疑,他们 认为在解释法律、行使裁量权、 认为在解释法律、行使裁量权、自由心 证形成过程中, 证形成过程中,法官的主观性偏好以及 信念有可能对判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信念有可能对判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本章推荐阅读材料
• 黄建武:《法的实现 : 法的一种社 黄建武: 会学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1997 1997年 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1997年 版 • 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 徐昕: 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 法律出版社2006 2006年版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 杨力:《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秩 杨力: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2006年版 序》,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法理学教案[1]

法理学教案[1]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 的一口水塘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京山县公安 局认定死者为该村村民张在玉,随即以有故意杀 人嫌疑为由,拘捕了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是年 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 处死刑。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此案因疑 点重重被发回重审。后经市、县有关部门协调,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在 佘祥林已经服刑11年后,张在玉突然现身。“死 者”复活,媒体哗然,佘祥林案很快被证实为一 起典型的冤案。
(二)法的价值概念
所谓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 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 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法的价值既是主体的,又是客体的,是主体性与客体 性的统一。从主体方面看,法的价值总是以社会主体 的需要与目的为根据的。如果没有社会主体的需要与 目的参与,法本身就谈不上所谓价值问题。从客体方 面看,法的价值又是法自身存在的一种客观属性,不 论人们是否认识到法有能够满足特定主体需要的这一 性质,它都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具有“客体性内容”。
第三,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 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 为的法律后果。它分为两种情况:(1)对如何 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 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 行为。(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 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 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 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 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它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 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目 的价值) 第二,它是指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即法 律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是手段,同时它本 身也有特定的价值。(形式价值) 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 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 行评价。(评价标准) 第四,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 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法理学教学讲解之一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教学讲解之一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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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页,共43页。
• 三、法学的产生条件 • • 〔1〕立法的广泛开展〔法学的产生以法的
产生为前提〕
• 〔2〕专门研究法的学者〔职业法学者阶层〕 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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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之二:法学流派
• 一、法学流派的内涵


所谓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
• 2、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 3、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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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页,共43页。
• 四、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
• 1、理论法学
• 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根 本概念、根本原理、根本原则和根本规律的 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
• 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 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
• 1、法学体系的概念

法学体系是指由不同的法学分支学科
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法学的整体构
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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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学体系的层次 • 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
• 2、部门法的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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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页,共43页。
• 三、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标准 • 1、 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德 • 德国的R.von耶林、J.柯勒 • ② 20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 • 奥地利法学家E.埃利希、 • 德国社会学家M.韦贝尔、
• 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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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纯粹法学派
〔1〕简介
该学派认为在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

《法学导论》课程教案学 期 授 课 计 划

《法学导论》课程教案学 期 授 课 计 划

山东科技大学
学期授课计划
2010至2011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法理学(上)
授课班级行政2010级1、2班
任课教师佀连涛
课程类别必修总时数45 已开时数0
现开时数45 其中:课堂教学43 现场教学
课堂实验习题大作业
复习测验 2 其它
1
学期授课计划审查意见
说明:审批意见主要应包括:①是否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②教学进度是否适当合理;③重点、难点的把握是否准确;
④授课计划的内容是否完整、规范;⑤执行中的注意事项;⑥整改意见。

2
1、按照教学大纲做好授课计划,并附有授课计划说明。

按教学的顺序周,以两个课时为一个单元编写授课计划,每次课的目的要
求、作业布置情况应在计划中体现,重点、难点有所标注。

2、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及教学科各保留一份。

3、授课计划须在学期开始前由各系部相关负责人审查通过,并签字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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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法理学授课教案

法理学授课教案

法理学授课教案葛洪义编写目录第一章导言第一节法理学的定义第二节法理学的意义第三节法理学的地位第四节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五节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特点第六节《法理学》的课程内容与学习方法第一编逻辑推论中的法律现象第二章法律的本质第一节法律的词源与词义第二节法律的现象与法律的本质第三节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第三章法律的特征第一节法律的特征与法律的本质的关系第二节法律的主要特征第三节法律与程序第四章法律的价值第一节法律价值的含义第二节法律价值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的主要价值第四节法律的价值冲突第五章法律的要素第一节法律要素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二节法律规则第三节法律原则第四节法律概念第六章法律的效力第一节法律效力的含义与范围第二节法律效力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效力的来源第四节法律效力与法律位阶第七章法律的作用第一节法律作用的含义与分类第二节法律作用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的规范作用第四节法律的社会作用第五节法律的局限性第八章法律的生成第一节法律生成的含义第二节法律生成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关系第九章法律的方法第一节法律方法的含义第二节法律方法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推理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法律论证第二编社会分析中的法律现象第十章法律与社会第一节社会的含义与特征第二节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三节法律与社会发展第四节法律的社会分析与法律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第十一章法律与政治第一节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与国家第三节法律与政党政治第十二章法律与经济第一节法律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与经济基础第三节法律与生产力第四节法律与市场经济第十三章法律与科学技术第一节法律与科学技术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第三节科学技术进步对法律的影响第十四章法律与文化传统第一节法律与文化传统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传统与法系第三节法律的文化解释及其影响第四节正确认识法律与文化传统的关系第十五章法律与道德第一节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第三节法律与文明第十六章法律与宗教第一节法律与宗教的一般关系第二节宗教对法律的重大影响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第十七章法律与秩序第一节法律与秩序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本质与秩序第三节秩序的成本第四节法律改革与秩序建构第三编历史视野中的法律现象第十八章法律的产生第一节法律的产生与法律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第二节法律产生的社会背景第三节法律产生的标志与规律第四节法律与原始习惯的关系第十九章法律的演进第一节法律的演进与类型理论第二节法律的历史类型第三节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第四节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第五节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第二十章法治与法治国家第一节法治与法治国家的含义第二节法治现代化第三节法治与民主第四节法治与人权第五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一章导言计划教学时数5学时第一节法理学的定义一,法理学的定义与特征法理学是一门以一定的哲学方法和哲学观点为基础研究法律的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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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osophy of Law , Legal Philosophy)锛岀幇鍦紝瑗挎柟瀛﹁€呬竴鑸悓鏃朵娇鐢ㄢ€滄硶鍝插鈥濆拰鈥滄硶鐞嗗鈥濊繖涓や釜鍚嶇О銆傚墠鑻忚仈杩囧幓涓€鐩存妸娉曠悊瀛︾О涓恒€婂浗瀹朵笌娉曠殑鐞嗚銆嬨€備腑鍥戒簬1949骞翠互鍚庨暱鏈熶娇鐢ㄨ嫃鑱旀暀绉戜功锛岀壒鍒槸缁磋緵鏂熀鐨勩€婂浗瀹朵笌娉曠殑鐞嗚銆嬨€備笂涓栫邯80骞翠唬鍒濇湡锛屽寳浜ぇ瀛︽硶寰嬪绯诲嚭鐗堜簡鍏ㄥ浗绗竴鏈€婃硶瀛﹀熀纭€鐞嗚銆嬫暀绉戜功锛屾爣蹇楃潃鍦ㄤ腑鍥藉鏈晫娉曞涓庢斂娌诲鐨勫垎绔嬨€傜幇鍦紝涔熸湁瀛﹁€呮鑷村姏浜庡皢銆婃硶鐞嗗銆嬩笌銆婃硶鍝插銆嬬浉浜掑垎寮€锛屼綔涓哄悇鑷嫭绔嬬殑瀛︾杩涜鐮旂┒銆傚叧浜庢硶鐞嗗涓庢硶鍝插鐨勫叧绯婚棶棰橈紝鎴戜滑灏嗗湪銆婃硶鐞嗗杩涢樁銆嬩竴涔︿腑浣滆缁嗚璁恒€?5锛庡叧浜庢硶鐞嗗浣撶郴闂锛屼腑澶栧鐣岃璇嗕笉瀹屽叏鐩稿悓銆傛垜浠互涓猴紝娉曚箣鐞嗭紝鏃㈠湪娉曞唴锛屾洿鍦ㄦ硶澶栵紱鎻ず娉曠悊锛屾棦闇€瑕佹娊璞℃€濊鲸浠ュ垎鏋愰潤鎬佷箣娉曠悊锛屾洿闇€瑕佹繁鍏ュ疄璺靛幓鎶婃彙鍔ㄦ€佷箣娉曠悊銆?涓婄紪娉曞鍩烘湰闂绗竴绔?娉曞鍘嗗彶璇惧墠鎻愮ず閫氳繃鏈珷鐨勫涔狅紝瀵逛腑瑗挎柟娉曞鐨勫巻鍙叉湁涓€涓垵姝ョ殑浜嗚В锛屽湪杩欎竴杩囩▼涓紝鏃㈣澧炶繘娉曞鐭ヨ瘑锛屽張瑕佸敖鍙兘鐨勫舰鎴愭硶寰嬪涔犵殑鍘嗗彶鎰熷拰鏁翠綋鎶婃彙娉曞緥鐨勬€濇兂鎰忚瘑锛屽煿鍏绘硶瀛︽€濈淮锛屽寮哄鐜板疄娉曞緥鐜拌薄鐨勬礊瑙佽兘鍔涖€傛湰绔犵殑瀛︿範鏈変竴瀹氶毦搴︼紝寤鸿鍦ㄦ暀甯堟寚瀵间笅璁ょ湡闃呰銆?鏁欏閲嶇偣鏄硶瀛︿笌娉曠悊瀛︾殑姒傚康鍙婂叾鐮旂┒瀵硅薄锛涙暀瀛﹂毦鐐规槸娉曠悊瀛︾殑鐮旂┒瀵硅薄銆?绗竴鑺?涓浗娉曞鐨勫巻鍙?涓€銆佸厛绉﹁瀛愮殑娉曞摬瀛︽€濇兂锛堜竴锛夊厛绉︽硶鍝插鎬濇兂鐨勪富棰?鍏堢Е璇稿瓙鐢熸椿鍦ㄤ竴涓€滅ぜ宕╀箰鍧忊€濊€屽ぉ涓嬪け搴忕殑娣蜂贡鏃朵唬锛屽浣曢噸寤虹З搴忔垚浜嗗ご绛夐噸澶х殑鏀挎不鍜屾硶寰嬫€濇兂涓婚銆傛墍璋撯€滅櫨瀹朵簤楦b€濇鏄牴婧愪簬浠栦滑瀵逛紶缁熺ぜ涔愮З搴忎箣绮剧瀹炶川涓庣ぞ浼氬姛鑳界殑涓嶅悓鍒ゆ柇锛屽浣曢噸寤虹З搴忔垚浜嗗ご绛夐噸澶х殑鏀挎不鍜屾硶寰嬫€濇兂涓婚銆?锛堜簩锛夊剴瀹剁殑绀煎埗绉╁簭瑙?鍏堢Е鍎掑鐨勪唬琛ㄤ汉鐗╂槸瀛斾笜锛堝叕鍏冨墠551鈥斿墠479锛夈€佸瓱杞诧紙绾﹀叕鍏冨墠372鈥斿墠289锛夊拰鑽€鍐碉紙绾﹀叕鍏冨墠313鈥?38锛夈€?鍏堢Е鍎掑鎵€瑕侀噸寤虹殑绀煎埗绉╁簭鍖呮嫭涓や釜灞傞潰锛氫竴鏄鍦ㄧ殑瑙勮寖绉╁簭锛涗竴鏄唴鍦ㄧ殑绮剧绉╁簭銆備袱鑰呮槸鐩存帴鐩稿叧鐨勶紝鍐呭湪鐨勭簿绁炵З搴忎负澶栧湪鐨勮鑼冪З搴忕粨鏋勬彁渚涗簡浜烘€т緷鎹€?锛堜笁锛夊ⅷ瀹垛€滃皻鍚屸€濈殑绉╁簭瑙?澧ㄥ鏇句竴搴︽垚涓哄厛绉︽椂鏈熺殑鏄惧锛屽湪涓€瀹氱▼搴︿笂浠h〃浜嗕腑涓嬪眰姘戜紬鐨勬斂娌诲拰娉曞緥瑙傚康锛屽叾浠h〃浜虹墿鏄ⅷ缈燂紙绾﹀叕鍏冨墠468鈥?76锛夈€?澧ㄥ瓙娉曞摬瀛︽€濇兂鐨勭嫭鍒颁箣澶勫湪浜庯細绉板ぉ璇撮锛屼富寮犳硶澶╄€岄伒澶╂硶锛涙彁鍑衡€滃9鍚屽ぉ涓嬩箣涔夆€濈殑娉曞緥璧锋簮璁哄拰绉╁簭瑙傦紱鍊″鈥滃吋鐩哥埍锛屼氦鐩稿埄鈥濓紝杩芥眰鏅ぉ涔嬩笅鐨勪汉绫诲ぇ鍚岋紝鍑忕紦绛夌骇宸埆銆?锛堝洓锛夐亾瀹剁殑鈥滄硶鑷劧鈥濊閬撳鐨勪唬琛ㄤ汉鐗╂槸鑰佽亙锛堢敓鍗掑勾涓嶈锛夊拰搴勫懆锛堢害鍏厓鍓?69鈥?86锛夈€?甯濈帇鏀挎不鐞嗗簲鏁堟硶鈥滆嚦鍏€濅箣鈥滃ぉ閬撯€濓紝瑙傚ぉ鍦颁箣璞′互琛屼汉浜嬶紝涔熷氨鏄墍璋撶殑鈥滄硶鑷劧鈥濓紝鑰屸€滆嚜鐒垛€濇槸鈥滄棤涓衡€濈殑銆傞亾瀹剁殑鈥滄硶鑷劧鈥濅笌瑗挎柟鐨勨€滆嚜鐒舵硶鈥濇湁鐫€鏈川鎬х殑鍖哄埆锛屽畠浠庢牴鏈笂璇存槸鍙嶇悊鎬х殑锛屸€滈亾鈥濈殑涓嶅彲瑷€鎬у喅瀹氫簡鏀挎不鐨勪笉鍙瀹氭€э紝鏀挎不涓嶅彲鑳介€氳繃璇█鍜岄€昏緫寤烘瀯璧蜂竴濂楃悊鎬хЗ搴忋€?锛堜簲锛夋硶瀹剁殑鈥滃垜璧忎簩鏌勨€濊娉曞鐨勪富瑕佷唬琛ㄤ汉鐗╂槸绠′徊锛堬紵鈥斿叕鍏冨墠645锛夈€佸瓙浜э紙锛熲€斿叕鍏冨墠522锛夈€佹潕鎮濓紙鍏厓鍓?55鈥斿墠395锛夈€佸晢闉咃紙绾﹀叕鍏冨墠390鈥?38锛夊拰闊╅潪锛堢害鍏厓鍓?13鈥斿墠238锛夈€?娉曞闈㈠鈥滅ぜ宕╀箰鍧忊€濈殑绀句細鐜板疄锛屽潥鎸佽秼鍒╅伩瀹崇殑浜烘€ц锛屽己璋冪敤鏄庣‘銆佸叕寮€銆佸瑙傝€岃嫑涓ョ殑娉曞緥瑙勮寖鏉ユ不鐞嗗浗瀹讹紝閫氳繃鍔犲己鍚涗富涓撳埗鏉ュ缓绔嬬ぞ浼氱З搴忋€傛硶寰嬩粠鏍规湰涓婅涔冩槸鍚涗富椹鹃┉鑷f皯鐨勨€滃垜璧忎簩鏌勨€濓紝涓嶅簲鏈涙枃鐢熶箟鍦版瘮闄勪负鈥滄硶娌烩€濇蹇点€?浜屻€佸剴瀹跺寲鐨勫彜浠e緥瀛?寰嬪鐨勫熀鏈師鍒欐槸浠ョ粡閲婂緥锛屽嵆渚濇嵁鍎掑瀛﹁瀵逛互寰嬩负涓荤殑鎴愭枃娉曡繘琛岃涔犲拰娉ㄨВ锛屼娇鍎掑缁忎箟涓庢硶寰嬭瀺鍚堜负涓€浣擄紝鏈€缁堝畬鎴愪簡娉曞緥鍎掑鍖栫殑杩囩▼锛屽舰鎴愪簡娉曞緥浼︾悊鍖栧拰浼︾悊娉曞緥鍖栫殑涓浗娉曞緥鏂囧寲浼犵粺銆傚緥瀛︾殑鏉板嚭浠h〃浣滄槸銆婂攼寰嬬枏璁€嬨€傝€屸€滃痉绀尖€濈殑鏍稿績鍐呭涔冩槸鍎掑鐗瑰埆鍊″鐨勫畻娉曚鸡鐞嗭紝鍗充互鈥滀笁绾蹭簲甯糕€濅负鏍稿績鐨勨€滃悕鏁欌€濊蹇靛拰閬撳痉鍑嗗垯銆?涓夈€佽蛋鍚戔€滅幇浠b€濈殑涓浗娉曞锛堜竴锛変腑瑗夸氦鎺ヨ€屽紑鏂颁紶缁?鑷?9涓栫邯涓彾浼婂锛岄殢鐫€瑗挎柟鍒楀己鐨勫叆渚垫墍瀵艰嚧鐨勬斂娌绘椂灞€鐨勫ぇ鍔ㄨ崱鍜岃タ瀛︿箣涓滄笎锛屼腑鍥芥€濇兂鐣屽嚭鐜颁簡澶ч噺鐨勫墠鎵€鏈湁鐨勬柊瑙傚康銆佹柊鎬濇疆銆佹柊涓诲紶銆佹柊鐞嗚锛屼腑鍥芥硶瀛﹀紑濮嬪叾寮傚父鑹拌緵鐨勭幇浠e寲鍘嗙▼銆?杩戜唬涓浗娉曞鍦ㄥ熀鏈蹇点€佸熀鏈鐐瑰拰鐞嗚鏋勬灦绛夊鐞嗕笂鐨勭‘涓庘€滆タ瀛︹€濅箣褰卞搷鏈夋瀬澶х殑鍏宠仈锛屼絾鍏跺彂鐢熺殑鍔ㄥ姏鍥犵礌闄や簡鐜板疄鐨勭ぞ浼氭牴婧愬锛屾垜浠鍏堥渶瑕佷粠涓浗鏀挎不娉曞緥鏂囧寲浼犵粺鐨勫唴閮ㄥ幓鍔犱互鎺㈢┒鍜屾妸鎻°€傚洜涓猴紝涓€涓噸瑕佺殑鎬濇兂鍙蹭簨瀹炴槸锛屾埅鑷斥€滀簲鍥涒€濅箣鍓嶏紝杩戜唬涓浗鐨勬€濇兂瀹朵滑锛屾棤璁烘槸涓诲紶鍚涗富绔嬪鐨勫彉娉曠淮鏂版淳浜哄+锛岃繕鏄富寮犳帹缈绘弧娓呭笣鍥藉疄鐜版皯涓诲叡鍜岀殑闈╁懡娲句汉澹紝浠栦滑铏界劧閮芥垨澶氭垨灏戝湴鎺ュ彈浜嗚タ鏂硅繎浠g殑鏀挎不娉曞緥鏂囧寲鎬濇兂鍜岃蹇电殑褰卞搷锛屼絾涓庡叾鍚庢潵鑰呪€滀簲鍥涒€濅汉鐩告瘮杈冿紝鏈変竴涓槑鏄剧殑鐗瑰緛鏄€煎緱浜轰滑鍔犱互鐣欏績鍜屾敞鎰忕殑锛岄偅灏辨槸浠栦滑閮藉苟闈炴槸鏃楀笢椴滄槑鍦扮珯鍦ㄨ繎浠hタ鏂规€濇兂瑙傚康鐨勭珛鍦轰笂锛屾潵瀵逛腑鍥戒紶缁熸€濇兂鏂囧寲鍙戣捣鍏ㄩ潰鐨勩€佹涓嶅Ε鍗忕殑鏀诲嚮銆佹壒鍒ゅ拰鍚﹀畾锛岃€屾槸鏈夋剰璇嗗湴銆佸厖婊¤嚜淇″湴鍘诲彂鎺樿嚜韬紶缁熸枃鍖栫殑璧勬簮锛屽挨鍏舵槸鍙戞帢浼犵粺鍎掑鎬濇兂鏂囧寲鐨勫師濮嬬簿绁烇紝鍔涘浘鎵撻€氫腑瑗匡紝铻嶈疮涓タ銆?锛堜簩锛夎繎浠d腑鍥界殑鏉冨埄璇濊鈥滄潈鍒┾€濓紙right锛変箖鏄繎鐜颁唬鏀挎不娉曞緥鏂囧寲涔嬫牳蹇冩蹇点€傚敖绠″叾鍐呮兜鍗佸垎涓板瘜锛屽彲浠ヤ粠涓嶅悓瑙掑害浠ュ強涓嶅悓灞傞潰鍔犱互姒傛嫭鍜屾彮绀猴紝浣嗗畠鏈€鍩烘湰鐨勫惈涔夊拰绮剧鍗村湪浜庝釜浜轰箣鑷富鎬т负姝e綋銆傝€岃繖绉嶆剰涔変笂鐨勨€滄潈鍒┾€濊瘽璇湪浼犵粺涓浗鎬濇兂鏂囧寲涓槸鐩稿綋闄岀敓鐨勩€傞娆$敤鍙ゆ眽璇€滄潈鍒┾€濅竴璇嶅璇戣タ鏂団€渞ight鈥濅竴璇嶆槸1864骞村垔琛岀殑鐢辩編鍥戒紶鏁欏+涓侀煪鑹富璇戠殑銆婁竾鍥藉叕娉曘€嬨€?浣滀负姝e綋鎬ф剰涔変笂鐨勨€滄潈鍒┾€濈殑纭簮浜庤タ鏂硅繎浠f枃鍖栫殑浼犳挱锛屼絾瀹冧箣鎵€浠ヨ兘澶熶负涓浗浜烘墍鎺ュ彈鍜屼娇鐢紝骞舵渶缁堣瀺鍏ユ眽璇█绯荤粺涔嬩腑锛屽湪涓浗浜虹殑鎬濇兂瑙傚康涓墡涓嬫牴鏉ワ紝鏃犵枒鏄洜涓轰腑鍥芥€濇兂浼犵粺鍐呭湪鐨勪笢瑗垮彂鐢熶簡瀹炶川鎬х殑鍙樺寲锛岃€岃繖绉嶅彉鍖栦负杩庢帴瑗挎柟鏉冨埄瑙傚康浣滀簡绉瀬鐨勫噯澶囥€傛墍璋撯€滅Н鏋佺殑鍑嗗鈥濇槸鎸囪繎涓栨剰涔変笂鐨勨€滀汉鈥濈殑鍙戠幇锛岃繖涓叿鏈変富浣撴€ц嚜瑙夌殑浜猴紝鍦ㄦ€濇兂鍙蹭笂鏄殢鐫€鈥滀汉娆测€濈殑浠峰€肩Щ浣嶈€岃癁鐢熺殑銆?濡傛灉璇达紝鍦ㄨ繎浠hタ鏂癸紝浜轰滑鏍规嵁鑷劧娉曡€屾帹婕斿嚭涓嶅彲鍓ュず鐨勮嚜鐒舵潈鍒╃殑璇濓紱鍦ㄨ繎浠d腑鍥斤紝鎬濇兂瀹朵滑鏍规嵁鈥滃叕鐞嗏€濅笘鐣岃鑰屾帴鍙椾簡婧愪簬瑗挎柟鐨勬褰撴€ф剰涔変笂鐨勨€滄潈鍒┾€濊蹇碉紝鈥滄潈鍒┾€濅篃涓€鏍锋垚浜嗗垽鏂幇瀹炴斂娌绘硶寰嬪埗搴﹀悎鐞嗘€с€佹褰撴€х殑浠峰€煎昂搴︺€?锛堜笁锛夋敼鏃у緥鑰屽垱鏂版硶璺濈楦︾墖鎴樹簤绾﹀崐涓笘绾箣鍚庣殑闇囨儕涓鐨勭淮鏂板彉娉曡繍鍔ㄥ紑鍚簡涓浗娉曞埗鐜颁唬鍖栫殑鍘嗙▼銆傚敖绠″悍鏈変负绛変汉鎵€棰嗗鐨勭淮鏂板彉娉曡繍鍔ㄥ苟鏈兘鍙栧緱澶氬皯瀹為檯鎴愭灉灏辫椤藉浐娲炬畫閰峰湴缁炴潃浜嗭紝浣嗕粬浠墍纭珛鐨勫湪鏂扮殑浠峰€煎熀鐭充笂閲嶅缓鏀挎不鍜屾硶寰嬪埗搴︾殑鐩爣鍗村缁堟槶绀虹潃鍚庢潵鐨勪汉浠€?901骞达紝鎱堢Η闆嗗洟涓嶅緱涓嶅甯冨疄鏂解€滄柊鏀库€濓紝鎵捣鈥滃彉娉曗€濄€佲€滀慨寰嬧€濈殑鏃楀笢锛屼粬浠墍閫夊畾鐨勨€滀慨寰嬧€濋澶翠汉娌堝鏈紙1840鈥?913锛夈€佷紞寤疯姵锛?842鈥?922锛夌粡杩囪壈鑻﹀伐浣滐紝涓绘寔鑽夋嫙浜嗐€婂ぇ娓呮柊鍒戝緥銆嬨€併€婂ぇ娓呭晢寰嬭崏妗堛€嬨€併€婂ぇ娓呮皯寰嬭崏妗堛€嬨€併€婃皯浜嬭瘔璁兼硶銆嬨€併€婂垜浜嬭瘔璁兼硶銆嬬瓑璐敞鐫€鏂扮簿绁炵殑娉曞吀锛屾爣蹇楃潃浼犵粺鐨勪腑鍗庢硶绯荤殑鐡﹁В銆?瀛欎腑灞遍瀵肩殑杈涗亥闈╁懡鎺ㄧ炕浜嗘弧娓呭笣鍒讹紝瀹屾垚浜嗘棫姘戜富涓讳箟闈╁懡锛屽垱寤轰簡涓崕姘戝浗銆傚浗姘戝厷鏀垮簻鎵撶潃瀛欎腑灞辩殑鏃楀彿锛屽湪娓呮湯淇緥鐨勫熀纭€涓婇€愭笎瀹屾垚浜嗏€滃叚娉曞叏涔︹€濈殑绔嬫硶宸ヤ綔锛屼絾濮嬬粓娌℃湁鑳藉鐪熸鍦扳€滆繕鏀夸簬姘戔€濄€?锛堝洓锛変粠鈥滄硶鍒垛€濆埌鈥滄硶娌烩€濈殑鏂版椂鏈熸硶瀛?涓浗鍏变骇鍏氭垚鍔熷湴棰嗗浜嗘柊姘戜富涓讳箟闈╁懡锛屾帹缈讳簡鍥芥皯鍏氭斂搴滐紝鎴愮珛浜嗕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锛屽簾闄や簡鍥芥皯鍏氱殑鈥滃叚娉曞叏涔︹€濓紝浜?954骞撮甯冨疄鏂戒簡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瀹硶銆嬶紝寮€鍒涗簡绀句細涓讳箟娉曞埗鐨勬柊鏃朵唬銆備腑鍥芥硶瀛︿篃闅忎箣鑰岃繘鍏ュ埌浜嗘柊鐨勫巻鍙查樁娈点€傛柊涓浗鐨勬硶瀛︾爺绌跺拰娉曞鏁欒偛鍏呮弧浜嗘洸鎶樺拰鑹拌緵銆?978骞村厷鐨勫崄涓€灞婁笁涓叏浼氱殑鑳滃埄鍙紑寮€鍚簡鐜颁唬涓浗娉曞鐨勫鍏翠箣闂ㄣ€?1涓栫邯鐨勪腑鍥芥硶瀛﹀繀灏嗗湪寤鸿绀句細涓讳箟娉曟不鍥藉鐨勪紵澶ц绋嬩腑鍙栧緱杈夌厡鎴愬氨锛屼负涓崕姘戞棌鐨勪紵澶у鍏村仛鍑鸿嚜宸卞簲鏈夌殑璐$尞銆?绗簩鑺?瑗挎柟娉曞鐨勫巻鍙?涓€銆佸彜甯岃厞鐨勬涔夊拰娉曟不瑙傚康锛堜竴锛夊彜甯岃厞鍝蹭汉鐨勬€濇兂閬撹矾鍙ゅ笇鑵娿€佺綏椹笉浠呮槸瑗挎柟娉曞緥鏂囧寲鐨勫彂婧愬湴鍜屾憞绡紝鑰屼笖鍦ㄦ暣涓汉绫绘硶瀛﹀彂灞曠殑鍘嗗彶闀挎渤涓篃鍗犳湁涓捐冻杞婚噸鐨勫湴浣嶃€傚彜甯岃厞鍝蹭汉瀵硅嚜鐒跺拰鍖呮嫭娉曞緥鍦ㄥ唴鐨勭ぞ浼氱幇璞″叿鏈夐潪鍑$殑鍝插娲炲療鍔涳紝浠栦滑瀵硅嚜鐒躲€佺ぞ浼氬拰鏀挎不娉曞緥鍒跺害棣栨杩涜浜嗗叿鏈夊唴鍦ㄩ€昏緫娣卞害鐨勫垎鏋愬拰鎶婃彙锛屾彁鍑轰簡褰卞搷娣辫繙鐨勮璇嗐€佹妸鎻¤嚜鐒跺拰浜虹被绀句細璇哥幇璞′箣鏈川鐨勬蹇靛伐鍏峰拰鎬濇兂琛ㄨ揪鏂瑰紡銆傚挨鍏舵槸浠栦滑鍘熷垱鎬у湴鎻愬嚭鍜岄槓鍙戠殑姝d箟鍜屾硶娌昏蹇电洿鍒颁粖澶╀粛鐒舵槸瀵屼簬鍚彂鎬х殑銆?鍙ゅ笇鑵婃硶寰嬫€濇兂鐨勬澃鍑轰唬琛ㄦ槸鏅鸿€呮淳銆佹煆鎷夊浘鍜屼簹閲屽+澶氬痉銆?锛堜簩锛夊彜甯岃厞鐨勬涔夌悊璁?鎶婃涔夎涓烘硶寰嬪瓨鍦ㄧ殑鍩虹鍜屾牴鎹箖鏄彜甯岃厞浜烘繁鍘氱殑瑙傚康浼犵粺銆傝繖绉嶅浜庢硶寰嬪瓨鍦ㄤ环鍊肩殑杩介棶鍜屾€濊€冩柟寮忔渶鍒濇槸閫氳繃绁炶瘽鍜屾枃瀛﹀緱浠ヤ綋鐜般€傛鏄璇濆拰鏂囧涓墍灞曠幇鐨勭敓鍛藉瓨鍦ㄧ殑鍩烘湰鏂瑰紡鍜岀敓鍛藉瓨鍦ㄧ殑绮剧鍐茬獊鏋勬垚浜嗗娉曞緥瀛樺湪鐨勫摬瀛︽帰璁ㄧ殑鏈€鍒濊澧冦€?鍒颁簡鍏厓鍓?涓栫邯锛屽笇鑵婂摬瀛﹀拰鎬濇兂鍙戠敓浜嗕竴娆℃繁鍒荤殑鍙樺寲锛屽摬瀛︽渶缁堜粠绁炶瘽鍜屽畻鏁欐剰璇嗕腑鎽嗚劚浜嗗嚭鏉ワ紝鍝蹭汉浠妸璇椾汉浠殑婵€鎯呭紶鎵浆鍖栦负鐞嗘櫤鍦版€濊€冿紝浠栦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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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理学
成功比较的六步骤:(1)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可比对象,要求数量上达到一定规模要求,性质上应选取不同发展水平和程度的标本;(2)全面、准确地把握比较内容,特别是要选准比较点;(3)相同或相似环境下的对象比较,环境如自然、制度、人文、传统、现实;(4)不同背景、环境下的比较;(5)对对象所依存的背景本身的比较;(6)规律揭示或启示。
㈡其他观点: 自然法学派从抽象的理性、正义或某种精神出发,认为法学在于研究理想法,并使之成为现行法的依据;分析法学派从法律形式出发,认为应着重研究法律规范本身,而摒弃对法作政治或道德评价的作法。社会法学派从法的实际效用出发,主张考察法与社会事实的相互关系。
三、法学体系
㈠依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思考题目:
1.法学及法理学是怎样的学科?有何特点?有何价值?如何学好法理学?
2.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方法如何运用?
第一章 本体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法的概念和本质
2.法的渊源和形式
3.法的分类
4.法的要素
教学重点:
1.法的概念和本质
2.法的渊源和形式
3.法的分类
4.法的要素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㈠法学以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对象,既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及关系;既研究其内在方面,即法的本体、价值、基本范畴等,又研究其外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的关系。
我国法理学一般指法的效力和形式渊源。
㈡法的渊源理论对立法、司法及学法、用法均有重要价值。
㈢法的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理学原理:第一讲 导论

法理学原理:第一讲 导论
法理学原理
课程描述
法理学在法学诸学科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它综合运用历史的、教义性的 和哲学性的视角来探讨法学中最为根本和重要的问题。法理学原理课属于 法学的进阶课程,它所面向的主要是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的学生。本课 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兴趣,以及提高运用法律理论处理和分析社会 现实问题的能力。
——陈兴良《部门法理学之提倡》
六、为何今天还要讲授法理学
为什么学习法理学?
实践层面,培养批判性和创造性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 即便哲学式的讨论没有直接的好处,也可能会有很多间接好处,比如
让人思考变得尖锐、富有逻辑,学会辩论和争论等。 职业层面,法理学教给律师和法官思考法律问题的方法,他们需要深
二、法理学的对象和范围
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的努力——实在法,positive law 价值论者的法理学 vs 非价值论者的法理学 中国法理学的范围 法理学研究哪些问题 法理学思考的最为根本的问题是什么
三、一般与特殊、立法与司法法理学
一般法理学与特殊法理学
威廉姆•特维宁认为“一般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这个术语与“全 球性法理学”(global jurisprudence)较为接近,这里所谓的“一般性”指 的是:(1)表示抽象的,比如法律的一般理论;(2)普遍的,具有跨时 空性和地域性;(3)数量上不止一个,接近无穷之大/多。
课程目标
1、了解法理学的学科性质、范围和重要内容; 2、对于诸如法律的性质、法律的价值等基本问题有深入的认识,批判性地
检讨学界对于这些问题的争议,并在阅读和思考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观 点和立场; 3、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问题意识与分析方法,并学会用理论来关照现 实之实践,从而能够将法律理论运用到实际问题的思考与解决上; 4、提高学生的学术文献处理能力及写作水平。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法理学讲义】法理学导论教学大纲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法理学讲义】法理学导论教学大纲

复习资料《法理学导论》教学大纲引论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学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意义3、熟悉法学思维的基本特点第一章法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概念的意义。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争议。

3、系统掌握法的形式特征,以便有效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4、熟悉法的作用。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2.熟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了解有关两大法系的知识。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的渊源的概念;2.掌握不同类型的法的渊源所具有的实践意义;3.熟悉法的基本类别。

第四章法的效力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的效力的概念2.了解法的效力的范围及相关原则3.熟悉法的溯及力的相关理论。

第五章法律规范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复习资料1、掌握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了解法律规则的结构和分类、法律规则的功能;3、了解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和条件。

第六章法律体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2.了解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3.熟悉中国现行法律部门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行为的概念2.了解法律行为的种类3.了解法律意识的分类。

第八章法律关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主体、客体和内容);3.熟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责任的涵义2、分清法律责任的种类3、掌握归责与免责的概念,以及归责的基本原则、免责的基本情形第十章立法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立法的原则2、熟悉我国立法的体制和程序3、了解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知识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本章学习目的复习资料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执法和司法的原则2、熟悉我国守法的范围3、了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种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律推理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熟练运用司法三段论3、掌握类比推理在判例法中的应用4、了解法律推理的价值和局限性第十三章法律解释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法律解释的概念以及法律解释的客观说和主观说的含义2、熟悉法律解释的方法3、掌握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法的实现的概念2、熟悉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法的效果的区别3、了解法律秩序的概念。

《法理学导论》教案

《法理学导论》教案

《法理学导论》教案《法理学》教案前⾔⼀、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1、法理学名称演变的线索:西⽅也称“法哲学”,前苏联称“国家和法的理论”。

2、法理学的产⽣背景:近代社会法学⾃⾝发展和社会⾰命需要的产物。

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理学产⽣;19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产⽣。

3、※重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宏观研究法的共同性问题和规律,包括法的本体论、发展论、价值论、运⾏论等内容。

⼆、※重点讲授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法1、意义:有助于把握法的精神实质,增强民主法治观念;划清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原则界限,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2、⽅法:总的⽅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学的⾃⾝⽅法论有四个⽅⾯。

了解法理学的研究思路,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注实践,借鉴国外经验。

三、本教材的编写情况法理学教学为两个阶段,⼀年级学习基础知识,使⽤《法理学导论》,介绍法学、法律与法治的基本知识和通说。

⾼年级学习专题内容,使⽤《法理学专论》,对法律基本原理进⾏深⼊分析,了解最新研究成果。

第⼀章法的概念⼀、※重点讲授法和法律的词义1、理解法的词义、词源——可以归纳为两⽅⾯的含义:⼀是公平的标准;⼆是具有惩罚的功能。

2、※重点区分法律的⼴狭两义⼴义是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政法规、⾏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

狭义指有⽴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件。

我国仅指全国⼈⼤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正确理解法的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包括制定、认可(有四种情形)两种⽅式。

2、特殊规范性,是⾏为规范、有独特的和严密的规范结构。

3、※重点讲授普遍适⽤性含义是指法作为⼀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者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体遵⾏的法律效⼒。

4、※重点讲授国家强制性含义是指⼀定的阶级为了⼀定的统治⽬的⽽建⽴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之教案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之教案

法理学教案导论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简说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中国古代法学是对中国现行法律的注释,它是在对法的正当性首先加以承认的前提下,从语法结构,逻辑等方面对现行法律中的矛盾、重叠、冲突进行解释,而不究问法律何以有效,为什么有效。

它的作用是使法律更有效力。

西方近代法学的核心论点是法律的正当性,通过对人和神的认识(神事为人事立标准)对法律何以正当进行论证。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

日文汉字“法学”一词由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翻译英文和德文而来。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三)法学的层次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二、法理学简说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一词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所创造的。

中国于1949年以后长期使用苏联教科书,特别是维辛斯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第一章法学历史第一节中国法学的历史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

墨家“尚同”的秩序观,墨子法哲学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称天说鬼,主张法天而遵天法;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和秩序观;倡导“兼相爱,交相利”,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减缓等级差别。

道家的“法自然”论,帝王政治理应效法“至公”之“天道”,观天地之象以行人事,也就是所谓的“法自然”,而“自然”是“无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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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具有某种理想或 理念状态的法,它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与此相对应,法的实然是指法在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 在的状态。故此,所谓“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么样 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 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 的法”(actual law)。
• 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
在于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
践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
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
•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律问题包括:立法问题、 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法律解释问题、法律推理 问题。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 答案。
• 2、“律”的词义
• 根据《说文解字》称,“律,均布也。”;后段玉裁在 《说文解字注》中将其解释为“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 归于一,故曰均布也。”从以上我们可以将律的意思归结为: 律是一种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 二、西方历史上法概念争议
• (一)、应然法与实然法
• “应然”(What ought to be),指“应该怎样”,或 者说是“当下尚未发生、尚未存在,但按照道理应当发生、 应当存在的状态”; “实然”(What is),即指“实际怎 样”,或者说是“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在的状态”。
•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 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学的结论必 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学思考者本人以及其他的人 均有说服力的结论。
•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与其他学问是有所不同的。比较而言,如果说经济学思维追 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伦理学思维追寻“道德之善”, 政治学思维寻求“合目的性”、“权宜之计”,那么法学思 维则以“正义”、“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
• 应然法和实然法的争论:法理想与法现实之间
• (二)自然法和实在法
• “自然法”是英文Natural Law的对译。按照西方学者 的理解,自然法观念的起源,可以归结为人类心灵固有的活
动,它促使人类心灵形成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这种正 义被认为是更高的或终极的法,其来自宇宙之本性,或者出 自上帝之意志,或者源于人之理性。例如,古希腊哲学家图 认为:世界由现象世界和理念世界组成,理念是现象的本质。 理念是具有一贯的、先验的内容。同样,变动不居的法律现
•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 (5)、国际法学。
• (6)、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 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 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
法理学教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理研究所 王宏哲
• §1 导论
• 一、法学的概念
• 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
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
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 •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
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 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
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 社会事实。
• 三、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
• (一)法学思维

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
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 (二)法学方法
• 法学方法核心是指方法适用的方法。
•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如何 “发现法律”,即寻找司法适用的大前提。
• 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
• 主要研究: • (1)法条的理论; • (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 (3)法律的解释; •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 •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 常用的法学方法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的、语法的、
这个译名,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 在我国,“法理学”作为学科的名称也几经变更。
•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
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
• 法学学科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如下六大门类:
• (1)、理论法学。
• (2)、法律史学
• (3)、国内应用法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 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 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
• §2、法的概念
• 一、中国历史上法的概念的变化
• 1、法的词义
• 根据《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以上可看出:(1)在 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2)“平之如水,从水”,意指 法代表公平,即法平如水;(3)法从 去,所以触不直去之, 含有“明断曲直”之意;(4)腐,据说是古时的—种神兽, 在审判时被鹰触者即被认为是有罪的人。。
历史的、体系的、目的的)、法律推理的方法(归纳的、演 绎的、类比的)、法律论证的方法等。
四、法理学 1、基础认识
•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
(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
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因而,就制度层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
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它不关心每一
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
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
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
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
向的结合。

1881年(明治14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
大学法学部(原开成学校)讲授“法论”时,提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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