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实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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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以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FOB 术语问题。

根据FOB 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1、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2.案例分析A 公司向B 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签订CFR 合同,A 公司于2000年1 月9 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海运,在汽车运输途中遇到车祸发生损失,因CFR是买方保险,A 公司要求B 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A 公司能否得到赔偿?答案:A 公司不能得到赔偿。

因为CFR 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

本案例中,该批货物是在运往码头途中遇到车祸发生损失,货物还未越过装运港的船弦,所以风险、责任由出口方,即本案例中的A公司自己承担。

3. 案例分析我方按CIF 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案:1)我方不能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2)此案例涉及CIF 术语,CIF 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目录一、国际贸易术语二、合同的标的物三、国际货物运输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五、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六、国际货款的收付七、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八、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九、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十、国际贸易方式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CIF合同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

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

”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

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

[案例焦点]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分析述评]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

因为:(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

(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

(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

(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

【案例2】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

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案例焦点]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3】进口合同采用CFR术语时的运输风险[案情介绍]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题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答:(1)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2)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从合同规定来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3)由此可知,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

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3 .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城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新版

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新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第一章导论[案例1]有一份CIF协议在美国签订, 由美国商人A发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 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协议旳过程中, 对协议旳形式及协议有关条款旳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处理此项纠纷应合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 应合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 协议与美国关系最亲密, 由于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 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旳协议中, 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 而非目旳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旳内容参见“贸易术语”)第二章货品旳质量[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旳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 品名为YZ-8303R/L, 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 两种型号旳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 但却用在不一样旳车型上, 因此客户不能接受, 规定我方要调换产品或减少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称麻烦, 费用很高, 因此只好减少价格15%, 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旳质量是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不可缺乏旳重要条件之一, 是十分重要旳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 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防止旳。

[案例2]我某出口企业与德国一家企业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旳协议。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 杂质不超过3%, 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为最终根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企业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 协议签定后又电告对方, 确认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

货品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品运抵德国后, 该外国企业提出: 虽然有检查证书, 但货品品质比样品差, 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旳货品, 因此规定每吨减价6英磅。

我企业以协议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一样意减价。

于是, 德国企业请该国某检查企业检查, 出具了所交货品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旳检查证明, 并据此提出索赔规定。

我方不服, 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 不也许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不至于低7%。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与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作业1、天津某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

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减价5%。

我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了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

试问我方该如何处理?2、我方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盘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的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

A公司未做答复。

又过了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了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我方这种做法有无道理?请说明理由。

3、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30英镑CIF 不莱梅,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在合同签订前我方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该德国公司提出:虽然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检验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英镑。

我方某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货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因而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当地某检验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以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

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的理由而拒赔。

德国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因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对仲裁达不成协议。

德国公司遂请求逐个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

贸易实务案例

贸易实务案例

贸易实务案例第一章1、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

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 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舶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 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

合同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间内买方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装运期到期后,尽管卖方曾两次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超出装运期28天后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超过装运期两个月后才将船只派到。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4、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5、中国某外贸公司(卖方)曾在广州秋交会上与英国某商人(买方)按CIF伦敦条件签订一项出口白薯干的合同,由于卖方货源充沛,急于出售,成交时便约定当月交货,后因卖方临时租不到船,未能按期交货,双方产生争议,买方提请在中国仲裁,结果卖方败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贸理论与实务计算_案例题

国贸理论与实务计算_案例题

一、佣金与折扣的计算1.1.我出口某商品,报价为CFR新加坡每公吨1800美元,现客户要求报价中含3%的佣金,为使净收入不减少,应改报多少?解:含佣价= 净价/(1 –佣金率)CFRC3%=1800/(1–3%)=1855.67(美元)2.以每箱25美元CIF汉堡价出口某商品1500箱,含3%的佣金。

我方应向中间商支付多少佣金?如果中间商要求增加2%的佣金,试问我方在不影响净收入的前提下给佣5%的报价应为多少?2.解:佣金=含佣价×佣金率=25×3%×1500=1125(美元)CIFC5%=CIFC3%×(1–3%)/(1–5%)=25×(1–3%)/(1–5%)=25.53(美元)3.一出口公司与国外某中间商达成一笔交易,约定我方以每公吨260美元CFRC2%汉堡价出口某商品70公吨。

海运运费为每公吨12美元。

收汇后出口公司向国外中间商汇付佣金。

计算:(1)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共需多少人民币?3.(1)解:佣金=含佣价×佣金率=260×2%×70×8.2685=3009.73(元人民币)4.4.我向国外某客户发盘,报价为每千克150美元CFR鹿特丹,对方回电要求我改报FOB中国口岸价,并含5%佣金。

经查:自中国口岸至鹿特丹的运费为每千克1.05美元,我方如要保持外汇净收入不变,按买方要求应报何价?解:FOB净价=CFR–运费=150–1. 05=148.95(美元)FOBC5%=FOB净价/(1–5%)=148.95/(1–5%)=156.79(美元)5.5.我向外报价某商品每公吨1800美元FOB大连,对方要求改报CFRC5纽约价,已知大连至纽约的运费为每公吨17美元,应改报何价才能保证净收入不变?(佣金按FOB净价计支)解:CFR净价=FOB净价+运费=1800+17=1817(美元)按FOB净价计支的佣金数额为:FOB净价×佣金率=1800×5%=90(美元)CFRC5=CFR净价+佣金=1817+90=1907(美元)6.我方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公吨600美元CFR新加坡,含2%的折扣,成交数量为300公吨,计算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6.解:折实售价=原价×(1–折扣率)=600×(1–2%)=588(美元)实收外汇=588×300=176400(美元)或:折扣额=600×2%×300=3600(美元)实收外汇=600×300–3600=176400(美元)二、运费的计算1.我方出口商品共100箱,每箱的体积为30CM×60CM×50CM,毛重为40千克,查运费表得知该货为9级货,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输为每运费吨109HK$,另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拥挤费30%,货币贬值附加费10%,试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是多少港元?1.解:30CM×60CM×50CM=0.09m3,因为0.09>0.04,且基本运费的计收方法是W/M,所以应选择0.09m3来计算运费。

国贸实务第一篇案例参考答案

国贸实务第一篇案例参考答案

案例1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及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及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书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分析要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及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及样品完全一致,否那么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案例2青岛某纺织厂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要求花绣在被罩的横面。

但合同签订后,该厂在加工时,认为花纹应绣在被罩的竖面才较明显,便擅自决定改变了绣花部位。

货物出口到国外后,买方以布局及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全部退货。

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分析要点:在进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及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我方不能拒绝对方的退货要求。

但从我方的利益看,由于货物已经生产出来并已出运国外,如果承受对方的退货要求,并将货物运回国内,将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减少我方的损失,我方应该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条件下使买方接收货物,或者将出口合同改为由买方代表。

在买方拒绝上述两项建议的情况下,也要积极寻找其它的买主或代卖商。

案例3某厂外销布匹4万米,合同上订明:红白黄绿四种颜色各一万米,并附有允许卖方溢短装10%的条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肖勇1.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发盘人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出售。

”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

这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notice of withdrawal),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 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3.A在茶楼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五吨,拟按每吨8万港元出售。

B在附近饮茶,听到A的谈话。

于是第二天B按上述条件接受这五吨兔毛,却被A拒绝。

在上述情况下,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4.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交货目的港是香港,即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form of contract)和合同解释(construction of contract)发生争执,问此项纠纷应当适用美国法律还是香港法律?为什么?5.荷兰公司A通过电传(relax)给英国公司B发出实盘,出售一批电子管。

国贸实务题

国贸实务题

`案例一我国A外贸公司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散装)出口合同,规定1至4月份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增减4%,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内不得分批。

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觉得可以接受,遂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将货物装船并顺利收到货款,3月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货70公吨装上C轮,等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上75公吨,A 公司在向银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145公吨的两套提单。

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

拒付理由是:(1)3月应装 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封闭不符。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答:没有理由拒付。

《UCP 600》第31条B款规定: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下货物装运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不同装运期、不同装运港,也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1.不算分批装运2.数量也在溢短装条款的允许范围类。

因为A公司与B商的出口合同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增减5%,3月份A公司装了124公吨属于允许范围内,而且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两批货不属于分批装运。

因为它们有同一装运期,同一目的港,同一航线。

案例二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产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千真万确的清晰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愣纸箱,再装入20尺的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

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答:(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3.英国某公司议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4.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冬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因天气原因延期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卖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问此项损失应由谁承担?5.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先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6.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

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领受货物的准备,但却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

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

该公司以此项国外买方提出索赔。

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7.某公司以EXW条件买进一批药材,在受领货物时,发现茶叶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据此公司拒绝提货和付款。

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8.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

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

问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是否合理?9.一批出口到阿拉伯的冻鸡,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规定有出口地伊斯兰协会出具证明书,证明该冻鸡是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的。

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冻鸡的颈部没有任何刀口痕迹,不符合伊斯兰的屠宰方法。

国际商务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务实务案例分析题

(1)汕头某出口公司(A公司),与香港某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尼龙皱纹布跑步衫上装3000打得合同。

合同规定每打15美元EXW汕头,6月15日之前交货,支付方式为经A公司验货合格后电汇货款。

6月9日,B公司通知港商货已备妥,速来验收。

6月10日A公司派代表来汕头,由B公司陪同赴汕头某服装厂(C 工厂)验货。

6月11日该批货物全部验收合格后,并在港商代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港商出具的唛头装箱刷唛。

随即该代表向港商A 公司发出电传,称货已验收刷唛完毕,B公司等货款汇到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它有关的单证。

6月12日B公司收到港商汇来的货款45000美元,随即B公司将有关票证交付港商代表。

该代表向B公司提出货物暂放C厂,等其与汕头某货运代理联系集装箱和出口报关事宜妥当后便来工厂提货。

C厂答复该批货物已单独存放,随时可供提取。

6月13日下午港方代表来电称,货代要到14日上午才能安排车来C厂拉货。

不料14日凌晨,C厂隔壁一家化工厂爆炸,致使C 厂突遭火灾,全部厂房及物资均化为乌有。

港商闻讯后立即来汕头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理由是他并未提货,货物被份应由B公司负责。

B公司不同意,理由是火灾属于不可抗力,而且他已履行了交货手续,该损失应由A公司自己承担。

A公司却认为C厂并未开具货物出厂证,货物所有权仍在B公司方。

分析此案如何处理?买卖双方的操作应如何改善?答:此案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点:1、卖方B公司已在合同规定日期和指定的交货地点将符合买方要求的货物如数交给买方A公司。

这点有买方代表发给港商A公司的电传内容为证。

2、根据《90通则》中对EXW这一贸易术语的解释,买方自工厂点收货物后即应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

更何况,该案是在买方代表监督下装箱刷唛,单独存放,事实上已充分说明该货物已完全特定化并置于买方支配之下了。

3、工厂未开出厂证,只是工厂办理货物运出厂门的一项内部管理的手续。

它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国贸实务UCP600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UCP600案例分析

【案例1】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式,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 h i p m e n t f r o m C t o D b e f o r e S e p t e m b e r14,2001”(于2001年的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

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将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的不符点: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 e f o r 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

试分析此案例,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分析:根据U C 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 e f o r 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2】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

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

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

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

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中,进口商B没有理由拒付。

案例的重点在于必须明确认识开证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U C 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 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属CIF性质,按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 通则》的规定,双方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约 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的时间为界限的。凡是货物在装 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既然,货物是在运输 途中损失,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并由买方持卖方转让给 其的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另外,按照CIF价格 成交的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它的特点是“凭单 据履行交货义务,并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 规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交齐全的、正确的单据,即使货物已 在运输途中遭受丢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或向卖方索要 支付的货款。 • 几点启示: (1)在CIF合同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 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 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2)在CIF合同中,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 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 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5 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1)临时议定(基本运费采用临时议定方式时) (2)采用单项费率运价表时:按表列费率计算基本费率 (3)采用等级费率表时: 基本步骤: A 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货物的计 费 等级和计算标准; B 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 C 然后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总和即为有关货物 的单位运费 D 最后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 (4)从价运费:FOB货值乘以规定的百分率
• 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 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 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 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 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 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 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 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 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 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 险,而且推迟结汇。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这项纠纷经过多次往返,争论十分激烈,最后是以甲公司承认合同成立事实告终。

这笔交易由于甲公司对市场调查研究不够,未掌握到该商品可能上涨的情报,对荷商一再要求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也缺乏敏感性,在甲一再延长有效期,并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以后,促成为了荷商的有利形势。

当荷商看准行情,表示接受时,甲公司才发现市场价格已猛涨,悔之晚矣。

虽然多方解释,以图撤盘,但均未能达到目的。

如按照甲方发盘的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比较,共损失差价达23 万多美元。

本案涉及的问题及启示1、甲公司对市场调查研究重视不够本案所涉及的商品是国际性的大商品,世界市场价格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特殊是在供求关系发生不平衡的情况下,加之投机因素,市场价格将浮现急剧上涨或者下跌。

甲公司对这种国际性大商品,本应注意调查研究,密切注意价格变动的各种新因素。

但是当该商品的重要产地——巴西——浮现冻灾,严重影响了产量,彻底有可能刺激该商品价格上涨时,甲公司却对这一敏感性消息一无所知,直到国际市场价格猛涨,荷兰商人来电接受时才发现问题,但已时过境迁!2、在洽商技术上存在缺点这笔交易开始时,甲公司对荷商发盘为200 吨,每吨CIF 鹿特丹1950 美元,总金额近40 万美元,后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减为1900 美元,总金额达57 万美元。

这样大金额的报盘,普通不宜给对方留盘太久。

荷商曾经利用各种理由,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一再请求延长报盘的有效期,这其中必有原因。

但甲对荷商的这些举动均未予以注意,反而只考虑有存货,急于推销,并把数量从200 吨增至300 吨,价格由1950 美元减至1900 美元,并两次允许延长有效期。

该盘向来延至7 月25 日有效,先后给对方共留盘达28 天之久。

从而使荷商在这28 天中彻底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进可以攻,退可以守,在市场价格对他有利时,他可以下手订购,如对他不利时则可继续还盘或者拒绝。

而甲则彻底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

造成上述局面,同甲方的洽商技术有很大关系。

国贸案例实务分析

国贸案例实务分析

1.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本案例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按CIF贸易术语成交时,根据惯例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时在指定的装运港口把货物装上船,及时通知买方;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物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提交保险单。

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合格的单据交货,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合格单据付款。

本案中,卖方在交货时并没有办理保险,因而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按CIF贸易术语的解释,即使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他完成了交货义务,因为他提交的单据不合格。

尽管买方的实际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由于抓住了卖方的把柄,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

所以,本案对卖方非常不利。

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已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1.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2.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国贸实务案例

国贸实务案例

2010-9-27
12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晶晶米10000公吨。 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 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开始交货,但交至第 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 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应撤销。 问:(1)上述情况,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 么?(2)若此份合同交易的是一套大型成套设 2 备,再发生第五批品质不符,买方又有无这种权 利,为什么?(3)若此笔交易是凭信用证方式 付款,卖方第五批交货违反了交货期,买方有无 这种权利,为什么?
2010-9-27
9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 500美圆CIF东京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 同规定:每袋包装25公斤,双线新麻袋包装, 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 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 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 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 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 拒绝退款。试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可行?为什 么?
2010-9-27
16
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 吨USD65CIF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 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 USD65000,有效期为7月31日。证内注明按 《UCP500》办理。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 UCP500 7 4 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试问:(1) 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 么?(2)本批货物最多、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 什么?
2010-9-27
6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成交一批出 成交一批出 口货物, 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 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途中触礁沉没。 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途中触礁沉没。 当该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 当该公司凭提单、保险单、 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 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方以 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 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 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出口方有 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 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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