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完整版.doc
小区管理规约完整版.doc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管理,维护小区住户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小区管理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住户权益保护等。
第三条小区居民应遵守本管理规约,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小区管理委员会是小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小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大门和道路的维护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定期向小区居民公布工作情况和费用细则。
第七条物业管理费按照小区居住面积和公共设施使用情况确定,由小区居民按时缴纳。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人员管理,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公共设施维护第九条小区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居民应共同维护。
第十条居民不得擅自占用、损坏公共设施,应爱护小区的绿化环境,不乱扔垃圾。
第十一条公共设施损坏或有异动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协商解决。
第四章住户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居民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维护小区的安全与秩序。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管理委员会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应保护居民的私人财产。
第十四条居民有权参与小区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罚则和违约处理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行为,小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行为,小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给予相应处罚,甚至报警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小区平面图2. 物业管理公司合同3. 居民投诉表格4. 公共设施维护记录表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费:居民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费用。
2. 小区管理委员会:由小区居民选举产生,负责协调小区管理工作的机构。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本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住宅小区由_____开发建设,地址位于_____,总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应维护本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八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在物业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本住宅小区的车辆管理规定,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他人车位。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遵守相关规定,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本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小区居民的正常居住生活,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规约。
二、本规约适用于小区的所有管理对象。
三、物业公司负责本小区的管理工作,居民应当遵守并配合执行。
四、本规约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和谐、安全、整洁、文明”的小区管理目标。
第二章居住环境管理一、家庭装修1. 居民在进行装修前,需提出申请并经物业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2. 施工期间需注意噪音、安全等问题,并保持现场清洁。
3. 装修后的废物应负责清理,不得随意丢弃在小区公共区域。
二、小区卫生1. 居民应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不乱丢垃圾,不私拉乱扔。
2. 物业公司负责定期进行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扫和垃圾分类处理。
三、绿化管理1. 居民应爱护小区内的绿化植物,不得随意破坏或乱摘花卉。
2. 物业公司负责修剪绿化植物,及时清理落叶等杂物。
四、停车管理1. 居民停放车辆应按照小区规定的停车位进行停放,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2. 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停车场秩序,及时处理违规停放车辆。
第三章安全管理一、消防安全1. 居民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室内乱堆乱放易燃物品。
2. 物业公司负责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电梯管理1. 居民应正确使用电梯,不得超载、乱按楼层按钮。
2. 物业公司负责定期维修电梯,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安全巡逻1. 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小区的安全巡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2. 居民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
第四章社区文明一、遵守公共秩序1. 居民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扰乱小区居民生活。
2. 物业公司应组织相关活动,提高居民的文明素养。
二、不扰民行为1. 居民应尊重邻里关系,避免发出噪音扰民行为。
2. 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居民提出的噪音投诉。
三、禁止违法行为1. 居民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如盗窃、赌博等。
2. 物业公司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章违约责任一、居民如有违约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久睦苑小区。
(二)坐落位置:长睦路258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东风港;南至:长睦路;西至:长睦路;北至:临丁路;(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64489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77217.313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500.54平方米,坐落:1号楼1层、13号楼1-2层;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630.3平方米,坐落:3号楼底商铺,长睦路226号、228号、230号。
(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小区管理规约(成立业委会必备)
某某管理规约为了维护某某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的使用第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以及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过程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装饰、装修:(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工作日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XX小区管理规约
XX小区管理规约为维护xx小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将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特拟定《xx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全体业主、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第一条(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使用原则)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等管理制度和约定,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二)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会同装饰装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包括签订施工消防安全承诺书,严格执行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三)在装饰装修房屋期间,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的现场巡查;(四)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五)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移装、拆改;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中,应预留共用设备的检修孔,方便共用设备的维修;(七)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八)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小区内部秩序1. 所有小区业主及住户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小区内部秩序。
2. 住户应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整洁,并不得私自占用或占用他人专属使用的场所。
3. 住户应尊重邻居的正常生活,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8点之间产生扰民噪音。
第二条公共设施的使用1. 住户可以自由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但需注意保持设施的整洁和安全。
2. 使用公共设施时,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并需遵守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章住户义务第三条房屋维护1. 住户有责任及时修缮和保养自己的房屋,不得影响到小区其他住户的权益。
2. 住户应定期检查房屋内部设施的安全性,并采取必要的维修措施。
第四条环境整洁1. 住户应保持房屋周边环境的整洁,并及时清理垃圾。
2. 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如有大件垃圾需要处理,应事先通知物业进行垃圾处理安排。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五条费用缴纳1. 住户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用等相关费用。
2. 物业公司有权对欠费的住户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
第六条投诉与建议1. 住户有权对物业服务提出投诉与建议,并物业公司有责任及时处理并作出合理反馈。
2. 住户应理性表达意见,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言语侮辱。
第四章违规与处罚第七条违规行为1. 若有住户违反本管理规约,经物业公司调查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私拉乱接电线、乱倒垃圾等。
第八条处罚措施1. 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使用公共设施、暂停物业服务等。
2. 住户如因违规行为被处罚,应配合物业公司的处理,并及时改正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其他规定1. 物业公司有权对本管理规约进行解释和修改,并及时通知住户。
2. 住户若有其他特殊需求,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经过物业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结束语以上为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请小区内所有住户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一个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小区物业管理规约一、小区概述本小区位于城市中心,占地面积约100亩,共有10栋住宅楼和1栋商业楼。
小区内配备了绿化带、健身设施、停车场等公共设施,为居民提供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
二、物业管理职责1. 安全管理:- 负责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居民和财产安全。
- 定期检查小区的消防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 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居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环境卫生:- 负责小区的日常清洁工作,包括道路、楼梯、公共区域的清扫和垃圾处理。
- 维护小区绿化,定期修剪草坪、修整花木,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3. 设施维护:- 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包括电梯、水电设备、门禁系统等。
- 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并定期进行巡检,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 社区服务:- 组织居民活动,促进邻里交流和社区凝结力。
- 提供物业咨询服务,解答居民的问题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三、居民权益与义务1. 居民权益:- 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包括停车场、健身设施等。
- 参预小区居民活动,享受社区服务。
- 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对小区管理提供支持和监督。
2. 居民义务:-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秩序。
- 妥善使用公共设施,不损坏或者滥用设施。
- 积极参预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
四、投诉与处理1. 投诉渠道:- 居民可通过物业办公室、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物业管理部门将设立投诉受理窗口,确保投诉信息的及时采集和处理。
2. 投诉处理:- 物业管理部门将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
- 在3个工作日内赋予回复,并提供解决方案。
- 如涉及居民权益纠纷,将协助居民寻求法律援助或者调解。
五、违规行为处理1.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 损坏公共设施或者滥用设施。
- 干扰他人生活,造成噪音污染等。
2. 处理措施:-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住户权益,提升小区居住环境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住户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方,并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方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团队,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并积极落实本管理规约。
第四条住户应当遵守本管理规约,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共同参与小区管理,共同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小区日常管理第五条住户应当尊重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毁坏或污损。
第六条住户应当及时交付物业费用,并按规定使用物业服务和设施。
第七条禁止在小区内养宠物,如有需要,需提供养宠物申请并经物业管理方批准。
第八条住户不得在小区内擅自开展商业活动,除非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第九条住户不得在小区内设置临时建筑物,如需设置,需提前向物业管理方申请。
第十条住户应当保持小区整洁,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
第三章小区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加强小区安全巡逻和监控设施的维护,保障小区内的安全。
第十二条住户应当保持门窗闭锁,不得将房门和窗户打开或者敞开。
第十三条住户不得在小区内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四条住户应当注意小区内的火灾防控措施,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方。
第十五条住户应当遵守停车规定,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禁止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
第四章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方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住户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得滥用或者私自改造。
第十八条住户发现公共设施出现故障或者损坏,应及时向物业管理方报告并协助维修。
第十九条住户应当爱护小区内的绿化植被,不得随意破坏或者盗采。
第二十条住户不得占用小区的公共场地,如需使用应提前向物业管理方申请。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小区物业管理规约一、总则为了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环境的良好秩序,制定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住户和物业管理公司。
二、小区环境卫生1. 小区环境卫生是小区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每天应进行垃圾清理、道路清扫和绿化养护工作。
2. 业主和住户应当保持自己的房屋外墙、门窗、阳台、走廊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并定期清理垃圾。
3. 禁止在小区内随意乱扔垃圾,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
三、安全管理1. 业主和住户应加强对自家房屋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门窗的闭合和锁好。
2. 小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3. 禁止在小区内进行违法活动,如赌博、吸毒等。
四、车辆管理1. 业主和住户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2. 禁止在小区内随意停放车辆,应按规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停放。
3. 严禁在小区内超速行驶、违规停车、乱鸣喇叭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五、社区秩序1. 业主和住户应保持良好的社区秩序,不得扰民、喧哗、乱丢垃圾等行为。
2. 禁止在小区内滥贴广告、涂鸦等破坏环境和美观的行为。
3. 禁止在小区内养宠物,特殊情况需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六、物业服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时提供小区的基础设施维护、公共区域清洁、安全巡逻等服务。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业主和住户的投诉和报修事项,并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小区居民开展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七、违约责任1. 对于违反本规约的业主和住户,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2. 对于严重违反小区规定的业主和住户,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解除其住房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八、附则1.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具有法律效力。
2. 本规约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如有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本规约进行修订。
以上为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的详细内容,希望业主和住户能够共同遵守,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小区环境。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物业小区管理规约本文档旨在规范物业小区的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
请小区居民自觉遵守以下规约,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社区安宁。
1. 小区环境卫生维护- 居民应每天清理自家门口的卫生,保持通道畅通。
- 禁止在小区内乱扔垃圾,垃圾应分类投放至指定垃圾桶内。
- 积极参与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和垃圾分类宣传活动。
2. 小区安全管理- 居民应密切关注小区安全,如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或向物业报告。
- 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行为。
- 青少年儿童在小区内活动时,应有家长或监护人陪同,并注意他们的人身安全。
3. 小区车辆管理- 居民的车辆应在指定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 车辆驶入小区内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行。
- 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居民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4. 小区设施设备使用- 居民应妥善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其清洁整洁。
- 不得擅自破坏、污损小区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物业报告。
- 未经物业同意,禁止擅自改造、占用小区公共区域。
5. 小区社区和谐共建- 居民应遵守邻里礼仪,相互尊重、关心、帮助。
- 小区居民可积极参与小区文化活动、志愿者活动等,共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 发现小区内的问题或建议,居民可向物业提出,物业将及时处理和回复。
6. 违约责任- 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物业有权视情况采取警告、罚款、限制使用或终止居住等处理措施。
- 对于在小区内破坏公共设施、安全管理不善、严重干扰他人生活的行为,物业将追究法律责任。
请居民积极配合履行本规约,并共同努力维护良好的小区环境和社区和谐,让我们的小区成为一个安全、舒适和温馨的家园。
> 注意:本管理规约内容可能根据居民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调整后的规约将通过小区公告、物业通知等形式告知居民。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小区的管理行为,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居住环境质量,特制定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二、小区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全、维修等。
2. 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协助物业公司开展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监督物业公司的履职情况。
三、小区安全管理1. 物业公司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小区,确保小区的安全。
2. 物业公司应安装监控设备,监控小区的公共区域,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
3. 小区居民应遵守小区的安全规定,不得随意改动小区的安全设施。
四、小区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小区的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
2. 小区居民应保持自家门前的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
3. 物业公司应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工作。
五、小区公共设施维护1.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小区居民应正确使用和保护公共设施,不得恶意损坏或者滥用。
六、小区停车管理1. 物业公司应划定小区的停车位,并进行合理规划和分配。
2. 小区居民应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占用他人的停车位。
3.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停车场的管理,避免浮现乱停乱放的现象。
七、小区社区活动1. 物业公司应组织小区的社区活动,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2. 小区居民应积极参预社区活动,共同营造和谐的居住氛围。
八、小区投诉处理1.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小区居民的投诉。
2. 小区居民应通过正常渠道提出投诉,并配合物业公司的处理工作。
九、附则1. 本规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小区居民应遵守规约的各项规定。
2. 物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约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及时通知小区居民。
以上为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的内容,旨在明确小区的管理责任和居民的义务,确保小区的安全、整洁和和谐。
希翼所有小区居民共同遵守并支持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共同打造一个宜居的小区环境。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篇一: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小区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坐落:合肥高新区科学大道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为物业用房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物业用房东侧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由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五条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四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的经营活动,收支及财务账目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并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向全体业主公告;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30%内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的报酬、业主委员会兼职财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3、本区域内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非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宜开支;4、部分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五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高新区建发局和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或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只有业主大会的表决权、不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被选举权;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做出决定;第八条本届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其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2、采取协议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3、续聘原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将续聘意见及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第十条本届业主委员会依法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合同,其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第十一条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兴园中心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第十三条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第十四条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相邻关系;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中、高考前两周内、全年上午12:00-14:30、下午19:30-次日晨8:00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或预留位置明显不合理而无法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并应确保安全;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九阳台封闭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同意后实施;阳台封闭后应不影响相邻关系并与建筑整体色调、造型相协调;本物业管理区域对阳台封闭样式有统一要求的,应按要求进行封闭;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非机动车库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毁绿种菜等;饲养信鸽、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在楼顶、屋面、楼宇间等公共场所违章搭建鸽笼犬舍;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弃掷垃圾;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十四公共区域内禁止儿童、宠物随地大小便,严禁聚众赌博;十五架空层内禁止堆放杂物;十六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垃圾等危险行为;十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并确保合理使用,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必须给予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并依法赔偿;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任何一方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制作应急维修记录,交专有部分业主及对应急进入专有部分予以证明的相邻业主核对确认后签字;视频资料、维修记录等应至少保留1年,并供相关业主及有关单位随时查看;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按划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车辆的,不得影响道路通行;第十九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二十条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因业主未能提供真实有效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未告知的,所产生的送达不能的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第二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应主动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报告;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计划生育、文明创建、综合治理、宠物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第二十四条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二十五条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禁止性条款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制止;第二十六条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第二十八条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二○一七年X月XX日。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小区的物业依法合理使用、维护和管理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以全体业主合意为基础,通过业主委员会确定的程序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自主管理行为准则,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管理规约制订后,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共有或公用的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和物业买卖合同,**小区业主享有的物业共有部位包括:建筑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通风采光等;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停车位、游泳池、和其他休闲场所、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取孔、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和冷凝水的处理。
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小区物业管理规约一、总则为规范小区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居住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二、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修等。
2. 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并协助解决小区居民的问题和纠纷。
3. 小区居民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约,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三、公共区域管理1. 小区公共区域包括道路、停车场、绿化带、健身设施等,物业公司负责其日常维护和清洁。
2. 居民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乱扔垃圾,应使用指定的垃圾桶并分类投放垃圾。
3. 不得在公共区域搭建暂时建造物、露天燃烧物品等,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四、停车管理1. 小区内设有指定的停车位,居民应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
2. 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停车管理办法,并向居民发布。
3. 居民应遵守停车规则,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妨碍交通或者影响他人正常出行。
五、安全管理1. 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小区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门禁系统等,并及时维修保养。
2. 居民应保持小区内的安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改动防盗门锁等。
3. 发现小区内有可疑人员或者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
六、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公司应定期清扫小区的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2. 居民应自觉维护小区的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蒂等。
3. 物业公司可以组织居民参预环境卫生活动,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七、装修管理1. 居民进行装修时,应提前向物业公司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施工。
2. 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护公共设施和他人的利益,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3. 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并经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
八、投诉处理1. 居民如对物业管理工作故意见或者投诉,可以向物业公司或者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2. 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处理投诉,并向居民反馈处理结果。
小区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为了保护(物业区域名称)全部业主和物业利用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利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区域名称:座落位置:市(州)(县)区街(乡、镇)号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总栋数:总户数:第一章业主的大体义务第一条业主(物业利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舍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物业利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利用、管理和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业主(物业利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踊跃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业主组成,代表和保护全部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物业利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物业利用人)应当服从并自觉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背法律法规的,业主能够向物业所在地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更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报全部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条在物业利用和保护中,业主、物业利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大会决议,依照有利于物业利用效能发挥、方便生活、团结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置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园林保护、车辆停放、衡宇及设施设备维修、装饰装修等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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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北苑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条宗旨
为维护南京(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则的效力
本《管理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则的效力及于现有的物业继受人。
本规则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报业主大会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
本规则由物业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规则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管理区域(四周及附图)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a)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单位经法定程序变更的,直接修改此条)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b)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
(四)业主委员会电话:;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会所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包括围墙、照明设施等。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业主授权
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则,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
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用批评、规劝等方式直至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则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业主违反本规则第十条第八项的,物业管理企业制止后业主不改正的、可以采用下列第1项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不遵守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使用人的行为予以公示。
第七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则作为二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出租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积极配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同行、通风
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外观整洁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修养护
第九条物业的使用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二)业主、使用人应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关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三)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责任有业主承担。
业主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饰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业主应严格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上午7时至12时,下午1:30时至6时);晚间7时至次日上午7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五)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工作。
(六)物业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相关规定和协议。
(七)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约定的行为:
a)不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不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
构、房屋外貌;
b)不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物
业共用部位及相关场地;
c)不在天井、庭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物业共用部位及相关场地违章
搭建、私设摊点;
d)不擅自移动或损坏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e)不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f)不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排放有毒有害
物质,不发出超标的噪声;
g)不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h)不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i)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业主、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1、遵守南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一)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场地、挖掘道路等,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业主
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
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公共场地、挖掘道路等需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出
相应赔偿;
(三)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
应急维修义务,且必须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
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派出所或者社区居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
关人员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有责任人承担;
(四)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不得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的物业损坏或财产损
失的,由其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和使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注明欠费的业主姓名、楼座号并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利用物业设施设备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进行经营性的,应当在征得相关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大会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