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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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 (5)、国际法学。
• (6)、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 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 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
•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具有某种理想或 理念状态的法,它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与此相对应,法的实然是指法在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 在的状态。故此,所谓“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么样 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 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 的法”(actual law)。
• 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
•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
在于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
践的知识”。
•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
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
•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律问题包括:立法问题、 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法律解释问题、法律推理 问题。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 答案。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 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 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
• §2、法的概念
• 一、中国历史上法的概念的变化
• 1、法的词义
• 根据《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以上可看出:(1)在 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2)“平之如水,从水”,意指 法代表公平,即法平如水;(3)法从 去,所以触不直去之, 含有“明断曲直”之意;(4)腐,据说是古时的—种神兽, 在审判时被鹰触者即被认为是有罪的人。。
• (二)法学方法
• 法学方法核心是指方法适用的方法。
•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如何 “发现法律”,即寻找司法适用的大前提。
• 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
• 主要研究: • (1)法条的理论; • (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 (3)法律的解释; •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 •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 常用的法学方法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的、语法的、
这个译名,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 在我国,“法理学”作为学科的名称也几经变更。
•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
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
• 法学学科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如下六大门类:
• (1)、理论法学。
百度文库
• (2)、法律史学
• (3)、国内应用法学。
•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 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学的结论必 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学思考者本人以及其他的人 均有说服力的结论。
•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与其他学问是有所不同的。比较而言,如果说经济学思维追 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伦理学思维追寻“道德之善”, 政治学思维寻求“合目的性”、“权宜之计”,那么法学思 维则以“正义”、“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
法理学教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理研究所 王宏哲
• §1 导论
• 一、法学的概念
• 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
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
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 •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
• 2、“律”的词义
• 根据《说文解字》称,“律,均布也。”;后段玉裁在 《说文解字注》中将其解释为“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 归于一,故曰均布也。”从以上我们可以将律的意思归结为: 律是一种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
• 二、西方历史上法概念争议
• (一)、应然法与实然法
• “应然”(What ought to be),指“应该怎样”,或 者说是“当下尚未发生、尚未存在,但按照道理应当发生、 应当存在的状态”; “实然”(What is),即指“实际怎 样”,或者说是“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在的状态”。
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
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
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
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
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
向的结合。
•
1881年(明治14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
大学法学部(原开成学校)讲授“法论”时,提出“法理学”
• 应然法和实然法的争论:法理想与法现实之间
• (二)自然法和实在法
• “自然法”是英文Natural Law的对译。按照西方学者 的理解,自然法观念的起源,可以归结为人类心灵固有的活
动,它促使人类心灵形成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这种正 义被认为是更高的或终极的法,其来自宇宙之本性,或者出 自上帝之意志,或者源于人之理性。例如,古希腊哲学家图 认为:世界由现象世界和理念世界组成,理念是现象的本质。 理念是具有一贯的、先验的内容。同样,变动不居的法律现
历史的、体系的、目的的)、法律推理的方法(归纳的、演 绎的、类比的)、法律论证的方法等。
四、法理学 1、基础认识
•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
(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
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
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
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它不关心每一
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 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
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 社会事实。
• 三、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
• (一)法学思维
•
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
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