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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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3.合理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4.确定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5.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6.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

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财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一落地,顿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基本原则《办法》中所有的凭证类型都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真实性: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凭证有哪些种类?《办法》将税前扣除凭证分为两类,一种是内部凭证,一种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重点:不同情形下要不同的凭证不同的情形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有不同的要求,这是《办法》中的精髓部分,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境内应税行为:交易地点在境内,项目属应税行为,按销售方类型有不同规则:(1)销售方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只能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2)销售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可选择:①财税审计机关代开的发票;②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什么是零星交易?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里的“个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①自然人的零星交易:即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以下;②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零星交易:月销售额3万(按季纳税9万)以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 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企业的定义,包含非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等。不含合 伙、个人独资企业。
•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 • 【解读】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凭证
凭证
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
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
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
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 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 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 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 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 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 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 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 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 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 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 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 除凭证。
的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 【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取得不合规外 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 部凭证税务处理原则的规定。 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 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 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 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 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制 确立规则是首要 定 求同存异是策略 原 则 一般规定是重点
特殊规定是亮点
适度灵活是方法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颁布时间:2011-6-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实用文档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国税发[2009]88号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88号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4日国税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税总发布并解读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税总发布并解读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税总发布并解读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作者:吴魏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22期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对其具体内容作出解读。

《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主要意义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

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基本原则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

而准确确定税前扣除项目,获取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企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务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和种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发票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之一。

它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财政票据则是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的收款凭证。

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已履行纳税义务的凭证。

收款凭证通常用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的非经营性款项往来。

分割单则适用于多个企业共同承担一项费用时,由其中一方开具给其他方的费用分摊凭证。

二、税前扣除凭证的获取原则企业在获取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这要求企业在取得凭证时,对其背后的业务进行核实,确保不存在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例如,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监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开具。

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企业的支出应当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并且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而发生的。

三、不同支出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要求(一)货物和劳务支出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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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 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
除发票以外 的其他外部
凭证
内部凭证
非应税项目的支出,如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税款、政府性基金、行政 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 事业捐赠支出等等,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 外部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 业对个人的支出项目,凡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例如对个人的赔款),以 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要注意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 “该服务的服务到位”。 28号公告就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内容、不合规凭证处 理、境外费用凭证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使企业在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 控管理时,有的放矢,制定符合税收规定的防范措施,减少纳税风险。
三、条款概览
• 28号公告共二十条,2400余字 • 制定依据(第一条) • 税前扣除凭证概念(第二条) • 适用范围(第三条) •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相关原则(第四条至第七条) •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第八条) • 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 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 • 执行时间(第二十条)
• “该放的放开”。如28号公告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 小额零星交易、境外交易、企业费用分摊等方面,不再要求纳税人必须代开发票, 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既可以减轻纳税人的 办税负担,又可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工作负担。
• “该管的管住”。为配合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工作, 28号公告规定,交易对方为 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 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体现了在“放”的同时,也加强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增 值税发票风险管理。通过税种联动、发票联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驾驭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探讨,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驾驭。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供应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的用工单位都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依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供应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供应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供应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酬劳,如能供应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进项税发票在取得时间上有要求吗

进项税发票在取得时间上有要求吗

进项税发票在取得时间上有要求吗进项税发票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所开具的一种税务凭证,用于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扣除税额的一种账务凭证。

对于企业来说,正确取得和及时开具进项税发票至关重要,这涉及到企业能否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务成本的控制。

在取得进项税发票的过程中,国家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进项税发票在取得时间上的要求。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后,应当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之日起90日内取得相应的进项税发票。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90天内向供应商索取开具发票,否则无法作为进项税进行扣除。

因此,及时向供应商索取和开具进项税发票是企业在税务管理上的一个重要环节。

其次,在取得进项税发票时,企业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的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进项税发票管理办法》,进项税发票应当在收到货物或服务的当月或者次月开具和交付给购买方。

这就要求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后及时向供应商索取发票,并且尽快将发票记录于账务系统中。

这样一来,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准确、合规地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

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进项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关注。

例如,如果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后一直未开具发票,且购买方无法向供应商索要发票的,企业可以向地税申请特殊程序进行税金抵扣。

然而,在使用特殊程序申请税金抵扣时,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解释说明,并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

另外,如果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后,发现供应商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存在错误或者遗漏情况,企业也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补开或更正。

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与供应商妥善沟通和协商,保证发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总而言之,进项税发票在取得时间上有明确的要求。

企业需要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后90天内取得相应的发票,并且在收到货物或服务的当月或次月内开具和交付给购买方。

遵守这些要求,不仅可以确保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助于企业财务成本的控制和合规经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



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 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 税负担。 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 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 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 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 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 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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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台背景 • 主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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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 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 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 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 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 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 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 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 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 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 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 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 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 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支出项目真实,且确属已经发生。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途径、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企业营业常规。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并符合税法规定。

第四条发票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主要凭证之一,与财政票据、企业内部凭证,以及其他有效凭证等,都属于企业所得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把加强扣除凭证管理作为企业所得税有效管理手段。

第二章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六条根据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第七条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第八条企业发生的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应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第九条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第十条外部凭证指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取得的用于证明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的凭据。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一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对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的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的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的原则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必须提供的重要凭证之一,其作用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是合法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的要求。

凭证的来源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隐瞒等情况。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质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具有实质性,即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需的支出。

凭证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而非虚构的。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注重实际经济效益,不得存在虚假、虚构、无实际意义的支出。

三、合理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是合理的,即支出必须符合企业的经济实际和行业惯例,不得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凭证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经济的,不得存在浪费、奢侈、不必要的支出。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注重成本控制,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四、准确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是准确的,即凭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错误、遗漏、重复等情况。

凭证的金额必须与实际支出相符,不得存在虚高或虚低的情况。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注重凭证的准确性,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规范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是规范的,即凭证的格式、内容、编号、签章等必须符合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凭证的存档、保管、使用等必须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便于税务部门的查验和审计。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遵循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凭证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合法性、实质性、合理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原则,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为企业的税务申报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企业应当注重凭证的准备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税务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税前扣除的管理方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税前扣除的管理方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税前扣除的管理方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

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

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

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自2021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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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补充真实性资料)四个关键时点
四个期限规定:
1、《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应”不是“可”,而是“必须取得”。

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支出,未取得扣除凭证,就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确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确认:《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如果企业自行调增后,之后又取得了合规的凭据,可以追补扣除,追补
期限为5年。

确认:《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务检查后要求60天取得发票,否则税前不可扣除!!自已发现有五年缓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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