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确保水库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统筹、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库设计、建设和使用单位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注重水库效益、环保、生态和规划的综合性管理。
第二章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第六条小型水库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对水库进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熟练掌握水库的运行技术、设备和工艺。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水库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
对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对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水库的正常供水,合理安排用水,防止水库水量过低或者满溢造成损失。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设备和工艺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保护,严禁乱倒垃圾、破坏植被等行为,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熟悉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库的安全。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宣传水库安全常识,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水库进行绩效评估,及时纠正不足,不断提高水库运行管理水平。
第三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优秀的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嘉奖、奖金、晋升等荣誉和待遇。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实施的小型水库应当立即执行。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
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水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型水库,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库区水域、附属设施等。
三、安全风险管理制度1. 风险识别(1)水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库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识别水库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2)对水库周边环境、地质条件、水文气象等因素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
2. 风险评估(1)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对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
3. 风险控制(1)对已识别出的风险,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控制:a. 采取工程措施,如加固大坝、修复溢洪道等;b. 采取非工程措施,如加强水库巡查、完善应急预案等;c. 对高风险区域实行隔离,限制人员进入。
(2)对水库周边环境、地质条件、水文气象等因素进行监测,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4. 应急预案(1)制定水库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安全培训(1)对水库管理人员、巡查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考试,确保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6. 监督检查(1)水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库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四、责任与奖惩1. 水库管理部门负责水库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是指储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规模在中小型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小型水库管理行为,维护水库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型水库管理,各级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透明管理,综合管理,可持续经营。
第六条小型水库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原则,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水利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管理水库的能力和水文监测能力。
第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水库的日常监测、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小型水库的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库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洪、防汛、防旱、防风等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水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水库溃坝事故。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水库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的监测系统,对水库的水位、水质、渗漏等重要参数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水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库的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制度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小型水库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小型水库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注重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有效监理和规范运行。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应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实现各方面的密切合作。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第六条小型水库工程规划应结合当地的水资源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水库的位置、规模、用途和工程措施。
第七条小型水库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避免工程灾害和环境污染。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设计应更好地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合理配置水权资源,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小型水库工程设计应加强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保障水库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设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三章施工和监理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工程施工应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保管理,预防施工事故。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单位或个人进行,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监理工作的有效管理。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工程监理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工程进展和质量情况。
第四章运行和维护第十六条小型水库工程运行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做好水库的调度和管理工作,确保水库的安全和运行稳定。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提高水库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包括对水库的日常运行、水质管理、设备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安全运行、保护环境”的原则,确保水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水利部门的管理要求,结合水库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全面落实责任,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六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采用先进的水文测报技术和水库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库运行监控能力。
第七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严格控制水资源利用,合理分配水资源,做到节约用水,保障水库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水环境。
第八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加强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水库的科学运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管理层、专业技术人员、维护人员等职责划分,做好人员配备和培训。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值班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水库运行24小时监控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价,激励人员积极参与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日常运行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水库日常运行,并对水库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应当加强水质管理,对水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治理,确保水库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应当做好水库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水库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提高水库综合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运行管理组织机构第二条设立水库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库运行管理委员会由水库管理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会长,水库运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水库运行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水库运行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重要事项,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五条水库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并向水库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遵守制度。
第六条水库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水库巡视管理制度2.水库测量管理制度3.水库泄洪管理制度4.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水库设备维护管理制度6.水库台账管理制度7.水库运行记录管理制度第四章水库巡视管理制度第七条水库每日进行巡视,巡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水利知识,了解水库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水库运行中的问题。
第八条巡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水库大坝、闸门、泄洪设施等的检查2.水库水位、库容、泄洪流量等的测量和记录3.水库周边环境的检查第五章水库测量管理制度第九条水库测量工作由专业的水利测量人员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水库测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水位的测量和记录2.泄洪流量的测量和记录3.库容的测算和记录第六章水库泄洪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水库泄洪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泄洪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水库泄洪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制定泄洪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2.监测降雨情况,及时调整泄洪流量3.发布泄洪通知第七章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水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水库安全运维管理制度2.水库防洪安全管理制度3.水库灾害防范管理制度第八章水库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水库设备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和原则小型水库的管理目标是保障水库水资源的安全利用、保护水库周边环境、提高水库运行效益,具体原则包括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可持续。
二、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1.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由有关行政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2.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包括水利工程师、环境保护人员、安全监测人员等。
3.建立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和评估管理效果。
三、管理内容和措施1.水库建设与设计:-按照水库规模、用途和地理条件进行水库设计和施工。
-水库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2.水库调度与供水:-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库调度方案,确保水库蓄水量和供水安全。
-定期监测水库水位、流量等指标,及时调整水库出水量,保证供水需要。
3.环境保护:-确保水库周边环境的生态平衡,严禁非法开发利用。
-定期进行水库周边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4.安全监测与应急管理:-对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包括水位、渗漏量、坝体稳定性等指标。
-制定应急预案,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突发情况应对和处理。
5.维护与修缮:-定期检查水库工程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泄漏等问题。
-对需要进行修缮或改造的设施,制定具体方案并安排维修。
6.监督与评估:-设立监督机构,对水库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建立水库管理档案,记录水库管理过程和效果,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四、经费保障与激励机制1.水库管理经费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投入适量的资金保障水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激励机制,对优秀的水库管理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信息收集与共享1.建立水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水库相关数据的收集、存储和管理。
2.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水库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法规依据与执法监督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小型水库管理规定,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小型水库分散管理制度范本
小型水库分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保障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发挥小型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且最大坝高小于70米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小型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编制小型水库的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三)对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五)组织小型水库的水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六)负责小型水库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七)协调处理小型水库管理中的问题。
第七条小型水库经营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小型水库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三)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组织小型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五)组织小型水库的水资源合理利用;(六)按时足额收取小型水库的水费;(七)定期向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报告小型水库的运行状况。
第三章运行管理与维护第八条小型水库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水库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九条小型水库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管道等建筑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小型水库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防汛抗旱制度,做好防汛抗旱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水资源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库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经营管理单位应做好水库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污染和水资源破坏。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是指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功能的小型水库进
行监管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小型水库一般指蓄水量较小、面积相对较小、功能相对简单的水库,包括山塘、山洼、湖泊等。
1. 审批管理: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小型水库需经过相关部
门的审批,包括环境评估、可行性研究等程序。
制定相应的建设标
准和技术规范。
2. 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已经建成的小型水库进行定期的检查和
评估,检查水库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性和功能性,评估水库对周边
环境的影响。
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维修和改进措施。
3. 水资源管理:对小型水库的蓄水和用水进行管理,确保合理
利用水资源。
包括水库的供水、灌溉、发电等用途的分配和管理。
4. 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建立小型水库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监测措施,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库的溃坝和泄漏对周边地区造成影响。
5. 监督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对于水库经营者和管理者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能够提高小型水库的管理水平,还能够减少水灾和水资源浪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工作,提高小型水库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工作,包括水库设施、水库周边环境以及相关设备的维护。
第三条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维修为辅、及时维护、全面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环保理念,保护水库水质和周边环境。
第二章维修养护管理职责第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成立维修养护管理小组,负责水库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第六条水库维修养护管理小组应当主要分为维修养护负责人、维修养护管理员和维修养护人员。
第七条维修养护负责人应当负责水库的维修养护工作,制定维修养护计划,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维修养护工作。
第八条维修养护管理员应当负责维修养护记录的管理,及时汇报维修养护情况。
第九条维修养护人员应当按照维修养护计划和任务书开展维修工作,确保水库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维修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维修养护意识。
第三章维修养护管理内容第十一条水库的维修养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库设施的巡查检测,如堤坝、泄洪口、冲沟、溢流道等;(二)水库周边环境的维护,如护岸、补植、清淤、清理垃圾等;(三)水库设备的维修,如泵站、发电机、管道等。
第十二条维修养护工作应当按照维修养护计划和任务书执行,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维修养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对于重大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维修养护工作应当防止因为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造成意外事故。
第四章维修养护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养护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责任。
第十六条维修养护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库维修养护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二)水库维修养护工作的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三)水库维修养护工作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四)水库维修养护记录的管理和归档。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水库险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水库管理机构1. 小型水库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水库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巡查、维护保养、安全监测、应急预案制定等。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水库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水库存在的问题,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三章水库安全监测1. 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水库的各项安全指标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2. 水库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监测人员,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发现水库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四章水库维护保养1.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水库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
2. 水库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
3. 水库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档案,对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
第五章水库应急预案1. 水库管理机构应制定水库应急预案,明确各类险情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
2. 水库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
3. 水库应急预案应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章水库日常管理1. 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和流程。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3. 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水库周边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七章督查和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库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对水库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1. 对于水库安全管理不力的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水库的安全。
小型水库管理规章制度方案
小型水库管理规章制度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提高水库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管理小型水库的工作,包括水库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做到廉洁自律,勇于创新,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水库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设立水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水库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和执行工作。
第六条水库管理部门应设立管理岗位,包括水库主管、巡查员、维修工人等,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水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水库管理技能和水平。
第三章水库日常管理第八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制定水库日常管理计划,包括定期巡查、维护、清淤等内容。
第九条水库管理人员应按照管理计划,定期对水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水库水位、水质、泄洪等情况的监测和记录,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章水库维护和检修第十一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库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水库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对水库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人员应保证水库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施故障而导致事故发生。
第五章水库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水库安全责任和措施。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水库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水库紧急事故应对工作,确保安全。
第六章水库效益管理第十七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制定水库效益管理方案,提高水库的效益和利用率。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人员应根据效益管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库效益,增加经济收益。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加强与周边社区和农户的沟通合作,共同促进水库效益提高。
小型水库安全运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运维管理,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保障水库工程安全稳定运行,防止水库溃坝、溢洪等事故发生。
2. 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3. 保障水库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 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运维管理体系,提高运维管理水平。
三、管理职责1. 水库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安全运维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运维的具体实施,包括日常巡查、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等。
3. 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四、安全运维管理措施1. 日常巡查(1)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巡查。
(2)巡查内容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洞、输水管道等主要建筑物;泄洪设备、监测设备、通信设备等运行设施;库区周边环境等。
(3)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2. 设备维护(1)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水库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对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台账,记录设备运行状况、维护保养时间、维护保养人员等信息。
(3)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确保水库工程安全运行。
3. 安全管理(1)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要求。
(2)加强水库周边安全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水库工程区域。
(3)加强库区周边环境保护,防止污染。
(4)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1. 水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库安全运维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水库安全运维管理工作情况。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完整word版)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手册武义县小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目录一、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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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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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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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应急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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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章工程检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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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第五章蓄放水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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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六章维修养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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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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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二、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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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日常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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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四、汛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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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五、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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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六、特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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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七、蓄放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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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八、年度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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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九、日常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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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十、隐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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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十一、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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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附录管理平台移动端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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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调度管理制度范本
小型水库调度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调度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库容规模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之间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的调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节能减排、环境友好的原则,充分发挥水库在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方面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的调度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调度管理制度,确保水库调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调度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小型水库应当设立调度组织,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调度工作。
调度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水库调度运行、防洪安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调度组织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水库调度计划和应急预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二)负责水库水位、降雨、径流等水文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调度决策提供依据;(三)执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令,组织实施水库的防洪、供水、发电等调度工作;(四)负责水库调度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调度设施正常运行;(五)建立健全水库调度档案,及时记录调度运行情况。
第三章调度运行与监测第七条小型水库调度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水库安全,防止洪水漫坝、溃坝等事故;(二)充分发挥水库的灌溉、供水、发电等效益;(三)合理利用水资源,满足下游用水需求;(四)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保持河流水量的平衡。
第八条小型水库调度运行应当根据水库蓄水、放水、水位变化等情况,制定合理的调度方案,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第九条调度组织应当加强对水库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时掌握水库水位、降雨、径流等数据,确保调度决策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调度纪律与监督第十条小型水库调度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调度纪律,严格执行调度计划和应急预案。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一、管理组织机构1.水库管理委员会:由水库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和副主任,负责水库工程的全面管理和决策。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水库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2.水库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水库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
下设工程管理、维护保养、安全监测、水质监测等部门。
3.水库管理人员:包括水库管理员、巡查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监测人员等,负责水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1.巡查任务:定期对水库及其周边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2.维护保养:定期对水库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3.安全管理:加强水库工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4.水质管理:加强对水库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水库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5.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水库的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6.宣传教育:加强水库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管理制度1.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巡查、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水库的安全运行、安全生产、危险源的排查等。
3.水质管理制度:包括水库水质监测、水质改善、水质保护等。
4.应急管理制度:包括水库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调度等。
5.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对管理人员进行奖惩。
6.管理信息化制度:建立水库管理信息化系统,实时监控水库的运行状况。
四、安全管理1.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2.加强水库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3.定期组织水库的安全演练,提高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4.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水库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处置。
5.加强水库周边的安全防护,防止外部人员的非法入侵和破坏。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小型水库大坝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大坝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对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其运行安全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
1. 水库管理委员会:设立水库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包
括水利部门工作人员、当地政府代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代表。
2. 水库管理人员:水库管理人员由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水库管理工作。
三、管理范围
1. 小型水库大坝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2. 水库日常巡查、检修和安全评估。
3.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管理制度
1. 建设阶段:在水库建设前,要进行综合规划设计,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
建设方案。
2. 运行阶段:水库管理人员要定期巡查大坝结构和附属设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修复。
3. 突发事件处置:如遇水库发生泄洪、溃坝等情况,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
救援和处置。
4. 安全检测: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5. 人员培训:水库管理人员要不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水库管理水平。
六、监督机制
1. 对水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助解决。
2. 对水库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表现差的人员进行处理。
七、处罚规定
1.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人员做出相应处罚,严重者可进行停职或降级处理。
2. 对因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或损失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可追究刑事责任。
小型水库大坝管理制度是水库安全运行的基础,希望水库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水库安全稳定运行。
小型水库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科学决策;(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全民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小型水库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六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营管理应实行以下制度:(一)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水库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八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水雨情监测:建立水雨情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水库水位、雨量等信息;(二)大坝安全监测:定期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确保大坝安全;(三)设备维护:定期对水库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环境监测:监测水库水质、水质变化等,确保水库环境安全。
第九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章防汛抗旱第十条小型水库防汛抗旱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法律法规,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和抗旱。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防汛抗旱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防汛抗旱预案:根据水库实际情况,制定防汛抗旱预案,明确职责分工;(二)加强监测预警:实时掌握水库水位、雨量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三)应急处置:发生汛情、旱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四)灾后重建: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确保水库恢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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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
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
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
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
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
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
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
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
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利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
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利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
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
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
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
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
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县、区政府应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
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
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
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
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
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每年安排260万元,其中考评和培训经费10万元,
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
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县(区)水利、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