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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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方检测(自检)与监理抽检及

交工验收关系的辨析

“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是我国现行的质保体系,从规则和法律上看,现行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较为完善,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出现情况与问题各有不同。

某个地方公路属于二级道路,县市级公路局为建设单位(业主)。按合同要求,施工企业必需具备自检资格体系及自检管理人员,但施工企业出于某种不太明确的原因,在自检上不能满足实际施工的需求,导致所施工地段路基进度滞后,质量较差。

当今。工程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地市级质监站的要求下,针对质量试验检测不足。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缺乏,对质量偏离较大的情况下,为了加强质量的管理,第三方检测质量监控便应运而生。

第三方质量监控作为施工单位自检,受施工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测、质量评价,并提出质量改进措施的有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第三方质量检测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理的主要区别就是工程质量指标检测的数量,频率远大于后两种质量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很好进行施工质量的动态管理,控制产生质量隐患的苗头,查找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同时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指导,提出改进施工质量措施,减少施工变异性,以补充目前施工单位自检资质与工地试验室不具备的差距与不足。

而目前这个二级公路项目在地市级质监站检查督促下,由于工地试验室与自检人员不足而采用第三方检测作为自检体系,而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理方及业主部分管理人员为其检测监控认同等于与质监站管理行为?在第三方检测

(自检)合格的基础,可以不采用社会监理抽检及政府监督,理由是第三方是有资质,对所检测的成果负责,项目基本上得到保证,更好甚者,监理方少数人员要求,监理抽检照搬第三方检测结果,第三方合格了,监理检测也必须是合格的,否则被认为不配合工作,甚至是刁难施工单位,故意找茬行为。

第三方检测受施工单位委托自检行为,能不能代替监理单位的抽检控制工作呢,答案是:肯定不行的。

为了施工进度的需要,以及工期控制,业主管理要求,第三方检测与监理抽检同步进行。这个要求是正确的,也是行得通的,弯沉车的使用,减少车辆台班费用,节约时间,压实度检测,民工配合挖洞收集试样,同样可以节约民工的使用频率。主要的一点,对同一地段不进行重复检测,节约时间,优化工期,减少施工单位不必要的开支,这个想法是好的,前提是施工质量必需满足设计要求的,基本上是合格的才行。

目前,这个地方二级公路项目采用的是,第三方检测与监理联测联检方法对整个路基工程进行中间交工验收。

方法步骤是: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总监办联测后,出具合格资料报地市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地市级质监站必须要看到,第三方检测报告和监理检测报告后,才安排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

这样就产生第三方检测后出具了合格的报告,监理方要求监理检测报告也是必需是合格,否则,质监站不下来进行验收,其影响施工进度的责任就由监理单位或总监办来承担,或看谁不出具合格的报告,就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个人看法,第三方检测与监理方检测其工作方法一样,但真正检测的性质不一样,这个质检体系里,第三方检测是因为施工单位无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自检资质条件而采用委外的第三方检测,他们这个检测是自检行为,是质保体

系的前提与保障,他对质检数据负责,过程检测中,对数据的采集因受施工单位委托,可能会采取一定规范性的数值修约。

而监理方,是对所监理的项目整体施工质量负责,检测的方法,手段一定会严格按规范执行,所以得到的数据一定程度上会与第三方检测得到的数据存在一定量的偏差,反映到业主那里,应该是非常正常的行为,也是真实的,也是施工质量的真正的体现。

所以要求监理方检测资料与第三方检测资料一致,是不对的行为,而舍去现场检测数据,迎合第三方检测报告也是不能正确的反映施工质量的行为作法,是?行为,是违法行为?

真正使联测起到解决施工进度这个难题的作用,一定要解决,第三方检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施工单位是自检主体,第三方检测是施工自检客体,在某种意义上代表施工单位,而监理单位是社会监理的主体,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的实体质量负监理责任,同一时间,同一地段,同一内容的检测,一定要以监理单位为主体,而不是以第三方检测为主控,而某种总监受个别业主指使,反其道而行之,以第三方检测为主控,监理方为辅,不顾现场实际施工质量,出具合格报告,用以此来对付地、市质监站验收,达到弄虚作假的目的,来加快施工进度是非常错误的。也是监理行为不允许,也是监理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怎样摆正联测关系呢?

这样就需要业主(建设单位)以管理行为明确行文,发给施工单位,明确确立监理为联测主控方,同时也告诉第三方检测,明确第三方为自检行为,不是第三方裁决检测,同时按规范要求接受监理方的正常监理,才能完整的反映施工质量。这样才能起到联测的作用,减少费用,节约时间,加快进度。

在联测过程中,施工单位因某种因素对不合格地段采取非常手法,或者不

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一定要采取负责任的态度,不能责怪监理行为是找茬行为,或者是故意刁难行为,不能排除某种监理为了个人目的或者个人企图,故意出难题,刁难施工单位,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及时反映到业主及监理公司进行严肃处理,排除干扰。

对于实际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存在着较大的质量隐患,监理方是不能放过的,对于一些可以通过下个工序进行整改或现场及时能处理的小问题可以放过,不要抓住一点小问题而大做文章,做过公路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人不难判定这类事情,坚决打击或整顿故意刁难,阻碍施工的这类人物。

第三方检测自检是不能代替中间交工验收的检测,目前这个二级公路项目的做法偏离规范,第三方检测也没有要求或替代中间交工验收意思或想法,他们只对受委托项目的检测数据负责,并不能代替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也不能解除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也不增加和减少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所以,第三方纯属自检行为是质保体系中的第一步,前提保障,所以某种监理做法是错误的,认为第三方检测都合格了,监理检测没有道理不合格的,并且公司某些领导为了平息某些矛盾极力推荐合格资料,保证市站检查及验收加快施工进度也是错误的想法,也是很难做到的。

真正的加快进度是以质量第一为保证前提,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规范监理,平时严格要求而得来的施工进度,而不是放弃质量或者降低标准,变更设计,违背规范而得来的工期控制。

中国中心试验室

2012年7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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