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管理的规定
干部培训、考察、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干部培训、考察、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根据XX发〔XXXX〕XX号和XX发〔XXXX〕XX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中心大力推进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进程,引导、鼓励和规范干部积极参加培训、外出考察、在职学历教育,提高干部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为中心各工作岗位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鼓励、支持干部职工(在编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在职培训、考察、学历教育到有关院校深造。
第二条干部培训、考察、学历教育是指干部进入工作单位后接受党校(行政学院)、国民教育院校等国家承认学历院校的大专、本科、研究生等班次的教育及与单位业务性质相关的行政机构学习、考察。
第三条干部培训、考察、学历教育,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参学、专业对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加强对干部培训、考察、学历教育的领导、管理,妥善安排学习人员、时间和经费,处理好工学矛盾。
第二章学习教育方式第五条干部培训、在职学历教育(函授)学习两种方式。
第六条干部外出考察分:市级及以上部门、区政府及区级部门组织、中心业务性质安排三种方式。
第三章参加培训、考察、学历教育的条件第七条干部申请培训、考察、学历教育,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三)工作勤奋、踏实、业绩突出;(四)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五)符合招生、报名工作中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学历教育:(一)受党内或者行政警告处分不满一年;(二)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满一年;(三)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四)有其他不宜参加学历教育情形的。
第九条除特殊情况外,参加学历教育毕业后一年内不得参加同一学历不同专业的学历教育。
第四章审批第十条报名参加培训、学历教育的干部,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征得所在科室和分管领导同意,报主任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参加外出考察学习的干部,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干部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干部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干部学历教育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干部人员在学历教育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促进干部学历教育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进而推动组织和工作的发展。
制度的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各个行业的工作形式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干部队伍需要不断提高学历和综合素质才能适应这些变化。
同时,学历教育也成为了评价干部综合素质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然而在实际的教育管理中,存在着学历造假、海外留学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个别干部利用学历进行升迁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组织和干部的形象和声誉,制约了组织和干部的发展。
因此,建立干部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制度的内容一、干部学历证书管理干部学历证书是干部学历教育的重要成果之一,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1. 学历证书必须真实有效,干部必须自己亲自领取。
2. 在组织内部,干部学历证书必须报备管理,由组织管理人员存档。
3. 学历证书应当与干部工作实际相适应,不得利用假、伪证书升迁。
二、干部学历教育课程设置1. 学历教育课程必须遵循国家法规、规定和上级组织的要求,并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的干部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
2. 培训内容应紧密结合工作实践,增强干部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能力。
三、师资力量建设1. 学历教育课程的教师队伍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行业内专家和高级职称人员等。
2. 培训师资力量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甄选,明确教师职责和教学要求,保证教学质量。
四、海外留学管理1. 组织干部赴海外留学必须经过正式审批,确定学习计划和出国人员的名单。
2. 组织人员只能依法依规前往正规学校求学,不得参加不正当的培训活动。
3. 组织人员必须遵守出入境法规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计划定额和费用管理1. 学历教育的经费原则上应通过组织安排,统一监管。
2. 组织干部参与学历教育时,应制定计划和定额,财务部门严格监控。
关于鼓励干部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层次的通知
关于鼓励干部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层次的通知紫组通【2012】11号文件各乡镇党委,县委各办部委,县人武部党委,县产业园区工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市驻紫单位党组(总支、支部):为鼓励全县干部职工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做学习型干部。
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并报县委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1、2012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学习期间借在县外工作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列入本范围)。
2、工资不在县发放的垂管部门在职人员不列入本范围,用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提升学历层次及学费支付比例1、在职提升学历层次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在职提升学历,在职提升学历的层次为:本科、硕士研究生(含无学位的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参加在职提升学历学习原则上充分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一般不占用工作时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单位要为干部职工在职提升学历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2、学费支付比例经批准参加脱产学习,攻读与从事工作相关专业的本科、硕士、博士的在职人员,现有的编制、职务、工资不变,学习期满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相应学位的,由县人才办全额支付学费。
参加非脱产学习的在职人员,学习期满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相应学位的,按个人20%、所在单位20%、县人才办60%的比例支付相应学费。
考取国家公费学习提升学历层次的在职人员,县人才办不支付学费。
三、学费报批及支付程序1、全县干部职工在参加学习前,个人须如实填写《紫云自治县干部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费申报审批表》。
一般干部职工和副科级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主持单位工作的副科级干部和正科级以上干部须经县委组织部审批,送县人才办备案。
未经单位领导或县委组织部批准并报县人才办备案的,县人才办不支付学费。
2、实行集中审验支付学费。
在职提升学历学习期满后,个人须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学费票据到县人才办审验真伪,审验通过后按规定支付学费。
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
附: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抓紧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组织实施。
根据“两个通知”精神省委组织部已于去年下半年对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了检查清理和审核认证。
其他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8月底前结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教盲、培训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证工作。
二、检查清理的范围。
这次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的重点范围是: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在职副县处(含)级以上干部。
这些部门和单位其他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也应同时进行。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参照本文件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检查清理的内容。
主要是干部档案中记载的八十年代以后获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以及党校(含行政学院)学历、学位,特别是在职学习获得的上述学历、学位。
四、检查清理的方法。
以干部档案材料为依据,按照学历、学位认定的条件进行检查清理。
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干部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补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认证干部的学历、学位。
(二)对将非学历、学位教育填写成学历、学位,并给予了晋升工资等待遇的,要向干部本人讲清有关政策和认证依据并及时予以纠正。
关于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一、背景在当今社会,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干部队伍需要具备更高水平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管理工作。
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之一。
二、问题点评1. 学历教育不足目前,一些干部的学历水平偏低,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他们在管理工作中的发挥,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效果。
2. 管理工作需求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正在增加,要求干部具备更高水平的学历和管理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工作挑战。
3. 教育管理不规范一些地方在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中存在乱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和统一。
三、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以及更好地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我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学历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学历教育体系,增加学历教育资源投入,提高学历教育质量。
鼓励干部积极参加学历教育,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资源支持。
2. 强化管理能力培养加强干部管理能力培养,组织针对性的管理能力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高干部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
3.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规范管理制度,明确教育管理责任,保障教育资源公平分配和利用,防范各类管理工作中的风险。
四、总结回顾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推动制度建设的也需要引导干部增强学历,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管理工作。
只有不断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工作挑战,推动工作实效和效果。
希望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都能高度重视,共同努力,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不断创新提供支持和保障。
个人观点:个人认为,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是当前的迫切需要。
只有不断提升干部的学历和管理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和推动工作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
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组〔1999〕综字007 号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地、市委组织部,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教委:近年来,我省许多地方和部门的干部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在职学习包括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等,这对提高干部文化素养,改善领导班子知识结构,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新一轮创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在职干部学习的安排缺乏计划性,同一时期同一单位参加学习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偏多,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收费标准和报销渠道不一,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办学单位审批手续不全,教学管理不严,学员到课率不高,教学质量没有保证,个别的乱发证书。
为了加强对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的管理,经省委干部培训领导小组研究,特作如下规定:一、建立干部入学申报审批制度1 、所有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职参加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必须由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表式附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其中,省委管理的干部必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报销学费。
本规定下达前已在学习尚未报批的要补办审批手续。
2 、各单位批准干部在职参加上述班次学习时,要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一般不批准参加跨地区特别是跨省的学习;坚持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原则,同时期参加学习人数(在校生)分别控制在本单位和领导班子总人数的20 %以内,其中党政“一把手”不得同时参加学习;坚持按学历层次逐级学习的原则,一般不批准越级报考;被批准参加学习的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当学习与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
按计划应参加党校、干部院校进修轮训的对象,要服从组织调训。
关于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规定
根据《审计法》第十二条、《审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和县委《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管理的意见》 (县委[1999]185 号)文件精神,努力造就一支具有高层次人员和复合型人才的审计干部队伍,为审计工作的整体发展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历培训㈠凡要求参加业余学历培训的人员,应填写《干部业余学历培训申请表》。
即副科级以上干部符合招生条件的,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可报考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干部符合招生条件,表现优秀,并与上次学习间隔一年以上,经组织批准可予报考。
㈡凡经组织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学历培训的,其学费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凭学员所在院校出具的原始合法凭证向单位报销,其它费用自理。
去外埠考试 (包括学历、专业技术的),其交通、住宿费凭请假条按财政规定的标准报销,超标准部分自理,不享受出差补贴。
二、专业技术职称考试㈠凡要求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人员,按规定填写有关登记表。
㈡凡经组织批准报考的报名费、考务费、资料费及考前培训费用,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原始合法凭证,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予以报销。
㈢原则上要求报考个人现有职称级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复习考试的假期处理经组织批准的学历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均以业余自学为主。
但在考前,可由单位安排一定的复习时间。
每门课准假两天(含考试时间),作出勤处理;凡确实需要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考前培训辅导的,按实际培训时间准假。
自费学习的按事假处理。
未事先请假或未获准假,擅离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四、奖励措施凡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予以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具体标准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五、本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原规定与之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意见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区城建公司,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盛泽湖休闲度假区,区级机关各单位: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是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
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苏州市干部教育培规划》要求,为加强引导、鼓励全区干部积极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真正落实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为我区全速融入中心城区、全力转变增长方式、全面提升执政能力,加快推进“四城”建设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区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提出如下意见:一、干部管理对象本意见所指的干部为各镇(街道)、开发区、区城建公司、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盛泽湖休闲度假区、区级机关各单位的在职在编公务员、机关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基层村党组织书记。
二、学历(学位)管理范围本意见所指在职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为大专、大学学历(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三、教育管理目标1、科级干部40-45(含)周岁的要达到大专(含)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的要达到大学(含)以上学历。
3年之内没有参加相关学历提升教育的,不得晋升职务。
2、一般干部35-45(含)周岁的要达到大专(含)以上学历,35(含)周岁以下的要达到大学以上学历。
3年内没有参加相关学历提升教育的,不得晋升职务。
3、符合研究生学历、滤布硕士学位报考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机关和区级机关各单位中层干部、局镇级后备干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区级及以上拔尖人才可自愿或由组织推荐参加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教育,其中,经组织推荐要求参加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教育的,3年之内没有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的,不得晋升职务。
四、教育管理原则1、逐步构建干部学历教育培训体系原则。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教育培训是实施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战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鼓励干部职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知识更新,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建立教育培训的统一管理制度干部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工作,应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避免发生重复培训和浪费等问题;局人事科及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把关、科学安排,对应参加教育培训的同志,要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建立参加教育培训的申报审批制度1、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的重点是大学专科以上层次的教育,鼓励参加对口专业和更高学历的培训。
机关及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职参加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必须由干部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经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2、按计划应参加党校、干部院校进修轮训的对象,要服从组织调训。
3、公务员培训根据人事部门安排统一组织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局人教科统一组织安排,专业科目由各科站妥善安排,填写《教育培训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
4、业务培训由各科站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填写《教育培训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
5、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培训,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在培训期间,当工作和学习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单位的工作需要;参加业务培训的,应向科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同志交待好本职工作后,方可离岗。
特殊情况,由局领导决定取消培训计划。
三、规范教育培训的报销制度1、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的,书籍费和旅差费由本人自理;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同意入学的《申报表》、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持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费按50%的比例、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费按30%比例回单位报销。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提升队伍素质,促进事业发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2.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育申请表;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加学习的,由委主任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费由单位报销60%,个人负担40%;报名费、书杂费、复习辅导费、往返路费和在参加学习中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学费含单位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凭有关证明和发票到人教处签署意见,并签定毕业后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核报;未能在学制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时间,过期后不再报销相应学费,延长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自负: 1.未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和人教处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学习的; 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 第八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根据年度教育培训情况编报,经费由人教处管理; 第九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应积极工作,努力学习,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毕业后除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外,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如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调离的,本人必须退还单位报销的全部学费;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关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的有关规定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的奖励规定为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思想素质和理论素质,增强业务工作能力,经研究决定,现对机关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给予奖励,具体规定如下:一、参加学历教育人员条件1、工作1年以上(含1年);2、在编在岗的机关工作人员;3、具有大专以下学历(含大专)的机关股级以上干部可优先考虑;4、原则上以专业内学历教育为主;二、进修申报程序1、参加学历教育人员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再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2、申请时须注明拟报考的对口专业、学制及有关费用情况;3、组织人事部门报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三、奖惩制度1、经批准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学历教育,大专和本科教育毕业后,可按书本费和学杂费的50%给予奖励,在职研究生毕业可按书本费和学杂费的60%给予奖励;2、经党政会议通过的中央和省委党校进修人员,毕业后可按书本费和学杂费的65%给予奖励;3、获县委、县政府(或市级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作人员,本教学年度的奖励额度可增加5%,获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或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的工作人员,本教学年度的奖励额度可增加10%,获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本教学年度的奖励额度为书本费和学杂费的80%;4、在学习期间,年度考核被评为“差”或不称职的,取消奖励资格;5、学历教育人员毕业后必须持毕业证书到组织人事部门登记核实;四、其他规定1、此规定出台后,对于未经党政会议批准的学历教育的机关工作人员,不予奖励;已经参加学历教育尚未毕业的,可以补办申请手续。
2、学习期间工作调整的,修满一个教学年度的报销当年应报费用,不满一个教学年度的不予报销。
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闽委组[1999]综字007号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地、市委组织部;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教委:近年来,我省许多地方和部门的干部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在职学习包括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等,这对提高干部文化素养,改善领导班子知识结构,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新一轮创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在职干部学习的安排缺乏计划性,同一时期同一单位参加学习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偏多,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收费标准和报销渠道不一,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办学单位审批手续不全,教学管理不严,学员到课率不高,教学质量没有保证,个别的乱发证书。
为了加强对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的管理,经省委干部培训领导小组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干部入学申报审批制度 ,、所有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职参加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必须由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 (表式附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其中,省委管理的干部必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报。
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报销学费。
本规定下达前已在学习尚末报批的要补办审批手续。
2、各单位批准干部在职参加上述班次学习时,要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一般不批准参加跨地区特别是跨原则,同时期参加学习人数(在校生)省的学习;坚持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分别控制在本单位和领导班子总人数的,,,以内,其中党政“一把手”不得同时参加学习;坚持按学历层次逐级学习的原则,一般不批准越级报考; 被批准参加学习的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当学习与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
广组发〔2008〕3号(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有关事项的意见)(同名1286
广组发〔〕号
中共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
广安市人事局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
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有关事项的意见
各区市县委、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济开发区,市级各部门: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年—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实施意见》(广委发[]号)精神,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同意,现就规范机关
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资格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的人数原则上掌握在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总人数的%左右。
二、审批程序
、凡机关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干部,报考高等学历(学位)教育的,须如实填写书面申请表,经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县级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干部职工,报考高等学历(学位)教育的,须如实填写书面申请表,由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
、区市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报考高等学历教育的审批程序由各区市县自行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毕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学籍档案、毕业(学位)证书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学历(学位)有效后存档。
三、保障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不脱产参加高等学历。
政法干部学校在职教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政法干部学校在职教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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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
徐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徐州市委员会,徐州市人事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3.12.12•【字号】徐组通[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徐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徐组通[2003]57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03)30号)的精神,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储备人才,本着积极鼓励、合理引导的原则,经研究,对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特作如下规定:一、建立工作人员入学申报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参加各类高校、省级以上党校学历(学位)学习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徐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习申报表》(表式附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市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报市人事局备案,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报销学费。
2003年度毕业和目前正在学习尚未报批的须补办审批手续。
二、工作人员学习费用报销规定按照集体和个人分别承担部分学习费用的原则,凡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书籍费由本人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学历(学位)证书和有效票据,到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报销:1、取得各类高校、省级以上党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报销学费的60%。
2、取得各类高校、省级以上党校本科学历(学位)和专科学历的,报销学费的50%。
关于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为干部提供更好的学习机会和发展平台,是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关于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些意见:
1. 广泛开展学历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干部学历教育制度,大力推进干部远程教育、在线学习和培训工作,为干部提供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
同时,鼓励干部参与培训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和学习资源。
2. 加强学历教育管理,确保学习质量。
建立干部学历教育考核制度,对干部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保证学习成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加强学习辅导和指导,帮助干部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 建立学历教育激励机制。
明确学历教育与职务晋升的关联,将学历教育纳入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对取得学历教育成果的干部给予优先晋升和重用机会,激发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 加强学历教育资源建设。
加大对高校和培训机构的支持力度,完善学历教育资源供给。
鼓励干部申请国内外名校研修、学习交流,提高干部的国际化视野和学术水平。
5. 引导干部注重实践与学习相结合。
学历教育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强化干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解决能力和创新能力。
组织干部进行实践研修,探索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6. 定期评估干部学历教育成果。
对干部学历教育的成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
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有利于提升干部的学识素质和专业技能,为他们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有利于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国家和组织的发展进步。
交通部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13•【文号】文教发[1995]606号•【施行日期】1995.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7月13日文教发(1995)6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单位,部内各司(局):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最近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若干规定》(中组发〔1995〕3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部机关及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交通部机关各司(局)职责规定,干部培训工作的分工是:人劳司负责交通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及部管干部、后备干部的岗位培训;交通厅长及地市交通局长岗位培训和部属单位处以上干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培训;跨世纪拔尖人才的培训。
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行政干部的培训分别由各业务对口的主管司(局)负责。
部教育司负责干部的学历教育、学历证书教育并协调管理各司(局)委托部直属院校举办的培训班。
部机关各司(局)对干部培训工作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任务、参与审定培训教材,负责证书的验印。
二、干部培训要坚持政事分开。
部内各司(局)一般不直接举办培训班。
各司(局)提出的干部培训计划应委托交通系统大中专院校组织实施,特殊需要的也可以委托经部教育司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三、干部培训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
部内各司(局)在交通系统内计划培训的对象应是部管干部和直属单位及地方交通系统处级以上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岗位的少量一般干部。
四、交通系统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赴国(境)外培训班,统一由部人劳司归口管理。
五、受部内各司(局)委托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应坚持节俭的原则,凡部下达分配名额、组织抽调的干部培训班,由主办的司(局)给予办班经费补贴;其它干部培训班要坚持自愿原则,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当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03•【字号】宁党办[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宁党办[2002]3号2002年1月3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区干部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及各地、市、县(区)要按照“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
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划、制度;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研究协调;围绕事关干部教育培训全局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意见。
干部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副组长由党委常委、组织部长和同级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兼任,成员由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党校、计划、经贸、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三条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组织部门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检查本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及一定层次的中青年干部的培训。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对宣传文化系统领导骨干的培训。
统战部门负责指导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民主党派骨干成员和统战系统领导骨干的培训,并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
政法部门负责政法干部的培训。
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拟定有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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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管理的规定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是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县机关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习的人数不断增加,全县机关干部素质进一步提高。
为积极引导、鼓励全县干部的在职学历学习,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习,作出如下规定:一、关于机关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习管理的范围本规定所纳入管理的干部包括各镇、开发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所有机关干部。
二、关于机关干部学历学习管理的原则1、逐步构建干部终身教育培训体系的原则。
结合学习型组织、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社会建设活动的开展,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执政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压滤机滤布厂家分类分层次开展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把人才终身教育纳入全县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用人单位的发展规划,逐步形成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人才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和教育培训信息网,逐步构建干部终身教育体系。
2、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的原则。
除尘滤布机关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习,所参加的学校和专业,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对学历认定的有关要求;参加学习的专业,应适应我县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与本单位和自身岗位的业务需要相结合,与自己的实际工作相贴近。
3、业余学习、自学为主的原则。
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习,原则上充分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般不占用工作时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在工作安排与学习安排出现矛盾时,应服从工作需要。
三、关于机关干部学历学习管理的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需要参加学历教育的干部,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溧水县机关干部在职学历学习申请表》。
2、单位审批对干部提出的在职学历学习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其中县管领导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四、关于机关干部在职学历学习费用的报销经批准干部参加学历学习的学费,按照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个人负担部分原则上不少于20%,单位负担部分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个人凭毕业证书到所在单位报销。
不能获得毕业证书的,费用不予报销。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相关事宜可与县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联系,联系电话:xxxxxxx。
中共xx县委组织部201X年5月10日附送: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规定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规定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干部监督,是指组织部门在干部管理工作过程中的监督。
本规定适用于对区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要以党内规章及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要求为依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服务。
第二章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第四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是对党政一把手、年轻干部、掌管人财物部门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
主要是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政治立场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实绩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廉洁自律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第五条领导班子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科学规范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
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和程序办事,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搞少数人说了算和个人专断。
第六条突出抓好对区管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的监督。
重点对其行使事权、财权和用人权进行监督。
除尘滤布(一)建立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
一把手每年要将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向区委组织部写出报告。
(二)建立党政一把手抓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责任制。
对于领导班子软弱涣散、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严重不团结以至影响正常工作、班子成员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决策出现严重失误、以及人数较多的单位民主评议中群众对班子不信任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党政一把手要承担领导责任,视情况给予回复、诫警。
凡班子被集体诫警的,对一把手也要给予诫警。
第七条坚持和完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细则》。
区管领导干部凡涉及到《细则》中所规定的个人重大事项,须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按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必须事前请示批准或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应按规定办理;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压滤机滤布厂家限期改正、责令回复或给予诫警等处理。
第八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对于干部升迁降免、交流调转、退休、试用期满等职务管理类的变动,按《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谈话;对于通过日常考核、信访举报、执纪执法部门反馈等渠道收集到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问题,除构成违法违纪移交执纪执法部门外,均由区委组织部进行警示性谈话。
第九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回复群众反映本人重大问题制度》。
对反映区管领导干部重要问题,除执纪执法部门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外,区委组织部可采取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如实向党组织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诫警制度》。
对经过核实确有一定的错误或问题、群众信任度较低、工作有一定失误造成较大影响,但构不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给予诫警。
除该《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也应给予诫警:(一)对群众来信反映区管领导干部的问题,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认定存在,事实清楚,且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构不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二)在人数较多的单位,对区管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高于20%,且经组织考核确属存在问题,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三)区管领导班子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班子严重不团结,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条例》、人数较多的单位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年度内班子内部两名以上成员违法违纪被查处的,对领导班子给予集体诫警。
第十一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区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离任前,要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未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不能解除其经济责任。
强化审计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加大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把审计结果作为评价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审计中发现违犯财经法纪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对构不成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区委组织部进行谈话、诫警或采取其他组织措施。
对于已退休或调离本岗位的,一经审计发现问题仍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第十二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选拔任用干部原则、条件、任职资格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特别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要程序的情况;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情况。
第十三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监督制度》。
区委组织部将对区直各单位的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查。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一般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本单位纠正;根据有关规定,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情况征询制度》。
对拟由副职晋升为正职、由一般工作岗位转任重要工作岗位、拟调其他地区或上级机关任职、拟授予市级以上重要荣誉称号的区管领导干部,视需要由区委组织部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政情况征询。
对拟由科级提拔为副处级的干部,由其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形成廉政情况报告,并报送区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干部推荐和任前公示制度及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暂行办法》。
除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为区管领导干部的以外,对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拟提拔为区管正副职领导干部或明确为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拟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的干部人选、拟任领导助理和挂职锻炼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干部,均由区委组织部通过张贴公示文告及《沈河区政务网》等途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公示。
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制度。
(一)干部推荐责任制。
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必须负责的填写署名的《干部推荐表》,以组织名义推荐的,须经单位党(工)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形成正式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呈报区委组织部,并附被推荐人的表现材料。
对被推荐的人选,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凡口头推荐的,区委组织部一律不予受理。
(二)干部考察责任制。
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一律要经组织考察。
考察工作由区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严格按照《区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进行。
考察组进驻后,要进行考察预告,即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被考察人员及拟任岗位、任职条件、考察方式和谈话范围;公布考察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
考察结束后,考察人员要形成署名的考察材料,并对考察结果负责。
(三)选拔任用干部决策责任制。
对干部的任免应坚持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部门考核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干部时多数人不同意提拔任用的不通过,克服一些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的不良倾向。
要积极推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凡有条件的区直党(工)委、党组在干部任免会议的表决时,均要实行此制度。
(四)选拔任用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第十七条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要认真履行对全区干部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宏观指导、对区管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办或直接查办严重违反《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调查核实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对干部监督工作监督员的日常管理等职责。
第十八条为强化干部监督工作,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监督员制度。
拟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纪执法等部门领导干部中聘请监督员,按区直部门的不同工作职能分系统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