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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现代国际引渡制度相对于传统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而言,已有了飞跃性的突破。

但反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却与现今的国际引渡制度存在不少距离和不足,本文在总结国际引渡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找出了我国《引渡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引渡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引渡制度发展动向启示二十世纪末以来,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使得国际引渡制度有了崭新的发展。

而反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却与现今的国际引渡制度存在不少距离和不足,不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及打击犯罪。

本文将在总结国际引渡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查找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引渡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一、国际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双重犯罪”原则有弱化趋势“双重犯罪原则是以相互尊重主权、互惠互利为基础的.是罪行法定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体现。

即只有当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均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且所受惩罚须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方可进行引渡。

”[1]这在多边或双边引渡条约中多有体现,有学者称其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刚性原则。

然而双重犯罪原则出现了弱化趋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请求围与被请求国就罪行可罚性的要求不同,如《欧盟成员国问引渡公约》第2条规定“对于根据请求成员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12个月和被请求成员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6个月的剥夺自由刑或羁押令的犯罪,应准予引渡。

”此规定改变了传统的双重犯罪原则对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在可罚性方面的同一性要求.扩大了可引渡罪行的范围。

二是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的情形出现,如《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第1条和第2条所提及的一项或多项共谋和组织犯罪.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出现限制性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与现代引渡制度相伴而生,并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但由于各国对“政治犯罪”并无统一定义,实践中往往由币对政治犯罪的弹性解释而阻碍了引渡合作。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1、相关定义1.1、引渡的概念分析与历史考证国的请求,将本国境内的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移交该请求国追诉和处罚的制度[1]这就是引渡的概念。

依照相关的法律特征来讲,首先,引渡是一种国家特有的行为。

是否引渡,在什么情况下引渡,均系由国家决定的事务。

换言之,即是国家主权范围内公法性质的问题。

其次,引渡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

国家只存在引渡或不引渡的权利,不存在必须引渡的义务。

一国家是不能强迫别的国家引渡他人的强制行为。

第三,被引渡的对象只能是受指控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者组织。

即使出于某种政治或者经济上的目的, 该请求也不会被批准。

第四,引渡是依请求而进行,除非在极端的事项下,一国不会主动将罪犯移交给他国。

不引渡决定一旦作出,也可以采取诸如将该自然人驱除出其境外等方式来进行处理。

从引渡的性质来加以分析,首先,根据国际法原则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弓丨渡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进行交流的一种活动形式。

一国在没有得到他国的许可的时候,是不能到该国拘捕人的。

当一国司法机关需要拘捕现已经逃至他国的人之时,只有请求该国协助拘捕,引渡并移交,才能实现或诉或审。

这就是引渡产生的缘故。

一国决定将已捕的人移交给他国,根本上是国家之间合作原则的体现。

如果不是基于国家之间的合作原则,那么该国家根本就没有必要去做,而是可以直接将该受指控人驱逐出境。

其次,引渡是一国司法权威的体现。

对于请求国而言,假如某个人的行为触犯了请求国的刑法,该国认为是犯罪,该国要实现司法管辖权时,但该人现已逃离该国,该国只有暂时中断直接管辖权。

如果该国想现实该项权能,只能通过请求他国将该犯罪人协助抓获并移交。

否则,是不能实现他刑事管辖权的。

第三,从本质上讲,引渡仍然系刑事司法所属的范畴。

引渡的任务是惩罚犯罪有前提条件。

如果一国系为了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如果引渡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依照现行国际法的实践及理论,他国不会接受这种条件下的引渡。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将一国境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交付给另一国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为了实现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打击跨国犯罪,各国之间制定了一系列引渡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相关内容。

一、引渡的定义和目的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旨在促进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引渡的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移交给另一国家,以便其在受引渡国接受刑事追究。

二、引渡的基本原则1.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通常要求引渡犯罪在引渡国和受引渡国都构成犯罪。

2. 合法性原则:引渡必须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规定。

3. 不可引渡原则:某些情况下,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公民或者政治犯。

4. 人权保护原则:引渡过程中必须保护引渡人的基本人权,如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三、引渡的程序和要求1. 引渡请求:引渡请求通常是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的,由请求国向受引渡国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2. 受理和审查:受引渡国会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核实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要求。

3. 逮捕和拘留:如果引渡请求符合要求,受引渡国可以逮捕和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以便进行引渡程序。

4. 引渡决定:受引渡国会根据法律程序和证据,作出是否允许引渡的决定。

5. 移交和执行:如果引渡决定为允许,受引渡国会将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移交给请求国,并要求请求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执行引渡的证据。

四、引渡的限制和例外情况1. 政治犯: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涉及政治犯的请求。

2. 死刑:一些国家不会引渡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如果引渡后可能面临死刑。

3. 重罪:一些国家只会引渡涉及重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而不会引渡涉及轻罪的人。

4. 人权保护:如果引渡可能导致引渡人受到酷刑或者不人道待遇,国家可以拒绝引渡。

五、国际引渡协议和组织为了加强国际引渡合作,各国之间签署了许多双边或者多边引渡协议。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摘要】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

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

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

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

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

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

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关键词】引渡;相同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

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相同原则2的突破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

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

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

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

这与引渡惩罚犯罪的初衷相违背。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言概述: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指各国之间就引渡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交流与合作所制定的法律规定。

引渡规章的目的是为了打击跨国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促进国际合作。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

一、引渡的概念和原则1.1 引渡的定义:引渡是指一国将在其领土上犯罪的嫌疑人或逃犯交付给另一国的行为。

1.2 引渡的基本原则:引渡的基本原则包括互惠性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合法性原则和不可引渡原则。

1.3 引渡的程序和条件:引渡程序包括引渡请求、审查程序、决定程序和交付程序。

引渡的条件通常包括犯罪行为的双重性、引渡请求的合法性和引渡对人权的尊重。

二、国际引渡的主要条约2.1 1957年《联合国引渡公约》:该公约是国际引渡领域最重要的条约之一,规定了引渡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2.2 1990年《欧洲引渡公约》:该公约是欧洲地区引渡合作的基础,强调了引渡的快速和有效。

2.3 1996年《南非开普敦引渡公约》:该公约是非洲地区引渡合作的基础,规定了引渡的程序和条件。

三、引渡的限制和例外情况3.1 引渡的限制:引渡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如政治犯、军事犯和人权保护等。

3.2 引渡的例外情况:引渡可能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国内法律的限制、引渡国家的国家安全和引渡请求的政治性。

3.3 引渡的关键问题:引渡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包括双重犯罪性的认定、引渡国家对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引渡后的法律保障等。

四、国际引渡的挑战和前景展望4.1 挑战:国际引渡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引渡程序的复杂性和引渡国家的政治因素等。

4.2 前景展望:随着国际合作的加强和引渡规章的不断完善,国际引渡将更加高效和便捷,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结语:综上所述,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各国间合作打击犯罪的重要法律基础。

引渡的概念、原则、程序和条件是引渡规章的核心内容。

国际引渡的主要条约为各国提供了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判有罪的个人移交给请求引渡的国家的一种法律程序。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是为了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背景、原则、程序和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背景引渡制度的浮现源于国际社会对于跨境犯罪的共同关切。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跨境和复杂化,单一国家的执法力量往往难以应对。

因此,国际社会为了打击跨国犯罪,保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逐渐建立了引渡制度。

二、原则1.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只适合于涉及双重犯罪的情况,即被引渡人在请求引渡国和引渡国都构成犯罪。

2. 无政治性原则:引渡不得因政治原于是拒绝,即引渡请求不应被用于政治迫害或者政治目的。

3. 人权保护原则:引渡不得侵犯被引渡人的基本人权,如不得引渡至可能对其进行酷刑或者不公正审判的国家。

4. 主权原则:引渡是一种主权行为,每一个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引渡以及引渡的条件。

三、程序1. 引渡请求:引渡请求通常由请求引渡国的执法机关向引渡国的执法机关提出。

请求应包括被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和证据等。

2. 引渡审查:引渡国会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包括验证请求的合法性、符合性以及是否满足引渡条约的要求。

3. 引渡决定:引渡国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引渡决定,可以是批准引渡、拒绝引渡或者要求提供补充信息。

4. 引渡程序:如果引渡决定为批准引渡,引渡国会按照像关程序将被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引渡国。

四、实施1. 引渡条约:引渡条约是国际社会开展引渡合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和履行引渡条约来加强合作。

2. 双边和多边合作:国际社会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加强引渡合作。

例如,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作为一个国际合作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协助各国开展引渡工作。

3. 逃犯追捕:引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逃犯的追捕和拘留。

各国应加强执法合作,通过共享情报、协助调查和追捕等方式,确保逃犯能够被追回并移交给请求引渡国。

浅析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XXXXXX学院学术论文(设计)题目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完成人姓名系别专业班级指导教师完成日期目录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1)引言 (2)一、引渡制度概述 (3)(一)引渡的概念 (4)(二)引渡的主体、对象 (5)(三)引渡的条件、原则 (6)二、引渡的程序…………………………………………………………(一)引渡的提出……………………………………………………………………(二)引渡的审查……………………………………………………………………(三)引渡的执行、效果…………………………………………………三、国际法上引渡制度新发展…………………………………………(一)双重犯罪原则的突破…………………………………………………………(二)关于政治犯不引渡………………………………………………………………(三)引渡不再以条约为前提…………………………………………………………四、引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五、从加拿大遣返赖昌星事件看引渡…………………………………结语………………………………………………………………………注释………………………………………………………………………参考文献…………………………………………………………………英文摘要和关键词………………………………………………………国际司法援助——浅析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中文摘要:现代国际关系中,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越来越强,表现得尤为突出的就是引渡,由最初国家间简单约定归还逃犯到引渡出现于国内立法,再到当今的互助条约,引渡制度一路发展而来,因为各国国内规定不一而产生争议的同时,谋求同一而有效打击犯罪的宗旨却没有改变,引渡已经成为国家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

本文分析了国际法上引渡的基本制度,阐明了当代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并结合我国实践阐述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

关键字:引渡;司法合作;引渡原则;新发展;中国引渡制度的缺陷引言引渡制度的存在,使得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有了一定的保障。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内容摘要: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外逃的增多,构成当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向。

如何将携巨款外逃的贪官引渡回国,是目前我国司法部门面临的一项艰巨工作。

本文分析了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引渡制度的新发展,进而分析了我国对外签订引渡条约的障碍因素,最后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贪官外逃引渡资产追回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潜逃海外。

海外追逃,也因此成为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行动。

各国对逃到外国的嫌犯通常采用引渡的方式。

引渡是指一国把一个正在其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依该国的请求, 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制度。

引渡是根据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或有关国际公约进行的。

自1993 年8 月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以来,我国已经与25 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而外逃贪官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外逃地点往往为英美发达国家。

如何有效地惩治外逃贪官,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全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

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以引渡,该原则是随着对死刑问题的日益关注和人权国际保护运动的影响而逐渐兴起和发展的。

从国际上看,目前有112个国家已从法律上和实践中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显然是不允许引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人,即使某些仍然保留着死刑的国家,也会考虑到人道主义原则以及本国刑事法律对死刑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定,在引渡合作中遵循死刑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在某些情况下, 它的地位有可能优先于其他国际法义务(黄风,1997)。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是指请求国要求被引渡对象犯有政治性质的罪行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虽然此原则是引渡中最早形成的原则之一,但它却是引渡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敏感和捉摸不定的一项原则。

国际法的引渡制度

国际法的引渡制度

国际法的引渡制度引言:国际法的引渡制度是一种跨国法律合作机制,旨在将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国家移交给另一个国家以接受审判和惩罚。

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国家间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主权,以确保犯罪者无法逃避法律制裁。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法的引渡制度的概念、原则以及一些国际上常见的引渡制度。

一、国际法引渡制度的概念国际法的引渡制度是一种法律合作机制,旨在追究跨国犯罪的责任并保护国际社会的安全。

它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将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国家移交到另一个国家。

引渡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来确保罪犯无处可逃,并促进全球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二、国际法引渡制度的原则1. 主权和互助原则:引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主权和互助原则,即国家间应尊重和维护对方的主权,并互相协助追捕和引渡犯罪嫌疑人。

根据这一原则,引渡请求应得到引渡国的批准,并遵守双方所签署的国际引渡协定。

2. 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引渡国只会考虑引渡犯罪嫌疑人,如果所指控的行为在请求引渡国和被引渡国均构成犯罪。

这一原则是确保引渡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原则。

3. 不可引渡原则:不可引渡原则防止引渡嫌疑人进入的国家可能会对其施以死刑、酷刑或不公正的待遇。

这一原则强调了人权和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性,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三、国际上常见的引渡制度1. 数字化引渡系统:一些国家已经建立起数字化引渡系统,以便更快、更高效地处理引渡程序。

这些系统允许国家之间共享信息,加速引渡过程,并提供更可靠的数据保护机制,以确保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2. 双边和多边引渡协定:许多国家之间签署了双边或多边引渡协定,以规范引渡程序并促进国际犯罪合作。

这些协定设定了引渡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并提供了合作渠道和机制。

3. 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庭,负责处理战争罪、人道主义罪行和种族灭绝等国际刑事犯罪。

国际刑事法庭对于引渡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提交审判至关重要,以确保全球犯罪的追究和正义的实现。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该原 则不断 刚性化 ,留给 国家间的进行 协商 的空间 也越 来越小 ,在废除 死刑 的国家 间甚 至几乎 没有 。
死刑 犯不 引渡原则 的刚性化 ,可 以说 是人权运 动不 断兴起 、 国际社会 日益 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结果 , 而 当死刑犯不 引渡原 则成为 国际条约 或公约 的刚性 条款后 ,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权 的保 障。
君主之 间政治 交易的手 段 ,转化为 国际 司法协 作 的
行为 ,对 遏制 国际犯罪 ,保障世 界和平 ,维护 世界 的稳 定 ,发挥 了重要的作用 。 具体而 言 ,从主体 范 围上说 ,引渡主要发 生在 主权 国家之 间 ,国际 司法实践 中 ,也 存在一些 主权 国家基 于条约 或公约义 务 ,将被指 控的人 向国际刑 事法院 或国际 刑事法庭 引渡 的实例 ,虽然后 者超 出 了 引渡 制度主体 范 围的原有限制 ,但 同的做法 。 从客体 上说 ,被 引渡的对 象只能 是犯罪 的 自然人 , 虽然绝 大多数 国家刑 法都规 定有 “ 单位 犯罪 ”,但
作者 简介 :汤 玲 ( 1 9 7 9 一 ),女 ,湖南岳阳人 ,岳阳广播 电视 大学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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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国有 充分 的理 由相 信请求 国请 求 引渡 的人 ,会 成 为死 刑犯 ,依 据双边 或多边 引渡条 约或 者其国 内
法 律而拒 绝 引渡被请 求 引渡人 。由此 可见 ,死刑犯
摘 要 : 引 渡 制度 主 要 包括 :死 刑 犯 不 引 渡 原 则 、 政 治 犯 不 引渡 原 则 、本 国 国民 不 引渡 原 则和 双 重犯 罪
原 则等。随着 国际交往的不断加深 ,国际犯 罪越 来越暴 力化 、 多元化 ,传统引渡制度难 以适应 国际社会 不 断发展 和打击 国际刑事犯罪的需要 ,其基本 内容都得到 了新 的调 整和发展 。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我 国引渡

从国际引渡新发展看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从国际引渡新发展看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 三 )善 用引渡的替代措施 ,避开 引渡繁 重 的程序 。引渡 的替 代措 施是指在无法诉诸正式 的引渡程序或者引渡遇到不可逾越 的法律 障碍的 情 况 下 所 使 用 的手 段 ,是 指 对 在 逃 人 员 的异 地 追 诉 ( 包括 采用 外 国 关 于 移 民方 面 的法 律 手 段 对 非 法 人 境 或 拘 留 人 员 的 遣 返 ) 。 目的 是 实 现 对 在 逃人员 的境外缉捕或羁押 ,创造将其遣返 回国的条件和可能性。 1 、引 渡 替 代 措 旌 含 义 与 性 质 引渡替代措施是指在没有正式的引渡程序或者引渡遇到法律 障碍的 情况下所使用 的手段 ,目前引渡替代措施有常规替代措施和非 常规替代 措施之分 。非常规替代措施包括绑架和诱骗 。绑架是采用绑架 的手段将 在 逃 人 员 缉 拿 回 国 ,但 一 定 程 度 上 是 对 其 他 国家 司 法 主 权 的侵 害 。 诱 骗 是设置圈套引诱被 告人离 开庇 护国 ,以便 能够 在合 理合法 地 域将 其逮 捕 ,或者将其引诱至某一第三 国,以便在该处将其引渡或驱 逐。诱 骗岁 未直接使用暴力 ,但其使 当事人脱离庇护国的保护 ,实质上侵犯 了 当事 人 的权利和他 国的司法主权 。 2 、引渡的常规替代措施的范围及作用 常规替代措施主要包括移 民法替代措施 、刑事法替代措施 和劝说外 逃者 自愿 回国三种方式 。移民法替代措施 ,又称为非法移 民遣返,是指为 了对外逃分子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追逃国向逃犯所在地国家提供违 法犯罪线索 ,以便后者在符合本 国有关移民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 ,将行为人 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追逃国的一种合作方式。刑事法替代措施,是对违反本 国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外国人 ,依照本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指逃犯藏身国 依据本国刑法追究逃犯的刑事责任 ,逃犯有权利举证证明 自己无罪或罪轻。 劝 说外 逃者 自愿 回 国 ,指 通过 嘶 说让罪犯 自愿 回国 ,追逃 国 主管 机 关 的说 服 教 育发 挥主 导作 用 ,劝返 往往 比引 渡更 加灵 活 ,更为 高效 。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判刑的罪犯移交给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

在国际法上,引渡规章是用于规范和管理国家之间引渡程序的法律文件和协议。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相关问题。

一、引渡的基本原则1. 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引渡决定权,其他国家不能干涉其内部事务。

2.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只适合于涉及双方国家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3. 双重刑罚原则:引渡只适合于双方国家都认可的刑罚。

4. 人权保护原则:引渡不得违反被引渡人的基本人权,如不受酷刑、不受歧视等。

二、引渡的程序1. 引渡请求: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通常包括被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和证据等。

2. 引渡逮捕:被引渡人在引渡国被逮捕,以便进行引渡程序。

3. 引渡听证:引渡国会组织听证会,审查引渡请求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可信度。

4. 引渡决定:引渡国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允许引渡。

5. 引渡移交:如果引渡决定允许引渡,被引渡人将被移交给请求引渡的国家。

三、引渡的问题与挑战1. 政治因素:引渡程序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一些国家可能因政治原因拒绝引渡。

2. 死刑问题:一些国家反对引渡至可能判处死刑的国家,因为他们认为死刑违反了人权。

3. 证据问题:引渡国可能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引渡请求,这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足的情况。

4. 人权问题:引渡可能涉及到被引渡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如遭受酷刑或者不公正待遇。

四、国际引渡协议为了加强国际引渡合作,许多国家之间签署了引渡协议。

这些协议旨在简化引渡程序、提供互助和保护被引渡人的权益。

1. 《联合国禁止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鼓励国家间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并规定了引渡的程序和条件。

2. 《欧洲引渡公约》:该公约适合于欧洲国家之间的引渡请求,促进了欧洲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

3.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反恐法律和执法合作公约》:该公约旨在加强亚太地区国家间的反恐合作,包括引渡合作。

论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论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论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摘要】引渡制度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许多国家基于特殊约定引渡一些政治和军事罪犯。

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因为法国大革命的缘故,强烈冲击了封建专制的诸国,普通的刑事犯罪也渐渐被纳入了引渡的对象。

随后在资产阶级的推动下,引渡也走上了法制化道路。

正值此时美国前中央情报局(CIA)雇员斯诺登“棱镜门”事件的愈演愈烈,又涉及到国际法上的引渡问题,因此,本文追根溯源地从引渡制度的产生开始,具体分析和阐述了引渡制度以及其在实际运用中的缺陷和问题。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引渡制度的历史和发展;第二部分则重点阐述引渡制度的原则,同时分析“斯诺登事件”的诸多法律依据和法律障碍;第三部分则是对本文进行总结并简要提及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引渡;斯诺登;原则;法律依据一、引渡的概述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①近代国际法学之父奥本海则将引渡概述为“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国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了犯了罪或判了罪的国家”。

简言之,引渡是两个主权国家(即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刑事管辖权的移交。

引渡是一个古老的词汇,因为逃犯的引渡在过去被认为是一种非常规的救济手段,有学者认为引渡一词是从“extra-tradition”一词简化而来的,也有学者认为引渡一词更有可能是从拉丁文“extradere”演变而来,意思是向主权国的强制遣返。

(The term “extradition” is also ancient.Because the surrender of a fugitive was thought of as an unusual remedy,some have said it is shortened from extra-tradition.Others suggest it is more likely derived from the Latin extradere,which means forceful return of a person to his sovereign)②引渡作为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其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埃及。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一国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定罪的犯人移交给另一国的法律程序。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以下是关于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详细内容。

一、引渡的定义和目的引渡是指根据国际法和双边或者多边协定,一国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定罪的犯人移交给另一国的法律程序。

引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活动,以及促进国际合作和司法互助。

二、引渡的基本原则1.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只适合于在引渡请求国和引渡执行国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2. 双重可追诉原则:引渡只适合于引渡请求国和引渡执行国都有权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3. 不可引渡原则:某些情况下,引渡可能被禁止,例如政治犯、种族迫害等。

三、引渡的程序1. 引渡请求:引渡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引渡执行国,并包含相关证据和信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定罪的犯人的身份和罪行。

2. 引渡决定:引渡执行国将根据国内法律和国际协定的规定,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引渡决定。

3. 引渡程序:一旦引渡决定被批准,引渡执行国将与引渡请求国合作,安排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定罪的犯人的移交事宜。

4. 引渡交接:引渡执行国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定罪的犯人移交给引渡请求国,并确保其安全抵达。

四、引渡的条件和限制1. 合法性:引渡请求必须符合国际法和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的规定。

2. 证据充分:引渡请求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定罪的犯人的身份和罪行。

3. 人权保护:引渡执行国应确保被引渡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

4. 死刑限制:一些国家对引渡的条件之一是,引渡请求国不得对被引渡人执行死刑。

五、国际引渡协定和组织1. 联合国:联合国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和《联合国禁止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文件,促进国际引渡合作。

2. 双边协定:许多国家之间签署了双边引渡协定,以规范引渡程序和条件。

3. 欧洲引渡公约:欧洲国家通过欧洲引渡公约加强了引渡合作,建立了引渡程序和条件的统一标准。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论文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论文【论文摘要】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

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

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

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

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

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

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论文关键词】引渡;相同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

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相同原则2的突破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

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

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

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

浅析国际法上引渡规则的新发展

浅析国际法上引渡规则的新发展

浅析国际法上引渡规则的新发展摘要: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对于打击跨国犯罪,开展国际间司法协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各国国内引渡立法和与引渡有关的国际公约为基础,深入分析引渡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以期能从新的视角理解引渡制度,进而指导引渡实践顺利进行。

关键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死刑犯罪不引渡,双重犯罪原则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最重要、最普遍的形式,在国家之间联手打击国际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当今社会,引渡制度已由最初的政治交易手段转化为司法协作行为,对于遏制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对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限制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诞生的主要标志,对于保护引渡客体的人权,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作意义重大。

现今,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内法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一)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补充条款出现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中,对政治犯罪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

一个罪犯是否可以引渡也是取决于这个概念的。

但是由于政治犯罪的概念极为抽象和空泛,至今也没有任何文件能对其下一个标准的、规范的定义,所以不少学者主张不要以犯罪的“政治性”作为拒绝引渡的理由,而应以请求国追诉活动的“政治性”为由拒绝引渡。

这样就可以使该标准相对客观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各国任意解释所带来的困惑。

在卡泰拉尼学说的影响下,各国引渡法规和大量国际条约在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时,把着眼点从分析被指控行为的政治性转向分析请求国追诉活动的政治性,着重分析请求国是否出于自己的政治目的来追究被请求引渡人,而不是被指控的行为是“政治犯罪”还是“普通犯罪”。

这种理念体现在大部分国家的引渡法以及国际性引渡公约之中。

(二)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和国际犯罪日益猖獗,这些犯罪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的政治因素,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在实施犯罪后逃往可能对其行为予以宽容的国家(如人权观念比较强的西方发达国家),或者和被请求国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从而躲避法律的追究。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已判决犯罪的人从一个国家移交到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

在国际法上,引渡规章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打击犯罪,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审判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引渡规章的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已判决犯罪的人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同时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国际法,引渡可以涉及各种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恐怖主义、贩毒、腐败、金融犯罪等。

引渡规章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在不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遵循以下一般原则:1. 双边或多边协定:引渡通常依据双边或多边协定进行。

这些协定规定了引渡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对引渡请求的接受和拒绝条件,以及适用的犯罪类型和刑事程序保障。

2.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通常要求犯罪行为在引渡国和请求国都构成犯罪。

这意味着引渡请求国只能引渡那些在其国家也构成犯罪的嫌疑人。

3. 证据要求:引渡请求通常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逮捕令、刑事起诉文件、证人证言等。

4. 双方审查程序:引渡请求通常需要在引渡国和请求国的法院进行审查。

引渡国的法院会审查引渡请求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可信度,以决定是否同意引渡。

5. 引渡决定和程序保障:引渡决定通常由引渡国的政府或法院作出。

引渡决定可能会受到一些程序保障的限制,例如对死刑的保护、人权的尊重等。

6. 引渡后的程序:一旦引渡决定生效,引渡程序将由引渡国负责。

引渡国将把犯罪嫌疑人移交给请求国,并确保其得到公正审判和适当对待。

总之,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为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犯罪,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审判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引渡规章的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同时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引渡规章通常根据双边或多边协定进行,并遵循双重犯罪原则、证据要求、双方审查程序、引渡决定和程序保障等原则。

引渡后的程序由引渡国负责,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审判和适当对待。

论国际法中引渡制度新发展

论国际法中引渡制度新发展

论国际法中引渡制度的新发展所谓引渡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又条约另有约定。

目前,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如下:一、双重犯罪原则有弱化趋势“双重犯罪原则是指以相互尊重主权、互惠互利为基础,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形式司法协助中的体现。

即只有当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均认为是犯罪行为且所受惩罚须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方可引渡。

”[1]这在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中多又体现。

这一原则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从单一到多样化发展,也成为多种司法合作形式普遍适用的原则。

然而,由于各国意识形态不同、法律制度、社会制度、文化风俗各异,在认定犯罪问题上各国标准不一。

所以,双重犯罪原则也很容易给国际刑事合作设置障碍。

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各国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双重犯罪原则本身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2](一)产生了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双重犯罪原则是决定引渡客体能否被引渡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为了达到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互相谅解和积极协助的目的,更好地促进引渡制度合作,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出现了向缓和方向发展的趋势,即产生了双重犯罪的例外,亦即在特殊情况下,引渡客体的行为按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也就是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时,也可被引渡。

这种例外情况有3种表现:1.双重犯罪原则的立法例外它又被称为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就罪行可罚性的要求不同。

例如,瑞士1892年的引渡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即根据请求国的法律认为是可罚的行为,而按照瑞士法是不可罚的,瑞士仍然可以允许引渡。

《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第2条规定”对于根据请求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12个月和被请求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6个月的剥夺自由刑或羁押令的犯罪,应准予引渡。

”此规定扩大了可引渡罪行的范围。

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第2款也规定了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情况,即”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但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的,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小议国际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小议国际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小议国际司法制度的新发展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交往的频繁,在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司法制度也日渐完善和复杂。

而在近年来,国际司法制度的新发展也不断涌现。

本文将就国际司法制度新发展进行小议。

一、新兴的国际法律制度近年来,全球不断涌现的新兴国家以及新兴的经济体,不仅加速了全球化的进程,也给现有的国际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变革。

因此,各国政府、国际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在维护国际公共利益、合作与协商等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比如,201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全球契约》。

该契约体现了全球各行各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与协商,目的是为了减缓全球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

还有,2018年,新兴的动态经济合作组织(CPTPP)签署了一项新的贸易协定,旨在加强不同国家、地区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

由此可见,在面对全球性挑战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更加全球化、多边合作、和合共赢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反映在了新兴的国际法律制度和条约中。

二、国际刑事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在国际刑事司法方面,随着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和国际刑事法的进步,各国在国际刑事司法方面的合作也进一步加强。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ICC)承认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迫害罪等犯罪行为的司法管辖,使这些行为的犯罪者难以逃脱国际刑事审判。

2018年,这一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比如国际刑事法院在该年通过邀请安哥拉、加纳和乌干达的检察官到访的方式,扩大了其同盟范围,并进一步扩大了其犯罪管辖领域。

三、反腐的国际合作近年来,全球反腐运动也影响了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制度,各国政府和维权组织开始加强合作,以共同战胜国际腐败问题。

比如,2019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署国于阿联酋亚布迈尼市召开了第八次缔约国会议。

会议上,各成员国针对国际反腐败合作进行了讨论和交流。

此外,2019年,各国政府和机构也加强了在税收透明度、反洗钱及高净值资产的控制等领域内的合作。

四、国际仲裁制度逐步完善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领域,多角度的重大冲突引发国际仲裁往往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

最新-小议国际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精品

最新-小议国际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精品

小议国际司法制度的新发展本文作者王林彬秦鹏工作单位新疆大学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冷战的结束,原先受抑于两极对峙的国际司法制度焕发出新的生命。

可以说,国际司法机构的迅速增加及其作用的加强是近15年来国际法领域最重要的进展之一。

这一发展过程呈现出以下的一些新的趋势。

一、当代国际司法制度的新发展一国际法院和法庭的数量迅速增加20世纪90年代,国际司法制度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

首先是在国际司法领域,联合国于1993年6月和1994年11月,分别设立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此后更是一发而不可收地相继设立了塞拉利昂、东帝汶、柬埔寨国际刑事法庭。

尽管这些刑事法庭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而设立,但是在国际刑事领域,为一个普遍性和常设性的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1998年160个国家讨论和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依据该规约在2002年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尽管其管辖权仅限于种族灭绝、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但《规约》的通过和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本身就是国际法在刑事领域司法化的有力例证。

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发展,各类国际组织所成立的各种司法或者准司法争端解决机构进一步推动了国际争端解决的司法化趋势。

在国际海洋法领域,1996年在汉堡设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国际公法领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国际经贸领域,独联体、东南非共同市场都设立了区域内的经济法庭。

北美自由贸易区有独特的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

最为独特、最具创新性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衍生出的一系列举措成为多边体制内争端解决的新的范式。

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在国际社会中20个有影响的司法或准司法机构中,至少有15个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建立的。

二受案率急剧增加据笔者统计,国际法院在1947至2006年12月共受理案件132件诉讼案件107件,咨询案件25件,其中52件是在20世纪90年以后的16年间受理的,约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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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 -
【摘要】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

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

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

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

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

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

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关键词】引渡;相同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

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相同原则2的突破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

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

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

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

这与引渡惩罚犯罪的初衷相违背。

为了消除减少这一障碍,各国立法和公约中也都尝试对相同原则的突破。

1990
年联合国第68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三条规定“在确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双方法律的犯罪行为时,不应计较缔约国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行为或不行为列入同一犯罪类别或者是否对该罪行采取同一用语。

”此处即将相同原则做了广义解释,从实质上来考察犯罪的成立与否与可罚与否。

这种规定也反映了学术界主张的“实质类似”(substabtially similar)的观点。

在复杂犯罪中如何坚持相同原则,确实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现代社会中许多跨国犯罪分子所犯之罪不止一项,而有些犯罪可能是可引渡之罪,而有些则不是。

倘若按照可引渡之罪引渡犯罪人,请求国可否按照其内国法将非引渡之罪起诉呢?这是否与引渡之中的特定原则相冲突呢?《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如果引渡请求涉及若干项犯罪行为,并且每项罪行按照缔约国双方法律均应予以惩处,只是其中某些罪行不符合可引渡之罪的其他条件时,只要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犯有一项可引渡之罪,被请求国就可给予引渡。

二、关于政治犯罪4(political offense)不引渡这个问题真的可以用“像雾像雨又像风”来形容。

世界上又接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社会纷繁复杂,意识形态、宗教、种族……各种元素交织在一起使得不同的引渡主体对政治犯罪的内涵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

而且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犯罪的含义可能会随之大变。

因此,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也是在实践中最难得到贯彻的一项原则。

近年来,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都尝试从限制条款来对其界定具体化,以逐步完善这一原则。

(一)恐怖主义犯罪不适用尽管国际上还没有对恐怖主义的权威定义,但否定恐怖主义犯罪是政治犯罪已经是被普遍接受的观点。

《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明确规定,为在缔约国引渡之目的,危害外交代表等6项罪行不得视为政治罪行或与政治有关的罪行或因政治原因导致的罪行。

《联合国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措施》中也规定“政治犯例外情况不应妨碍按现有国际公约对恐怖主义暴力罪行实行引渡。

” (二)腐败犯罪不视为政治犯罪腐败一直都是让各国政府头疼的问题。

许多贪官在东窗事发之后携巨额赃款逃至外国,以此逃避内国法律的制裁。

这其中的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在外国申请政治避难,从而利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 而逍遥法外。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颁布有力地击碎了这些人的“美梦”。

该公约第44条第4款“在以本公约作为引渡依据时,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均不应该视为政治犯罪”。

这里所言犯罪,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犯罪,而是引渡双方内国法上的犯罪,以此能排除政治犯罪不引渡的适用,无疑是一重大突破。

近来,有一种新的观点,就是在双方协议引渡腐败犯罪分子时,应将赃款的一部分分与被请求国,以此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引渡是一项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活动,涉及多方当事人,被请求国在审查批准引渡的过程中也花费许多。

倘若能在追缴的赃款中分一部分被被请求国,无疑增加了引渡成功的可能性。

这一点犹如民事案件中律师按标的额提成一样。

此观点尚未成熟,也没有被大多数人接受。

但笔者认为这里的某些思维是值得肯定的,只是还待进一步论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三、引渡不再以条约为前提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活动,一般来说都应以条约为前提,有的将此称为“条约前置原则”。

5该原则的长处是,请求引渡双方的权利义务非常明确,并且还具有保障被请求引渡人人权的特点。

但是,倘若两主体没有签订有关引渡的条约或参加相关公约,则给引渡带来很大不便,也不能有效打击犯罪。

为了扫除这一障碍,互惠原则6应运而生。

所谓互惠原则,是指在双方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提出互惠声明即保证今后在该国发现被要求国所要追捕的犯有同样罪行的逃犯,它也向被要求国引渡之,引渡即可进行。

普通法系国家原来主张引渡一定要订有引渡条约,民法法系则不坚持,只要双方承认以互惠未条件即可。

英国属普通法系国家,但现在也改变了态度。

我国也承认互惠声明。

我国引渡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6条第4款规定: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接到未与之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印度请求,可将本公约视为对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予以引渡的法律依据。

该条规定其实具有示范性,给所
有未签订双边条约的国家一个依据,弥补了“无双边条约就无引渡可能”的漏洞。

注释: 张智辉:《引渡问题研究》,载《刑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8页。

【日】森下忠:《国际刑法入门》,阮齐林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8页。

【日】森下忠:《国际刑法入门》,阮齐林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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