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规定试行
中医执业范围
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方面的文件一、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
卫生部在2009年以卫医政函[2009]335号文件,批复福建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否从事急救工作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二、中医执业医师可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在2008年以国中医药办[2008]116号文件,对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其2012年规定>积极二0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医疗机构: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反馈。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豫中医〔2006〕24号)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二、已经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执行。
一、二、可以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技术。
三、2011年1月1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
2011年1月1日后考取中医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专业。
河南省中医执业医师注册暂行规定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治理办法(试行)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治理办法(试行)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治理,现对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如下规定:一、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
(三)中医专业1 :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1。
(四)中医专业2 :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
(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3。
(六)针灸推拿专业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 :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
中医执业范围
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方面的文件一、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
卫生部在2009年以卫医政函[2009]335号文件,批复福建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否从事急救工作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二、中医执业医师可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在2008年以国中医药办[2008]116号文件,对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问题做了批复。
文件说:“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你局《关于中医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参加计划生育手术人员资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商卫生部医政司,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所指“中医专业”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中医临床专业。
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其执业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有关政策2012年3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发了河南省卫生厅和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通知。
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下载文档可编辑现将《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转发给你们,供在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参考。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提出解决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医疗机构: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医执业范围.doc
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方面的文件一、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
卫生部在2009年以卫医政函[2009]335号文件,批复福建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否从事急救工作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二、中医执业医师可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在2008年以国中医药办[2008]116号文件,对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问题做了批复。
文件说:“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你局《关于中医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参加计划生育手术人员资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商卫生部医政司,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所指“中医专业”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中医临床专业。
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其执业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有关政策2012年3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发了河南省卫生厅和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通知。
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现将《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转发给你们,供在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参考。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提出解决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医疗机构: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规定试行精编WORD版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规定试行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管理,对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如下规定:一、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
(三)中医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1.(四)中医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3。
(六)针灸推拿专业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四)中西医结合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皮肤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2。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规定试行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管理,对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如下规定:一、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
(三)中医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1.(四)中医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3。
(六)针灸推拿专业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四)中西医结合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皮肤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2。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豫中医〔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中医〔2011〕18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有关扩权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关于“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有关要求,妥善解决我省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下同)执业科目登记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下同)执业注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和我省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必设科目,均应设立中医科室。
因暂无中医药人员未设立中医科室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应予保留。
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工作,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及时准予注册。
其中,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助理执业医师,应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执业活动。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按要求提供中医药服务。
聘用中医人员的,应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中医科室。
三、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其注册专业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一律注册为中医专业。
【通用】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doc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管理,对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如下规定:一、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
(三)中医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1.(四)中医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3。
(六)针灸推拿专业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四)中西医结合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皮肤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2。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执业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执业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豫中医〔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执业信息管理的通知豫中医〔2011〕13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近年来,通过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全省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明显增强。
但部分中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如擅自更改医疗机构名称、增加执业地址、违规使用非核准名称发布医疗广告,导致群众不能正确识别医疗机构的性质和诊疗范围,误导患者就诊,侵害患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给中医行业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为加强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疗机构管理,规范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现就加强我省中医医疗机构执业信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医医疗机构悬挂的医疗机构名称标识、医疗机构公章和医疗文书显示的机构名称以及对外宣传使用的机构名称必须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医疗机构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名称排序须与登记排序一致。
医疗机构设置临床科室名称须符合规范要求,并向核准登记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纳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资料范围。
二、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定期备案审核以下信息:(一)中医医疗机构入口及建筑所悬挂的医疗机构名称标识图像;(二)中医医疗机构公章印模;(三)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文书格式(含空白处方、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四)中医医疗机构网站首页截屏(设置网站的医疗机构提供);(五)中医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室设置一栏表。
以上信息有变化时及时报送变更情况。
三、具体时间安排自查阶段: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开展自查纠正,医疗机构名称、内设科室名称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豫中医〔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医疗机构: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订了《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反馈。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附件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作以下规定: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豫中医〔2006〕24号)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二、已经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
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作为《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规定 为进⼀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医师执业范围。
(⼀)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科专业; 5、眼⽿⿐咽喉科专业; 6、⽪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医师进⾏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个类别及其中⼀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院和社区卫⽣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服务⼯作,确因⼯作需要,经县级卫⽣⾏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类别⾄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注册。
在乡镇卫⽣院和社区卫⽣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注册;在乡镇卫⽣院和社区卫⽣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医师因⼯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注册。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豫中医〔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中医〔2009〕10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有关扩权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医疗单位:现将《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省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中心的设置和管理,发挥中医专科优势,促进中医诊疗技术的发展和服务能力的提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中医临床诊疗中心(含中西医结合,下同)是指设置在医疗机构内,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为识别名,以中医临床诊疗为主、中医特色突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命名规则为“行政区划名+专科(专病)+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临床研究、会诊)中心”。
中医临床诊疗中心分为省及省辖市两级,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设中医临床诊疗中心。
二、中医临床诊疗中心原则上应依托于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以中医(中西医结合)优势专业(专科、专病)的诊治为主要业务范围。
同一专业(专科、专病)临床诊疗中心在冠名行政区划内只设立一所。
三、设置省级中医临床诊疗中心,须经省中医管理局核准。
其中省级医疗机构直接向省中医管理局申请。
市级医疗机构经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初审合格后向省中医管理局申请。
设置省辖市级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由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前置审核后报省中医管理局核准。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豫中医〔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中医〔2009〕39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有关扩权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中医医院:为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管理,规范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中医管理局受理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以下简称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如下:一、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申报条件省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床位在80张以上(含80张)的二、三级中医院。
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二、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办理程序: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转省中医管理局业务处办理。
省中医管理局业务处审查后,委托中医医疗机构管理评价委员会审核申报资料、实地查验,提交审查评价报告,报局长审批。
符合设置条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符合设置条件者,退行政服务大厅,将不予许可结果及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开始筹建。
(三)办理期限:资料齐全,受理后30日内。
(四)需提交材料清单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3、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4、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选址报告;(同上)6、申请人资料:拟由各级政府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地政府指定或任命的筹建负责人文件,拟由法人或其它组织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提交法人证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等。
河南省中医药条例
河南省中医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河南省中医药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河南省中医药条例(2022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与管理第三章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四章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五章中医药文化传播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推进健康河南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中医医疗、预防、康复、养生保健服务和中医药保护、科研、教育、文化、对外交流、产业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医药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医药是健康河南建设的重要资源。
发展中医药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发展的领导,完善机构设置,依法指导管理,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措施,统筹中西医药发展,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中医执业范围
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方面的文件一、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
卫生部在2009年以卫医政函[2009]335号文件,批复福建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否从事急救工作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二、中医执业医师可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在2008年以国中医药办[2008]116号文件,对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问题做了批复。
文件说:“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你局《关于中医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参加计划生育手术人员资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商卫生部医政司,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所指“中医专业”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中医临床专业。
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其执业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有关政策2012年3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发了河南省卫生厅和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通知。
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现将《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转发给你们,供在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参考。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提出解决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医疗机构: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之欧阳道创编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医〔2011〕200号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依据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试点工作要求,我省首批确定郑州市、洛阳市、濮阳市、漯河市为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市。
各试点市将试点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我厅备案,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医疗人才资源,促进医疗人才流动,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现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三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试点辖区内。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六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多点执业地点。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5年的医师,可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第二执业地点。
中医执业范围
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方面的文件一、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
卫生部在2009年以卫医政函[2009]335号文件,批复福建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否从事急救工作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二、中医执业医师可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在2008年以国中医药办[2008]116号文件,对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问题做了批复。
文件说:“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你局《关于中医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参加计划生育手术人员资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商卫生部医政司,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所指“中医专业”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中医临床专业。
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其执业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有关政策2012年3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发了河南省卫生厅和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通知。
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现将《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转发给你们,供在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参考。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提出解决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医疗机构: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反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专业范围的相关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专业范围的相关规
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的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中医类别医师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以及从事的专业进行了规定。
中西医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呢?医学教育网小编为重庆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大足县/荣昌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璧山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地区考生整理解答如下: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
(四)中西医结合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皮肤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2.
(五)中西医结合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3.
三、注册为其他专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针灸推拿诊疗活动,不需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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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
规定试行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管理,对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如下规定:
一、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
(三)中医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1.
(四)中医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
(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3。
(六)针灸推拿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
(四)中西医结合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皮肤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2。
(五)中西医结合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3.
三、注册为其他专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针灸推拿诊疗活动,不需变更注册。
四、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医疗气功活动,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应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取得相应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本办法所称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此前已经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其执业范围参照本办法认定,不须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其他变更事项者,其执业范围应同时根据本规定予以认定变更。
执业地点变更至省外者,省中医管理局出具相应证明,其执业范围根据所在省规定认定。